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庸”既是儒者“心法”,也是儒者治国之法门;既是个体意义上的道德,也是大法之原理,政治从来都是利益的冲突,利益的冲突会造成权利的失衡,儒家的政治理想就是要实现“中庸政治”,亦即“中和政治”。故有“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又有“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这就是“儒家宪政”的核心,为此有科举、监察、直诉,道统等制约。
在《礼记·礼运》中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如果细心考察,我们会发现在“七教”调整的这些政治和血缘关系中,每个人面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对等的,如“父慈”是“子孝”的前提,同样“兄良”也是“弟悌”的前提;“夫义”是“妇听”的前提;长惠是幼顺的前提,朋友以信交,宾客以礼待。由此建立了中国风俗教养式的个人“权利”模型,其目的也同样是通过教的方式,建构“互敬互爱”之社会和个人生活方式。但是这也只具有心理道德的抽象性质,仿佛没有外在程序化了的规定。从实体内容上看,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和平等的,在这种双向的和平等关系没有被细化为法律的情况下,它容易让人理解为“道德风化”之类的东西。比如“君仁,臣忠”是很难用法律来规定的,因为与抽象的道德相比,法律最大的特点稳定而具体,仁和忠的君臣关系,恐怕还需要一部“宪法”来界定,君何以“仁”?臣何以是“忠”?所谓“仁”和“忠”,只能是孟子所说的“亲亲,仁也”,或者孔子说的“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之类的
[1]。因此,父子关系之“父慈,子孝”,兄弟关系之“兄良,弟悌”,夫妇之间的关系之“夫义,妇听”,兄弟之间关系之“长惠,幼顺”等等这些抽象的道德名词,最多只能转变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和“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妒嫉,恶疾,多言,盗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之类的法律。即使是这些概念作为法律词语,本身也极为抽象,缺乏精确的界定,这些法律的道德风俗性特征极为明显,而且从
历史上的司法适用来看,上位和下位之间也难以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双向性和平等性。
2、“中庸政治”与顶层的“中和”制度设计。中国古代的“王道”政治本就是“中庸政治”,“王道政治”要求在天——地——人之间真正实现其“一贯以三”的贯通,所谓“一贯以三谓之王”, 即天命——性——道——教的贯通,“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历史上中华法系在制度上力图贯彻了“儒家法”的“中和”、“王道”政治理想。但是实际上秦以后的中国政治并非完全如此,这说明是否是“儒家宪政”受到法家极权政治的影响,形成“外儒内法”的结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中和政治呢?明朝胡惟庸案杀3万人,蓝玉案杀1万5千人。明朝虽然在下层坚持了儒家风俗性政治和风俗性法律的传统的“中和”特质,采取了一些发动群众制约官府的做法,而其顶层却并无“中和”的制度设计,一个“极”字下是不可能实现“中和”和“中庸”的,这样的历史的教训已经不少了,因此我们可以说极端政治本质上都是一种违背了儒家理想政治的制度模型。
3、“中庸政治”的困难在于需要有一种能够实现它的恰当的形式。孔子说的“当今之世,志古之道”,所谓“志古之道”,就是中和之治,朱熹认为《中庸》“忧深言切,虑远说详”,在当今中国,如何不再出现极左或极右的状况,这需要中国人重新思考政治的本质,无论“社宪”、“泛宪”、“马宪”,还是“无宪”、“人民民主”。我以为能够实现“中和政治”的形式,就是最好的政治。世界范围内的宪政运动已经持续了很久了,形成了普遍性的价值观念,自由、民主、平等、权利这些概念成为现代社会条件下基本的政治诉求和经济诉求,也是近代中国人变革的动力,这一点对于稍知近代史的人都是没有疑问的。至于如何实现这些政治诉求,则需要我们积极探索,那种仍然以政治意识形态来划定是非的做法,不加分别地一概说“宪政的关键元素是资本主义”的论断定然是武断的,也是不尊重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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