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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法律体系实际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司法体系:就是一般人理解的法院,还有商务领域里的仲裁; 第二部分:劳动教养;这个是来自前苏联;但仔细看这个名词解释,发现劳动教养制度是有合理的存在意义的; 第三部分:就是基层社区当中的调解制度; 现在法律党强调法制的问题;实际是第一部分的意思; 但中国的法制还是法治,其实不仅仅是第一部分的意思,应该包括三个部分;这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执政思想和执政理念相一致;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法律建设,至少从制度上看是相对完善的; 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出在哪?其实还是整个行政体制下的运行问题;就是老说的,行政干涉司法; 按照正常规则,实际司法是独立的;但在行政体制下,又不独立; 所以,集大权一手在握的行政主官就有足够的权利影响和干涉司法;而这个才是问题的本质; 同一个道理,司法机关也可能看领导意思行事,所以就会产生过度司法的问题; 司法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尊严,但其实法律的尊严在当下是与政府的尊严分不开的;法律无权威无尊严,就等于政府无尊严; 而政府无尊严无权威,自然司法行为就一定会备受指责; 所以法律体系的建构,不是把所有的事情都交到法院来办,才叫维护法律;必须要和政府的改革配套才有可能真正的树立法律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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