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王道 发表于 2009-1-24 14:43

联合早报:名不正的“人肉搜索法”言怎么顺?

http://www.zaobao.com/forum/pages/forum_lx090123f.shtml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石激起千层浪。徐州立法者保护个人隐私不受网络侵犯的立场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他们可能对于什么是“人肉搜索”都缺乏一个明确的概念,如此一来有名不正之嫌,言之当然不顺,受到很多人的批评也理所应当。
     “人肉搜索”并不是凭空出现的新事物,依然属于信息传播,在本质上同口耳相传的人际传播并没有多大不同。它的效应近年来之所以如此被放大,是同以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分不开的。传播学大师施拉姆早在二十多年前就曾指出,在信息时代,“人类传播的基本性质不会改变,但传播本身的社会体系,很可能同我们已知的各个传播时期不大相同。”可谓一语道破真谛。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人们借助网络技术突破了一对一的人际传播和一对多的单向印刷与电子传播,实现了跨越空间和时间的双向交流,人人都能主动向无数人传播信息,同时也在接受他人的传播。当有关注度高的事件发生时,这种借助网络技术互相传播而聚集起来的信息洪流尤其让人震惊。这是“人肉搜索”之所以强大的基础。         网络技术还有一个特征与“人肉搜索”密切相关,即具有开放性。在网络上公布的信息除非特别加密,人人都能看到。据统计,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2.1个亿,这个数字多么惊人。可以说,除非在偏远或不发达地区,已经很少有人能摆脱网络的影响。而当人们使用网络时,不可避免要留下印迹。人一般来说总会遵从习惯的,在网上也不例外。若非是对个人隐私有着特别的警觉,往往会在不同的网站使用相差不多的账号,与其他网友交流时也经常留下邮箱、电话甚至地址姓名等信息。而且随着各个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电子化,间或流露出来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非常多。得益于Google和百度等搜索引擎的强大力量,通过账号等某个信息点,很容易能搜罗出相当多关于某个人的资料。这种搜索基本上是以公开途径在公开信息中实现的,汇总起来就是一份丰富的个人资料,但一般不需征得允许,也谈不上擅自散布。事实上,美国中央情报局等情报机构非常重视搜集的公开情报,就与这种搜索类似,其特点之一就是合法。         在日前轰动一时的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耕这个“人肉搜索”案例中,这位周局长抽的烟、戴的表、穿的衣服,以及被误传的“弟弟”周久忠等信息,都是从网上的公开渠道合法搜集到的,如果要想禁止这种搜索,除非立法规定网上任何信息都不许转载。事实上这种规定是与网络的技术开放性严重抵触的,是根本行不通的。   
      而对于有人透露“周局长开的车是什么牌子”之类的话题,显然超出了公开信息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约束。“人肉搜索法”的着眼点应该放在这里,即禁止未经允许,在网上散布有关他的人没有公开过的个人信息。笼而统之禁止迄今定义仍未明确的“人肉搜索”,不仅会削弱法律的可信度,而且会留下很多棘手的操作性问题,伤害到政府部门的信誉。如果发展成在网上搜集公布信息就是罪,那就更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因此,有理由质疑徐州市的这个“人肉搜索”规定。

随缘 发表于 2009-1-24 17:32

“人肉搜索”不过是一个网络比较火的一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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