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5日 09:43
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已经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领导小组审定。现授权公告如下:
一、徽标图样及说明
说明:徽标整体正圆造型象征和谐圆满。徽标图案以庄严的“五星”、吉祥的“哈达”、幸福的“祥云”和代表地域特色的“布达拉宫”为主要元素,突出了在祖国大家庭中,社会主义新西藏团结、幸福、和谐、美满之意。图案上方金光闪闪的“五星”照耀着西藏的碧水蓝天,象征着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才实现了和平解放,西藏各族人民才实现了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图案中间以飞舞的“哈达”艺术地构成“60”字样,突显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主题,“哈达”舞动的身姿就是西藏各族人民幸福美好、丰富多彩生活的真实写照。“蓝天祥云”寓意欣欣向荣的高原大地,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经济社会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美好蓝图。在“布达拉宫”上方,“祥云”托起了红色的“哈达”献给金光灿烂的“五星”,象征着西藏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无限热爱和对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无限感激。 二、徽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要求,为了加强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使用单位合法权益和形象,促进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在全社会的进一步推广,特制定如下使用管理规定: (一)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所有权属于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凡需要使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的机构必须预先向大庆办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各地(市)、各单位,在举办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会议和各项庆祝活动中,可使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 (三)经大庆办批准的庆祝活动书籍、影视作品、纪念品、指定产品、指定专用品等可使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 (四)以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名义举办或协办的文化、体育、展览、展销、商业推广和促销等活动,举办者应事先向大庆办申报,经大庆办同意后,方可使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对批准使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的申请单位,由大庆办与其签定使用合同或协议。申请单位可按获准项目在指定产品或标志产品上使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如有违反,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五)使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应保持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不得向第三者转让,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申请商标注册。 (六)大庆办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物价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对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的使用进行审查、监督。 (七)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的使用人在徽标使用过程中,如有违背本规定行为,大庆办将暂停或终止其使用权,并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本规定,由大庆办负责解释。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特此公告。
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
http://www.chinatibetnews.com/zhengfuzaixian/2011-05/05/content_69130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