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天地 发表于 2008-6-6 17:16

zt河北邢台援川志愿者家里房屋遭开发商野蛮拆迁

邢台市政建设公司职工张明辰做梦也没想到,正当他在四川崇州抗震救灾前线为灾区群众重建家园的时候,他家在邢台市新华路的产权房屋却被开发商野蛮强制拆除,变成废墟。 开发商邢台家乐园房地产公司则称,事前和户主多次协商不成,没别的办法。  ■赴川志愿者家成废墟
  张明辰是邢台市市政建设公司职工,5月26日赴四川崇州市怀远镇援建那里的“邢台村”。5月28日,他接到父母的哭诉电话,当天上午9时,他家在新华路的平房被强制拆除,家里存了多年的物品及热水器等生活用品全部埋在废墟里,四个租住在那里的女孩除了衣柜搬出来外,所有的生活物品都没来得及拿出。
  6月5日,记者来到事发现场,看到张明辰家被拆除的房屋,只有一间厨房还算完整地保存,其他均剩房茬,其中卫生间的预制板横在那里,电热水器还斜挂在墙上。
  ■租户见证拆迁过程
  见证整个拆除过程的小玉和小芳都是家乐园超市的员工,当时正租住在这里。
  她们介绍,5月28日上午9时,另两个女伴上早班走了,她们还没起床,就听一女的敲门,说是家乐园的。还没等她们反应过来,一群男的就强行闯了进来,不由分说就把她俩拉到屋外,把小芳的手机搜走,不让她们走,也不让往外打电话。
  其中几个人她们认识,是家乐园超市的保安,远远地站在后面。
  她们哭求,给她们5分钟时间把东西搬出来,对方根本不听,只把她们的衣柜抬了出来,把他们的被子扔到院子里,大型钩机就开始拆。只2分钟,一切都成了废墟。
  四个女孩,除了衣服,其他用品全都砸在里面。包括她们花700多元买的电子词典、耳钉、化妆品以及现金四五百元。
  ■志愿者老父气愤难当
  张明辰的老父亲张辉今年69岁了,因患哮喘行动不便,常年住在女儿家,得到自己家房屋被强行拆除的消息,已经是一个小时以后了。
  提起这伤心事,老人气得话都说不完整。据老人介绍,他是邢台拖拉机厂的老职工,这是他们单位分的家属宿舍,两间平房,有房屋产权证,之后又陆续加盖了西屋厨房等有几十平方米,属于无证的。房子离火车站距离约一公里,位置非常好,但开发公司给的补偿是11.6万元,后来又加了5000元元,共12.1万元。
  他说,这里开发的“天一城”住宅均价每平方米三四千元,这些补偿连40平方米的住宅都买不上。
  ■拆迁办经理解释原因
  据了解,“天一城”是邢台家乐园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的集商业、宾馆、住宅于一体的大型建筑项目,是公司用2.53亿元拍得的一黄金地块。
  拍卖时,有关部门说明,“本次出让的地块,均为现状交地,设备、建筑物由竞得人负责拆迁,地块内有职工居住的要依法拆迁,妥善处置,不得违法拆迁。”
  6月5日,邢台家乐园房地产公司拆迁办经理徐建格告诉记者,那天,他们是委托的一家拆迁公司拆的张家的房屋,因为自己是拆迁办经理,她自然要出面协调,那天她在现场。
  她说,公司多次找张家协商,因张家要价过高,达不成协议。拆迁头一天,他们委托一家房产评估公司给房子估了价,共80616元。还把“拆迁政策明白卡”贴在张家门上,但张家不理,不强行拆除没别的办法。
  她拿出公司5月30日打印的“情况说明”交给记者。
  说明如下:“截止目前,整个拆迁任务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拆迁户都能通情达理,认为拆迁补偿办法公平公正,补偿合理、合法、合情,拆迁文明,整体满意。”
  后面列有与张家协商的次数。之后说:“我公司在事先告知张辉家人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28日将其房屋拆除,并在拆除当日对房内暂时租住人和部分零星家具做了妥善处理,并同时告知张辉的女儿来我公司就补偿问题进一步协商。”
  电话里,远在四川援建的张明辰气愤地说,“我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产权房,私有财产,开发公司贴个政策明白卡就野蛮拆除了,法都不讲,还讲什么协商?” 燕赵都市报

q1w2e30 发表于 2008-6-6 17:33

中国这几年的拆迁都这样,要不出台物权法,不过保护大多数人利益,让官商勾结者钻了空子。

西北风 发表于 2008-6-6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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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遗风 发表于 2008-6-6 19:28

强烈鄙视此等野蛮拆迁行为!

jungle 发表于 2008-6-7 11:00

也太嚣张了吧?明显违反拆迁条例的野蛮行为。

jungle 发表于 2008-6-7 11:0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青衿布衣 发表于 2011-9-2 14:54

开发商可比政府强硬多了!!!
最欺负人的其实是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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