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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腐败 控 告 状 控告人:刘振玖、男、汉族身份证号:232101196903085636 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临江乡平房村十二委。 被控告人:谭海波、职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被控告人:曹士忠、职务:双城市临江乡平房村委会书记。 请求: 1 、请求中央紀委、全国人大及中央各执法部门立案严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被空人失职失责,权钱代法,渎职侵权害民的法律责任。 2 、依据村民土地承包法。第24条。35条之规定,在村民土地承包期內、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干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权,要求平房村委会依法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依法返还刘振玖与村委会签订有效合同之内所承包的土地,并要求依法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强烈要求依法改正。 控告事项: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审理2014双城初字第553号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不但立案程序违法,审理及认定责任主体严重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7条及土地承包法、第29条之规定,原告刘振昌自己主动交出所承包权弃地23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 所以不予立案。 关于刘振玖所承包的土地是临江乡平房村委会发包的,在二轮承包合同证上清楚写着承包户主刘振玖,还有2000年刘振玖与村委会续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为证,至于原告所承包土地收回是村委会的责任,双城市法院和省中级法院离开最基本的事实,去阴谋策划,恶意串通合谋违背事实和法律,玩忽职守认定刘振玖侵权,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权实体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7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事实与证据如下: 一、1992年双城市临江乡平房村村民刘振昌要外出打工,因欠村委会提留款,临走前刘振昌主动把第轮土地承包证交给村委会,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外出务工,当时的村长胡井志、会计赵雨山经手办理,我有证据,村委会自然收回刘振昌的承包土地,双方承包关系解除,收回的土地不能荒着,村委会向外发包,条件是谁还清刘振昌村上的所有欠款,并承担其农业税及村上各项公益摊派任务,就可以承包刘振昌所交回的土地,按发包条件刘振玖首先还清刘振昌欠村上的所有欠款,并承担农业税及村上的摊派任务,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权,同时村委会把刘振昌的土地承包证交给承包人刘振玖,以作为刘振玖拥有上述土地的承包证明。 二、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土地村委会继续发包给刘振玖(有承包证为凭,在承包证上清楚写着承包户主刘振玖、并标明详细地块、承包期自98年一2027年12月31日),刘振玖每年按土地承包面积领取渉农补贴,得到国家的确认。 2000年又进一步对该承包地进行了落实,有刘振玖与村委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为证,此承包期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至今刘振玖实际履行土地承包权2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了土地承包权,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合同的期限就是《法律监管》有效的承包时间,在有效的合同期内,如果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职责,违约方要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2014年6月刘振昌见种地不收费、还给补贴、回来要地,其实早在92年他就自动交出承包证放弃承包权,刘振昌到双城市法院起诉,法院深知此案渉及土地纠纷不予立案,况且他主动交出该承包权23年早已失去诉讼时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6条规定,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双城市法院从立案到审理此案,明显超越职权,由于刘振昌钱大买通发院通过关系买到立案资格。尊敬的各位领导,此案不用开庭早就买到判决的结果,只要给钱腰包满,法官想咋判就咋编,法官谭海波越权越法以刘振玖土地侵权案由实体错误。 四、因为刘振玖所承包的土地是通过村委会发包的,有合法的承包合同为证,所以这里跟本不存在个人侵权的事实,放弃承包权主动交出承包权的是刘振昌自己,其收回承包土地的是村委会,所以侵权的主体也是村委会,在一审中刘振玖向法院提交土地承包证及相关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合法承包证据链条,完全证明自己的土地承包关系合法有效,由于法官谭海波徇私枉法办案,1、不查明事实,2、不采信刘振玖提交的真实证据,3、没经过质证查实,暗搞定,以法官自己调取的临江司法所已经宣布无效的协议书作为定案的依据,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 》第15条、67条的明文规定,在判决书中更是漏洞百出,原被告不分,判决书第6页真实的一句话,暴露出办案法官渎职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事实,判决书中说: 刘振昌依法不享有土地承包权,说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此案显失公平、明显错误,致使控告人诉告至今。 五、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此案不但立案程序违法,而且审理认定责任主体原则错误,收回刘振昌所承包土地的主体责任是村委会,该土地二次发包的还是村委会。所以综上所述大量事实证据证明,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对双城市法院,歪曲事实和法律,渎职判被告人刘振玖土地侵权责任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省中院不但不给予纠正和撤销,还加以保护,用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渎职制造,(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746号、无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公然包庇一审法院实体错误,公开贱踏发律和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刘振玖向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先后两次向省中院提交新的证据 属于省中院应当再审的条件,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逆法独行,用360度的招术继续愚弄控告人,一没开庭、二没审理、在一纸裁定中以与本案毫无关联不明身份的案外人,王淑珍提交的意见为由,驳回刘振玖的再审申请,贪婪的法官违心的裁决实在令人不解。 六、法官的嘴多功能、钱叫咋干他咋行,事实依据全不审,用非本人签名的无效假协议书作证据,法律程序靠边停,两级法院把刘振玖两个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判无效,把合同的承包经营权判,侵权、法理何在,法官一句失职的话,侵权、害得我承包23年的土地耕种权、一夜被剥夺,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让老百姓看到,合同法、大不过地方法院黑暗的特权,规定、大不过、法官和金钱、有理无权地难要、法官带头来挡道,合法的合同判、侵权、权钱交易状难告。请求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关注我反映法院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害民的突出问题 请求追究责任查到底,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为民除害,请求依法保护一名普通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耕种权,希望早日解决处理为盼。 此致 控告人 刘振玖 手机: 15645119327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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