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欢在法国 发表于 2009-3-3 02:24

中国铜器:买家违约,一件罕见但受管制的事件

本帖最后由 欢欢在法国 于 2009-3-3 02:58 编辑


【原文标题】Bronzes chinois: acheteur défaillant, un cas rare mais réglementé

【中文标题】中国铜器:买家违约,一个罕见却受管制的事件

【登载媒体】雅虎法国

【来源地址】http://fr.news.yahoo.com/2/20090302/tfr-bronzes-chinois-acheteur-defaillant-f56f567_1.html

【译者】欢欢在法国

【声明】本译文版权归Anti-CNN及译者所有,未经许可,切勿转载!

【原文及译文】

巴黎(法新社)

这种拍卖会上的买家最终不想或者不能够支付,就像佳士得拍卖会上的中国铜像出现的情况,是十分罕见的,但是诉讼程序是可以预料到的,尽管复杂和几乎无法施行,专家解释道。


这样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在一个月的延迟期后着手进行,而在没有完成之前,买家仍然是物品的合法所有者,根据Geoffroy Gaultier律师的话,尽管处在这种场合,这两件铜器周一仍然在佳士得的手中。


买方违约,这是“极为罕见”的,而更罕见的是他拒绝支付。“而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因为他怀疑所购物品的真实性”,拍卖师Jean-Pierre Osenat告诉记者。


“拍卖行,对于一些重大的拍卖,要求有预先的保证,”他解释道。一般情况下,对于伊夫.圣罗兰—皮埃尔.贝尔热这个级别的公开拍卖,佳士得也指出,“保留需要出示银行或金融资信证明书的权利”,在拍卖前。根据这些条件,买方接下来必须“立即”支付其购买物及在7日内提取获得。


这些被中国权力机关要求归还的铜器,已于上个星期三以每件1570万欧元的价钱卖出,在伊夫.圣罗兰—皮埃尔.贝尔热“分的拍卖”中
(强制拍卖,又称“分的拍卖”、“任意拍卖”的对称)。


一个中国的艺术收藏家,蔡明超,于周一宣布购买了这两件铜器,同时声称不愿意支付他们!


对于这种违约得标的情况,存在着一种被称为疯狂拍卖的程序,但Osenat先生强调,他自己仅仅使用过一次,在他“30年的职业生涯中”



这个诉讼程序,由2000年拍卖法14条规定的,是“极其复杂和几乎无法施行的”,根据Henri de Danne,Symev的秘书长,这个几乎汇集了全法整个拍卖行的职业联合会。


在中标后一个月的期限里,卖方可以决定执行这个程序。物品于是重新返回拍卖,违约的买家必须支付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拍卖间可能存在的价格差价。


.如果卖方放弃这一选择,此次拍卖将在月底被初步判决为无效,然后拍卖行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迷失LOST 发表于 2009-3-3 02:46

不清楚拍卖行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有点看不懂,希望能有这方面的专家做个小小的知识普及!不过明白一点,法国这次有的折腾了,极其复杂和几乎无法施行的~~谢谢楼主翻译!

欢欢在法国 发表于 2009-3-3 03:08

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欢欢在法国 发表于 2009-3-3 05:13

翻译不太准确,哎,补充一下:

    根据佳士得的出售条件,如果卖家同意,未能支付的文物可能从第一次拍卖算起的一个月内被重新拍卖,并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被出售,由违约买家负责弥补差额。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佳士得也会要求潜在的买家提前登记财产和银行证明,并“保留”获得资产证书的权利,“买家必须在拍卖完成后立即付款”。

diego2008 发表于 2009-3-3 07:51

这哥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给自己的行为扣帽子“每一个中国人都会这么做”实属荒谬,事实上只有他这么做了。此举属于小聪明而非大智慧,不会改变什么

迷失LOST 发表于 2009-3-3 08:11

这哥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给自己的行为扣帽子“每一个中国人都会这么做”实属荒谬,事实上只有他这么做了。此举属于小聪明而非大智慧,不会改变什么 ...
diego2008 发表于 2009-3-3 07:51 http://bbs.m4.cn/images/common/back.gif起码他有这么做的勇气和能力,每一个中国人都会做应该指的是保护国家文物的立场,除非你不是中国人,自然不必这么做了!

diego2008 发表于 2009-3-3 08:54

6# 迷失LOST

1、这两件铜首是不值3亿人民币的,拍卖者恰恰是利用了国人的爱国热情和民族屈辱史,而我们的媒体和被媒体忽悠的人一幅苦大仇深的场景。从对收藏人的仇恨,对拍卖行的仇恨引发到对法国人的仇恨,我们生下来就带着仇恨来的,自己给自己背包袱。干点什么不好。
2、国际收藏界是不可能无条件支持文物返回自己的创作国家的,一旦开了这个先河,受损失的是这个行业和收藏者们。

清音 发表于 2009-3-3 09:35

通过此事,我们要传达的一个信息是,强盗手中的脏物是不能随便流通的,这可以降低流失文物的价值,加快文物的回流,这对我们是好事情。上面那位先生所说:“我们生下来就带着仇恨来的,自己给自己背包袱。干点什么不好”我想说的是:

我们并不是天生仇恨家
西方列强在我们心中种下了仇恨的种子
如今在他们的灌溉下发了芽
我们期盼和平美好
他们却让我们背沉重的历史包袱
“我们干点什么不好?”
为什么要仇恨啊。
只因被人揭起的血淋淋伤疤
还喘息着历史的痛楚
中央媒体上曾经描绘的
美丽的国家
法制的国家
品德的国家
面对中华大地发出岐落的语调
他们说:“要还国宝,中华民族得听我的腔调”

水底生物 发表于 2009-3-3 09:37

6# 迷失LOST

1、这两件铜首是不值3亿人民币的,拍卖者恰恰是利用了国人的爱国热情和民族屈辱史,而我们的媒体和被媒体忽悠的人一幅苦大仇深的场景。从对收藏人的仇恨,对拍卖行的仇恨引发到对法国人的仇恨,我们 ...

一旦开了这个先河,受损失的是这个行业和收藏者们。
diego2008 发表于 2009-3-3 08:54 http://bbs.m4.cn/images/common/back.gif

亮点,草泥马啊草泥马,每次这么搞,我们抢来的东东怎么变现啊

xiaobai5870 发表于 2009-3-3 10:08

我想从一开始大家对无条件归还兽首就没抱多大希望。毕竟让今人去偿还一百多年前的孽债,可操作性太低。大家气愤的是他们利用中国人的爱国情节故意炒作,哄抬物价。这无异于二次抢劫。这才是最卑劣之处。所以坚决支持菜先生以牙还牙。

f-kcnn 发表于 2009-3-3 17:55

大家气愤的是他们利用中国人的爱国情节故意炒作,哄抬物价。这无异于二次抢劫。这才是最卑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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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东西不值钱。但是你抢了去。还告诉我说,我替你保管了。现在你要拿回去也行,但是你要让你的老婆离婚!所以说。。。。法国人垃圾还是有不少(当然不是全部)!

li1987 发表于 2009-3-3 18:04

7# diego2008 你的出发点是什么?很明显,不要怪我,自己看以下你自己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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