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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赖基金会被登报揭丑后恼羞成怒起诉正觉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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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反复,百姓难言? 草民(台北市教育工作者)2012.10.9
有关「西藏宗教基金」及瓦才仁自诉「西藏宗教基金」及其代表人瓦才仁,也就是说,西藏宗教基金」及其代表人瓦才仁,于100年1月20日在其官网刊载了「驳西藏宗教基金」及其代表人瓦才仁。这是站在一个读者的立场,从文章整体就能理解的。而地方法院的原审判决,完整掌握了前后两次登报文章的原意,明确了知西藏宗教基金瓦才仁不服地院的判决,乃是从前后文的补述中提及「西藏宗教基金」及「瓦才仁」的字面,断章取义,局部放大,借题发挥以图争取「直接被害人」的身份,这可说是「见树不见林」的曲解及装傻。
5、据实而论,西藏宗教基金」及「瓦才仁」所刊登的文稿恰好印证了这个事实,所以西藏宗教基金」及「瓦才仁」却是插曲、脚注而已。
高院撤销原判,发回地院更审之后,同一位法官却自翻前判,云:「犯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前后二审之判决是同一法官李殷君,更审判决之心证大违前审,甚至是自相背反,令人质疑为何有此离奇之转折?亦难免令人有其他非司法因素介入的联想,且其更审判决文中疑点颇多:
1、同一篇文字(<达瓦才仁)的诽谤?古人常说「诗无达诂、史无定论」,不同的文化教养与学术专业,对同一篇文章(文本)的解读,可有不同的理会与结论,因此,必须保留沟通的空间,并提出通情达理、切合文法的说词,乃能令人信服;任何个人的自由心证、或任意曲解,对原作者及其他读者是不公平的,且有可能在法庭上错误示范了司法「霸权」。
3、从前审到更审的两次判决,从无罪到有罪,并未提具任何新出、有效,足以翻转前判的证据;唯一的凭据,仍是同一篇文宣的最后二段补述文,且在解读上,除了前述断章取义的偏颇之外,若加上主观判读的误差,就更令人起疑了。例如更审判决文并未询问被告是否每天看报看新闻了然天下事?就直接认定被告是「明知西藏宗教基金会暨其代表人达瓦才仁……」、「竟基于意图散布于众,以文字指摘足以毁损西藏宗教基金会暨其代表人达瓦才仁名誉之故意……」、「复于同年月26日,接续前揭犯意」,强加被告以「明知故犯」蓄意之罪。
尤其可疑的是这样的措辞:
「而于2篇文章之最后2段记载……等文字,用以影射西藏基金会暨其代表人达瓦才仁……」
「依前后语句之记载,客观上显有指摘自诉人……及影射自诉人2人」
「衡诸常情,一般人于阅读文章时,系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后语句意涵后,再与该段落之主词加以串连,藉此理解该文章段落所欲表达之意涵。而观诸上开文章最后2段落……开始即载明……等语,紧接之最后1段则记载:……等语,足认其前后两段文章段落,确系以自诉人2人之名称为2段落之主词甚明。复由其前后语句观之,该等2段文章内容一开即指明……语,复紧接上开文字后即记载……是一般人阅读2段文章段落内容后,即自动将自诉人2人与……事件间产生关联性之联想,进而理解该等文章最后2段文字之意涵,系在叙述自诉人2人有……之行为,……足征被告之上述言论,客观上显系影射自诉人2人『利用办理达瓦才仁)本质上还是不同的人事,因此,「联想」只可保留于个人心中把玩,不应作为公众(客观)的事实。「影射」乃借此说彼,暗示某人某事。其作用是引导、提示、借喻。此与彼,有重有轻,言在此而意在彼,须从文章的题旨来判定,二文中若有所影射,也是指向达瓦才仁,不宜颠倒解释。联想与影射,严谨些也只能说「有○○嫌疑」,却不可作为法律采证之根据,因为一般人在这两方面的能力是有差距,而难得一致的。更何况,综观被告的文章,都是直话直说、引证据理,而不曾拐弯抹脚的影射,或天马行空的联想。是以,更审判决文似不应从文字上无凭无据的「联想」与「影射」被告之行文与人格。若依判决文一厢情愿的联想与影射就可以成立罪名,那么,「腹诽」1 与「身怀淫具」2 也可入于罪了。
5、若论主词,全文主词可涵盖段落主词,前者-达瓦才仁,乃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举例,并无独立的指涉;因此,整体而言,前主后宾、前实后虚;善读文章者,不应喧宾夺主、弃实就虚!更何况,「2篇文章」及笔者所看过的达瓦才仁),这是可以复查的。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更审判决文所谓的「段落主词」。
以上几点,是笔者细读相关数据之后的看法,虽不敢说全然的客观,至少尽可能避免主观,由于对两个自称「佛教」的基金会之兴讼,有一份社会公评的关心,所以做了以上分析,就教于诸方高人大德。

1嘴里虽然不说,心里不以为然。思想上有犯罪的动机或想法,即构成犯罪?《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非而心谤。”
2《三国志•蜀书•简雍传》:「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古今谭概/禁酿具》:「蜀先主尝因旱俭禁酿酒。吏于人家检得酿具,以其欲酿,将议罚。时简雍从先主游,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何以知之?”雍曰。“彼有淫具。”先主大笑,命原欲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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