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yjg4486 发表于 2016-3-18 08:36

“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

                  

近又闻“恶意讨薪”事件被公审。发现10年本人的一篇博文还没过时!

                     “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
                              三四斋主
                            2006年10月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花了大量篇幅,描述英国资本家残酷剥削工人的情况。马克思引用英国“各种调查委员会”向议会报告材料,展示资本家疯狂剥削工人、虐待妇女和童工的情况,工人生活工作条件恶劣不堪,工作时间达14~18小时。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附录了一八535年英国童工调查委员会一个资料,上面记载着工厂主竟然“雇佣两岁到两岁半的儿童干活”。
    多年前初读《资本论》,读到这些章节时虽然十分震惊于文中的史实,但总觉得那些150多年前的“陈谷子烂芝麻”,离我们很遥远,现代资本主义也不会再有。但是,10几年后当我们重温《资本论》时却发现原来的想法多么的天真!
试看今日之中国,一个半世纪之前的英国例子不是正在中国某些地方重演吗?说重演应该是太轻了。英国调查员的材料还没有说到干活不给钱的事。看我们经常看到民工“讨薪”:辛苦卖命完,资本家不给工钱,生活无着,甚至连回家的旅费都没有,被逼走投无路,我们的工人阶级无赖只能采取一些“过激”的“讨薪”方法:自杀跳楼有之,静坐围堵办公室者有之;近又闻更“绝”的讨薪法:“拍卖妻子的乳房”!这些讨薪的“新招”,听起来有些“荒唐”。为了讨薪,他们为什么要做甚至不惜丢了性命的“荒唐”之事?
但仔细想想,“讨薪”本身不就是很荒唐的吗?做工领薪,天经地义,为什么要“讨”?不能正常领薪,要去“讨”,已然是荒唐的了;讨而不得,有的受辱挨打;求告无门,欲哭无泪;不得已作出些“过激行动”,还被某些当权者戴上“恶意讨薪”的帽子。咱们首都公安局不是就制定了一项规章——严惩“恶意讨薪”者——吗?为什么不是严惩“恶意欠薪”者?
实际上,在这点上,我们在某些方面还真的还不如老牌资本主义英国。不错,英国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确实出现过马克思描述的工人阶级的悲惨状况。但马克思描述的那些悲惨的工人血泪史的“史料”是谁提供的呢?是记者,还是工人的“举报”?都不是。而是英国政府组织的“各种调查委员会”向议会提供的“调查报告”。“调查委员会”的将调查报告呈给议会后,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工厂法等,对诸如童工、女工及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制,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人的状况。实际上马克思对英国政府能够在发现问题后能够采取措施遏制工人的状况进一步恶化,给与了相当的肯定。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的“序言”中马克思针对德国的情况,如是说到:“如果我国(德国)各邦政府和议会像英国那样,定期指派委员会去调查经济状况,如果这些委员会像英国那样,有全权去揭发真相,如果为此能够找到像英国工厂视察员、编写《公共卫生》报告的英国医生、调查女工童工受剥削的情况以及居住和营养条件等等的英国调查委员那样内行、公正、坚决的人们,那末,我国的情况就会使我们大吃一惊。柏修斯需要一顶隐身帽来追捕妖怪。我们却用隐身帽紧紧遮住眼睛和耳朵,以便有可能否认妖怪的存在决不要在这上面欺骗自己。”
恩格斯给《资本论》第一卷写的一篇评论也能证实这点。恩格斯发表在1868年1月21日“ 新巴登报 ” 第20号上的评论中说:“请拿英国的委员会的调查,例如关于各工业部门劳动条件的调查来看看。这里所听取的,不仅仅是工厂主和工头,而且还有工人,连小姑娘都包括在内;并且所询问的不仅仅是他们 , 而且还有医生、治安法官、神甫、教师以及凡是能够提供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情况的人。而且每一个问题和每一个回答都用速记记录下来,逐字地刊印出来 , 全部材料附以委员会据此而写的 带有结论和建议的报告。这样,报告及其材料 一起具体地表明了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履行 了和怎样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就使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偏私的态度大大地发生困难。……随着工商业自由的扩展, 妇女和儿童的劳动时间受法律限制的情况也就更加普遍,从而几乎所有一切的工业部门都在政府的监视之下……关于1867年这最后一项法令的 意义,可以由下面这一点来判断 :这项法令把不下于150万的妇女和儿童的劳动置于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之下。”
现在来看看我们处理这样的事。9月2日本写了篇《“富士康事件”敲响了什么样的警钟?》发于本博客。所谓“富士康事件”又戏剧般地由双方“剑拔弩张”到互相“握手言欢”,弄得看客们一时反映不过来究竟是怎么回事。
针对这个事件,2006-09-05的《中国青年报》一篇评论发出了如下疑问:“在双方简短的联合声明中,没能读到任何关于真相的解释:引发诉讼的那篇报道是否属实?“被机器罚站12小时”的现象到底有过没有?那些工人的收入到底是多少?触目的只是双方互致的一连串“敬意”、“歉意”以及“善意”表白,颇有些“不打不成交”的意思。看其中浓浓的“和谐”气氛,让曾经特别关注此案者感到很困惑:你们双方到底谁对谁错了呢?而我们的知情权又在哪里?……如果报社自信报道内容是确实的,就理应坚持公理,为劳工鼓与呼,直到富士康向公众“低头”、向劳工作出补偿为止。这是对自身尊严的维护,更是对“求得真相”这一媒体天职的坚守;而如果报道不属实,则报社也不能恃话语权强大,谋求“和解”了事,而是应该勇敢地向富士康和公众道歉。”
这些疑问确实又弄清楚的必要,但对于资本家的狡诈,对于《第一财经》的“软骨”,其实是在意料之中的。资本家狡诈和贪婪是资本的本性使然:为了利润最大化,在不受到制约的前提下,一定是不择手段。《第一财经》的软骨,肯能因为现今的“媒体”是“半企业化”、“半官僚化”的,它们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有自己的生存法则;充当舆论监督或者本来只是其“营利”的手段;当手段与目的冲突时,自然舍手段而取目的;或者说明定它们受到什么压力,也未可知。它们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与正强势资本家“抗衡”,来呐喊出工人兄弟姐妹的心声和委屈,是不难理解的。可是,有个更需要弄清楚的疑问: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对此事进行调查?当初深圳的法院对“富士康”对记者的恶意起诉的反应可谓是“雷厉风行”,为何对违反“劳动法”的嫌疑就无动于衷?
英国工人是不幸的,他们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首先领受“命运”的苦难;但英国工人阶级又是“幸运”的,在自己的抗争下,代表资产阶级的政府没有完全不顾他们的死活,通过组织调查委员会了解情况,再通过法律一定程度保障了他们的生存权。我们是社会主义的政府,虽然资本家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当我们的一些地方的工人阶级比之英国当年工人阶级的惨状,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时候,请问我们政府的“调查委员会”在什么地方?关于工人状况的“调查报告”在什么地方?我们的“劳动法”又是如何得到贯彻的?
马克思拿英国的事例要求德国政府和议会对工人阶级的状况进行调查和法律保护,然后说,“如果德国的这看到英国工农业工人所处的境况而为善地耸耸肩膀,或者以德国地情况不是那样坏而乐观地自我安慰,那我就要大声地对他说:这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这里我们也要对某些国人大声地说:马克思讲的英国的事例和对德国当局讲的,“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
据《沈阳日报》报道,2006年9月11日下午,沈河区中山路上两名中年男子的行为,吸引了路人的眼球,一名矮个儿男子手举一张“广告”,上面赫然写着“出卖妻子乳房”几个大字!记者询问价钱,对方却答非所问:“没有办法,实在没钱了,儿子上大学还等着交钱呢!。”记者最终追问到实情:“我并不是真想卖老婆的乳房,我就是想吸引别人的注意,帮我们讨回打工钱!”遇到工资被恶意拖欠的问题时,求助法律,法律沉默,求助政府,政府推诿,求助法院,法院不一定受理。有些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被逼爬塔吊、跳楼等事件时有发生,有些以自杀相威胁讨薪,又会被警方以“恶意讨薪”罪处罚,于是有些人只好出此“下策”。

浪鸥读礁 发表于 2016-3-1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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