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eye
发表于 2011-2-12 17:02
回复 4# 营长
懂交通法吗?非“道路”上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无论如何都是机动车全责。交通法里的“道路”指的是那些有路名,有门牌号的路,校内的、小区内的路都不是“道路”。
983
发表于 2011-2-13 14:10
首先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肇事者自己本来也不想发生的。这个案子,如果按正常情况下一般都是刑事和解的。我 ...
citywoody 发表于 2011-1-30 23:20 http://bbs.m4.cn/images/common/back.gif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应该毙掉吗/
营长
发表于 2011-2-13 14:11
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应该毙掉吗/
983 发表于 2011-2-13 14:10 http://bbs.m4.cn/images/common/back.gif
可惜,这个“恶劣影响”也是人家炮制出来的。
chen3616520
发表于 2011-2-14 05:37
看了很多评论
有些人一面说要追求法制
一面又罔顾法律 按照自己的情感 来判定事物
真是搞笑
现在LQM依照法判了6年了
这些人有JJYYY 说判的还不够
甚至还有的叫嚣要判死刑
真的无法理解这种矛盾的思维如何同时存在于同一个人的大脑里的
putao
发表于 2011-2-14 12:08
回复 35# sssufang
“但据说,生还者被保研了”
您怎么又拿据说说事啊?
putao
发表于 2011-2-14 12:20
就算是受伤的那个女生上研了,最好是跟车祸没关系,不然多不公平啊
如果不是李刚的儿子撞的她,会保研吗?或者会有人据说她保研了吗?
citywoody
发表于 2011-2-21 00:42
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应该毙掉吗/
983 发表于 2011-2-13 14:10 http://bbs.m4.cn/images/common/back.gif
要建立法治社会,社会影响可以做为量刑情节,但是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不过话倒回来说,如果是你的亲人这么做,我不知道你的立场是否会有变化~~反正这个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你认为应该毙掉的话,你可以去执行的。到时估计对你的评价就不是为民除害而是故意杀人,毙掉的绝对是你了~~~
983
发表于 2011-2-23 22:18
要建立法治社会,社会影响可以做为量刑情节,但是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不过话倒回来说,如果是你的 ...
citywoody 发表于 2011-2-21 00:42 http://bbs.m4.cn/images/common/back.gif哈哈Q44)
我比较冷,还真没有包庇什么人的习惯。
迷茫
发表于 2011-2-25 13:30
Q11)Q11)Q11)Q11)Q11)Q11)Q11)Q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