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官员公安机关适合介入吗|时事话题_凤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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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5.09.28
对举报官员公安机关适合介入吗
[url=]作者:吴元中[/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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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仅不宜对被举报人涉嫌诽谤方面的犯罪予以介入,即使对举报行为中存在涉嫌公诉的犯罪,也应当有先有后,在纪检部门对被举报事项调查结束后再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针对武姣姣对河南辅仁药业集团董事长朱文臣严重超生、包养情妇、贷款诈骗、侵吞国有资产等6项内容的实名举报,近日辅仁药业连发两份声明,称举报内容无任何事实依据,“不法分子非法获取该公司商业机密及朱文臣本人和家人的个人信息,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当地警方表示,已就该公司反映情况介入调查,是否已立案等情况尚不便透露。(《京华时报》9月26日) 辅仁官方为其董事长个人进行回应是否合适不说,这样的声明毫无疑问是不足为训的,当初刘铁男被举报时,国家能源局的新闻发言人不也是义正词严地进行驳斥并表示采取法律措施吗?对举报事项不予承认根本就是人的一种辩护和自保本能。实际上,由于对官员进行实名举报不仅有被他们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风险,近来接连发生的有关部门不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反而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等罪名对举报人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事件,更让人感受到了举报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如果没有确凿的违法乱纪事实,并抱着鱼死网破的决心,相信谁也不敢轻易举报。 在该事件中,辅仁官方接连发表声明后举报人又发公开信,重申每一项举报内容都属实,并对辅仁“非法获取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等内容进行驳斥。虽然在这种你来我往的论战中不易让人看出谁是谁非,但从辅仁对举报人非法获取公司商业机密及朱文臣家人个人信息的指责中,似乎表明举报人确实掌握了相关信息,她的举报不可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实,通过近来频频发生的举报官员事件,人们对官方做法的关注已经重于举报是否属实,因为这涉及到究竟是鼓励还是打击举报,所以有必要对纪检部门还未对被举报人调查而公安机关动辄就对举报人立案调查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众所周知,举报人不是调查部门或侦查机关,而是像武女士驳斥辅仁声明时所说的那样,“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所以举报的性质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但凡认为相关官员有违法乱纪的嫌疑就可举报,能提供线索和证据会有助于相关部门破案、查明违法乱纪事实,那当然更好。但不管怎样,举报人并不能代替调查部门或侦查机关,很多证据个人也是无法像调查部门那样能轻易取得的,因而无法要求举报内容必须属实,更不能要求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那本来就是调查部门的义务。也正是因此之故,刑法才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陷罪。 因此,出现举报后应当先由相关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调查,调查被举报人有无相关违法乱纪行为,而不是上来就调查举报人是否捏造事实。相反,像近来一些事件那样不是先对被举报人调查,而是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立案进行是否“造谣”、诽谤被举报人的调查,就无异于把被举报人假设为无辜者并把举报人视为犯罪嫌疑人,就会客观上把举报行为视为一种犯罪予以打击。这显然是黑白颠倒,不仅对公民依照宪法行使监督权造成震慑,使人不敢行使,更会因为把被举报官员假设为不会违法乱纪之人事实上否定公民的监督权。这分明违反宪法,应当引起人们的深思和警惕。 无可否认,也会有人以举报之名行诬陷之实,但不能因噎废食、把举报都当成犯罪进行怀疑。不仅如此,即便是诬陷也应按照正当程序进行认定和追责,公安机关不能直接立案追责。毕竟,不经纪检部门立案调查,上来就对举报人立案,会非法保护被举报人而打击举报不说,公安机关有什么理由怀疑是诬陷而不是正当举报?而对官员举报是否属实有调查权和认定权的不是公安机关,是纪检部门,公安机关是不应介入的。所以,按照正当程序,即使是诬陷的,公安机关也不能先入为主,只能在纪检部门作出举报不实的结论后才能立案追责。至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更属于当事人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违法替代受害人进行追责。否则,就构成滥用职权。 即便像该事件这样,举报行为被指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方面犯罪,也应当在对被举报人调查完毕后再对举报人立案调查。一来这样做有助于防止被举报人滥用职权打击举报人,避免对举报产生“泼冷水”效应;其次,相比于对被举报官员个人信息的侵害,官员违法乱纪是对权力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就像“民事服从刑事”一样,前者应当服从后者;再次,有助于避免纪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立案发生“调查打架”;最后,如果举报事项认定属实,举报人即使非法获取被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如果只是用于举报而没有用于其他方面的故意,也应因为是提供违法乱纪线索不予追责,这显然只有在举报调查结束后才能进行。 总之,公安机关不仅不宜对被举报人涉嫌诽谤方面的犯罪予以介入,即使对举报行为中存在涉嫌公诉的犯罪,也应当有先有后,在纪检部门对被举报事项调查结束后再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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