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的《公告》,平添了被告行建者不善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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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歌会网作者:江风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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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的《公告》,平添了被告行建者不善的形象
——我诉建行福建省分行焦点问题之一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
建行福建省分行2015年3月10日向福建省消委会作的《关于客户林万禄反映年费问题的回复》称:“一直以来,我行均严格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于收费前一个月”“公示”。公示也好,公告也好,自2014年5月29日知道建行在我的账户内扣收账户费开始,我花4个半天上省图查阅建行有关年费、小额账户费、账户费的相关资料,仅查到登在2005年8月1日福建日报第11版上的一篇内容关于小额账户费,建行福建省分行的一则《公告》(下简称8.1公告)。9月28日建行福建省分行以被告身份提供的唯一一份力图作为被告“各项收费”依据的、也是这则《公告》。既然这则《公告》担当的使命这么重大,有必要作个点评。
一、形式观察。
1、《公告》只选择刊登在多为行政办公场所所订阅的福建日报上,广大群众因没有订阅而没有看到《公告》。
2、《公告》没有标题,光溜溜的“公告”二字,不知所云,多为浏览报纸的人所弃阅。
3、公告一天,这是最少的选择,还有比这更少只刊登半天的吗?即使这样,建行仍然吹牛“保障客户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说到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有建行的告知义务。说到这里,问被告一个问题:这则《公告》用来证明小额账户费,同时也能证明年费、账户费吗?现在“年费”有否“公告”过,不见被告说过“有”,按照被告的逻辑,可否就以此认为扣收“年费”没有根据?
二、没有服务内容的收费是非法收费
《公告》的内容共 5条:明确定义、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优惠措施和范围、执行时间,为什么唯独没有服务内容?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没有服务内容的收费是非法收费。
三、小额账户费是对年费的重复收费。
建行以“结合同业收费规则”为名开收年费以后,于2005年9月21日开始,率先在全国开收小额账户费。小额账户费与年费,针对的都是同一个东西,但是,被建行称为“创新之举”(2005-05-12 来源: 新华网《目的不在收费--建行负责人回应小额账户收费问题》)。
“创新”在哪里?
“创新”1,重复收费:在建行的说法中,年费、小额账户费都是账户管理费。年费是以一年一个时间段收费,小额账户费则以一个季度作为一个统计期,收费3元X4/年,在一年年费 10元的基础上,对日均存款余额低于300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重复收取12元/年的小额账户费。
小额账户费是对年费的重复收费。
“创新”2,建行对效率的追求,建立在岐视性收费政策基础上,用建行的话说,是从“提高效率出发”实施的一个创新之举。建行“创新”的小额账户费,是用来惩罚穷人的,对于存款不多、日均存款余额低于300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要按季加收3元 。
“创新”3,建行将小额账户费的推行称为“充分兼顾不同客户群体的服务需求”。建行善写“反书”,把加重穷人的负担,以至作清户处理,说成是一类客户的“服务需求”,要么纳贡,要么清户,美其名曰“价格机制优化客户结构”。
四、自动扣收就是监守自取
《公告》称:2005年9月21日及其以后每季度未月的21日,我行将从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中自动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第一个问题,建行“自动扣收”的权利从何而来?
1、国家的法律、法规授权吗?
2、合同的约定吗?
3、交易习惯吗?
统统不是!
第二个问题,客户与建行之间都有约定:凭“密”支取。客户要取钱,要拿上支付工具、输入密码,验明身份;建行未经原告(本人)输入密码授权的情况下,一次又一次一共14次,,3元、10元以“五费”的形式从原告账户内取走119元,是建行掌握并擅自动用了原告的密码,还是建行系统具备不用客户密码可以任意从客户账户内取钱的功能?
保障客户账户内现金的价值安全,是建行应当恪守的义务。自动扣收就是监守自取,任意侵占客户的财产,既不用协商,也不用告知,《合同法》在建行那儿不如一根葱,360行,还有谁有建行这么牛逼?
五、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建行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客户
《公告》称:扣款时,当账户余额不足扣划账户管理费时,按账户实际余额扣收,并在以后的每月对以前未扣足部分进行补收。在扣款日未能全额扣款的账户,如该账户自首次欠费日起半年内没有发生业务,将作清户处理。
首先,《公告》作出的这个要约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原消法第24条)之规定,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的内容无效。
在银行与客户的格式协议中,规定“银行为统计分析、内部管理,营销自身业务之目的,有权使用客户资料”。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根据这个规定,银行表达要约声明不能通过行为方式,就是说不能通过“主动扣收”方式来收取客户的年费 、小额账户费,而要“使用客户资料”通过电话、信函“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协商。因此,建行《公告》的“主动扣收”,违法又违约。
事实上建行持有客户的姓名、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按照民诉法,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建行持客户的信息而不使用,用公告的方式一晃而过,制造的就是客户的不知情,建行才可能收得到钱,建行就是专收客户不知道的钱,越多的客户不知道,收的钱就越多。这就是建行所谓“主动扣收”、抢钱在先的直接动因。
由于银行间的竞争,客户手上都有多张这样那样的银行卡,这是银行竞争的产物。我们知道,作为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合同,必须是储户在需要时自己到储蓄机构要求储蓄机构支付本金和利息,但储蓄机构不得主动要求存款人支取存款。如果储户怠于行使自己债权,储蓄机构只能任凭客户的存款留存在自己的账户内,这就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储蓄原则。建行《公告》的所谓“清户处理”,荒谬透顶。从投诉情况来看,许多客户不在意间账户余额被扣光,账户突然少了钱,陷入建行设置的“先扣余额,再补收未扣足部分”的被收费陷阱,抢尽了普通老百姓账户余额的现金,却失尽了人心。
六、被告以这篇《通告》作为收费依据无效
《公告》开篇就说:“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向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2003】3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精神,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部署,我行将对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并执行特定的活期存款利率”。
在这一段话中:
1、“我行将对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我行”是谁?《公告》署名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但是,该分行无权定价,这是无可争议的。
2、“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2003】3号令)的精神”。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根据《暂行办法》的精神”,不是说“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
那么《暂行办法》20条:
哪一条有开收年费、小额账户费的意思表达?
哪一条有将年费、小额账户费作为收费项目的规定?
哪一条明确地说“年费、小额账户费属市场调节价?
哪一条明确地说“年费、小额账户费由总行统一定价?
一句话:无非是假借“暂行办法”对非法收费进行包装。
3、“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部署”,这里只说“统一部署”,没有直接告诉人们谁定价?
2015年3月5日,本人以《年费、账户费的“出生证”在哪里?》为题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投诉建行福建省分行。7月3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立案,7月11日、8月19日两次向法院提交《责令被告提交书证申请书》,直到9月28日建行福建省分行才提供这一份《公告》。可是,一纸一天的《公告》不能作为被告扣收“五费”的根据。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被告的这一篇《公告》作为收费依据无效。
七、《公告》讲的小额账户费的收费对象是谁?
《公告》称:“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是指在统计期内日均存款余额小于300元(不含)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公告》讲的小额账户费的收费对象十分明确地指着“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原告的账户种类属于卡折一体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与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在账户标的和功能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标的是个人现金,功能是现金的存、取,不得转账结算;
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又称结算账户)的标的是个人资金,其功能是转账收付和现金的存取。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特意备注“此折已配卡 请妥善使用”,证明了它的特殊性。
到目前为止,被告就年费、账户费、小额账户费等的收取,没有一个文件有明确的说明,其收费对象包括龙卡储蓄卡,包括卡折一体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者专为龙卡储蓄卡、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业务制定收取年费、账户费、小额账户费等费用的规定。是被告,利用了消费者对银行服务存在着比其它行业有着更大、更多的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恶意杜撰,超出其《公告》声明的收费范围,把龙卡储蓄卡、人民币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给一锅煮了,造成了银行乱收费极度混乱的状态。
《公告》,平添了被告行建者不善的形象。
本案原告:退休工人 林万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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