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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美国的“强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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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看到过一个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对于中国草民最为耳熟能详的政府强制征收、也即所谓的“政府强拆”争端的判例。原文挺老长,涉及到的法律名词也忒多,这里就只好大概简述一下了。

这起案件的起因在98年,辉瑞制药看中了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的一块风水宝地,打算在这里筹建一个“开发区”。

用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的话讲:该计划预计可创造超过一千个工作岗位、增加税收与其它财政收入、为经济低迷的主城区及河滨区域注入新活力。在征集开发用地过程中,市开发机构向自愿出售的业主购买土地,同时提议以公平补偿为交换、动用强制征用权从不愿出售的业主处获得土地。本案问题在于:该巿提出的土地用途是否属于宪法第五修正案征用条款所称的"公共用途"。

之所以说这是块风水宝地,是因为这里的地理位置很好,濒水而居、风景优美。90英亩的土地上只有115户人家,其中三十亩还原属于海军基地,但其中却有不少住户是属于“祖屋”性质,好几代人住在这里,不但坐拥无敌水景,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老房子还承载着很多原房主的情感因素,所以即便给的钱再多,也无论如何不愿出售。

于是,争端就此产生。

辉瑞虽然是制药公司,但规划出来的蓝团却实际包括了住宅、水景会展酒店、购物中心、餐馆、商用船坞、水上营业场所等等一系列明显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项目,其中只有九万平方英尺是划给了辉瑞用作研发和办公场所。这个规划一闹就是两年多,直到2000年才最终在市议会获得通过,开始正式进入征收土地的阶段。如上如说,当地住户拒绝搬离,也不接受开发集团开出收购条件,双方谈判无果,于是就此展开漫长的诉讼拉锯战。

等到出台这个判例时已是2005年,双方的官司也已经从新伦敦高等法院、康涅狄格高等法院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一级。经过了五年时间。而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这等时间长度、这等长距离的法律讼诉战究竟要耗时耗力耗金钱耗到什么程度,不说大家也都有数。好在那片地本属郊区,能世代居住在那里的基本都属中上白领阶层,组成集体诉讼团,还是可以跟开发集团对抗一阵的。

这一场讼诉的争论焦点就在于:本次征收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公共用途"的限制。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里有段话:“不得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这也就是著名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来源了。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如果土地是属于“公用”性质,也即用于“公共用途”,即可不受该修正案的保护。

“公共用途”,这个解释就比较多了。究竟什么算是“公共用途”呢?公路、铁路、车站、体育场馆等等,这些都属于“公共用途”范畴,政府有权直接征用。但是如本案中辉瑞看中的这块地,则是明显要用于商业开发的,那么是否就可以在原主人不接受的情况下,也动用政府公权力强行征用呢?

新伦敦市给出的理由是,虽然这块地是用于进行商业开发,但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当地的就业、提振本地经济,终极目的还是为全市人民谋福利,所以应该属于“公共用途”,所以可以征收。但这一理由却毕竟涉及到了修正案的模糊地带,因此官司才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请求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去针对宪法修正案进行阐述、裁决。

最后,最高法院以5:4的勉强多数,最终判决征用土地用于经济开发目的,符合第五修正案的公共用途条款。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新伦敦市与开发集团的意见,判决政府可以强行征用这块土地。

最高法院实行的多数表决,9位大法官中5位通过,但还有4位不同意。而另外4位不同意的理由则是,他们认为该判决实际是创造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即只要政府认为某部分土地可以被用于比其现有用途更有益的用途,就可以征用该土地并将其用于政府认为更好的用途。这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显然会有灾难性的后果。而本案中涉及的土地则被用于正常的私人用途(用于自家居住或出租),政府无非是试图用一种正常的私人土地用途,来取代另外一种正常的私人土地用途。根据第五修正案,这种征用是不能被允许的。

但不管怎样,最高法院都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一旦判决成立,就将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决依据。从此以后,美国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神话也就将渐渐成为历史了,因为根据该判决,政府再有征收私人土地的需求,无论最终是用于公用还是私用,都将有例可循,并可望得到法律的支持。私人业主如果再想坚持保卫自己的私有土地,那就只有一条路可选,就是去极力游说本洲的议会、议员,去以洲立法的形式来对抗联邦宪法保护。但这一选项,对于大部分人微言轻的私人小业主们,显然是有点可望而不可及的了。

我之所以会特地长篇大论的搬出这个案例,原因是突然联想起之前发生在中国的诸多强拆案件。中国的法律环境尚不成熟,法制也并不完善,关于土地的使用、征用标准这方面往往都是一团混乱,政府征地、民众索求赔偿都往往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则是要么陷入漫长讨价还加的拉锯战,最终久拖不决;要么干脆一拍两散,或暴力强拆、或暴力抗拒强拆。之前那个著名的强拆自焚案件,政府征用那片地据说用途就本是为了建车站,按美国的标准,这就属于可以合法征收的、用于“公共用途”的土地,所以如果事件发生在美国,那么自焚抗拒强拆的住户非但不会受到同情,反而还会因此承受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但在中国,情形则貌似刚好相反,被一边倒口水唾骂的只有当地政府。不理性动用暴力手段的,反而被树立成了“草根英雄”。而至于那些为了抬高土地要价、恶意私下窜连、假扮弱势企图敲诈的,那就更不用说了。

完善法律,不止是要保障那些处于弱势的普通群体,同时也可以保障政府在合理范围内合法行使公权力。大家都有法可依,也就不至于凡事便动则述诸暴力,最终酿成两败俱伤的惨剧。但在法律尚无法得到完善的情况下,所需要的,则不仅仅只是当事双方的冷静与理性、克制,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的理性与冷静。只是放在当今这个浮躁的社会大环境下,一众闲人看客却又往往缺乏保持冷静、理性的耐心,更缺乏基本的辨别判断能力,一当发生什么群体暴力事件,便立刻划分阵营,或五毛或带路、或草根或公知的不分青红皂白乱骂一通。群体的撕裂与对立,反过来越加催生对阵双方的加速极端化,所谓的“逆火效应”,在中国的网络当中早就蔓延的一塌糊涂,甚至有渐渐失去控制的危险。

美国的这起强拆案件,积极的一面是,尽管双方立场严重对立,但却仍能延用法律渠道,去试图通过合理途径来解决争端。消极的一面则是,美国的宪法也并非神话,宪法赋予私人的种种看似“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实际不过就是废话一堆。只要以“反恐”、“提振经济”等等大口号加以粉饰和肆意解读歪曲,任何人在这些堂而皇之的法律判例面前都只能注定被剥个精光。当然,这些在“普世”者的眼中,或许又可另作解读了吧~



发表于 2011-12-10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左派右派,在加强法制上应该是统一意见的。(卖国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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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幸好救回這帖了~{:soso__8721013082893149915_2:}{:soso__8721013082893149915_2:}{:soso__8721013082893149915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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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救回这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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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问题就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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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滔滔1949 发表于 2011-12-11 11:43
多谢救回这贴……

本主题由 值班编辑2 于 2011-12-10 23:19 反删除
那个人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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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写的写得不错,中国的拆迁还处在摸石头过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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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这是人写的么?  

肯定是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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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断腕 发表于 2011-12-11 23:49
原创?

这是人写的么?  

俺的马甲不就是你了~俺证明,这个其实是断腕写的,有啥责任全算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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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要琉璃 发表于 2011-12-11 10:53
幸好救回這帖了~{:soso__872101308289314 ...

很久没上Q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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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可就要 发表于 2011-12-12 14:40
很久没上Q了吧

常常上啊~是Q號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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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挺好,不过中国貌似已有这方面的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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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抢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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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鼓吹西方者都是在金钱的指使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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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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