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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法律《十三法典》。公元1613年,噶玛.登窘旺波就是古代法律十五条中删去两条而成。该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
西藏地方法律《十六法典》,是在17世纪初,噶玛.登窘旺波命白色瓦编辑的一部封建法典。在《十五法典》基础上有所增删,更加具体。在条目上增加了第16条《异族地区律》。噶厦政府成立后,该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
1959年以前的西藏是封建农奴制社会。具有封建农奴制的一般特征,还保留着较多的农奴制残余。这是一种比欧洲中世纪农奴制还要残酷、黑暗的社会制度。保护和维系农奴主经济利益的是神权与政权相结合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它从精神和政治上对人民实行统治和压迫。西藏地方政府,藏语称“噶厦”,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并拥有一套等级森严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把人划分为三等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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