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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人喜自称白痴逃刑责 法院只好对白痴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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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印度人喜自称白痴逃刑责 法院只好对白痴定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31 17:13:15  


  中评社香港8月31日电/据印度最高法院今天表示,白痴是一个常被误用的名词,也是一个过于简化的称号,因为法定承认的白痴,是指迟钝的数数都数不到二十,无法说出周一到周日的名称,甚或记不得父母的姓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四种人可以被认定是白痴,即傻瓜、疯子、重病昏迷和酒醉者。

  中央社报道,印度最高法院所以做出这项解释,主要针对法庭常见犯罪者为自己辩护的“白痴”说词。根据印度刑法第八十四条,犯罪者如果思想谬误紊乱以及无法理解犯罪本质者,法庭得酌情免予起诉或判刑。

  但如果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定义,除上述四种人之外,可能没有其他任何人可以获得“白痴”的免刑待遇。

  据最高法院合议庭两位法官帕萨亚和夏玛进一步表示,真正所谓白痴者,是指与生俱来的记忆失常者,是一种永久缺陷,从无清醒的时候。

  不久前,印度中部马德雅省一名被告杀死自己的老岳父,却向法院辩称自己罹患痴呆症,对犯罪事实一无所知,并安排“目击者”证实自己精神错乱。但法庭以被告未能提出有效医疗记录,依然以谋杀罪起诉。

  除未能提出“白痴”病历证明之外,被告另一理由是辩称在“毫无犯罪动机”情况下杀人。但法庭解释说,即使被告是在“出于盛怒、情绪失控、妄想或短暂精神失常”情况下犯罪,也不能符合刑法第八十四条的“白痴”免责条件。
发表于 2008-8-3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算一种法制的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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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谈规则的好与坏。一个国家民族的稳定前提是要有健全的规则。特别如中国如 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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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像国内某些贪官下台之后自称不知道贪污犯法一样?就像某些罪犯声称自己是法盲一样?我们也别说人家了,我们自己也是有同样的笑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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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烟雨任平生 于 2008-8-31 22:35 发表
就像国内某些贪官下台之后自称不知道贪污犯法一样?就像某些罪犯声称自己是法盲一样?我们也别说人家了,我们自己也是有同样的笑话的

。。。偏颇了,他们这么说不过想博取一点人情上的同情,对于审判没有影响吧。
法律是不讲这种不知者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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