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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扣人‘汉奸’帽子需要证据”是“脱裤子放屁”

已有 602 次阅读2012-1-25 13:55 |系统分类:时政| 帽子, 脱裤子

       119日,环球网上发表了北京知名学者刘仰先生“骂别人‘汉奸’的时代已过去”的文章。拜读之后,我觉得刘仰先生的文章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刘仰先生文章最大的缺陷是容易被混淆“有罪”和“无罪”的界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那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没有刑法的规定,任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应受到处罚,这也是现行刑法第三条的明文规定。现行的刑法没有规定“汉奸罪”,因此,“汉奸”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无罪。如果有人确实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那应该按照刑法的有关条文进行定罪处罚,而不应以笼统的“汉奸罪”进行定罪处罚,毕竟“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条文规定与“汉奸”的定义存在差异,而且,刑法的规定比较清晰明确,而“汉奸”作为罪名则定义含糊不清。

        现在人们所说的“汉奸”和被确定犯有“汉奸罪”的汪精卫等有很大的差异。现在所说的“汉奸”是指某些中国人的言行违背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但尚未构成犯罪,不能以刑法定罪处罚,仅是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谴责、批判。更多的时候,“汉奸”成为了一顶“帽子”,用来扣人的,也称为“贴标签”。我在网络上许多次的表示反对随意给人扣上“汉奸”的帽子。但是,有些中国人从感情上确实背离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并在言行上表现出来,那么给他戴顶“汉奸”的帽子,未尝不可,而且是恰如其分的。这里也指出了刘仰先生的文章另一个容易被混淆的缺陷,就是从“扣帽子”、“贴标签”的定义上看是并不需要明确的证据的,否则就不成为“扣帽子”、“贴标签”了。

        可笑的是竟然有右派跳出来反驳我。他根本不懂“罪刑法定原则”,称“汉奸”帽子和其它帽子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并称:“扣汉奸帽子等于说别人是罪犯”,没有确凿的证据是“诽谤”。这样的说法非但无知可笑,而且还有做贼心虚的表现。

        什么是“扣帽子”,我们来看看准确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中“扣帽子”条目的解释为:“对人或事不经过调查研究,仔细分析,就轻率地加上现成的不好的名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1月第2版,P652)。那么从“扣帽子”的定义上看,“扣帽子”本身就是个轻率地行为,扣人一顶“汉奸”、“卖国贼”等帽子并不需要什么证据。如果提出“扣人‘汉奸’帽子需要证据”,那就不是“扣帽子”了!这样的说法本身就自相矛盾,如同“脱裤子放屁”那样荒唐可笑!

        我始终不能明白的是,现在不存在“汉奸罪”,说某人“汉奸”,只是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谴责、批判。为什么有人就那么惶惶不可终日,自认为是有罪呢?!莫非他们真的是在犯罪?如果真是这样,我奉劝这些人一句:还是悬崖勒马的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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