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王道 发表于 2009-2-12 15:28

导报:剑桥庭审“掷鞋学生”实录

本帖最后由 m122320056 于 2009-2-12 20:41 编辑

http://www.chubun.com/modules/planet/view.article.php?article=17267&com_id=7490&com_rootid=7490&#comment7490

    马丁·杨克拒绝认罪时斩钉截铁的语气,让在场中国学生的脸上均闪过一丝惊讶之情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常非凡发自剑桥 整个庭审时间不过十分钟。
    身着深色西服、内搭蓝色线衣的马丁·杨克,步履匆匆,第一个走出法院大门,脸上没有丝毫表情。尽管各大媒体的记者簇拥而上,但马丁·杨克很快离开了现场。
    2月10日上午10点,剑桥地方法院对干扰温家宝总理演讲的肇事学生马丁·杨克举行了庭审,初次公开露面的马丁·杨克出庭应讯的消息,也吸引了各大国际媒体的关注。

中国学生自发旁听

    10日上午的剑桥,下着毛毛细雨,很不起眼的剑桥地方法院,坐落在剑桥市中心最繁华的圣安德鲁斯街上。因为法院不允许携带摄影设备进入,一群摄影记者因此只能在法院门口耐心等待。
    当笔者走进法院大门时,法院的两名安保人员立即上前,示意要进行安全检查,在仔搜查看笔者随身携带的包,并通过一道安检门,再经过感应器检查后,安保人员提醒作者乘电梯至四楼的1号法庭旁听。
    法庭远比想像中的要小,可能这就是地方法院的正常规模吧。除去已就位的高高在上的四位法官,中间最大一席第一排为控、辩双方代表,后排坐有法院工作人员、法律界人士、记者、剑桥大学校方代表和校园报纸记者等。其他旁听人员坐在最后两排靠门的公众旁听席上,估计只有二三十个座位,其中坐着十名左右自发前来的中国学生。庭审现场并无森严警戒,但气氛严肃。

被告斩钉截铁拒绝认罪

    10点刚过,主审女法官科克斯宣布开庭,全场起立,马丁·杨克由被告区内小门带到被隔离的被告席。笔者看了一下表,此时为10点03分。
    法官先是询问了被告住址是否正确,马丁·杨克随即答道地址应为达尔文学院。法官还介绍了控、辩双方代表律师的姓名,控方为一名女检控官,辩方代表律师为布莱德先生。当法官简述马丁·杨克面临的指控后,问到:你认罪吗?尾音犹在,杨克大声接道:“无罪。”
    这一刻的时间为10点零5分,开庭才两分钟,马丁·杨克就拒绝认罪。他斩钉截铁的语气,让在场中国学生的脸上均闪过一丝惊讶之情。
    接下来,控辩双方均作了简单陈述和辩护。控方提到被告于中国总理温家宝在剑桥大学演讲时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有当时在场观众、Sky News(天空电视台)及中国中央电视台等电视画面为证。但控方因还未有充足时间得到录像带等证据而提出延期四个星期的要求。最后,法庭宣布予以马丁·杨克“四周的保释期”,下次正式开庭时间为3月10日上午10点钟。
    科克斯法官解释下次开庭为“针对提交证据和证人的审理”。同时,科克斯法官还宣布马丁·杨克必须无条件保证出席3月10日的庭审,否则,将可能直接被判监禁。

闹事者顽固行为遭质疑

    在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后,马丁·杨克匆匆经旁听席从1号法庭大门首个离开。当把门的安保为他开门时,离去前马丁·杨克还向旁听席张望了一眼。这时,笔者才近身打量了一下这个身着正装的肇事者:中等个头,外穿蓝黑色西服,露出里面蓝色休闲线衣,拎着个蓝色书包,甚至连运动外套也是蓝色的。相较于参加演讲当日的略显邋遢,出庭时的他干净利落,没有了电视画面中和在演讲现场看到的“留有山羊胡”的特征。
    当地中国留学生及一些媒体对当天庭审结果及杨克的顽固行为感到气愤不已,舆论认为,看起来没有人满意杨克的所作所为,而他自己还不知悔改,没有意识到他的愚蠢行为给剑桥大学乃至中英关系带来了巨大了损害。
    据英国皇家检察署发言人介绍:“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审理完毕后还会接受相关专业人士提供的报告,在对报告进行研究后,最终才能做出裁决。若是“使用威胁性、攻击性或侮辱性言语及行为,试图制造恐慌和煽动暴力”的指控罪名一旦成立,马丁·杨克将面临最高为期半年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Kroos 发表于 2009-2-12 15:36

我只是觉得中国现在对文化的审查是令人失望的,如果不尽快改动,越来越多的人会反感的。社会也会越来越不稳定。
这是一部分对中国政府不满的原因,当然还有许多其他的。

china★heart 发表于 2009-2-12 15:59

有异意是好事,但采取扔鞋子的表达方法实在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之举。
他不认罪正好证明了他的无知。

墨羽 发表于 2009-2-12 16:00

《国际先驱导报》也变成“外媒”了?

abbzhang 发表于 2009-2-12 16:32

中国人做事总是以德报怨,西方总是以怨报德。我觉得这种恶性事件岂能用“使用威胁性、攻击性或侮辱性言语及行为,试图制造恐慌和煽动暴力”来敷衍了事,对待这种傲慢愚蠢之人送国际法庭得了,他的行为以超越国界,最起码应和伊拉克记者同罪。

veld 发表于 2009-2-12 22:42

一开始我也觉得这个罪名就可以了,不过后来我想起了那个被打断肋骨并且可能被判15年的伊拉克人。

果然伊拉克人和英国人是不一样的,拥有不同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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