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唐朝男人纳妾不算结婚?
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
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
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
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
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
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
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
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
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
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
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
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
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
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
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
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
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唐朝大诗人白居易曾做过一首名为《井底引银瓶》的诗,后来被元朝的白朴改编为著名的杂剧《墙头马上》。无论是原诗还是后来的杂剧,剧情都是围绕一个和情郎私奔的少女展开,只不过相比于杂剧的大团圆结局,白诗里这位私奔的女子因为得不到男方家族的承认,只能被迫以妾自居,日后更为凄苦。那么,诗里这种“聘则为妻奔是妾”的情形到底只是诗人为了艺术而夸大其词,还是唐朝社会的真实写照呢?
唐朝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
首先我们不妨来看看当时的婚姻制度。唐朝是个极为看重门第与地位等级的社会,讲究“色类相从”,当时人按照身份可以分为四种:贵人(官吏)、良人(农工商贾白丁)、贱人(杂户、官户、部曲、 客女)、奴隶。这些不同阶层的嫁娶除了贵、良可以互相通婚外,其他的必须按照“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的律法规定来。唐律还规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即妻子的地位和丈夫一样,而小妾却可以随意买卖,与嫡妻的地位相差甚远。
妻妾之间的尊卑之别不仅在民间泾渭分明,在皇宫中也同样毫无例外。唐玄宗早年十分宠爱武惠妃,武惠妃虽然没能当成皇后,但她在后宫的待遇一切如同皇后。不过就算如此,朝廷中区区从六品下的侍御史在提到武惠妃时,照样敢毫不客气地指出“惠妃本是左右执巾栉者也”,直接对皇帝说你心爱的女人不过就是一个伺候你的下人,而唐玄宗对此还不能反驳,因为臣子说的就是事实。
不仅如此,小妾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的,唐朝的律法甚至对小妾的身份作了规定:“妾者,娶良人为之。”能不能成为小妾也是要看身份的,只有良人出身的女子才能为妾,如果是出身更加卑贱的奴婢之流(也就是贱人、奴隶出身的女子)连做小妾的资格都没有,除非是得到男主人临幸而生儿育女,成为“良人”后,这才可以纳之为妾。但就算当了小妾,也依旧没资格转为正妻,因为律法规定得很明确:“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胆敢以妾为妻者,是要接受为期一年半的刑罚的,而且受刑结束后,还是要恢复原来的身份。
凡此种种制度,不可谓不森严,所以偶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者,即便本着“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他们的行为也免不了遭到社会主流舆论的唾弃。
比如开创了史书编纂新体裁的《通典》的作者杜佑,就在妻子梁氏过世后不顾家里人竭力劝阻,执意将宠爱的小妾李氏扶为正室,因此招来了各种非议。不仅如此,杜佑死后与他合葬的也就只有原配梁氏,甚至权德舆在为好友撰写墓志时也只记载了梁氏,对李氏只字未提。当时人对“以妾为妻”这种行为的鄙夷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男子纳妾仍算未婚
妻妾之别有如云泥,还体现在:男人即便纳了小妾并且生儿育女,在律法上的婚配状态仍然是未婚。毕竟纳妾一贯是中国封建社会里男性贵族的专利,《礼记》有云:“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只不过小妾地位卑微,男人有再多的小妾只要尚未娶妻,就是未婚。
这种情况在唐朝也屡见不鲜:家中明明有小妾,甚至这些小妾都已经生育了众多儿女,但男子依旧自称未婚、未娶。如云麾将军王恒泛明明和小妾或身边伺候的婢女生育两个庶子,却还是号称终身未婚,以至于他死后竟然“临棺无令室主丧”,面临着没有妻子帮他操办丧事的尴尬境地。
河南元襄虽然有个“侍栉”的婢女为他生育了一女,不过元襄的表兄在为其撰写墓志时仍以“不婚”作为盖棺定论。无独有偶,和元襄同病相怜的还有宋州单父县尉李会昌,家中只有侍巾栉者所生养的两个女儿以及小妾贾氏所育的一子一女,所以李会昌死于战乱时依旧是“以官薄未娶”。
曾任峰州刺史的路全交也是“未婚媾”,虽有三个儿子,但他们的生母身份均不详,在路全交的墓志上仅以“皆口人所出”一笔带过,可见路氏族人对这些小妾的轻蔑之意,全然不顾这些女子怀胎十月辛辛苦苦为家族香火传承所做出的贡献。
官至邕管招讨判官试左清道率府兵曹参军的崔洧也是“不幸不娶”,但这并不妨碍崔洧有小妾张氏,膝下还有三个女儿。只不过崔洧的情况略有特殊之处,即崔洧其实和张氏是举行过纳采这些成婚礼节的,但是为什么崔洧的侄子在撰写墓志时依然称其不娶呢?原来《唐律》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规定为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且律法中还有这样一条:“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巳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意思就是如果长辈不在身边,无人主婚,那么男子自行娶妻法律是予以承认的;如果有长辈主婚,男子却自行娶妻,将被杖责一百。
所以就算崔洧和张氏有过纳采礼,但是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这段婚姻依旧不为崔氏家族所承认,对张氏避而不谈,甚至还将此事视为“不幸”。
而《井底引银瓶》里的女主人公显然也是违反了父母之命,更无媒妁之言,这才导致被夫家背弃,“不堪主祀奉蘋蘩”,以至于连主持家事和祭祀的权利都没有。
庶子只能喊生母为阿姨
身处等级森严的妻妾制度下,地位低下的不仅仅是做了小妾的女人,小妾为夫家所生育的子女也同样地位卑微。最典型的莫过于庶子庶女不得称呼生母为“母亲”,只能称为“阿姨”。而且还不只是民间百姓如此,在皇室中也是一样,庶出的皇子也同样只能称生母为姨——无论生母在后宫中的品级有多高。
《南史·齐武帝诸子》中就有记载,“母阮淑媛尝病危笃,请僧行道。有献莲华供佛者,衆僧以铜罂盛水渍其茎,欲华不萎。子懋流涕礼佛曰:‘若使阿姨因此和胜,愿诸佛令华竟斋不萎。’”《南史·齐宗室》同样记载道:“钧字宣礼,年五岁,所生区贵人病,便加惨悴,左右依常以五色绊饴之,不肯食,曰:‘须待姨差。’”
按南齐后宫制度,贵人为正一品的三夫人,淑媛为正二品的九嫔,区贵人、阮淑媛在后宫的品级很高,而萧钧和萧子懋也都是大孝子,但就因为是庶出,所以不得称呼生母为“母亲”只能称为“阿姨”。
无论是民间还是皇室,只要是小妾所生,那么这些儿女穷其一生都不能对着将自己怀胎十月生下的生母喊一声娘。所以清人在《称谓录》中总结道:今人多称本生之妾母曰姨,盖其由来已久矣。
而这种只称呼生母为阿姨的现象论其本质,还是在于小妾身份卑微,其子女不能以所生母为母,只能尊嫡母为母。所以这些庶子庶女的墓志上在提及父母时,母亲一定是指的是嫡母而非生母。
比如田聿的庶女田氏死后,她的墓志只道嫡母博陵崔氏的名讳,至于生身之母,仅以“所生”二字代替。又比如李吉甫的曾孙女李氏因为庶出,其兄在撰写墓志时称其母为“妣荥阳郑氏夫人”,直到墓志结尾处这才提及生母实为陈氏。
殿中侍御史崔揆不仅只称父亲的原配王氏为自己的母亲,即“先太夫人”,待父亲与嫡母双双逝世后,崔揆称自己“早孤”,哪怕此时崔揆的生母林氏其实是健在的。
庶子没有继承权
小妾所生的子女不光是只能喊生母为阿姨,这些庶子庶女卑微的地位同样还体现在其他方面。
扬州海陵县丞张观有两个儿子,长子为庶子,次子为嫡子,在张观的墓志中,嫡子的排名却在庶子之前,可见在宗法制度下,长幼有序也不得不让位于嫡庶的尊卑之别。
唐初有位大臣名叫丘行恭,曾跟随唐太宗先后灭掉薛举、刘武周、王世充、窦建德等割据势力,立下了赫赫战功,但就因为和嫡兄抢着安葬父亲的小妾,也就是自己的生母,丘行恭被法司弹劾并受到了除名这样严重的惩罚。
庶子没资格安葬自己的生母已经是有违人伦了,对于庶子来说,最糟糕的事情可能是他们的继承权都被剥夺了。虽然唐律中有过规定:“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即在没有嫡子的情况是可以立庶子为嗣子的,只可惜事实远非如此。
抚州刺史皇甫炜先后娶了中书令白敏中的两个女儿为妻,奈何两位白夫人都是早早谢世,皇甫炜膝下仅有一个庶子,但最后承袭皇甫炜这支香火的并不是这个庶子,而是皇甫炜的侄子。这个典型现象说明了如果贵族男子没有嫡子,宁可让侄子来继嗣也不愿让庶子继承香火,可见小妾生的儿子地位之低下,竟然连侄子都比不上。而且这种不把庶子当嗣子的情况显然并非个例。像皇甫炜至少还能有侄子继嗣,而监察御史唐思礼连娶三个妻子都早逝,庶子虽然有两个,但唐思礼并没有从两个庶子中挑选一个当作嗣子,其墓志上径直写了“无嗣”二字。虽然这些例子并不代表所有的贵族都会无视庶子的继承权,但庶子的地位之低下,由此可见一斑。
身处如此泯灭人性的制度之下,地位卑微的小妾生不能主持家事,死不能与丈夫合葬;庶子对自己的生母是生不能称呼其为母,死不能为之安葬,更无权继承家业。这种嫡庶有别的制度固然可以解决权力、财产的继承等问题,但对于人伦天性却是严重的挑战。如果庶子孝顺,和生母感情深厚,这对母子来说都是莫大的折磨;如果庶子性情比较凉薄,不屑承认自己的生母,那对生母本身更是莫大的伤害。
通观唐朝嫡庶有别、尊卑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也就无怪乎白居易要在《井底引银瓶》的开头直截了当地告诉大家自己作此诗的目的就是为了“止淫奔”,试图劝阻情窦初开的少女们,勿要一时为爱冲动,“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毕竟对于惯于风月的贵族男子来说,挑战了封建礼教制度,最多只当添了一场风流韵事,而对于封建社会中的弱势女子而言,一步踏错,面临的只会是一朝为妾,最终累及子女的不堪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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