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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汉奸”非得是明确的战争状态吗?——再与刘仰先生商榷

已有 568 次阅读2012-1-25 13:53 |系统分类:时政| 战争

       前篇“和刘仰先生谈‘汉奸’”仅根据《环球时报》刊出的文章。在四月网有网友向我指出,刘仰先生认为《环球时报》刊出的文章题目被修改,改得不太好,容易被误解(我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如我的“致廖保平先生”一文,被廖保平篡改成“网友揭露‘廖保平’的丑恶嘴脸”,与原意大相径庭)。现又查阅刘仰先生的新浪博客所载全文,条理确实比《环球时报》刊出的文章清晰的多了,理由也较为充足。现再对刘仰先生的“慎用‘汉奸’一词”提出些看法。

        首先得声明,我十分赞成刘仰先生“慎用‘汉奸’一词”的观点。但在“汉奸”非得是明确的战争状态及如何“慎用‘汉奸’一词”方面,提出不同的看法,与刘仰先生商榷。

1.“汉奸”非得是明确的战争状态吗?


        刘仰先生认为:“定义‘汉奸’的基础还应该是明确的战争状态”。这样的说法显然违背了汉语中对“汉奸”的定义。

        2007年马立诚先生在《历史问题不应成为中日关系的核心问题》中认为:“汉奸该怎么定义?《现代汉语词典》是这么讲的: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辞海》又是怎么解释汉奸这个概念的呢?是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叛徒。在这两个定义里,有一个要件叫‘侵略’,前提就是发生了‘侵略’。通俗一点讲,就是指在交战状态下,帮助敌国谋害本国。”[1

        我不清楚刘仰先生是否受马立诚先生上述说法的影响,但是,马立诚先生在上述说法将《辞海》“汉奸”条目中的解释篡改了,把“中华民族中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2]改成了“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显然遗漏了“外族或”三个字。这里“外族”的意思是很明确的,即中华民族以外的民族,一定是中国外部的民族,也就是外国的民族。就这样马立诚先生把可以不发生在“侵略状态”下的事件,偷换成了一定要发生在“侵略状态”的事件,并以强调“侵略”前提的要件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这样的误导,说轻点实在是不诚实的狡辩。


        从《辞海》“汉奸”条目中的解释上看,“汉奸”的定义并不一定是在“战争状态”下,更不一定是在“明确的战争状态”下。任何时候“中华民族中投靠外族,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叛徒”都可以称为汉奸。那么刘仰先生“定义‘汉奸’的基础还应该是明确的战争状态”的观点,显然违背了汉语中关于“汉奸”的定义的。


        如果刘仰先生一定要认为定义“汉奸”的基础还应该是明确的战争状态,总要给个充分的理由吧。我看遍整篇文章,刘仰先生并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秦桧那时候有没有“汉奸”一词,我没有考证,但从《辞海》上的解释来看,即使有“汉奸”一词,也是指汉族的败类,并非一定是在“战争状态”下。汪精卫等被确定为汉奸,那是被判定为犯有汉奸罪,应该在明确的战争状态下去判断的。可现在刑法中并不存在“汉奸罪”,人们所说的“汉奸”,并非从法律的角度上去衡量的,而是从国家和民族利益上去判断的,这样的判断,我认为并不需要一定是在“战争状态”下,更不一定是在“明确的战争状态”下。理由很显然,因为汉语中“汉奸”的定义并非一定是在“战争状态”下,并没有规定非得是发生“侵略”的情况。


2.慎用“汉奸”一词


    我同样认为应该慎用“汉奸”一词。即使有人考虑问题偏颇,说了些不利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话,也不应该马上给人家去扣上“汉奸”的帽子。但是,我们看到确实有那么一些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言行不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还是顽固的坚持自己的立场,甚至勾搭外族,甘心受其驱使,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以搅乱人心,出卖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那么这些人被称为“汉奸”,并不为之过。


        刘仰先生应该清楚,现在人们所说的“汉奸”和汪精卫等犯有“汉奸罪”的汉奸是有很大的差别。现行刑法上不存在“汉奸罪”,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人们所说的“汉奸”并不是犯罪,仅是顶“帽子”,所以,并不需要“确认‘汉奸’则需要有明确卖国证据”。理由很简单,这只是“陈述”,并非呈交法庭确认,需要“谁主张,谁举证”。现在网络上相互乱扣帽子的比比皆是,又有谁是有明确证据才扣对方帽子的?现在那些中国的右派是十分无耻的,他们可以为所欲为,可以仅凭他们的观点和感情就给人任意贴上他们想贴的任何标签;他们动不动给别人贴上一张张“粪青”、“五毛”、“爱国贼”、“极端民族主义”、“皇家的爪牙”、“专制主义维护者”、“利益集团代言人”,甚至是什么“邪党的走狗”等等极其恶劣的标签,从来没有涉及到那些名称的定义问题,也不需要任何证据,更没有什么“明确证据”。时下左右交锋,右派也盛行什么“网络评选活动”,给不同看法的观点文章、书籍随意评判,贴上“极端民族主义”“烂书”的标签,并没有什么明确证据,那么对他们反击为什么就必要受到限制呢?!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中国的右派口口声声“平等”、“公平”、“正义”、“公理”,那么只有他们可以仅凭观点和感情就给人任意贴上任何标签,不需要任何证据,别人则不能仅凭观点和感情就给他们贴上标签,而必须有证据,这显然是不平等、不公平的!“正义即公平”,这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公理。刘仰先生应该知道,老子说过:“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3]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所在,即使在这方面表现的有所过分,也是有道德的表现;而那些不顾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甚至是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尽管有时文质彬彬,也是毫无道德的表现!我们不应该追求形式上的所谓“德”去束缚我们的手脚。这里,还是借用鲁迅先生的那句话:“漫骂固然冤屈了许多好人,但含含胡胡的扑灭‘漫骂’,却包庇了一切坏种。”[4]滥用“汉奸”一词固然冤屈了许多好人,但含含胡胡的扑灭“汉奸”一词,却包庇了一切坏种!


3.对刘仰先生“左右派”的定义我也不太赞同。习惯上讲,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是左派,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则是右派。这里的“国际主义”和“世界主义”是有区别的,“国际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主张“大公无私”、“无条件的支援世界人民反抗殖民主义的解放事业”;而“世界主义”则是资本主义主张的在维护本民族利益下的全球一体化。而且,现在社会上所谓的“普世价值”仅是西方价值观念下的“普世价值”,并非是各种意识形态下普遍认同价值观念,并不符合“普世价值”定义,所以我常常称其为西方的“普世价值”。按刘仰先生那样来划分左右派,应该才是仅凭理论机械的划分,非但不贴切,更不符合习惯定义。



注释:

1]马立诚,“历史问题不应成为中日关系的核心问题”,博客中国,200767

2]《辞海》上“汉奸”条目的解释为: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叛徒。(《辞海》,上海辞海出版社,1979年版缩印本,P886

3]《老子校释》,朱谦之撰,《新编诸子集成(第一辑)》,中华书局出版,198411月, P150

4]“漫骂”,《花边文学》,《鲁迅全集》第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11月,P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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