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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论马克思的自由观_知识词典

已有 107 次阅读2012-1-5 07:43 |个人分类:概念和理论|系统分类:时政

        目前,在对马克思自由观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来自“左”或右的糊涂观念,它们既妨碍了我们对马克思的自由观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又不利于我们确立正确的自由观。本文试对马克思自由观的历史发展及其历史贡献加以探讨,敬请指正。
  
一、马克思自由观的历史发展
  欧洲近代哲学,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它一扫中世纪经院哲学和封建神学,以自由和必然的关系为轴线,使自由问题成为整个时代的重大理论课题。在马克思时代,影响较大的自由理论主要有四种:英国经验论自由观,大陆唯理论自由观,法国启蒙学派包括法国唯物主义、空想社会主义自由观以及德国古典哲学的自由观。马克思的自由观正是不断地吸收这些自由观的精华,结合无产阶级社会革命斗争的实践,逐步成熟起来的。马克思的自由思想不是在现在的超级市场的购物袋,对资产阶级的自由观不是囫囵吞枣式地兼收并蓄,而是一个建立在自己独特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的不断吸收与创新的过程。和他的世界观的转变相一致,根据他对自由问题不同方面的着重论述,以及认识的逐步深入,马克思自由观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强调精神自由和政治自由阶段
  这个阶段大致从博士论文时期到《德法年鉴》时期。这一时期马克思的世界观是革命民主主义的理性论。在18世纪法国启蒙学派和德国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下,马克思相信精神是人类的最主要特征,而精神的本质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天性和最高理想:“个人在本性上应该是自由的”。这个时期,他主要运用理性、自由的精神来批判、揭露限制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德国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主要理论活动首先是通过分析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的异同,来论证人的自由意志的存在。在原子的运动中,德氏只承认原子的垂直的、必然的运动,而伊氏不但承认原子的垂直的必然运动,而且还承认原子的偏斜的偶然的运动。在社会历史观方面,导致二者在是否承认人作为社会运动的原子具有个人自由意志的问题上的差别。但是,在伊氏那里,个人意志对周围世界无能为力。人只有在逃避社会现实,在内心中才能寻求绝对的精神自由。同样,青年黑格尔派把自我意识和群众对立起来,脱离现实,片面夸大精神的理性批判作用来谈论个人自由。这些缺陷,引起马克思的强烈不满和批判。他把批判的矛头指向社会,发现正是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神学阻碍着人的精神自由的实现。在近代古典自然法派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理性派自由观的影响下,他进一步认为,人类的自由理性支配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是人的理性和自由。他认为,黑格尔的伟大之处就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而人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164页)。但是,他又指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是排斥社会经济关系制约作用的,而且具有自觉地替德国封建专制制度辩护的唯心的、反动的性质。马克思指出,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为基础的,是实现人的自由的真正工具,“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碍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就是自由人民的圣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法律的发展史,就是个人价值提高、人的自由获得发展的历史。而且,法律能否成为确认和实现人的自由的基本手段,关键在于要使自由成为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他极力论证民主制优于专制制度。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他激烈抨击封建专制等级制度的非法性、野蛮性:“当特权者不满足于法定权利而呼吁自己的习惯权利时,则他们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已丧失其现实性,并已变成纯粹野蛮的假面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3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实现人民自由和主权的政治组织形式。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存在的自我环节。它从人出发,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创造国家制度;而在君主制中,人民从属于政治制度,人为法律而存在。并且,他提出了要用“真正的民主制度”即直接民主制来代替“抽象的民主制”即资产阶级立宪代表制。
  
(二)强调经济自由时期
  由于看到资本主义法制和民主制度的局限性及反人道、反自由的一面,马克思继续探讨人类自由的更深刻的根源,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研究,进入到经济关系、经济基础的研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并非意味着,在马克思的自由观中,只有经济自由是主要的,而精神、政治、社会(伦理)等是不重要的,或者说,在这个阶段,马克思否定先前对于精神、政治等自由的论述的正确性、一致性。在以后的著作中,马克思从来没有否定这些自由的重要性,或指出要修正这些观点。相反,马克思在强调人的经济自由对于个人自由的根源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意研究、强调人的其他方面自由,例如在艺术、科学、政治领域中,特别是在政治领域中人的自由的特点和作用。这一点,需要作专门的论述。这只是表明,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或者说研究问题的角度和立足点不同而已,这个时期大致从1844年《手稿》到马克思晚年,它历时长,是马克思的主要理论活动时期。因此,它又可细分为几个小阶段:
  1.1844年《手稿》时期
  在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影响下,马克思基于现实中的人的类本质与感性现实的人相分离的理论观点,指出,个人自由的前提是个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只有消灭个人的自我异化,把人的类本质、人的世界还给人,才能实现人的自由。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带来的人的自我异化,得出了只有通过无产阶级,在革命理论(人的哲学)的指导下,推翻私有制,才能把人从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的异化中解放出来。马克思还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指出,“政治解放”虽然是一个进步,但有局限性,原因是“首先表现在:即使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 页)只有“人类解放”才是没有矛盾的彻底的解放。“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的自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2.从《神圣家族》到《共产党宣言》时期
  在1844年《手稿》时期,马克思感到,用人的类本质,人道主义分析人的自由和经济上寻求一条说明社会现实的非人道现象处于理论上的矛盾之中。这就促使马克思抛弃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转向研究人的实际状况、人的社会关系的新的社会历史理论。在《神圣家族》中及以后的著作中,他主要运用生产力、生产方式(交往方式)、阶级等概念论证人的自由问题,从着重从类本质到着重从分工、物质生产、生活方式的客观规律出发来探讨自由问题。马克思重点分析个人活动的物质条件,认为这不但是说人的自由解放的前提,而且也是理解人类历史的前提:“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要确定的具体事实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4页)。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个人的自由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物质生活方式,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自由首先受到自然关系的制约。马克思说,分工是私有制的原因和存在条件,也是资本主义工业的基础。人屈从于分工,高度发达的分工造成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人的自主活动,除了这种奴役劳动之外,已没有其他形式,这样,人的本质“自由自觉的劳动”便失去了肯定的性质,人也就丧失了自由。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更不自由,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统治;国家代表着资本的力量和意志,政治自由只是资本的自由。受资本奴役的无产阶级与国家处于直接的对立之中。因此,只有占有生产力总和,无产阶级才能生存,才能获得自由。现代人类自由的力量和主体只能是无产阶级。“冒充的集体”(资本主义国家)必须让位于“真实的集体”(共产主义社会),因此,他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3.《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时期
  如果说马克思以前的阶段的自由理论,从人与社会的对立中寻找问题的答案:不是侧重于人(人的本性、类本质)方面去分析,就是侧重于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经济生活事实,生产力,生产方式等)方面去分析,那么,在这个阶段,则是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统一中去分析,建立完整、科学的自由观。他客观地分析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自由的实际状况,运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说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自由与不自由的特点。从资本价值的增值需求劳动力(工人)的性质来说,他是自由的:工人和资本家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他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是,另一方面,他又是不自由的:他一无所有,不占有生产资料,为了生活,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且,在劳动过程中,受到资本家的监督,劳动受到剥削。他又指出,从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说明资本主义的历史局限性,对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自由的前提作出科学深刻的论证,把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个人确立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在这一时期,马克思不但深刻地分析了个人自由的经济根源和经济条件,提出了自由和平等在商品社会中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商品交换中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自由平等的现实基础,观念化的自由平等是这种经济运行的“理想的表现”。在《资本论》的结尾,他再次表明“事实的自由王国,只有在必需的和外在的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生产关系尚有历史局限性的时候,人的自由直接表现为人对社会的关系,间接地表现为人对自然的关系;在未来社会中的自由,将直接表现为人对自然的关系,表现为对自然的掌握和利用。人将成为社会化的人,成为全面发展的人。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最积极的力量,人对自然的自由,是人对社会自由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他还从文化方面全面分析了人类自由的政治、经济、历史等各方面的制约因素。可以说,这个时期,马克思已从静态的平面的研究进入到动态的整体的研究,从而最终确立了自己的全新的唯物主义自由观。
  
二、马克思自由观的历史贡献
  在马克思以前形形色色的自由观(如前文提到的四种)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派别:一是以英国经验派、法国启蒙学派包括法国唯物主义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自由观,一是以大陆唯理论和德国古典哲学为代表的唯心主义自由论。旧唯物主义者一般都是机械决定论者,同他们的世界观相适应,在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上,虽然也强调人类理性是自由的,承认人的自由受客观规律、社会环境、社会条件的制约,但是,他们往往把自由和必然的关系混同于因果关系。这种典型的消极自由观以霍布斯为代表,如他说:“人的一切情欲都是正在结束或正在开始的机械运动。追求的对象就是我们所谓幸福的东西。人和自然服从同样的规律。强力和自由是同一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3 ~164页)这样,在自由问题上,他虽然否认神的存在,但同时也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的存在。在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上,虽然他们有些人也承认人的能动性、人的自由意志的存在,如法国启蒙学派,但因为他们片面强调环境对人的制约、决定作用,而不理解社会实践对人的自由的积极的、肯定的意义,所以最终陷入消极直观的机械自由观的泥潭。而理性派自由观,特别是唯心主义自由观,虽然承认人的自由意志,高扬人的主观能动性,甚至像斯宾诺莎、黑格尔等人对自由和必然的关系达到了辩证的理解,极大地促进了人类对自由的认识,但他们不理解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客观存在的必然性,脱离社会实践来谈论自由问题,结果,也不能真正理解人的自由的客观基础、社会历史的辩证性质。如唯心主义理性论者斯宾诺莎,虽然揭示了“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非常深刻的思想,但是,他只承认必然性,否定偶然性,更不懂得社会实践对自由的积极意义,结果,最终否定了人的自由的存在。唯心主义理性辩证论者黑格尔认为,自由是绝对理念(精神)的基本特征,自我意识是人的自由的标志,人的本性是自由的,自由是一个包含着矛盾和自身否定的辩证过程:绝对理念以本质构造世界,经过一系列中介(如自然界),最后达到了自我意识阶段,实现了人的自由。他特别强调了劳动在人类自由发展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是非常深刻的,直接成为马克思自由理论的思想来源。但是,黑格尔的自由观带有目的论的性质:人的自由已是作为绝对理念的本质,作为结果,已潜在包含在出发点中。而且在他的思想中,国家、绝对理念具有压倒一切的支配地位,个人只是绝对理念的材料,是精神实现自由的一个工具,因而自由的主体不是人,而是经过形而上学改装了的脱离自然和人的绝对精神。只有马克思,如前所述,特别在他的世界观成熟时期,引入社会实践的观点,唯物又辩证地解决了自由的前提、性质和内在结构,科学地解决了自由和必然的关系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他认为,社会实践,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是人们克服外在必然性、实现人的自由意志、使人获得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是由必然向自由转换的最重要桥梁和中介。人的自由不是抽象的片面的“绝对意志”或“天赋人权”,而是主体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自由自觉地处于一定社会历史环境中的社会实践活动。
  收稿日期:1999-01-19
(所谓自由是指用对世界的科学的认识来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引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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