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w 发表于 2009-10-8 15:56

[荷兰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网] 假药横行全世界

摘自: 荷兰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网
发展中国家假药横行,有些药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或只含有钙粉和面粉。西方国家主要担心的是造假减肥药和万艾可(viagra 伟哥),而发展中国家却有许多人因使用假药耽误治疗而死亡。

问题最为严重的主要是非洲和亚洲部分地区,那里,假药真药一块卖,弄得你真假难辨。 鹿特丹港口医院旅游诊所所长David Overbosch介绍说,他在非洲看到一盒抗疟疾药片,连镭射标签都仿得十分逼真,后来作化学分析之后才发现那是假药。
“父母们为孩子买来抗生素或抗疟疾药,但这药里只含钙粉,三岁的孩子吃着吃着就死了。” Overbosch举例说。这位医生指出, 那些父母并不谴责假药制造企业,而是把责任推到医疗服务的缺乏上。
非法贸易
有时,一些重大丑闻被曝光出来,比如海地几十名儿童因服用有毒咳嗽糖浆死亡的事件。有时,这样的非法贸易也会渗入欧洲,今年年初,英国海关查获一批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假药:中国制造。
因使用假药而死亡的人数具体有多少很难统计,但仅在非洲每年就有几万人因此而死亡。此外,药效不够强的药物还能致使病菌产生抗药性。

安全
国际开发协会致力于在发展中国家普及基本医疗,他们正在建立流动实验室,如药店和医疗机构发现可疑药品,可交给实验室化验。该协会工作人员Maarten Neeve 说:“如果药是从我们自己这里出来的,我们就能保证其质量,但我们也有责任查出假药。检查工作相当复杂,但我们有相应技术。” Neeve 希望半年以后在非洲的几个国家可以启用这种实验室。

追查
Hanifa Rebbani 在联合国专门负责药检工作,她注意到,西方社会是因为因特网上出现大量假万艾可才开始关心假药问题的。但目前,生产劣质药品还未被真正列入犯罪行为。Rebbani 说:“这是第一步,如果各方达成一致,制定制裁措施就是下一步了。”
一些国家已就制定有关打击假冒产品的协议-反仿冒贸易协定(ACTA)开始进行商讨,假药也包括其中。Rebbani 认为,这一协定的制定一定会起很大作用,但追查假劣药品的实际执行工作是很困难的,谁来负责也是个问题。
犯罪行为
目前,印度是最大假药生产地,中国排名第二。Overbosch指出,地方政府出于利害关系所能做的十分有限,国际卫生组织估计假药利润每年能达到550亿欧元,这还是比较保守的估计。

連長 发表于 2009-10-8 16:14

扯来扯去,最后的落脚点都是中国

不死狂龙 发表于 2009-10-8 16:22

“民主”印度又一次领先中国了。

canonship 发表于 2009-10-8 17:13

欧美他们的药价高的可以。

st_aster 发表于 2009-10-8 17:38

我还以为中国是假药的第一大国呢

antelown 发表于 2009-10-8 19:35

市面上的假减肥药,增高药确实很恶心,而且还铺天盖地的广告

自然之选 发表于 2009-10-8 19:53

我就是从事医药行业的。这里说句公道话,中国确实排名第二,但这个责任在国家法律上,不在监管队伍上。
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排行是依照“假药”这个概念来排行的。在我国,假药的法律定义非常广泛,每年查处的案件中,有80%是“按假药论处”来处罚的,这在国际间数据统计的时候,就被算进了“假药”,于是数字非常庞大。
但在美国、欧盟的定义中,它分为假药、不合格药品等等,而假药就是冒充批准文号、或者违反知识产权的违法产品,没有我们的“按假药论处”的定义,他们把“按假药论处”的那部分划到了不合格药品一类。所以,从数字上反映,他们的数量非常小。
据内部消息,目前我们正在修订《药品管理法》,预计2012年出台。其中,药品及假药等关键概念,将参照美国、欧盟等药事法律进行重新定义,其理由之一就是我国在国际间假药统计上老是吃亏。

廣東省人 发表于 2009-10-9 11:39

我就是从事医药行业的。这里说句公道话,中国确实排名第二,但这个责任在国家法律上,不在监管队伍上。
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排行是依照“假药”这个概念来排行的。在我国,假药的法律定义非常广泛,每年查处的案件中 ...
自然之选 发表于 2009-10-8 19:53 http://bbs.m4.cn/images/common/back.gif

有效成分不够其实和假药都没什么区别~一样治疗不了人

你说将不合格品和假药统统按假药论处~不公平~

其实我认为很公平~我们不一定事事都要依照惯例

药品的重要性不多说~但是危害性~如果成分不够~或者根本就没那种成分~后果是很严重的~

比如不合格品~你怎么知道工厂不是特意减少药量的? 怎么知道老板确实是无意的?

生产这种药品和另类毒品的时候本来就应该对社会负有责任~出事故就要负责~谁叫你做关符国计民生的行业呢?

所以应该提高准入限制

自然之选 发表于 2009-10-9 15:33

本帖最后由 自然之选 于 2009-10-9 15:34 编辑

LS的应该没有看懂我的话。我讲的是概念定义,不是指该不该处罚,也不是指处罚标准。请注意,如果按照假药与不合格药进行定义,那么,除确实有区别情况外,在处罚标准上是一样的。

LS的话大部分我是赞同的,但你讲的并没有涉及我的论点,跑题了。打个比方:A某杀人,被判死刑;B某抢劫,被判死刑。那么定罪的话,就应该依照法律各定各的罪。而并不能说,反正都是一个死,我们把“抢劫罪”这一条从《刑法》里取消,以后凡是抢劫罪的,“一律按杀人罪论处”。——这不就笑话了么。我讲的是这个意思,而不是去讨论A某\B某该不该死的问题。

wangyf315 发表于 2009-10-9 16:29

俺一同学专去农村卖假药,吃不死人那种,前几年就开天籁啦~~

rodrick 发表于 2009-10-10 09:46

SL,你那同学属于抢劫这一类的,开上天籁证明抢劫数目巨大,赏花生米。

Free_Corsica 发表于 2009-10-10 10:03

假药真能害死人的啊!要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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