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活五百年 发表于 2017-2-23 22:53

搞笑:法官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大嫂是个娘们儿


提示:这是本人为老同学写的一个申诉材料,经整理如下:
内蒙三级法院部分法官精英要求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嫂子是个娘们儿!

  内蒙法院因呼格吉勒图被错杀一案而闻名全国,后又有王立军购粮案再次名扬中华。本人再给内蒙法院添一把火,让全国人民通过这事儿,再次让内蒙法院闻名华夏,让内蒙法院再火一把。

  娘们儿一词,在东北地区,泛指那些已婚的女性。而民间常常调侃那些说话啰嗦的人:【你说了半天,你嫂子还是一个娘们儿】。
  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这么一说,意思是你在法庭提出什么事儿来,你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个事儿是真的。比如上面说的【嫂子是娘们儿】这事儿,如果严格按照这个规定,那就必须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嫂子确实是个娘们儿。这个问题对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就不用证据证明了。为啥呢?因为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不需举证。”用这个条款来推导【嫂子是娘们儿】这事儿,其逻辑关系如下:
已 知 事实:嫂子是哥哥的配偶,已婚女性。
日常生活经验:娘们儿是已婚女性,

结    论:嫂子是个娘们儿。

本人在一个跟开发商的官司中,喀喇沁旗法院、赤峰中法,内蒙高法三级法院的法官,就弄出了这样一个超级搞笑的判决。

案情简介:
经朋友介绍,我花46万元购买开发商预售的房屋,后因开发商未取得开发手续停工,我于2015年9月28日起诉,请求其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请求判决开发商支付一倍购房款的赔偿金46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提供两份证据:1,被告出具的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46万元购房款;2,录像,证明被告承诺2015年10月份交工。
被告提供三份证据:1,旗政府会议纪要,证明工程已批准;2,规划局文件,证明规划已批准;3,土地局文件,证明土地已批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达成购房合意,被告向原告交纳购房款46万元,购买原告开发在建的xxxx房屋,交款时被告口头承诺于2015年10月份左右交房,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开发在建的xxxxx由于各种原因地上建设部分未能及时开工,尚且为完全取得开发商品房所需批准手续。但以我“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开发商存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判决驳回我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我上诉,二审确认其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并以同样理由维持原判。我申请再审,内蒙高法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

本案焦点: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是否需举证证明?


  本案已知事实:三级法院三次审理认定:开发商“尚未取得开发商品房屋所需批准手续。”但却以46万元的价格将其地上建设部分未能及时开工的【未建】房屋预售给了我。同时在诉讼中也未提供其在预售时,曾经告知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任何证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日常生活经验:没告知,就是隐瞒。如果告知了,购房人不会购买,隐瞒了,才能诱使购房人购买,这种隐瞒肯定是故意。
  结论: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而预售,在预售中又没有告知对方自己未取得,故意隐瞒。

二,本案是否存在司法腐败??

   从上面已知事实和法规,任何稍有头脑而不弱智的正常人,都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出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如果开发商向法庭提供了其曾经告知我,他们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了他们确实正在办理的证据,可证其既没有隐瞒,主观上也没有故意。那么三级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然观全案三次审理的证据,均无这方面的证据。是三级法院的法官不知最高法的上述证据规则么?还是他们业务素质不行?如果是在法官遴选之前出现这样的事情或许说得过去,因为这次法官遴选确实刷下来很多尸位素餐的、不称职的、被老百姓称之为213法官。据说留下来的,都是经过严格考试合格的精英。如此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些经过严格遴选的精英们要求我提供什么“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就如同要求当事人如上所说“大嫂是个娘们儿”提供证据一样可笑。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三级法院经过严格遴选的法官精英们作出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裁决的呢?

  开发商并非仅仅预售了一处房屋,仅我所知就预售了7套房屋,当时只有我一个起诉,其他6套的购房人都在观望等待本案的裁判结果,如果本案我胜诉,其他人肯定也跟着诉讼,那么开发商将支付三百多万元的违法成本赔偿给我们这七位购房人。而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曾不止一次对我说:“我就是把钱都送到法院,也不会给你一分钱的赔偿!”

  在腐败横行的中国,跟开发商打官司人们不抱多少希望。本案三次审理的现实非常残酷的证实了这一点。因此,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已经危及到亡党亡国的现实,我有理由怀疑:本案三次审理能够决定案件判决的某些人员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

三,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究竟是维护司法公正还是纵容违法?

  从本案的判决不难看出,开发商连开发手续都没有办妥,就敢违背建设部的规定擅自预售房屋,已经是无法无天到了极致。而最高法对这种行为给予双倍赔偿的司法解释,其立法本意应当是从维护法治,制裁违法出发的。这双倍的赔偿,就是那些敢于挑战法律的违法之徒的违法成本!

  最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可惜,从本案三次审理的裁判文书中看不出任何说理,看到的是近乎于脑残的搞笑和对违法行为的竭力偏袒。这些法官精英们似乎只知【谁主张谁举证】,而不知有些事实是不需举证的。为此,我曾不止一次要求法官答疑解惑:究竟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算充分有效可证对方故意隐瞒?我要求他们举一个办案中的实例,可惜,他们至今拿不出这样的实例。我曾经将本案发到最高法院网的论坛上,那里很多资深的法官和律师们,也没有一个人能够拿出一个案例来证明,这么简单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只有一位网友发出了这样的回复:
(牛头人 @ 2016-09-01 09:21 )
  法院有时候用法律规则玩的文字游戏:
  谁主张谁举证,要你提供“故意”的证据,你提供不出,那就让你呵呵了。
  其实,不需要这么复杂,你只要证明该楼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就可以推定对方是故意隐瞒,卖房的必须手续都会不知道?如果对方抗辩说我不是故意的,比如有许可后被撤销了,或者签合同时正在办理中,但是后来才发现办不出来等等,这样才能说不是故意。
  最鄙视某些法院机械的、有私心的去判定问题。

  这位朋友,我深知这个案子我胜诉的希望非常渺茫,但我也深知只要我不停地申诉,开发商就会不停地给有关方面送钱来摆平这个案子。既然胜诉无望,我现在能做的只能是让开发商多送出去一点钱。因此,我决定走完所有法律程序之后,就是不停地上访,让那个黑心的开发商不停地送钱。。。。。

    本案购房人:葛鹏,电话:135 1427 9757






250176281 发表于 2017-3-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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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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