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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陈劲松:工会主席留之何用!
工会 侵权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法 草根陈劲松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的职责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对中国工会的职责是这样规定的:
中国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由上可见,法律及自身制度赋予中国工会的职责,有两个层次的含义:首先是核心层的基本职责——在法律框架內,维护法律明文规定的、赋予企业职工的权益,即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其次是外围层的外延职责,在法律框架外,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方面,为企业职工争取正当权益,这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
既然工会是代表职工的利益,那么无论是否有法律规定,只要是职工正当的利益,工会都有职责去维护争取。本文只谈工会的基本职责。
作为基本职责,那么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就是工会必须要做到的!否则不称职!工会主席,首当其冲,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政府、企业、职工三者中,政府和企业都是严密组织,职工则一盘散沙。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职工在没有形成组织时,任何时候面对政府和企业时,都是绝对弱势!
工会原本是职工的组织,职工本可以依靠工会获得和企业对等的谈判地位,争取合法权益、正当利益。但是,企业中的工会主席、委员,都不是企业职工选举出来的,都是企业主、管理层直接指定任命的,根本就是来路不正!之所以企业主、管理层要直接指定任命工会主席、委员,就是不想让工会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在全国工会组织体系中,企业中的基层工会被企业主把持,中上层工会被政府把持,职工被晾到一边,工会还怎么可能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多是装装样子罢了!
加上劳动监管部门“懒政”,所以,在中国境内,企业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现象由来已久,而且依然普遍存在!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4年至2013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次为26万件、31.4万件、44.7万件、50万件、9**万件、87.5万件、128.7万件、131.5万件、140.3万件、149.7万件。可以看出,历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数量上,呈现出明显的逐年递增的趋势。虽然有《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的实施,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的实施,大大降低了职工的维权成本,以及职工权利意识增强等原因,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说明企业侵害职工权益现象在增长,至少并未减少。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绝大部分都是以企业败诉收场,如2008年,职工胜诉与部分胜诉的案件合计占85.29%,2009年上半年仍占84.71%。以此计算,2013年有127.25万(149.70×85%)件劳动争议案件是企业侵权引发。2013年末,全国共有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1085.7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820.8万个,如果2013年127.25万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都是在不同法人单位发生——被告发的劳动监管部门的企业也许会收敛一阵子,也许内部保密做得好,或者换个花样继续——那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人单位,占2013年末法人单位总数的11.72%!企业法人亦相同(820.8÷1085.7×127.25÷820.8)。即每10家企业就有一家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同样计算方法, 2010-2012年的比率分别为:12.50%、11.65%、11.23%,可见,每年都有十分之一的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但是,以我草根陈劲松十多年的、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的工作见闻,敢于运用法律手段,向侵权企业讨公道的职工,永远是极少数!201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为35602.3万人。每年显露出来一百多万件劳动争议案件,看似很多,与实际存在的侵权现象相比,恐怕上只是冰山一角。
综上,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比较多,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同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原因中,劳资纠纷高居首位。据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近14年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劳资纠纷居第一位,在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中,占比达到30%,在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中,占36.5%。项目组称,“懒政”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众多原因中居首位的劳资纠纷,往往源于政府平时怠于行使监管义务或者不作为,导致劳动者采取极端行动。
最近的例子,就是山西太原12·13事件,由于建筑商、包工头拖欠薪资,最终间接衍生出了人命案,震动全国。详见本人博文《追问河南讨薪女民工命丧派出所》。
而在劳资纠纷当中,极少见到企业中的基层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尤其是中小企业,占企业数量和就业人口数量的大多数,相对大企业、国企,管理上规范性更差,工会就更弱。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弱化劳动监管部门,弱化工会。没有企业内部的工会的有力支持,没有企业外部的劳动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督,一盘散沙的职工们就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在中国企业中,基层工会、工会委员、工会主席不知道有多少,但不幸的是,没有一个称职的!
你工会既然不能履行基本职责,留之何用!
你工会主席、工会委员既然不称职,还有脸占着位置!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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