强国之鹰 发表于 2008-12-16 10:00

[08.12.16法广]中国和日本东海合作共识与中日关系

中国和日本东海合作共识与中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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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世界大事综述系列》之十七:中国和日本东海合作共识与中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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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日本首相福田康夫 2008年5月7日
(路透社照片)
今年6月18日,中国和日本同时宣布,两国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这在当时引起国际上东亚问题学者的关注。北京与东京,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加上双方在地缘政治和在能源需求上的竞争,等综合因素下,中日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处于低温。两国在一些重大分歧上,虽然几经协商,但一直难以取得突破。其中就包含东海问题。
中日东海问题的实质,是东京与北京,分别依据包括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在内相关国际法规,就东海海域划分和海底资源开发,各自推出符合自己国家权益的主张,进而形成双方的严重对立。两国在东海上的分歧,又包括了两大部分:首先是双方长期以来在如何对东海海域的划界存在不同观点;其次是双方对东海海底蕴藏的油气资源的开发上有不同立场。除此两点以外,两国在东海海域,还存在对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内的领土主权争端。
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日本根据“等距离相关情况原则”,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而中国则依据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主张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其中涉及如何确定“大陆架”这一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仅提到: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同时还赋予沿海国这种主权权利的专属性。这也就是,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其它任何国家、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活动。但“大陆架”的定义存在地理与法理的差异。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一个由沿海陆地沿岸缓慢向海洋倾斜、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它是陆地延伸并为海水覆盖的浅水部分。地理上的大陆架深度和宽度,都以实际测量为准;而法律学上的“大陆架”则仅指其海床和底土,深度是“200米水深”或允许开发的深度标准;宽度则是200海里,最宽不超过350海里。中日两国由于划界原则和方法不同,导致双方对东海海域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范围的认定出现差异:日本坚持横跨“中间线”两侧为东海争议区;中国则主张“中间线”至冲绳海槽的广大海域为权利主张重叠区。
在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上,中国在沿着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以东中方一侧的大陆架上,建立了包括春晓油田在内的一系列油气田。对此,东京又以“矿床一体化”的理由,认为由一方单独开采位于争议区内的资源,不符合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中日两国今年6月有关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是在日本福田康夫首相任内达成的。在对华问题上,立场较为温和的福田康夫于2007年9月25日当选日本首相,这为中日关系解冻创造了条件。根据北京官方媒体报道,这中日两国有关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有三大点: 第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第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第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中日两国在相关声明指出,以上三点原则共识,是双方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对两国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还将继续进行磋商。
但三个半月前的9月1日,上任不到一年的“鸽派”人物福田康夫宣布辞去日本首相一职,而接替福田康夫的现首相麻生太郎则被外界普遍认为属于“鹰派”人物。这使得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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