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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观察] 中央电视台所用的背景配乐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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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用手机发的,不是很方便,回家我会修改。
原贴地址
http://wapp.baidu.com/f?tn=bdPLW&z=860805115&lp=6002&pn=0&fid=113893&tbs=1f622021048435de&word=%E6%98%BE%E5%8D%A1&op=repaste&product_id=1&uname=&title=&ssid=0&from=415c&uid=wpass_1293632183890_798&pu=usm%400%2Csz%40240_320%2Cgt%40500022_nokia_e50_0_2%2C&bd_page_type=1&type=2&pinf=
第一、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另一国主张权利,是通过其与另一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由另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 (请参见《国际作曲者作词者协会联合会公共表演权集体管理相互代表示范合同》第一、二条),根据这一原则,一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想在本国之外主张权利,必须通过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来实现。第二、迄今为止我们未了解到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跨国诉讼的案例。第三、我国对境外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在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开展业务活动(包括进行诉讼)必须符合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第四、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与境外的42个相关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这些协议所涉及到的境外音乐作品基本覆盖了我国使用境外音乐作品的绝大部分。如果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我国以其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诉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境外的42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将失去意义CCTV的使用行为是不违法的。对于境外的音乐使用,是不需要向特定的作者付费的,而是向美国的音像制品版权协会交纳版权费,这种费用应该是一年一交的,交了以后,就可以使用其代理的所有音乐公司的音乐(当然只是使用做背景音乐之类,如果改编了说

是自己写的就是侵权,跟花儿那种垃圾一样的)。
这种方式在全世界都是通行的,版权协会收到的使用费会向其所属的所有公司和作者分享。在中国也是一样的,比如你在超市里听到的背景音乐和流行歌曲,你可以说他们也是在“盗用”,但实际上,正规的超市都会向中国音乐版权机构交纳使用费,你可以在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注意到该超市张贴的音乐版权说明(在我所居住的城市的各超市我都看到过)。
据我所知(曾经在一个采访节目中看到过),CCTV确实是每年向美国的音乐版权机构交纳版权费的,所以他们的使用根本不存在“剽窃”问题。
发表于 2011-1-14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以为是来要求版权费的,如果是,建议去法院,这里不受理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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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会诊吗,想知道事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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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会诊吗,想知道事实而已
愤KING 发表于 2011-1-14 14:13



    额,没注意。楼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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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1-1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几位闲的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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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量使用魔兽世界的配乐,反过来极力诋毁魔兽世界,过河拆桥说的就是CC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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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死,不能编辑了。
发这吧
一楼最后一段所提到的音乐版权机构是指松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但这不是美国的。也许他记错了。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作者:姚文平
更新时间:2009-11-23 14:22:38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169
 本报讯 (记者姚文平北京报道)11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3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办法的公布充分体现了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节目的原则,是落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具体举措。据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次《付酬办法》规定了3种付费方式: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根据《付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同时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
      《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种付酬标准: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自该办法施行5年届满之日起,付酬标准将作相应提高。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该办法施行5年届满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办法》还规定,地方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同时,《办法》对中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给予一定优惠。《办法》规定,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音乐帝国”环球在中国大陆唯一的背景音乐版权授权机构松巴公司总经理吕丹·布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对境内外权利人而言意义重大,表现了中国政府对权利人利益的维护,将有力推动音乐作品创新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
据悉,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所管理的权利种类基本相同,相似的法律法规早在19世纪中期便在法国开始实施。目前,包括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在内的70个国家和地区有相应的规定。


还有另一篇,不过这只是博文。
央视为音乐版权付酬 引领版权保护新篇章
标签: 松巴音乐 版权 吕丹布恩 央视 音著协 杂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2775d10100n99n.html

近日,中央电视台与音著协在北京举办了音乐付酬合约事宜签约仪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向中央电视台颁发了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中央电视台获得使用音乐作品的授权,包括电视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付费电视播放权和海外播放权;音乐作品使用样式包括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节目中涉及的各类音乐(如录音制品、现场演唱等);可使用音乐作品的作者既包括音著协会员,也包括非音著协会员;音著协同时承诺按国际惯例向中央电视台提供费用分配说明,并提供优质服务。这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一次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使用作品付酬协议。

在中国,打击盗版始终是一个艰难的任务。由于一些不法商贩的盗版行为猖獗和网络管理方面的不健全,所以近年来,国家一直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版权利益,严厉打击盗版,对维护各方面的知识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最开始的盗版光盘,到网络时代的免费下载。我们对于自己手里MP3里的音乐,已经理所应当的认为本来就该是免费的,或者为什么要花钱买?我们自己从来都没有意识到,那些音乐作品,从最初的创作到最后落实到一个一个的MP3文件或者CD光盘,这中间需要经历多少个环节,有多少音乐人为之付出辛勤的劳动,可到头来却被大家以“免费下载”来结束自己的工作,没有一分钱的报酬。于是,我们大多数人便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抢夺他人劳动果实”的罪魁祸首。而相关版权单位向广大广电单位、公共场所及节目制作公司等单位征收版权音乐的公播费用,也正是为了维护这些音乐工作者的劳动利益以及维护整个版权音乐的市场。

从事多年版权背景音乐事业的松巴音乐公司的总经理吕丹布恩女士表示:对于版权背景音乐来讲,权利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公播费。在国外,版权单位授权给公共媒体使用音乐,收取公播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中国却从来都没有这样做过。我们一直期盼着这一天的到来,已经盼了十几年了。维护版权背景音乐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现在终于在中国见到了光明的前景。

我国在版权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起步较晚,但现在也已经建立起了符合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合理的分配版权费用,维护音乐工作者及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逐步迈向规范知识产权道路的新阶梯。


    央视与音著协的签约,让我们从事实上看到了我国对于音乐版权,乃至对整个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在大力度的制定规则规范下,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相信今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将越来越好。


这个吕丹布恩就是松巴在中国的总经理。

其实想想也能明白,央视这么大一新闻媒体。不会在版权问题上留下把柄。
但是不排除部分编导按个人喜好自己将音乐用在节目中的行为。只是这一点目前还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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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鉴定,楼主系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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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背景配乐是那个国家,那个作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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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鉴定,楼主系愤青。
senatorcc 发表于 2011-1-14 19:53

无需鉴定,我ID说明一切。但我要补充一下。说我愤青是在侮辱我。我是愤青中的愤青,也就是愤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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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闲得蛋疼。不如会审一下这个……
未命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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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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