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新诸子论坛 于 2013-5-23 23:30 编辑
近代宪政的演化── 陈魁徳
一、近代宪政在中世纪的渊源
近年来在中国大陆,谈论宪政的人越来越多了。过去在民主沙龙里,我曾与大家一起回顾过古代希腊罗马世界的政治生存方式,也探讨过共产主义的兴起与灭亡,今天开始想与大家一起逐步回顾和讨论近代宪政的演化。
上述这些主题显然与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是有关的。因为,虽然中国99%的国民已不相信共产主义了,但毕竟,中国至今仍在共产党统治之下。虽然,中国还没有实现民主宪政,但是,中国终将同国际主流的政治经济秩序接轨,这是瞎子也能看到的前景了。而所谓国际主流政治秩序,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主宪政。这与我们过去讲的古代世界的直接民主不同,它是近代才兴起,并逐步演化成为现代的民主宪政体制的。
我们关注的是,这一制度的演化历程如何?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何在?即,在各个现代民主国家中,哪些政治特性是所有民主宪政国家都必备的,是普遍的,非如此就不能称作民主宪政的;哪些特性是与该国的独特历史和国情连在一起的,并非任何国家都必需的,因而是特殊的。弄清这些问题,有助于中国的制度转型,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有助于保障我们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在实质上改善我们的生活品质。因此,它与我们中国人的基本福祉是息息相关的。
近代宪政,是从中世纪的欧洲孕育萌芽的。
人们习惯于把中世纪欧洲冠以“黑暗的”的前缀,以示其野蛮落后。尽管如此,中世纪与古代世界比较起来,仍然有三项新的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二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的政治理念,第三是英国的国会制度。
基督教带给欧洲的是所有人类成员一律平等的概念,这来源于它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该理念逐步把奴隶解放成了佃农,并在教会内部坚持不承认阶级与家世的区别。近代民主的基石之一── 人权的观念开始萌芽,这种对人权的承认部分正是来自基督教。应当注意的是,古希腊只有“公民权”的概念,并没有人权概念。因此,作为奴隶的人是不享有自由公民的权利的。
条顿民族带给欧洲的政治概念是关于自由人之间自动的协议或契约。在他们看来,原始的权利平等的假定正是奠基在这种契约之上的。这就是后世源远流长的所谓“社会契约”理论的渊源,它成为近代民主发展的基础理念之一。
英国国会的建立开始是由于州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盎格鲁撒克逊会议或称哲人会议(Witan)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组织,人选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州会议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一种民众合作的传统。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除国王外,就是国王的御前会议。该团体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
御前会议最初执行一般任务,英国中世纪的政治史大部就是这些任务的逐渐专门化和分工的历史。即:御前会议的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这些分支中最大最重要的,就是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组成。在西敏寺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就是国会制度的起源。也是英国民族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最精彩的贡献之一。
二、大宪章的缘起
上次我们谈到中世纪传下来的三项新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关于契约的政治理念,第三就是英国的国会制度。
其实英国人的成就远不止此,客观地说,英国是对于人类宪政贡献最大的国家。
有人问,英国根本连一部成文宪法都没有,怎幺谈得上对宪政的贡献呢?确实,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是,人类的宪政又确实开始于英国。什幺原因呢?这里涉及到什幺是宪政的问题。宪政,就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意所限制的。
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正象一头在笼子之外的老虎,是很危险的,它可能为善,更可能作恶。宪政就是把权力这头老虎降伏在民意的笼子之内的办法。英国人首先做了这件事,因此被人们称作宪政的发明者。宪政制度使得君主或其它统治者,无论其本性如何,没有实行暴政的可能。从英国历史看,每出一个暴君,人民就削弱一次君主的权力。结果变成现在这样的没有实际政治权力的挂名的虚君。
其中最初的一步,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公元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harta)。当时英国国王是约翰(John of England,1167—1216),他是著名的狮心王理查的弟弟,一个典型的暴君,残酷昏庸。他趁理查一世及其继承人在统领十字军东征期间战败被俘的机会夺权,后来又把本应继承王位的侄子挖掉双眼,然后杀死。在外交方面愚昧无知狂妄自大。他对法国开战,大败而归,把英国在欧洲大陆的领土全部丧失了。失败后仍不甘心,还想起兵复仇。在国内则禁锢贵族家眷,买官渎爵。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英国贵族愤怒了。因为约翰王一再侵犯他们的权利,所以大家一起拒绝他调兵的命令。在主教朗登(Lang don)的领导下,贵族们开了一个会议,起草了一个宪章,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宪章里这样写到:
“除了经过同一阶级的人的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它损害。”
宪章内还包括“禁买卖司法权﹑禁止随意占领他人土地﹑决策时须征询贵族意见,若违反宪意,贵族有权推翻国王”等条款。
这个大宪章,划定了国王与贵族双方权利的明确界限,从而在历史上以公开律法条文的形式限制了过去曾是无限的王权,这预示着 ,一场君权与贵族权利之间的重大斗争已经不可避免了。
三、大宪章运动的意义与成就
前面谈过英国大宪章运动的缘起及其基本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它明显是限制君权的,而约翰王当然也意识到大宪章限制了他的权力,因此拒绝签字。但是,贵族们自有办法,他们组织了军队,把约翰王团团围在泰晤士河边的伦内美德。约翰王毫无办法,只有当众宣誓遵守宪章。并于1215年6月15日在宪章上加盖了英国的国玺。贵族会议还选出了25位代表监视国王,若违反宪章,就向他宣战。
约翰王宣誓回家后,火冒三丈。据史书记载,“他扑到在地上,在愤怒中拼命咬他的手杖和草。”他并没有遵守宪章的意图,转身去哀求教皇,要想取消他的誓言,并把主教解职。教皇答应了他,于是一场内战就此发生。第二年,约翰王死去,这场争执才告结束。
但是,约翰的儿子亨利第三继位后,并不改弦易张,他仍然沿袭其父亲的老路,不肯遵守宪章。于是,贵族再次向国王宣战。其中一位有贤明而有智能的领袖,名叫西蒙?迪?芒特福特(Simon de Montfort),打败了亨利第三,并于胜利后立即召集人民代表,每县或每市派两个议员出席国会,开始了平民参政的历史。这是公元1265年。再过了三十年之后,当爱德华一世成为国王时,国会才成为英国政治里的经常性制度。这是大宪章运动的重要成就之一。
对英国宪政史,人们常问,英国国会靠什幺限制国王呢?因为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君王既然是最高权力,则其它的部门或人员无非是执行君主旨意,或者摆摆样子而已,怎幺可能与最高的君主权力分庭抗礼呢?甚至现代中国的国会、人民代表大会、参政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等,统统不过是咨询咨询,装装门面而已。难怪邓小平先生要说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三个政府,互相扯皮。因为这是他那种传统的政治文化思维方式所完全不能理解的。
话说回来,历史上的英国国会,即巴力门,有一项权力是很具体而实在的,即:没有投票,没有租税。其意思是,不经过国会的通过,政府不得征税。这样,国会就牢牢地控制住了政府的钱包。
但是,如果国王不遵守这一传统,你拿他有什幺办法?
很简单,因为你征税是有求于人,要人民出钱。如果你不合法征税,即征收没有经国会通过的税,老百姓就可以不给。如果政府要逮捕他,国会就可以出面保护他,与国王抗争,并且该抗争合理合法。这就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了实质性的限制。
英国人通过国会捍卫自己利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一传统。以后我们要谈到洛克、卢梭的思想,英国光荣革命,甚至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以及各国宪法,都与该传统密切相关。
可以说,大宪章是宪政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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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欧洲宗教改革与宪政民主
我们谈过了中世纪宪政因素的萌芽及英国的大宪章运动,今天我们要讨论近代民主宪政的另一起源:著名的十六世纪的宗教大改革,即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与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的宗教改革。
大家知道,这次宗教大改革起源于某种精神的饥渴。宗教一直在欧洲生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人们的诞生、受洗、结婚、死亡及安葬,都是宗教性的并因此而神圣化,大家渴望获得来世的拯救。但是,宗教事务都是由现存的教会掌握,即西欧的罗马天主教和东欧的希腊东正教掌握。因为宗教的“异端”在1500年左右已经消亡,正统教会缺乏对手,因此罗马天主教教会变得目空一切,自满自大,僧侣们腐败堕落愚昧无知,而教职人员中旷职的人日益增多,因而教会声誉扫地,而这些事情正好发生在精神饥渴时期,因此出现了尖锐的矛盾,社会孕育着广泛的不满。
于是,从16 世纪起,不到50年的时间,欧洲居民几乎40%改信了一种革新的神学,即新教。在德国和讲德语地区,改革的领袖是马丁?路德。在日内瓦城市国家,其领袖是法国人加尔文。路德的改革,主要是主张信徒应当而且可能直接与上帝发生精神沟通的关系,而不必通过中介者教会。它以自由的研究和个人判断来代替教会,从而推进了个人主义的意识。而抛弃权威,自然就要使社团在信仰上有很高的权力。因而,宗教改革者有一种强烈的冲动,要恢复原始基督教教会的组织与结构。而那种原始时期的组织在精神方面是民主的。在这种脉络下,宗教改革在根本上可以提供民主的精神资源。
另外,宗教自由也是政治自由的先声。路德把大量信徒从教会的笼罩下解放出来,而加尔文则建立了一种教会政府的代议制,传播了自治政府的体制。加尔文派的宗教热忱,在16与17 世纪反对教会与国家专制的斗争中,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从而使人民获得了有限度的公民自由。
当然,也应当看到,鉴于在主要的权力关系中,世俗政权与教会处于对立的地位,你消我长。而在具体的宗教革命过程中,由于路德等改革家需要削弱教会的权力,就必然会诉诸世俗政权的支持,同时,作为交换,也就难免刻意提高世俗政权的神圣性,即强化“君权神授”理论。因此,客观地说,在短期内,宗教改革是加强了世俗政权的专制主义的,马丁?路德与加尔文在那段时间都支持了君主的权威。
但是从长远看,由于宗教改革提供的个人主义的精神资源,以及组织结构方面平衡制约的制度性资源,应当说,近代民主宪政的思想,有一部分确实是起源于宗教改革的。
五、异端宗教信仰的政治功能
如何对待少数有不同信仰和看法的人?异端的命运如何?这是近代社会不得不面对的大问题。
16世纪宗教改革后,一个新的情况出现了。即,在一些国家有了不同于主流的少数人的宗教信仰集团。实质上这意味着,在中世纪的异端几乎被消灭殆尽后,近代世界重新出现了新的宗教异端。少数人信仰与国王不同,与国教不同,这样,冲突就产生了。这些思想独特的少数人,强烈要求信仰不应被国家强制,更不应该因此而被政权迫害。这种要求,构成了反抗中央集权政府控制的运动。争取信仰自由、宗教宽容的呼声在此时大张其势。于是,臣民是否应当服从君主这个问题又在怀疑与迫害交织的情势下凸显了出来。信奉主权在民理论与政府起源学说的人竭力维护自己的信仰,反对精神世界由国王定于一尊。因此,诉诸信仰逐步成为抵抗王权的基本方式。
当时有几种典型的情况。
在以新教为国教的国家,天主教的作家与信众对世俗政府发出强有力的抗议,并声称社团保留有变更政权的权力。例如苏勒(Suarez)说天主教人民对于新教国王没有无限制服从的义务。执政者权力来自主权人民的许可。这种代行的权力,只有一种条件下才可保持,即执政者必须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限制国王的权力,而这点恰恰是宪政的核心。在另一方面,新教徒为了新教的利益,也强调主权在民的理论。因为他们是多数,由于他们与国王有相同的信仰,强调主权在民将使国王的巨大权力赋有正当性。这是一种情况。
在仍然保持天主教的国家,又是另一种情况。在那里,信奉天主教的政权对于新教信仰者的迫害,刺激了反抗论的出现。例如,在法国出现了有名的维护新教的著作《契约论》,它主张社会的真实基础是上帝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政府则是基于第二个协定,在该协定中缔约者为国王与人民。人民效忠是以政治的开明为条件。执政者若是违反了上帝的意旨就有被反抗的理由。国王不过是管理者或行政人员,因此,他必须受法律控制,这显然是宪政与法治的精神渊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清教徒。他们攻击主教制的教会,意思是教会也要走向民主道路。这一理想戏剧性地由英国远航的神父们── 即1620年乘荷兰船[五月花号]赴北美洲新大陆逃避英国国教迫害的120名新教徒── 以及他们在北美的继承者实现了。17世纪初在北美土地上移民的社团开始他们的政治实验,以达到其信仰自由的理想。一开始,这些反抗英国国教迫害的清教徒就充满平等精神,同时,美洲又并没有政治传统的掣肘,这就更大地加强了他们的独立自主精神。这种原初的思想孕育了以后美国的开国精神。实际上,远征的神父们开初就已经有了约定:在北美建立一个基督教共和国。如当初的康奈狄克州,就制定了一部基本约法,它被人称作近代第一部宪法。追根溯源,后来在世界上卓然典范,独步天下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大致轮廓,已经隐隐约约浮现于那一纸文献中了,这是当时的先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的辉煌成就。
六 英国人身保护法(提审法)的创立(The English Habeas Corpus)
人所共知,在现代宪政制度下,公民有免于横征暴敛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免于恐惧,免予被任意逮捕,免于“人间蒸发”的宪法权利,有获得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宪法权利。如果追根溯源,这些权利是发源于何时何地呢?事情仍然离不开英国。
我们在谈到英国十三世纪的大宪章运动时,讲到了由国会力争,由贵族向国王武装抗拒而载于史册的大宪章确立的两个传统,其最核心内容,第一即:“不经国会批准,政府不得征税;”第二是:“除了经过同一阶级的人的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他损害。”
到了十七世纪,即1628年时,英国国会通过了一个法案── “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强烈重申上述原则,并使之普遍化了:不经国会不能征税;不经法定手续不能逮捕或处死任何人。
当时国王是查理一世,他秉性挥霍,手中的钱常常不够花。最后没有办法,他就不顾法案的禁止,在没有征得国会同意时,就恢复征收一种旧有的船税。但是,偏就有人不买帐,有一个名叫汉普顿(Hampden)的乡下绅士,不肯交纳这12先令的税,他说因为国王未获国会同意,因此征收这种税是不合法的。汉普顿被告到法院,但被判决败诉。但是全国的民意都支持他。国会站在民意一边,因此国会与国王发生了大分裂。国王屡次解散国会,但是无论哪届国会,都总是不肯批准他要钱的法案。最后终于导致了国王与国会之间的武装冲突。因为国王不得民心,失道寡助,因此战败。其结局是,查理一世被推上了断头台,由国会方面的将军克伦威尔摄政。一直到1660年,克伦威尔死后,才由查理二世继承了王位。王位虽然恢复了,但从此英国人更加不放心让国王独享政权了,而英国国王再也不敢轻易与国会去争执了。为了落实《权利请愿书》这一法案里的保障人权的条款,在1679年又通过了《人身保护法》,即提审法案。
如今,《人身保护法(提审法)》的基本原则已经通行于文明世界了,它已成为宪政的精髓之一。它指出:在逮捕任何人时,该人都有权利向逮捕者索取逮捕证书,逮捕者必须说明逮捕的原因,自己属于哪一个机构。被捕者有了这些书面文件,就有权去向当地法院申请提审。如果法院认为逮捕没有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则逮捕人的机构就必须在24小时之内释放被捕者。若法院认为逮捕有理由,逮捕机构也必须在24小时内把被捕人送交法院,使被捕者获得公开公平的司法审判的机会。
《人身保护法(提审法)》是英国人对人类宪政所作的又一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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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英国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 in England)
167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案》如何具体保障人身安全与自由?它是如何最终凝结在历史上从而不可侵犯的?这就势必涉及1688年的光荣革命。
《人身保护法案》(提审法)虽然还不能完全禁绝无理逮捕,但它保证了任何人被捕之后,一定可以遭遇到法律。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因此,被捕者就有可能向法律要求保障自己的权利。众所周知,在缺乏提审法的国家,人民要与法律直接碰面是很不容易的,直至今天仍是如此。
譬如在今天的中国大陆,虽然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是,公安机关秘密抓人,抓人之后又保密,致使有些公民失踪几天、几周甚至几个月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被捕者还投诉无门,不能依据法律获得公平审判。这就叫无法无天。在这种缺乏《人身保护法案》的国家,政府有时的行为就是绑架,就是国家恐怖主义。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如果把它的权力用于绑架,人民有什么办法呢?
上述的《人身保护法案》(提审法)就是专门对付滥用权力的政府的。按照该法案,如果逮捕机构违反了其规定的程序,其负责人就会坐两年以上的牢。也就是说,提审法至少在法律上取缔了特务制度,它把特务归入绑匪的范畴,起码在法律上严禁了前面说的那种国家恐怖主义。
国会虽然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案》,但还不稳固,还需要一番血与火的磨难。话说在查理二世之后,是詹姆士二世,这位国王是天主教徒,热心宗教,想用权力来排除教外的人。他忘了查理一世的断头台,又重翻“君权神授”的老皇历,声称他只向上帝负责,不向人民负责。他立下法律:凡天主教徒不受法定的刑罚;并命令所有牧师在教堂里宣读该法。有七个主教拒绝,他就逮捕和审讯他们。但所有人都同情七主教,当主教们被无罪释放时,军民共同欢呼。詹姆士二世问左右这是什么意思,左右说:“没什么,士兵们因为主教被释放而高兴。”他说“这还了得,你们居然说没什么。”他虽然昏庸,但知道民心军心不可侮。
这时,国会已经派人秘密把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从荷兰接了过来。詹姆士二世本来还想负隅顽抗,但没有士兵听他的,为避免查理一世的命运,他灰溜溜逃亡到了法国。
被老百姓欢迎的女儿女婿,签订了《人身保护法案》,正式承认了其神圣性。并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国会,接受了预算每年必须通过国会批准的法案。进一步,他们使内阁向国会负责,即国王必须任命得到国会多数的政党组阁,若国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国会。但若新选出的国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的民主制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了。它是人类宪政史上的关键转折点。
这次1688年的革命,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
八、法国君主专制的强化
与英国的宪政演化方向不同,在世俗政权方面,欧洲的君权在16、17、18世纪反而强化了。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一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除了英国实现了君主立宪制度外,欧洲大陆基本上是处于君主专制时代。
从16世纪到17世纪,欧洲大陆各国中央集权的倾向日益加强,等级制度仍然存在,本来在中世纪后期出现的代表议会没有能成为唯一的立法机构,在此期间它丧失了其重要性。君主专制和社会上的寡头政治成为宪政民主发展的最大阻力。
其中法国的情势最为典型。
从16世纪到17世纪初,法国的君主为强化中央集权,与贵族进行了激烈而残酷的争夺。经过宗教战争的大流血大动荡后,君权终于获胜,亨利四世大大地压抑了贵族的权力,把政府中的重要官职给了中产阶级官僚,并在其后期,逐渐完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系。1661年路易14(Louis XIV)登基,号称太阳王。他沿袭了由黎塞留(Richelieu)和玛撒琳(Mazarin)精心创立的体系── 一种依靠行政会议辅助的政府。而在地方,市镇的官吏需由中央政府提名,这样就扼杀了地方自治。国王在各地方的权力网络,掌握在国王派驻各地的州行政官手中。这种行政官都不属于地方利益集团。因此,国王就获得了各省司法和财政的直接操控权。而州行政官就是高度专制的国王驻地方的代表。
不过,虽然君主打败了封建贵族和地方政治体系的分散化的力量,但却没有完全消灭早期遗留下来的带有制约因素的制度。在法国,虽然最高法庭原本有的对国王的法令进行辩论以及有时拒绝登记该法令的权力被否决掉了,但它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仍然存在。虽然地方会议和市议会的行动自由受到了严格限制,但它们也仍然存在着。当然,从总体看,法国在这一时期达成了空前的政治统一和强有力的中央控制,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同时,法国当时也享受了文化繁荣,法语变成了欧洲上层阶级的语言。法国的发展是后来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出现世界性文明的重要因素。因此,路易14的时代被称之为「伟大时代」。
当时,法国的等级会议发展成为国家的议会,但其内部却缺乏向心力,它划分为三个等级,引发了明显的等级利益冲突,从而削弱了国会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第一和第二等级享受了很多特权,特别是免税的特权。这种
既得利益使他们倾向于与国王合作。于是,就只剩下第三等级单独对抗国王,他们徒然无功地抗拒君主的财政控制。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态势下,由三个等级组成的国会从未取得过立法的权力。自从1614年开会之后,以后的175年间均没有再次开会议事。似乎已成了一具僵死的躯壳。但正如中国谚语所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到了撼动世界的1789年,那貌似死寂的青山蕴积的柴火轰然燃烧了起来,历史遗留的政治摆设── 国会,终于喷发出它内部蕴藏的巨大能量。
九、欧洲专制时代及其内部张力
除了英国、荷兰、波兰、瑞士之外,其他欧洲国家在16—18世纪这段时期都在趋向于法国式的君主专制。
在西班牙,由于国内各种力量无法联合起来对抗国王集权,因此,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得以建立起专权的统治。国王可以任意支配巨额税收,根本不需要国会批准。贵族获得免税待遇,与国王构成利益共同体,因而缺乏限制王权的意愿。不过,西班牙的中央集权的力量与程度都没有法国那样大。因为国会在宪法上还保留着控制司法与税收的权力。当然,它们只是早期遗留下来的东西,是一种传承自历史的花瓶。是消极的,不是主动的;是因地制宜的,不是普遍适用的。它们的作用可以有时限制国王的过于无理的意旨,但是不能成为宪政国家的可靠基地,更无法组成代议制民主政府。
在日耳曼,各地方诸侯仿效法国国王,强化自己的权力。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平条约规定宗教事务由各国国王决定,在国王所管辖的区域内,或是罗马天主教,或是路德新教,概由国王作主。17世纪中,日耳曼境内的重要国家的君主都致力于巩固自己的独裁,日耳曼大多数地方的议会都被取消了,帝国的议会在地方议会消灭后也成了一个只供清谈的躯壳。普鲁士的威廉(William Frederick,1640—1688)大选侯把地方议会和行政机构严格置于国王的御前会议之下,该普鲁士方式成为一种专制模式,变成其他日耳曼国家模仿的对象。
在斯堪底那维亚半岛和俄罗斯,国王借助老百姓的合作铲除了贵族独立的可能。但是,由此确立的俄国沙皇的专制变得更加强大。虽然有若干代表性的议会仍然在俄国西部开会,虽然罗曼洛夫王朝的建立是由各主要城市的代表会议推选的,不过,这些都并不妨碍沙皇的高度专权。
即使是在荷兰、波兰、瑞士这些君权力量不太强的国家,民意的表达与功能也是相当有限的,在不少的方面受到了抑制。只有英国,正如我们上次所述,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建立起了宪政的基本框架,虽然当时政治参与的渠道还很狭窄,但是制度性的架构最先在那里搭起来了,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欧洲各国往下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酝酿,特别是在英国发展的启示下,一些敏锐的思想家的著作的影响,一场浩大的社会政治风暴就要降临了。
我们下一次要探讨的,就是大风暴前的重要思潮及其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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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中国社会评论 时间:2013-04-25 17:56:00
十、法国启蒙运动(French Enlightenment Movement)
思想的变迁在宪政演化中的作用如何?虽然难于精确评估,但却是无人能否认的。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为近现代西方宪政制度奠基的,除了前面谈的大宪章运动、文艺复兴、两次宗教改革以及英国君主立宪的确立等社会结构性因素外,思想革命是一个重要因素,这里指的主要是著名的启蒙运动,首先是法国的启蒙运动。
法国启蒙思想家主要崛起于法国开始反对路易14的专制王朝时期。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法国社会物质繁荣,开明的高度推崇理性的思想广为扩散,最重要的思想家有孟德斯鸠(Charles 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Jean—Jacques,1712—78)、伏尔泰(Volyaire, 1694—1778)以及百科全书派的代表人物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84)、达朗贝尔(Jean Le Rond d'Alembert,1717—1783)等人。
大体说来,这些法国思想家“把现存的一切都放到理性的审判台前接受审判。”他们促使人民注意到专制的政治、不平等的社会、迷信的宗教、专横的教会以及在司法与财政方面的特权现象。总之,他们的思想倾向是批判的、否定的、激进反传统和反权威的,他们以革命的精神鼓动第三等级,希望创立一个建筑在理性的理想之上的崭新世界。在上述这些方面,百科全书派和伏尔泰表现得最为典型;就影响的深远而论,则是卢梭与孟德斯鸠。以下主要谈谈后面这两位的思想影响。
卢梭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不同处在于,他并不热衷于从知识论的理性角度讨论政治哲学,他的著作有时是自相矛盾的,然而笔锋却是充满激情的,并试图随时诉诸人们的道德良知。卢梭的主要政治著作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他那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开篇语,激励了世世代代人们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他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平等,他所向往的是返还自然,他清晰地主张“主权在民”,而“公意”(general will)就是主权的表现,同时法律又是“公意”的表现。他认为国家的建立无非是平等的人们为维护公共福祉而达成的契约。他的最重要的影响在于强烈地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不具有民意基础的政府是非法政府。这就为现代的“人民主权论”奠定了基石。但同时他又主张个人权利居于“公意”之下,这也就为“多数人的专政”开启了一道后门。以戏剧性的方式,法国大革命在这两方面都呼应了卢梭,因此它的成就与灾难都与卢梭的思想密切相关。
另外一位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比卢梭更早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他的思想主要受到英国制度以及我们下面要讲的英国思想家洛克的影响。因此他的思想比较平衡,较少争议,较有建设性,并从而牢牢地凝结在历史上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是《论法的精神》(本世纪初严复先生就翻译为中文名《法意》)。他主张渐进的有序的改革,并推崇英国宪政的优点。他指出,权力集中,其害无比;只有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保障自由。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他的很多基本主张,至今仍在宪政民主国家实行。
十一、苏格兰启蒙运动(Scottish Enlightenment Movement)
英国的启蒙思想其实先于法国发生,这显然与英国首先达成宪政制度有关。
英国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是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应当说,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的思想总结者,因而具有极大的世界性影响。譬如在法国,稳健的革新派(如伏尔泰)都信奉洛克,激进的革新派(如雅各宾派)则信奉卢梭,而美国的独立宣言带有很清晰的洛克的烙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人们公认,洛克是自由主义的鼻祖。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以及《论宽容的信》,其基本思想是一种关于有限政府的社会契约理论。如果简括地说,就是:“就其权力而言,一切政府都应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存在。”他鲜明地主张,“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在他的契约论中,政府作为契约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契约中承担的义务,人民有正当的理由反对它。因此,他的思想的重要方面在于反驳霍布斯关于早期人对人的战争状态的学说,论证他的关于人类的自然状态的理论;论证自然法的重要性;论证财产所有权的确立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础;描述通过社会契约如何形成政治社会;阐明政府是如何建立的;论证宗教宽容的极端重要性;论证为何人民有权反对暴政。总之,洛克的中心关怀是自由,而他也鲜明地表明,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这一切,已经勾勒出现代宪政的基本轮廓。
另一位重要的英国启蒙思想家是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这是一位极其深刻和锐利的怀疑论者。众所周知,他对以往的哲学信条和宗教信仰的深刻怀疑及其犀利的思索论证,在哲学界和人类思想史上惊世骇俗,具有翻天覆地的影响。在政治思想方面,他崇尚自由政府,认为在一个明智地构成的政府中,每个人都必须假设为无赖,即,人们总是追逐自己的利益。他对所谓“自然状态”的学说存疑,也反对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他的主要反驳是契约论与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以及有时人民的实际情感不一致。他认为,在人类的政治习惯中来一次巨大变革的推动力是人们的想象和理性。但是人们往往过高估计了理性的能力,因为它轻易地假定人们能准确地知道和预见自己的真正利益,但这是不对的。他非常尊重历史上形成的习惯、道德和传统的作用。他指出,政治措施的很多后果都是不能预估的,因此经验的指导是重要的。
休谟从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开始,得出了很多与洛克相似的结论,同时也放弃了洛克的一些论证方法与原理。他的倾向比洛克略微谨慎和保守,但是对近代自由主义的贡献同样是巨大的。因为他与亚当?斯密(Adam Smith)、弗格森(A? Ferguson)等人构成了思想史上的所谓苏格兰启蒙学派,是与法国启蒙学派并列的现代自由主义的两大源头。由于苏格兰启蒙学派更多地凝结了对英国宪政道路的反思,因而在当代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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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he U?S?)
我们曾在第十讲谈到,欧洲宗教改革之后,在英国,作为少数派的清教徒,为反抗英国国教的迫害,1620年远走新大陆,努力在美洲创建一个信仰自由的平等的基督教共和国。这些新移民的确与背负沉重传统的欧洲人不同,他们特别富于独立的自由的精神,从而在北美洲创造了人类历史的奇迹。
在殖民统治时期,虽然北美殖民地沿袭了英国本土的大部分制度,但伦敦殖民当局对北美殖民地仍然有超额的经济盘剥和政治压制。鉴于不满英国国王乔治二世对他们的严苛的殖民统治,1775年4月,这些北美洲殖民地移民与英国宗主国爆发了彪炳史册的独立战争,其序幕是由北美新英格兰地区的列克星敦和康科德的战斗揭开的。战争期间,殖民地的十三个州于1775年5月在费城召开了第2届大陆会议,会议任命G?华盛顿为总司令。随着战争的全面展开和延续,双方和解的希望逐渐消失,完全独立已成为殖民地的目标。
1776年6月7日,在大陆会议的一次集会中,维吉尼亚的理查德德?亨利?李提出一个议案,宣称:「这些殖民地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6月10日大陆会议指定一个委员会草拟实际的起草工作由托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负责。
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获得通过,并分送十三州的议会签署及批准。
该宣言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政治哲学--民主与自由的哲学;第二部分列举若干具体的不平事例,以证明乔治三世破坏了美国的自由;第三部分郑重宣布独立,并宣誓支持该项宣言。
宣言以“不言而喻的真理”的名义,开宗明义地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独立宣言最后庄严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敲响了美利坚合众国诞生的嘹亮钟声。
独立战争历时八年之久。各州之间“为了共同的防御,安全的自由,相互的幸福,缔结一个坚强的友谊同盟。”当时,每州在这个同盟内都有平等的一票。该同盟有权宣战、缔约、铸钱、举债和统帅军队。但当时的美国还仅仅是一个为了应付危机的各州政府的联席会,是邦联,而不是各州人民共同的联邦政府。
在战时,同盟还算有效。然而一旦战争胜利,获得独立,因为每州各自为政,很多问题就出现了。例如:士兵的抚恤和复员无机构统一管理,叛兵的滋事?……等等。总之,秩序混乱,人心思定,渴望和平与统一。但是,要组成一个统一的有实权的联邦政府,各州就必须放弃部分主权。然而当时人们刚刚从英国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痛恨任何集中的权力。因此,面临着相当困难的建国工程。
直到1785年,统帅殖民地军队战胜英军的华盛顿将军,才获得了一个历史机会。当时弗吉利亚州与马里兰州因为航运问题发生争端,突出了各州各自为政的弊病。由于事关切身经济利益,双方容易妥协。华盛顿就此请两州代表协商合作办法。在会上,他提出了统一税额和币制的建议。后来又找来附近两州的代表参加,结果四州的代表决定在第二年九月召集一次十三州的商业会议。但到头来只到了五州的代表,不过仍有收获,他们已认识到联邦政府的重要性,它决定下一年五月再开会议,并扩大了会议议题。
这个定于1787年5月25日召开的会议,就是著名的费城会议,史称制宪会议。
十三、制宪会议和美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nd the US Constitution)
1787年5月25日, 美国的制宪会议正式在费城召开。
制宪会议得以进行,有赖于会议有规则有程序并且守规则守程序;同时,也有赖于主持会议的主席,是德高望重又谦虚冷静的前大陆军总司令乔治·华盛顿。
即使如此,来自各州的代表们,由于理念与利益不完全相同,仍然爆发了华盛顿所预言的“可怕的争执”,连他本人也偶尔禁不住用尖刻的语言批评对手。场面十分火爆,眼看就要破裂了。这时,81岁的富兰克林出面了,他要求休会三天,“让这一阵的激动过去,大家才能没有意气用事地、自由地、充分地对这些问题仔细考虑。”同时,他提议请一位牧师祷告“宇宙的创造者,恳求他主持我们的会议,用他的智慧启迪我们的心灵,把真理和公平的爱好注入我们心中,使我们的辛苦能得到完全的成功。”
富兰克林的恳切,牧师的祈祷,触动了与会者心灵的深处,滋长了妥协的精神。这三天似乎上帝之光真的降临了。以至在7月2日重开会议时,奇迹发生,会议空气转变,协议的基础,后来被称为“伟大的折衷”的方案当天就提了出来,在16日终于以五比四通过了该方案,也就是现在美国宪法的最初草案。
经过三个月,于九月17日,三十九位代表(有13位代表离会,三位代表拒绝签字)在草案上签了字。虽然如此,但并非表明大家都满意了;相反,恐怕没有一人认为它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哈密尔顿在签字下注明:“没有一个人的意见比我自己离这个草案更远,但我们是继续在混乱和争吵中犹豫呢,还是不如在草案上寄托我们善意的期望?”富兰克林则说,这宪法中有几部分是他不赞成的,但他愿意信托别人的判断。华盛顿则总结说:“很可能我们所提议的不会被接受,也许还必须经过另一轮可怕的争执。如果为了要讨好人民,我们提供一个自己不赞成的方案,今后我们又如何能为我们的工作辩护?还是让我们提高我们的标准,使智慧与和平得以实现,至于成功与否,本是上帝的意志。”
接下来的工作更困难:即,争取有九个以上的州的批准。因为草案规定上院是以州为单位均等组成。人口少的州很高兴,马上批准,但这只有四州,其余九州则迟迟不予批准。于是,在草案上签字的代表,抛弃了自己个人见解,努力推动在本州获得批准。
自认离草案理念最远的哈密尔顿,却成为最努力促成批准的人物。他是纽约州的代表,纽约州议会多数议员反对草案,于是哈密尔顿就发动浩大的宣传,写了很多文章,收入《联邦党人》书中,成为美国政治的经典。最后,纽约州以相差三票的微弱多数通过。
宾州有一些议员反对草案,拒绝赴议会,使批准的会议开不成。但该地人民在签字代表的解释下,群起到这些反对的议员家中把他们拖到会场,结果获得通过。
弗州议会辩论最激烈,因为著名群众领袖和雄辩家亨利领导着反对派,而主张批准的领袖居然是拒绝在草案上签字的郎道尔夫。他放弃了私见,竭力游说,结果以89比79批准。郎道尔夫后来成为第一任联邦检查官。
终于,美国的宪法确立了,它保障了美国两百多年的长治久安。它的制宪过程显示了政治过程中折衷和妥协的重要性,也彰显了美国开国先贤们的卓越的政治远见和开阔的政治胸怀,从而在历史上传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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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国革命背景(Background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前面我们曾经谈到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影响,特别是卢梭的思想鼓动,另外,加上英国宪政制度以及美国革命的示范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国社会十八世纪末叶的社会状况,使法兰西逐步酝酿出了一种革命的气氛。
1774年,在法国社会不满情绪日益增长的氛围下,路易十六登基。一方面,长期的战争与政府开支的奢侈使国家财政日益窘迫;另一方面,受到自由平等博爱的启蒙思想影响的老百姓则日益感到封建等级制度是对自己人格的污辱,而农民由于遭遇到极其沉重的不公平的负担,更是怨声载道。国王虽然高度专制,却完全没有政治能力解决这些问题。下层人民为贫穷所困,皇室与贵族则荒淫无度,国家行将破产而贵族与教士仍不愿放弃特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国王提议召开已经多年未开的国会。于是,国会,即等级会议于1789年5月召开。
在国会上,主要由中产阶级与平民组成的第三等级反对当时法国的等级制,要求建立一个以财产为基础的代议制。这就导致7月7日成立立宪议会,该议会一诞生就与国王和贵族对抗。在革命氛围的激荡下,1789年7月14日,愤怒的巴黎市民起义,他们一举攻占了象征法国专制的巴士底狱,从而使法国革命开始转向更为激进的阶段。
在国民会议上,大多数主张先要有一个指导立法的原则,再制定新宪法。这一指导原则就是名垂青史的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在1789年8月26日诞生的人权宣言,具有划时代的深远历史意义。它包含了法国革命的基本原则。它作为政治革命的总体方案,大部分基于英美的先例;而涉及主权在民以及人民在立法与法律面前的平等,则大多出自卢梭的思想。法国人在英美保障基本人权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要求不分出身,人人都有平等的参政议政任官的权利。那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代,而“平等”则是当时的核心诉求。
在人权宣言基础上,1791年法国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使国王路易十六在立法方面丧失了提案权,而他的否决权只限于稽延性的用途。虽然国王在任命大臣和军队将领以及外交决策方面仍然有权。另外,地方政府也实行选举,选出的议会和官吏不再对国王而是对选民负责。立法机构是一院制,议员用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任期两年。法国没有采用英国的内阁制,国王的大臣不能由议员中挑选。新宪法采严格的分权制,规定,不管国王召集与否,国会均要开会,并且国王并无解散议会之权。因而,法国国王的权力就被大大地削弱了。
国王与国会,二者权力的一消一涨,孕育着更为激烈的政治风暴,产生了举世震撼的历史后果。
十五、革命法兰西的激进化及其对欧战争(Radicalization of the Revolutionary France and Its War to Europe)
由于欧洲其他君主国家集合起来反对法国革命,加上国王路易16于1791年6月20到25日企图逃跑被败露,因此,革命阵营中的温和派如吉伦特派希望与国王和自由派贵族合作建立英国式君主立宪的设想完全破灭。1792年,由于革命面临着武装入侵的威胁,因此法国向奥地利和普鲁士宣战,并很快扩展为与欧洲多数国家的战争,早期战争的失利,导致更为惊慌和极端的措施,于是在1792年8月10日图拉里风暴中,废黜并处死国王,屠杀政治嫌疑犯。革命遂走向极端化。
激进比赛的结果,导致吉伦特派以及丹东等人被更激进的雅各宾派所取代。在对欧洲的战争期间,法国国内的个人自由受到很大的打击,宪政的基本原则受到破坏,实际上是宪政的倒退,在英国的《人身保护法》里确立的“不经法定手续不能逮捕或处死任何人”的原则受到践踏,出现了某种“多数人的恐怖”,即暴民政治。大群市民抓住并处决在警察押解下的犯人,后来又把屠杀扩大到监狱,约有一千多人丧生,其中多数是一般盗贼、妓女和游民,有1/4是牧师、贵族和政治犯。1793年,设立“公共安全委员会”,从而雅各宾派的紧急内阁获得了采取恐怖行动的权力,但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它有权对大臣与将领直接颁发指令,有权罢免全国的官吏,用中央提名的官吏代替选举的官吏,取消地方自主权,有权派遣委员分赴各地,执行独裁的权力。
在这种高度集权和对民众全面动员的情势下,法国当局集中力量进行战争,不仅赶走了入侵者,还发动了反攻。比利时和其他一些领土被并入法国,后来法国势力扩张到了荷兰、瑞士和意大利。在此过程中,法兰西将领拿破仑的天才脱颖而出,他在意大利获胜后远征马耳他与埃及,把革命制度带到了他的枪炮所及的地方。只有对大不列颠群岛的攻击没有获得成功。
在这一时期,由于战争胜利而引发了对罗伯斯庇尔为首的雅各宾派恐怖统治的反感,于是继很多领袖之后,他自己也被推上了断头台。1794年虽然恢复了资产阶级政府,但法国的民主已经大大削弱了。1795年,中央政府方面的民主被取消。虽然人权宣言仍然保留,但成人的选举权却受到压制,居住权与纳税成为选举权的条件。国会此时已分为两院,上院由用间接选举产生的250名40岁以上拥有财产的公民组成,有稽延法律的制定之权;下院则有500人,有创制法律之权。但这些都不能防止政府的腐败和遍及全国的政治冷感与厌恶。很多人开始希望结束革命的实验,再建秩序和安定,哪怕是恢复部分的专制。这种社会心理导致法国在1797—1799年放弃了民主,而逐步接受一个执政拿破仑的独裁乃至恢复帝制。不过,即使如此,法国革命的基本成果仍然得以保持了下来。
法国革命是欧洲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竭力提倡平等,维护人的尊严,不管其出身与信仰,这对全世界都有巨大的鼓舞。但是其激进化的“多数人强迫你‘自由’”的逻辑又开启了革命压制人权的暴民政治的先河。这两方面都对世界历史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由于后期法国用武力推行启蒙理念,从而导致了世界性民族主义的高涨。下一讲我们将继续讨论拿破仑时代欧洲政治发展的复杂局势。
十六、拿破仑时代(Napoleon Era)
法国革命后期用武力向各国推行启蒙理念,既推广了以拿破仑法典为表征的共和制度,同时,由于欧洲各国反弹,又导致了世界性民族主义的高涨。于是,在拿破仑时代的欧洲,政治发展呈现出复杂的局面。
作为法国革命的继承者和背叛者,拿破仑是一位毁誉参半的历史人物。著名德国音乐家贝多芬曾经作交响曲献给他,后来听说他当皇帝后,又愤怒地涂掉他的名字。这一历史掌故就典型地反映了拿破仑充当的上述双重角色。
拿破仑是在1799年夺得法国政权的,当时仅有31岁。他的成功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在进攻北意大利和埃及时他获得的辉煌战功;二是法国人在经历了革命后期的混乱、失望和政治冷感后,渴望一种有秩序的安定的生活。于是他们接受了拿破仑在1799年到1804年的第一执政地位,并被动地默认了拿破仑在1804到1814年作为法国皇帝的专制统治。
拿破仑具有无可置疑的政治天才与军事天才。在他统治的最初几年中,采取了各种措施,实现了法国人民拥有一个健全政府的要求,并为法国的很多制度打下了基础。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1800年的行政法令整顿了在革命中划分的郡区,削减了地方选举的各级议会的权力并派郡守去各地实施中央集权统治。
在政府与教会的关系上,1801年的《教务专约》解决了革命时期政权与教会之间的争执,它允许国家掌管教会的世俗权利,而把教皇限制在宗教事务的范围之内。它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真正实现了政教分离。
在教育方面,1801年的教育法令建立了设有奖学金的国立学校,它的目标在于培养文职官员与军官。
最重要的则是在法律体系方面,拿破仑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确立了在革命中形成的财产权。而过去的旧贵族只要承认新政权,一律受到立法保护。
通过上述措施,拿破仑巩固了法国革命的各项具体成果,这些成果甚至在他倒台之后也延续了下去。虽然,拿破仑在取得这些成就时削弱了法国人的个人自由,并以行政效率取而代之。在这方面,议会的职能被削减到最低,行政代替了政治。法国成为一个农民和地主的国家,并拥有一套庞大而臃肿的官僚机器。不过,它毕竟使社会的才干之士有用武之地了。
拿破仑时代最显著的特点是对外战争。从1803年起,拿破仑就连年征战。由于他的罕见的军事才能,法国军队获得了一个又一个辉煌的胜利。他采用分割敌军,并以优势兵力围敌的战略,1805、1806和1807年,拿破仑在奥斯特利茨,在耶拿,在弗里斯兰分别击败了奥地利、普鲁士和俄国联军,成为欧洲霸主,这是煊赫一时的拿破仑时代的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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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拿破仑的失败及其遗产 (Napoleon’s Failure and Its Heritage)
拿破仑在顶峰之后继续取得了一些军事进展。1808年他闪电进攻西班牙,赶英军下海,1809年再胜奥地利。在这些军事胜利的背景下,他扩张法国领土,并把瑞士置于法国“保护”之下。他通过一系列合纵连横的外交运作,使西班牙、意大利东北部、那不勒斯和威斯特伐利亚都成为波拿巴家族成员统治下的附属王国:从奥地利和普鲁士夺来的波兰土地被拿破仑取名为“华沙大公国”。只有领土缩水了的奥地利和普鲁士和靠着与俄国结盟,保持了脆弱的独立。
拿破仑用战争输出法国的制度,推行《拿破仑法典》,在欧洲落后地区强行实施社会革命,同时也大量搜刮当时他势力所及的地区的资源以供法国之用。从而建立了一个以财富与功绩为标准,而不以祖传权利和特权为依归的新的社会形态。
他的这一改革,由于是诉诸世俗的要求,而并非诉诸基督教,所以不仅在欧洲的广大地区留下了痕迹,甚至也影响到了十九世纪后期的埃及和奥斯曼帝国的改革模式,连南美洲和亚洲的日本也以《拿破仑法典》作为法律改革的样本。
拿破仑军事成就的转折点是他于1812年入侵疆域广大而多雪寒冷的俄国,托尔斯泰的名著《战争与和平》就是以它为背景。这一军事远征的失利导致奥地利、普鲁士与俄国三国的君主结成联盟去抗拒他。而这一联盟获得英国的巨大财政支持。
英国与法国的敌对主要由于两国国家利益的冲突:在地缘政治上和商业上,英国的国家利益不允许法国控制英吉利海峡沿岸,而法国政府的利益驱使它在商业上排斥英国贸易,因此拿破仑利用他在欧洲的大帝国体系抵制英国货。英国海军不断在地中海与波罗的海破坏拿破仑的大陆体系。然而,如果没有奥、普、俄以及其他东欧国家的支援,英国不可能战胜拿破仑。因此,当时出现了一种奇怪的格局:全球政治与工业最进步的国家英国与一些落后、反动的国家结盟,去抗击另一个正在政治与工业迅速兴起的国家法国。由此,我们看到,国家利益常常比意识形态更为强有力。这一现象,后来在历史上反复呈现。
1814年,俄、普、英三国军队侵入法国,拿破仑战败并被流放到厄尔巴岛。1815年,他逃了出来并奇迹般地受到法国人的沿途欢迎,于是重新统治了法国一百天,号称“百日政变”。但是,最后在著名的滑铁卢战役中被英国将领威灵顿打败,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幽禁,于1821年在该岛去世。
法国革命是世界性变革的伟大催化剂。它的影响所到之处,给所在地人民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带来了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这些思想后来成为十九世纪欧洲历史的核心内容,也是二十世纪全球的主导观念。拿破仑用枪炮推行上述理念、制度和法国国家利益,使其在空间上大大扩展了。但是,由于他采取的民族侵略与压迫政策,同时也激起了欧洲的民族主义反弹。这也是十九世纪民族主义的重要来源之一。简单地说: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是法国革命与拿破仑的两大主要遗产。
十八、维也纳会议与欧洲复辟(Congress of Vienna and Restoration of the Old Order in Europe)
拿破仑于1815年被打败后,法国波旁王朝复辟,欧洲进入以保守为基本特征的复辟时期。反法国的同盟国家在1815年召开了维也纳会议(Congress of Vienna),该会由以保守著称的奥地利首相梅特涅主导,它使欧洲复辟后的政治秩序制式化了和稳定化了, 史称维也纳体系。
但维也纳会议也有一项正面成果,就是导致了30年的世界和平。1815—1848年间欧洲在维也纳体系下的和平,是在势力均衡原则的支配下,由维也纳会议与会各国对各自利益的讨价还价折中妥协而奠定的。其中,梅特涅的政治才干、各国对法国再起的警惕、加上民心思定等其它因素的配合起了重要作用。
譬如,在维也纳会议中,列强在领土分配方面出现了意见分歧,当时俄国欲得到整个波兰,普鲁士欲兼并全部萨克逊,但是此举会大大提高俄国和普鲁士的势力,违背维纳会议势力均衡的原则,所以奥地利和英国坚决反对俄、普的计划。梅特涅为了维护奥地利自身的利益和安全,以及维护欧洲列强利益的「互动关系」,基于「私利」和「共利」,提出「会议制度」。会议运作的模式是列强以和平的方法,本着合作磋商,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共识,以会谈代替战争,解决彼此的纷争。最后,双方做出让步,俄国得到波兰部分领土,普鲁士亦得到五分之二的萨克逊,以和平的方法,解决了维也纳会议中最爆炸性的问题。
梅特涅亦提出列强组成「国际政府」,并以「干预权利」镇压各地有关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革命运动,强力维持社会的稳定。如在1820年,双西西里王国和萨丁尼亚—皮得蒙王国发生革命,国际政府授权奥地利派兵打击当地的革命运动,助其恢复了原来君主的绝对统治。
此外,各国内部的因素亦有助欧洲于1815—1848年间维持和平的局面。经过二十多年的战乱,各国人民经历了长期担惊受怕、流离失所的日子,均渴望和平、安定和秩序,厌战的情绪高涨。而且,经过战火的洗礼,欧洲各国灾情严重,即使英国亦不能幸免。故此,列强于战乱后忙于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各项的重建工作,由于事务繁多,使列强无暇向外扩张,有助欧洲各国保持和平。
在这段时间内,由于英国的制度性影响,各国对代议制日益感到兴趣,认为它是一种安全的制度,既可以基本满足民众的要求,又可以避免革命。当然,这里的代议制在政治参与的程度上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权是很不相同的。
在当时,凡是采用代议制的国家几乎都采用两院制,即都设上院与下院。因为上层人士对于单一的由民众选出的一院制的人民会议不敢放心,怕他们易冲动,从而作出草率的决定。因此设立上院,由具有一定身分的、有资历、经验和特殊才能的人构成,形成对下院的一种牵制和平衡力量。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欧洲的某种保守与贵族的倾向。
但即使如此,当时的欧洲各国也无法完全抹杀掉法国革命的成就。拿破仑用枪炮推行自由平等理念虽然失败,但其遗产并未完全消亡。实际上,在其后欧洲各国制定的宪法中,也不得不引进一定限度的民主宪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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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英国宪政在十九世纪的进化(Constitutional Progress In the 19th Century’s Britain)
由于工业革命的社会后果,英国在十九世纪实行了相当广泛的渐进宪政改革。
英国的工业革命,导致城乡分化,城市人口集中,企业制度兴起,对法国战争欠下的国债加重了大众的负担,城市生活造成的联合机会促使了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为调整与抑制社会的愤懑,上层认识到政治革新的必要。于是,在广大民众尚未达到忍耐的极限,还没有大声疾呼参政权利之前,政府已经允诺并开始扩大选举权范围。
1832年,英国大革新法案虽扩大了政治代表的基础,但仍不能称为完整的民主宪政制。各州郡中的出租土地者及不动产的所有者,都有选举权,但工人阶级却不得参政。当时英国人口约两千五百万,但有选举权者不到百万。不过,国会作为国家的代表机构这一原则,连国王与贵族都是承认的,已经获得普遍认同。
1835年至1838年的宪章运动(Chartist Movement)是由于民众对1832年的温和的大革新法案以及1835年的救贫法不满意而兴起的。实际上,早在1816年,就有人提出每年选举下议院议员一次,并给所有纳税人以选举权。这两项要求在1838年的宪章上有名的六条中都体现出来了。他们并且呼吁重新调整选区,使国会具有代表全民的性质;议员要发给薪水,使更多无产阶级能够进入下院。这次运动的基本目标是使国会受到选民的控制,这一目标是大体达到了的。
另外一项重要的发展是有关选举的比例代表制的出现。如何扩大国会的民意基础,照顾到广大地区人民的意愿,同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哈尔(Hare)提出了比例代表制,以改进代议制,消除其中不合理之处。所谓比例代表制,就是按各地区人口的多少来分配国会议员的名额。譬如,如果某地区有5万人,可以推选出一名国会议员;则在具有10万选民的地区,就可以有两个议员的名额,……?依此类推。象美国各州的联邦众议员名额就是按各州人口多少按比例分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即穆勒,Mill)认为比例代表制可以使有智慧有才能的人士获选为国会议员。
这一系列发展和社会运动受到了当时的政治思想家影响,最重要的是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家边沁(Bentham)以及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的影响。功利主义的主要口号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派别宣布民主为唯一合理的政体,在当时相当激进。因为要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必须大多数人掌握最高权力,因而逻辑地就要求废除由君主和贵族控制的上院,并承认由普选产生的下院为最高权力机构,不仅在立法上是最高的,而且要控制行政。
密尔,大家都知道是两本经典著作《论自由》和《论代议制政府》的作者,他虽然大体上赞成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主张,不过却认为如果把它作为政府行政的方法,可能产生重大流弊。边沁主张对于国会下院执行大多数人意旨的权力不加限制,密尔认为这就可能干预个人的权利范围,变成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时期的暴民政治。密尔坚决主张,立法机构最能增进公共福利的办法是尽量少干涉个人自由。他认为,多数统治,也许比任何其他政治制度更为公正,但不一定能产生最好的行政结果。
边沁的功利主义开了左翼自由主义(即工党思想)的先河,甚至也为社会主义的发展培养了政治气氛。密尔的主张总的来说较为平衡,较能经受历史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与美国的宪政原则与实践对欧洲大陆思想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835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通过实地考察写了一本《美国的民主》,对于以抽象理念煽动感情的政治宣传方式表示反感,他对美国政治的客观冷静的比较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我们在下一次就考察一下美国的民主制度特别是政党制度的特征。
二十、多党制在美国(Multi—Partism In America)
现在,人们日益清楚了,民主宪政具有一种竞争式的政治形态,这就是政党政治形态,也称多党制。
但是为什么只有通过政党政治才能达到民主?为什么会有政党?政党是干什么用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察美国的政党政治。因为美国由于没有欧洲国家那样沉重的历史包袱,因此它的宪政民主之路比欧洲国家较为顺利和典型。
首先的一个问题是,美国的宪法并没有写入政党一词,那么政党是否合法呢?
政党当然是合法的。因为宪法里规定了人民有结社和言论自由。因此,人民就可以用这一自由来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和利益并发表自己的政治主张,于是产生了政党。这里“结社”当然包含了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政党只是其中之一,政党不过是政治见解和利益大体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组织而已。(1998年,有北京的官员居然对申请组党的中国人说:“虽然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但是不准组织政党。”这不仅公然违宪,而且闹了一个天大的国际笑话。)
但是,民主国家的政党究竟是做什么的呢?
大家知道,民主政治要以民众的意见为准,但是,大家意见纷纭,各不相同,如何知道民众意见呢?于是政治首先就要做“搜集整理民意”的工作。然而众人意见不一,七嘴八舌,如何收集呢?实际上都是要有人先写好一个草案,供大家批评,修改,形成比较系统的意见,其实这就是政党首先要做的事。一个政党就是一批政治见解大体一致的人的组合。由于大众的利益不同观点不同,就组成了各种各样的政党。在选举时,每个政党的党纲都想尽量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去同别的政党争取选民的支持。选民当然是投票给与自己意见最一致,最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党。得选票多的政党就获得授权去执政,推行得到多数拥护的政纲。因此,第一,政党就是整理并靠拢民意并设法争取执政以贯彻民意的组织。
第二,政党还是推举人才的组织。因为有了纲领还需要能干的人去执行,否则纲领等于空话。虽然民主社会在理论上人人都可做官,但僧多粥少,没有那么多官位。如果每个人都出来竞选,全国必定乱成一锅粥。于是,就自然形成各个不同政见的人群组合。每一个群体中人们的政见和利益大体相同或相近。于是,每个群体推出少数人代表该群体,这就是他们的候选人。这个政见和利益大体相同或相近的群体,就是政党。各个政党为了自己的候选人当选,就必然把党内最优秀的人推出来去同别的党的人选竞争。竞争的结果,能干的人就冒出来了。
可见,民主宪政国家的政党的出现与选举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无非是整理民意和推举人才的政治组织,以便通过选举而使“主权在民”的原则落实。由于宪法规定了结社言论自由,而又要实践民主的原则,政党,于是就由于法律准许和民主政治需要而自然而然产生了。反之,如果没有竞争性的政党政治,民主宪政就就无法运转。
因此,政党政治是民主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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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中国社会评论 时间:2013-04-25 17:59:00
十九、英国宪政在十九世纪的进化(Constitutional Progress In the 19th Century’s Britain)
由于工业革命的社会后果,英国在十九世纪实行了相当广泛的渐进宪政改革。
英国的工业革命,导致城乡分化,城市人口集中,企业制度兴起,对法国战争欠下的国债加重了大众的负担,城市生活造成的联合机会促使了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为调整与抑制社会的愤懑,上层认识到政治革新的必要。于是,在广大民众尚未达到忍耐的极限,还没有大声疾呼参政权利之前,政府已经允诺并开始扩大选举权范围。
1832年,英国大革新法案虽扩大了政治代表的基础,但仍不能称为完整的民主宪政制。各州郡中的出租土地者及不动产的所有者,都有选举权,但工人阶级却不得参政。当时英国人口约两千五百万,但有选举权者不到百万。不过,国会作为国家的代表机构这一原则,连国王与贵族都是承认的,已经获得普遍认同。
1835年至1838年的宪章运动(Chartist Movement)是由于民众对1832年的温和的大革新法案以及1835年的救贫法不满意而兴起的。实际上,早在1816年,就有人提出每年选举下议院议员一次,并给所有纳税人以选举权。这两项要求在1838年的宪章上有名的六条中都体现出来了。他们并且呼吁重新调整选区,使国会具有代表全民的性质;议员要发给薪水,使更多无产阶级能够进入下院。这次运动的基本目标是使国会受到选民的控制,这一目标是大体达到了的。
另外一项重要的发展是有关选举的比例代表制的出现。如何扩大国会的民意基础,照顾到广大地区人民的意愿,同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哈尔(Hare)提出了比例代表制,以改进代议制,消除其中不合理之处。所谓比例代表制,就是按各地区人口的多少来分配国会议员的名额。譬如,如果某地区有5万人,可以推选出一名国会议员;则在具有10万选民的地区,就可以有两个议员的名额,……?依此类推。象美国各州的联邦众议员名额就是按各州人口多少按比例分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即穆勒,Mill)认为比例代表制可以使有智慧有才能的人士获选为国会议员。
这一系列发展和社会运动受到了当时的政治思想家影响,最重要的是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家边沁(Bentham)以及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的影响。功利主义的主要口号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派别宣布民主为唯一合理的政体,在当时相当激进。因为要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必须大多数人掌握最高权力,因而逻辑地就要求废除由君主和贵族控制的上院,并承认由普选产生的下院为最高权力机构,不仅在立法上是最高的,而且要控制行政。
密尔,大家都知道是两本经典著作《论自由》和《论代议制政府》的作者,他虽然大体上赞成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主张,不过却认为如果把它作为政府行政的方法,可能产生重大流弊。边沁主张对于国会下院执行大多数人意旨的权力不加限制,密尔认为这就可能干预个人的权利范围,变成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时期的暴民政治。密尔坚决主张,立法机构最能增进公共福利的办法是尽量少干涉个人自由。他认为,多数统治,也许比任何其他政治制度更为公正,但不一定能产生最好的行政结果。
边沁的功利主义开了左翼自由主义(即工党思想)的先河,甚至也为社会主义的发展培养了政治气氛。密尔的主张总的来说较为平衡,较能经受历史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与美国的宪政原则与实践对欧洲大陆思想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835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通过实地考察写了一本《美国的民主》,对于以抽象理念煽动感情的政治宣传方式表示反感,他对美国政治的客观冷静的比较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我们在下一次就考察一下美国的民主制度特别是政党制度的特征。
二十、多党制在美国(Multi—Partism In America)
现在,人们日益清楚了,民主宪政具有一种竞争式的政治形态,这就是政党政治形态,也称多党制。
但是为什么只有通过政党政治才能达到民主?为什么会有政党?政党是干什么用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察美国的政党政治。因为美国由于没有欧洲国家那样沉重的历史包袱,因此它的宪政民主之路比欧洲国家较为顺利和典型。
首先的一个问题是,美国的宪法并没有写入政党一词,那么政党是否合法呢?
政党当然是合法的。因为宪法里规定了人民有结社和言论自由。因此,人民就可以用这一自由来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和利益并发表自己的政治主张,于是产生了政党。这里“结社”当然包含了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政党只是其中之一,政党不过是政治见解和利益大体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组织而已。(1998年,有北京的官员居然对申请组党的中国人说:“虽然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但是不准组织政党。”这不仅公然违宪,而且闹了一个天大的国际笑话。)
但是,民主国家的政党究竟是做什么的呢?
大家知道,民主政治要以民众的意见为准,但是,大家意见纷纭,各不相同,如何知道民众意见呢?于是政治首先就要做“搜集整理民意”的工作。然而众人意见不一,七嘴八舌,如何收集呢?实际上都是要有人先写好一个草案,供大家批评,修改,形成比较系统的意见,其实这就是政党首先要做的事。一个政党就是一批政治见解大体一致的人的组合。由于大众的利益不同观点不同,就组成了各种各样的政党。在选举时,每个政党的党纲都想尽量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去同别的政党争取选民的支持。选民当然是投票给与自己意见最一致,最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党。得选票多的政党就获得授权去执政,推行得到多数拥护的政纲。因此,第一,政党就是整理并靠拢民意并设法争取执政以贯彻民意的组织。
第二,政党还是推举人才的组织。因为有了纲领还需要能干的人去执行,否则纲领等于空话。虽然民主社会在理论上人人都可做官,但僧多粥少,没有那么多官位。如果每个人都出来竞选,全国必定乱成一锅粥。于是,就自然形成各个不同政见的人群组合。每一个群体中人们的政见和利益大体相同或相近。于是,每个群体推出少数人代表该群体,这就是他们的候选人。这个政见和利益大体相同或相近的群体,就是政党。各个政党为了自己的候选人当选,就必然把党内最优秀的人推出来去同别的党的人选竞争。竞争的结果,能干的人就冒出来了。
可见,民主宪政国家的政党的出现与选举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无非是整理民意和推举人才的政治组织,以便通过选举而使“主权在民”的原则落实。由于宪法规定了结社言论自由,而又要实践民主的原则,政党,于是就由于法律准许和民主政治需要而自然而然产生了。反之,如果没有竞争性的政党政治,民主宪政就就无法运转。
因此,政党政治是民主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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