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裔:多民族国家传统的接续与共和宪政的困境
海裔:多民族国家传统的接续与共和宪政的困境——重审清帝逊位系列诏书及1911-12“大妥协”2011年辛亥革命百年纪念的一大亮点是对1912年清帝逊位系列诏书(包括《清帝逊位诏书》、《清帝逊位优待条件》以及两道《劝谕臣民诏》)的重新发现。一批法学学者撰文指出,清帝逊位系列诏书既牵涉到中国多民族现代国家的建构,又关系到民国政权的正统问题。甚至还有解读认为,这一系列诏书代表了一个在中国土地上发生的、与法国式革命相反的英式“光荣革命”传统。
由于这一系列诏书在主流历史叙事中湮没不彰已近百年,它们乍一浮出水面就得到如此高的评价,不免会引起一些旁观者的疑虑。在笔者看来,最早由法学学者重新发掘出这一批文献并非偶然,因为理解它们的确离不开法学的规范分析视角。但另一方面,要准确评价它们的历史意义,需要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看它们到底推动了何种历史运动,留下了何种遗产。本文将在2011年学界讨论基础之上,对该系列诏书的历史意义以及相关近代史历史叙事模式作出若干反思。我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为民国全面继承清朝疆域提供了重要法理依据,对于“中华民族”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清帝逊位系列诏书作出的政权安排以及清帝逊位后的北方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的融合(笔者统称为“大妥协”),并没有为民国奠定一个坚实基础。统一后的民国政府内潜藏了正统性之争,成为民初宪政失败的重要原因。我们既不能无视乃至低估这一系列诏书对于建构国家连续性的法理意义,但同时也不宜过于拔高这一系列诏书以及“大妥协”对于民国宪政建设的意义。
一、清王朝与民国的国家连续性问题
连续性总是针对断裂而言,要探讨清帝逊位系列诏书对于近代中国国家连续性的法理意义,我们首先需要探讨的是辛亥革命所带来的历史断裂。清朝政治秩序在两个方面与典型的近代民族国家形成鲜明对比:(1)清帝国是疆域辽阔、制度高度多元的多民族王朝国家,皇帝根据不同的法理原则将不同的族群与区域纳入自身的统治之下。而近代民族国家从原则上要求一个民族的文化边界与政治边界相重合,国家内部的治理制度也应当具有高度同质性。“新清史”学派的学者在呈现清帝国的多元复合特征这一方向上做了大量工作,指出清朝皇帝兼具满人族长,汉人皇帝,蒙古可汗,西藏喇嘛教的保护人乃至活佛等多重身份。 清廷在明朝传统核心区域以及东北、内蒙、外蒙、新疆、西藏乃至西南边疆实行不同的地方治理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民族隔离政策, 这些现象显然与近代民族国家大不相同;(2)清朝皇帝的皇权本身具有高度的人身性特征,而皇帝所兼任的多重身份,更是进一步凸显了皇帝的肉身作为各民族、各区域纽带的意义。而近代欧洲国家建构的方向,却是淡化王权的人身性因素,将王权打造成一种代表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抽象权力。19世纪以来的近代共和主义要求将国家建立在“人民”这一主体的基础之上,而民族主义进一步将“人民”界定为高度同质的“民族”, “人民主权”进一步发展成为“民族主权”。 “人民主权”或“民族主权”并不绝对排斥君主的存在,但要求君主转型为人民或民族的代表和行政官,不再是高踞于人民或民族之上、其统治正当性直接源于上帝的统治者。
当然,清帝国秩序的复合与人格化特征并非静止不变,在清朝中晚期,帝国的内部整合已在进行之中。满人“国语骑射”的生活方式在入主中原之后逐渐消融于汉文化的汪洋大海中;清朝皇帝越来越多地用“中国”来称呼其统治的全部疆域; 在被帝国主义列强拖入列国竞雄的环境之后,清王朝被迫加强内部统治同质性。1884年新疆建省是清王朝在边疆建立直接统治的重要步骤,晚清“新政”更是一场全面加强内部同质性的运动,清廷放弃了持续多年的民族隔离政策,试图将各民族融合为一体,建构共同的中国认同。 满汉立宪派更是力主“五族君宪”,意在改革人身性的皇朝统治,将皇权打造成代表“中国民族”或“中华民族”的抽象权力。辛亥革命的爆发阻断了“五族君宪”道路,共和制骤然提上日程,而此时新政的民族融合成果仍然有限。从人格化的帝国转向共和国,其间的断裂是惊心动魄的——一旦骤然从国家体制中抽掉皇帝的肉身,未充分整合的民族与区域就有可能出现认同问题,分离主义问题由此而生。
武昌起义刚刚爆发之时,在革命政权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以“反满”为号召的汉民族建国主义。 但“汉民族建国主义”对中国的想像以明朝的有效统治疆域(即所谓“十八省”)为基础,难于处理广阔的清帝国内陆亚洲地区归属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边疆一些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将辛亥革命理解成为汉人相对于清帝国的分离主义运动。1911年11月8日,外蒙哲布尊巴呼图克图向清朝库伦办事大臣三多发出宣布外蒙独立的通告,称:“我蒙古自康熙年间隶入版图,所受历代恩遇,不为不厚。乃近年以来,满洲官员对我蒙古欺凌虐待,言之痛心,今内地各省既相继独立,脱离满洲,我蒙古为保护土地、宗教起见,亦应宣布独立,以期万全 …… 库伦地方,已无需用中国官吏之处,自应全数驱逐,以杜后患。” 1912年2月14日,西藏噶厦政府以达赖喇嘛的名义发表《水牛年文告》,称:“内地各省人民,刻已推翻君王,建立新国。嗣是以往,凡汉递致西藏之公文政令,概勿遵从,身着蓝色服者,即新国派来之官吏,尔等不得供应……总期西藏全境汉人绝迹,是为至要。” 虽然两份通告发布时间分别是清帝逊位之前与之后,它们都是对内地共和革命的反应:在前者的视野里,即便与蒙古有共同宗教纽带的满洲官员都已经对蒙古“欺凌虐待”(这里指的是“新政”时期清廷加强对蒙古直接统治、移民垦边之事),内地共和势力不可能像清朝皇帝那样与蒙古共享喇嘛教信仰,因而更有压迫蒙古之可能;后者则直接认为内地已经“建立新国”,西藏不属于此“新国”,自然无需服从。于是,在“大清”与“中国”之间,看似出现了一道裂痕。
在此情况之下,南京临时政府从鄂军都督府的汉民族建国主义转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孙文《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 的建国思路就具有重大意义。孙文将十数省的“独立”解释为脱离清廷并通过联合重新统一,从法理上排除了将辛亥革命界定为汉民族分离主义的解读。然而《宣言书》要求的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在当时很难实现,毕竟还有许多省份尚未脱离清廷,南京临时政府对于内陆亚洲边疆也缺乏凝聚力;孙文将内陆边疆脱离中央的举措也解释为自愿联合,只能说是一种单方面的宣告。在这一背景下,清帝逊位系列诏书的重要性才得以凸显。
2011年学界关于清帝逊位系列诏书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日本宪法学家、袁世凯宪法顾问有贺长雄“统治权移转说”的重新发现。有贺长雄认为《清帝逊位诏书》中包含了一个政治契约:清帝逊位诏书宣布统治权从皇帝转移到全体国民,而“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这一条款则是统治权让与的交换条件。这一政治契约对于界定政治共同体范围的意义在于,由于清帝宣布统治权移转,接受清帝权威、反对革命的帝国区域自然也归属于民国;而对于民国政权正统性的意义在于,民国既然接受了统治权,也就必须遵守“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这一交换条件,袁世凯成为共和政府的真正首脑。
兹录这一系列诏书中最核心的《清帝逊位诏书》正文如下: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相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各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刈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
在2011年围绕诏书的讨论中,已有多位学者对该诏书的起草过程以及诏书文本进行了细致梳理,在此无需赘述,在此仅陈笔者认为与法理相关的核心要点:
第一,诏书诉诸了传统的“天命移转”的话语,解读南北方人心之变化,由此判断天命已不在清室。在儒家政治传统中,统治权力从失天命者转向得天命者,是谓“革命”, 而权力的主动让与,是为“禅让”,不过是“革命”的一种形式。 但这次“禅让”是特殊的,不同历史上权力从一姓到另一姓的移转,而是“公诸全国”,这就终结了君主制,转向了共和制。
第二,转移的客体是“统治权”。“统治权”是晚清从日本引进的宪法学概念,其渊源可追溯至19世纪普鲁士-德国的公法学。在日本,它经常与“主权”、“国权”混用。1912年之前的中国也未出现对于“主权”与“统治权”的学术辨析。 从诏书本身的语境来看,“统治权”指的显然不是各项具体的政府权力,而是作为各项具体政府权力基础的绝对(absolute)与永久(permanent)的权力,即博丹意义上的“主权”。
第三,取得“统治权”的主体并不是袁世凯个人,而是比较模糊的“全国”。至于“全国”的准确涵义,诏书起草者的原意已不可考。有贺长雄将“全国”解读为“全体国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人民主权”或“民族主权”理论作为参照。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影响清朝的德日两国宪法理论的主流并非“人民主权论”,而是“主权在国论”。
第四,有贺长雄将袁世凯获得清帝“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授权作为“统治权转移”的条件,这一点系有贺氏为袁世凯的正统地位作的刻意论证。从诏书文本的语气来看,委任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只是政权过渡的临时安排,说不上是民国接受清帝统治权的交换条件。这一授权条款表明,清廷并不承认南京临时政府为代表民国的合法政府,而是试图创设一个新的、南北统一的政府来代表民国。在此意义上,《清帝逊位诏书》并不宜被解读为清廷对南京临时政府的降书。
第五,诏书确认民国对于清朝领土的完整继承:“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堵死了那种以“效忠大清不效忠中国”为由的分离主义行径的法理空间。如果民国已经完整地继承了清帝自愿交出的统治权,效忠清朝、反对革命的势力自当服从清朝政权的临终遗言,归顺民国。事实上,后来袁世凯与蒙藏分离主义势力谈判的时候,正是这份清朝政权的临终遗言成为中央政府的谈判资本。 没有足够的军事力量,单凭这一份文件自然不足以遏制边疆分离主义;但如果没有这一份文件,中央政府的处境无疑会更加被动。
就“统治权转移”,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将“统治权”理解为作为政治统一体之基础的“主权”,如何在规范层面解释其转移?在西方主权理论传统中,卢梭认为主权完全不可转让,在他看来,人民主权是唯一正当的主权形式,而主权无非是公意(general will)的运用,既然意志不可转让,主权也不可转让,但人民可以通过解散社会契约而完成人民主权的“自杀”。但在博丹那里,主权的让渡并非完全不可想象。他在论述主权的绝对性的时候,曾提到古罗马《学说汇纂》I.4中对罗马皇帝权力来源的解释:Ei ei in eum omnem potestatem contulit(人民已经将全部的权力让渡给了皇帝),根据博丹解释,这种让渡使得皇帝获得纯粹、单一的权力,从人民主权下的官员转变成为主权者。博丹并将让渡主权与让渡财产相类比。 从形式上说,除世袭之外,有其他四种形式可以产生合法的新的主权者:选举,抽签,正义战争,上帝的特别召唤。 其中除正义战争之外的三种方式均可能是主权从一个主体和平地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相比之下,清帝逊位诏书中所用的“天命转移”带动“统治权转移”理论与博丹的“上帝的特别召唤”倒有几分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之下,主权的转移是完整的。但对于秉持共和主义的革命者来说,“天命”作为一种政治正当性话语已经淡出,国民或人民的意志才是主权的直接来源,君主主权自始就是一种没有正当性的主权形式。在这种卢梭式的视野中,如何建构革命后的中国与王朝的连续性呢?卡尔·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中对德意志第二帝国与魏玛民国的国家连续性的处理可资借鉴:施米特认为可以运用卢梭式的追溯办法,将第二帝国时期的君主政体解释为人民主权之下的君主政体,人民通过革命否定了君主政体,但自身仍然保持着同一性。这种解释在逻辑上可以自圆其说,其要害在于需要将君主制时期的主权形态拟制为人民主权,因而既与保皇派感情相抵触,也不容易说服那些认为自己并不属于“中国人民”,而只是以藩属身份服从于皇帝的边疆分离主义势力。
尽管达成妥协的两大阵营在主权观念上并不一致,但可以对这场“大妥协”进行“一个事实,各自解释”的处理。对清帝来说,“禅让”的解释比“投降”要体面得多;对北洋集团来说,“禅让”的解释使之可以借助清帝的权威来稳定服从清帝、但对革命心存疑虑的地区与族群;对革命派来说,也尽可以将清帝的逊位解释成为对革命势力的有条件的投降,以肯定革命的神圣性与正当性。虽然缺乏一以贯之的原理,“一个事实,各自解释”在实践中却是有用的,可以对认同不同政治理论前提的对象采用不同的论证方式,以达到“求同存异”的效果。而在当时,最大的“同”,就是国家的统一与领土的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在1912年,清廷并非只有下诏逊位这一选项;皇族宗室中铁良等人力劝隆裕太后退出关外,在东北继续清朝政权。 由于清帝国结构中满、蒙、藏之间的特殊关系,清朝偏安东北,不仅会造成东北脱离中国,蒙、藏也难以纳入中国版图。新生的民国政权受到内部派系斗争、军权不统一、财政困难等问题的制约,不可能以武力重新统一满、蒙、藏地区。 而南北协商达成妥协,清帝逊位,接受丰厚的优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安抚了对共和革命心存恐惧与疑虑的旧王公贵族与喇嘛,将边疆领土留在中国之内。诏书确认民国对于清帝统治权的完整继受,在国际法上亦具有重要意义:它完成了清政府的主动退出,避免了新旧政府并立所造成的国际承认困局,确认了民国对于清朝的继承为国家不变前提下的政府继承,而非建立新国家前提下的国家继承,有助于民国中央政府尽快获得国际承认。
二、北洋政权的正统性问题
然而,另一方面,过于拔高《清帝逊位诏书》的宪政意义,甚至试图用它来否定民国政权的革命起源,也是不恰当的。如果接受清帝“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委任的袁世凯随后自主召集国民代表会议,创建共和政府,并通过协商吸收南京临时政府,或者成功用武力镇压南京临时政府,完成中国之统一,《清帝逊位诏书》必将对袁世凯领导的民国具有奠基意义。 问题在于袁世凯走了一条“借壳上市”的道路,在清帝逊位之后,很快当选为南京临时政府第二任临时大总统。这导致他领导的北京政府被南京临时政府的法统吸收。 而毫无疑问,南京临时政府的法统来自革命,这一点不会因袁世凯的中途加入而改变。
在此,有必要考察南京临时政府对于《清帝逊位诏书》的态度。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南京临时政府对《清帝逊位诏书》中的“统治权转移”条款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全面肯定这一条款,无疑意味着南京临时政府的统治权并非由人民革命而来,在清帝让与统治权之前,人民不是合格的制宪权主体,南京临时政府也不是一个合法政府,这就否定了自下而上的革命;另一方面,全面否定这一条款,对于南京政府接收清廷控制地区也是不利的。南京临时参议院于2月16日通过《中华民国接受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案》,其中声明:“清帝退位,满清政府亦既消灭。北方各省统治权势必由中华民国迅即设法接收,以谋统一。” 这一文件的精神是将清帝“统治权转移”解读为“北方各省统治权”而非博丹意义上的“主权”的移交。虽然双方对这一交接给予不同法律解释,其好处在于理顺了“大清”与“中国”间的法律关系,实现了保全国家统一的目的。
其次,从一开始,孙文对于清帝“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授权就甚为不满。1912年2月12日清帝逊位,翌日,孙文即给袁去电,就“全权组织临时政府”提出了批评,指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若果行之,恐生莫大枝节”。2月14日,孙文赴参议院辞职之后致电唐绍仪、伍廷芳,告以清帝逊位诏书中“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一语“众不乐闻”。 2月15日,袁世凯致电孙文答复2月13日孙文关于“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质问,表示认同孙文的抗议,但同时提出“现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清帝委任,无足再论。” 这实际上是提出,南京临时参议员只能代表南方军民,但不能代表全体国民;在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他为临时大总统的程序之外,还有一个“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推举他为临时大总统的程序,他的“临时大总统”职位并非完全依赖于南方的选举。但问题在于,北方并没有任何推举临时大总统的法律程序。因此,袁世凯在自己否定掉“清帝委任”这一权力来源之后,并没有提出替代性的权力来源。尽管南京临时参议院的代表性极其有限,根本无法代表北方各省及蒙古王公,但其选举是袁世凯作为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唯一法律基础。
在当选临时大总统之后,袁世凯不得不收起关于“全权组织临时政府”的种种论述,接受南京临时政府设置的法律框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912年3月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可以说是南京方面的单方面立法,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削弱总统权力,以限制袁世凯。根据《临时约法》,总统不经国务员副署不能发布命令,不经临时参议院同意不能任命国务员,不能解散临时参议院,不能自主制定官制官阶,不拥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财政处分权。北洋集团并没有参加立法过程,但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件法律“紧身衣”。在1913年制定正式宪法的过程中,议会中的国民党人更是野心勃勃,制定了以“超级议会制”为特征的《天坛宪法草案》,试图将大总统彻底变成一个虚位元首。“紧身衣”进一步收紧,将袁世凯逼至退无可退之境地。 这正是袁世凯为“借壳上市”所付出的代价。
“借壳上市”的不快经历使得袁世凯决心抛弃“借”来的这个“壳”,开创一个新的法统。于是,在1914年,袁世凯以召集特别制宪会议的形式,制定了以“超级总统制”为特征的《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重新祭起清帝对其“全权组织临时政府”的委任,新《约法》“附则”一章更是规定“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优待条件、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如果1914年宪法体制能够一直持续下去,后人自然可以理直气壮地陈述《清帝逊位诏书》对于民国宪政建设的奠基性意义。但问题在于,一年之后袁世凯即抛弃1914年共和宪法而称帝,旋即激发全国反对。1916年,袁世凯在众叛亲离的境遇中死去,《清帝逊位诏书》对他个人的授权自然消灭。有“革命元勋”之称的黎元洪回到了《临时约法》体制。至此,《清帝逊位诏书》在宪政上的重要性已经相当微弱。但与《清帝逊位诏书》同时颁布的《优待条件》仍是民国政府的重要财政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民国之所以需要履行《优待条件》,是因为《优待条件》是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的法律文件;只要得到国会赞成,民国政府是可以修改乃至废弃《优待条件》的,逊位清帝对民国政府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上的惩罚。遗憾的是,1924年冯玉祥将溥仪赶出紫禁城,只是通过执政内阁修改《优待条件》,并没有经过国会程序。
通过“大妥协”产生的民国北洋政权最终走向了分裂,成为进一步革命的对象。在新旧共和势力的争斗之中,“革命”成为日益神圣的词汇,而民国复杂而暧昧的建国历程也一再被重新改写,成为革命党人力量过于弱小及政治不成熟导致革命果实被立宪派与旧官僚“窃取”的故事,这就从复调音乐变成了单一的主调旋律。《清帝逊位诏书》被遗忘,也就成为自然的结局。
三、“大妥协”与革命世纪
上文分析了《清帝逊位诏书》何以招致被遗忘的命运。但如果逆着传统革命史的叙事,将《清帝逊位诏书》视为可与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等量齐观的事件,象征着和平、理性、协商、妥协、改良,而将之后的继续革命视为对这个事件所开启的宪政传统的“背叛”,又是否能站得住脚呢?这种解释在我看来已经走得太远,其对1688年革命的解释本来就受到辉格党史学的过大影响,对1911-1912大妥协的解释更是加入了太多主观愿望。
1688年“光荣革命”被许多中国学者认为是一次理性而平和的宪政变革,代表着英国式的渐进主义精神。但这种推崇本身往往本身就受到了辉格党史学的较大影响——在革命后的辉格党史学家看来,这次革命实质上是一场守成的革命,它并没有创造新的权利,而只不过是捍卫了英国自由的古代宪法。 但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注意:一、主张英国存在一种严格限制王权的“古代宪法”的,主要是辉格党人士;托利党人士在中世纪以及近代早期的历史中看到的更多是国王的神圣专有权力(prerogative)。这种党派的分裂本身表明在1688年革命之前,君主权力与议会权力的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之中。二、1688年革命绝非辉格党人宣传的那样是一场平和的上层精英革命,革命动用了枪杆子(引进荷兰军队),在革命过程中,议会也曾放纵新教徒对作为詹姆士二世执政基础的天主教徒展开了残酷的清算,因此,这也是一场充满群众暴力的革命,只是这种群众暴力被后来的历史叙事抹去了;三、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将1688年革命看作与前后历史“绝缘”的孤立事件。不能忘记“光荣革命”前的内战、共和国以及王政复辟时期的动荡,以及1689-1690年詹姆士二世以爱尔兰为基地、联手法国而展开的王位复辟战争。1688年革命作为单个事件并未制造出像法国大革命那样的动荡,但如果将整个17世纪综合起来看,Christopher Hill将之称作“革命世纪”并非不恰当。
而即便我们暂不对辉格党史学提出异议,对1911-12“大妥协”与“光荣革命”之间的类比也缺乏厚实的根基。无疑,两个事件中都有大量妥协的成分,但并不是所有的妥协都是同类的。在“光荣革命”中,辉格党人与托利党人面对试图搞天主教复辟的詹姆士一世,达成了难得的一致意见,共同赶走了詹姆士一世,并在革命后在王权与宗教两大问题上达成了实质共识。也正因这种实质共识,“光荣革命”得以开启英格兰接下来数百年的国内和平。但1911-1912年的“大妥协”并没有开启太平。它就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形成了有意义的共识,但对于共和建设该如何进行,并没有达成真正稳固的共识。它最终达成的是一个高度不稳定的政治结构:北洋集团成为民国政权的主导者,却需要受到革命派所开启的法统的约束。不管今天的解释者对《清帝逊位诏书》的宪政意义作了多么令人目眩的解释,北洋集团“借壳上市”导致它无法直接在政权正当性问题上直接和全面地诉诸《清帝逊位诏书》,这是一个事实。除此之外,“大妥协”本身也不包含对晚清开始、并由辛亥革命完成的地方封建化格局的解决方案。当袁世凯试图建立中央权威,着手进行“削藩”,马上就威胁到了南方革命党人的生存,过渡时期形成的妥协格局随之分崩离析。
谁应对妥协格局的失败负责呢?传统革命史将责任归结于袁世凯的独裁野心,而晚近的“后悔史学”则更多地将之归结于孙文以及南方革命党人。两种史学虽然立意不同,在这个问题上却呈现出一个共同的解释路径:妥协格局无法持续,是因为有些人“觉悟”不够高。但需要问的问题是:一个需要高度依赖当事人所谓“觉悟”来维持的妥协格局,足以为新秩序奠定坚实基础吗?事实上,中国二十世纪革命史上并不缺乏协商与妥协。我们至少还可以举出1923-1927年的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及1945-46年各党派围绕建立联合政府而展开的协商。第一次国共合作在孙文在世的时候顺利进行,但在孙文逝世后国民党精英争夺继承权的斗争中,随着国民党左派在斗争中失势,原本即反对孙文联共的国民党右派就再也无法容忍共产党作为“党中之党”的地位,大屠杀很快发生。1945-46年协商的核心问题是军队问题,而这其实是一个死结:对于1927年大屠杀记忆犹新的共产党来说,放弃军队就意味着重蹈覆辙,这与1913年革命党控制的南方数省抵制袁世凯“削藩”是同一道理。人皆有求生之本能,当生死存亡悬于一线时,要求当事人牺牲自我而成就大局,实在是不现实的历史评判方式。
我的主张是重新设置中国近代革命与建国的参照系,不应只参照一个国家,而必须在不同问题上参照不同国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理解二十世纪中国在经历帝国秩序的大崩溃之后,面临着的是何等困难的重建任务:
一、在皇帝这个链接各民族的纽带断裂之后,中国面临着分裂的危险,而这是英国、法国、美国革命中不存在的维度——对英国而言,17世纪的英格兰和苏格兰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王国,无所谓分裂问题;对法国而言,在波旁王朝的统治之下,法国的统一已经稳固,革命并不会危及这个基础;对美国而言,独立革命本来就是一场从英帝国分离出去的行动。在这个问题上,也许1917年的俄国革命更值得我们参照,因为无论清帝国还是俄罗斯帝国,都是民族同化尚未完成的多民族帝国。但俄国十月革命的革命者是主动摧毁这个庞大帝国,而中国的革命者却从仿效美国独立战争转向了全面继承帝国疆域。在多民族大陆帝国的基础之上建立现代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尝试。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都遭遇了失败,俄罗斯帝国在解体后通过苏联实现重建,但最终在1990年代初解体。
二、辛亥革命完成了从晚清开始发展的“军省割据”,各省自拥军队,形同独立王国,帝制时期链接中央与地方的官僚体制也已经瘫痪。而英、法、俄三国革命中,不同势力争夺中央权力,但并没有形成军省割据局面。北美革命是新建十三个国家,独立原本就是目的,分国并非病灶。独立战争时期招募的志愿军在战后也很快解散,十三个国家在重新联合的过程中也没有受到军权的过多干扰。而在辛亥革命之后,无论是名义上的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实力派,都以自己的军队为后盾,枪杆子的分散就使得秩序的重建变得非常困难。
三、从政治精英集团的构成来看,中国辛亥革命后形成的是军-绅政权,但军权是分散的(即便是袁世凯也从未真正统一过它),士绅也不是一个统一的社会阶层,因此政治权威从实质上出现了碎片化。这一局面比英、美、法、俄更加严重。英格兰与北美殖民地的有产阶级政治整合较好,虽然在英吉利共和国时期,曾出现了军人与代表有产阶级的议会精英之间的矛盾,但随着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军人很快不再是独立的政治势力。法国缺乏像英美那样稳固的社会领导阶级,不同社会阶级都试图掌握中央政权,从而引发持续动荡。但即便是法国,也没有出现中国的政治权威极端碎片化的情况。至于俄国,在布尔什维克主动推进的帝国解体之后,国内所发生的阶级战争主要还是围绕中央政府控制权而展开的斗争,并没有很强的地方主义维度。
四、或许惟一一个中国可以不必“诉苦”太多的方面是国际政治环境。辛亥革命爆发之时,欧洲列强正在处理摩洛哥危机,无暇在中国问题上投入很多精力。 在此之前,列强在中国也形成了某种均势,排除了单个列强“鲸吞”中国的选项。在法国、俄国革命爆发之后,存在着强大的外国干涉军与旧制度势力的结合,国内的秩序重建面临着沉重的国际政治环境压力。相比之下,英美因为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在革命过程中受到的地缘政治压力相对较小。但在这个方面,中国也有一个因素是其他四国在程度上难以企及的,那就是国内不同政治势力与外部列强的广泛结合,各地军阀有其列强支持背景,就连革命党人也频频借助列强力量——比如说,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背后一直晃动着日本的身影。
什么样的协商和妥协能为一个国内民族关系复杂、缺乏成型的社会领导阶级、军权高度分散、地方主义盛行、国际环境恶劣的国家奠定坚实的共和政治基础呢?1911-1912年的“大妥协”只是匆匆地进行了政权过渡,但没有对这些条件和环境作出全面回应。站在共和旗帜下的两拨政治精英连共和政权从哪儿来都没有统一的说法,对未来向何处去更缺乏真正的共识。在今天看来,他们之间合作的失败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在人类历史上,类似的合作很少成功过。“大妥协”产生的是一栋共和“烂尾楼”,而后续的革命,可以说是拆除不牢固的地基,重新为共和奠基的努力。它固然没有为这栋“烂尾楼”添砖加瓦,但也谈不上是对既有宪政传统的背叛,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个传统还只是一个未能找到身体的游魂。
四、尾声
在今天,为何又要重提《清帝逊位诏书》与1911-12年的“大妥协”?因为单一的主调旋律过多地体现了历史的“胜利者”的自我肯定,它在埋葬失败者的糟粕的同时,也同样可能遮蔽了他们的一些可贵探索。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清朝的多民族国家传统是自然延续下来的;相反,这种延续性是需要通过行动创制出来的。1911-12年间的“大妥协”在历史的大断裂中,为我们保存了必要的国家连续性,功不可没。
但我试图恢复的复调音乐又并不是对主流的单一主调旋律的简单逆转,不是要将对“革命彻底性”的赞美变成对妥协或协商的赞美。毕竟,明白无误的事实是,这场妥协并未成功催生出稳定持久的共和秩序:北洋政府的中央集权努力未能完成对中国的政治整合,国民党也没有做到这一点;直至1949年,中国才出现能够真正有效统治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共和政府。因此,在清帝逊位系列诏书中开掘一种英国式的1688年“光荣革命”的传统不会成功,它反映的与其说是历史真实,还不如说是研究者的主观愿望。与其过快地赞美不成功的妥协或协商,还不如去细致地探讨为何种种妥协或协商均无法达到政治整合的目的。在此意义上,讨论清帝逊位诏书与“大妥协”,只不过是探讨二十世纪中国国家重建历史经验的一个环节,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展开。
这一系列作品包括拙作“大妥协:清王朝与中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杨昂:“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郭绍敏:“大变局:帝制、共和与近代中国国家转型”,《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高全喜:“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清帝《逊位诏书》”,《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汪晖教授为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撰写的序言《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将其区域研究的方法论引入对1911-1912年“大妥协”的分析,更是这一问题上的重要文献。
笔者曾参加过几个研讨会,都有师友对清帝逊位系列诏书的重新出场提出自己的疑虑,常见的问题是:它们很快就在历史上被边缘化,是否表明它们原本就不那么重要?是否值得给它们过高的评价?
See Rawski, Evelyn Sakakida, The Last Emperors: A Social History of Qing Imperial Institu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pp.7-8. James L. Hevia, Cherishing Men from afar: Qing guest ritual and the Macartney Embassy of 1793.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5.pp.31-56. Peter C.Perdue,China Marches West:the Qing Conquest of Central Eurasia,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1-4,pp.335-336,p.523. Laura Hostetler,Qing Colonial Enterprise: Ethnography and Cartography in Early Modern China,Chicago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Mark C. Elliott, The Manchu Way: The Eight Banners and Ethnic Ident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但黄兴涛指出,康熙中叶以后,清朝皇帝的多重身份中,其作为“中华皇帝”的身份成为最高也最重要的身份,笼罩其他身份。参见黄兴涛:“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载《中华读书报》2010年10月27日。杨昂也指出,清朝皇帝的多重身份很大程度上是“新清史”学者学理拆分的结果,清朝皇帝使用的是同一个帝号,这与奥匈帝国的哈布斯堡皇帝在奥地利称皇帝、但在匈牙利只能称匈牙利使徒国王有本质区别。参见杨昂:“民国法统与内陆亚洲——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中心”,未刊稿。
杨昂:“中华太平盛世:清帝国治下的和平(1683-1799)”,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从“人民主权”向“民族主权”的转化并非仅仅是历史的偶然。实践中的人民主权并不是古希腊的人民直接统治的民主,而只意味着人民作为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而产生宪定权(constituted power),然后由后者来进行统治。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宪法,都只不过是人民这一政治权威的产物,并不规定人民的本质属性。反过来,为了界定人民,也就需要回到一个“前政治”(pre-political)的视域中去。民族主义正因满足了在“前政治”的视域中界定“人民”的需要,因而成为“人民主权”理论的辅助理论。参见Bernard Yack, "Popular Sovereignty and Nationalism" ,Political Theory, Vol. 29, No. 4 (Aug., 2001), pp. 517-536。
参见黄兴涛:“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载《中华读书报》2010年10月27日。
Gang Zhao, "Reinventing China: Imperial Qing Ideology and the Rise of Modern Chinese National Identity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Modern China ,2006, 32, 1: 1-28
在蒙古与西藏,新政推行过激,损害了当地王公贵族与僧侣的利益,反而成为民初边疆分离主义的潜在原因之一。
试以脱离大英帝国自立的美国为例,在独立后不久的1812年英美战争期间,新英格兰地区的联邦党人就曾密谋将新英格兰地区从美国中分离出去,See James Banner, To the Hartford Convention, Knopt, 1970。而1860年代的内战更是美国南方各州的分离主义运动。在中国,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之后,外蒙和西藏相继出现分离主义运动;在俄国,1917年二月革命的发生加速了境内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10月革命之后,俄罗斯帝国更是进一步解体。
参见张永:“从‘十八星旗’到‘五色旗’辛亥革命时期从汉族国家到五族共和国家的建国模式转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2期
傅启学:《六十年来的外蒙古》,台湾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页。
转引自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页。
对“大清”与“中国”的刻意区分,正是许多新清史学者所持的立场,最近的代表是柯娇燕(Pamela Crossley)在2011年10月9日《华尔街日报》上发表的文章China's Century-Long Identity Crisis,文章称中国是清帝国的一部分,中国人对清帝国的反对与对大英帝国和法兰西帝国的反对属于同一个性质。 在这里,柯娇燕将“中国”与“汉”相等同。但以单一民族国家的模式来想象中国是错误的,帝制时代作为政治正统的“中国”观念本来就并非以族群为核心,而是基于一整套超族群的礼仪与制度实践;清朝入主中原之后,更是以“中国”来称呼朝廷治下的所有区域,这为后来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概念奠定了基础。汉民族主义在晚清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赋予其何种意义,却不能脱离历史的语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页。
参见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109页。
对诏书起草过程分析尤详者,参见杨昂:“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
对诏书文本分析尤详者,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蒙文通指出:“‘革命’、‘禅让’、‘素王’本来就是三位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学说”。转引自刘小枫:《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三联书店,2000年,40页。
对“统治权”概念的梳理,参见钱宁峰:“‘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在中日两国,“统治权”有时被等同于“主权”,又时候又指从“主权”派生出来的具体统治权力。“主权”绝对而不可分,而具体的统治权力却是可分的。
参见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109页。
参见杨昂:“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
博丹:《论主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博丹:《论主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页。
喻大华曾探讨过清朝偏安东北的可能性。参见喻大华:“《清室优待条件》新论——兼探溥仪潜往东北的一个原因”,载《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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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经略网刊 时间:2012-11-28 22:42:00
也许会有读者会提出疑问,认为我的分析完全基于反事实(counterfactual)推测,因而缺乏客观性。然而韦伯早就指出过,对历史因素的意义(significance)的评估不可能离开反事实。参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135页。
我将1912年2月12日清帝逊位至2月15日袁世凯当选南京政府临时大总统期间视为两个临时共和政府的并立时期。南方的临时革命系从革命而来;而袁世凯领导的北方政府当然并非来自革命,但将之视为清帝授权成立,在共和法理上有不通之处。因共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需在“人民”或“国民”,不能基于逊位君主的授权。我将北方临时共和政府的基础仍解释为民意,唯此民意系由清帝系列诏书影响而来。详细探讨,参见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5页。
杨昂、郭绍敏以及高全喜都认为袁世凯领导的民国政府是南北两个政府以及不同正当性来源的叠加,但未能强调北方法统被南方吸收这一法律事实。
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决案汇编》,汇编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中华民国资料丛稿·大事记》(第一辑), 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53页。
转引自白焦:《袁世凯与中华民国》,中华书局,2007年,第23-24页.
袁氏的声称并非毫无事实依据。北方军队本来就大多服从袁的领导,而由蒙古王公组成的蒙古联合会也曾致电南京临时政府,推举袁世凯。对于蒙古王公电文,孙文曾于2月13日回复称:“(蒙古王公)来电荐举慰庭君,微执事等言,文岂忘其夙约?” 参见孙文:“复蒙古联合会蒙古王公电”,《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 卷,页98。然而,北方政府本身并没有正式的“推举”程序。
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转引自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1页.
正如麦考莱指出:“The change seems small. Not a single flower of the crown was touched. Not a single new right was given to the people. The whole English law, substantive and adjective was……exactly the same after the Revolution as before”. Macaulay, The History of England, Vol.III, p.1308-9.
Steven C. A. Pincus,1688: The First Modern Revol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254-77.
参见Christopher Hill, The Century of Revolution:1603-1714,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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