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3-18 13:38
西藏是中国的西藏;藏人,也是中国人。中国有民族56个,除了“藏族”人以外,人口较少属于少数的“少数民族”还有54个!
但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出生之后,都有个“国籍”问题。
请问欧美的法律大家们:你们如何判定一个人的“国籍”?
达赖老和尚武装判乱后,兵败判国逃离西藏脱离中国已经五十年了。当年追随他一起逃离中国的,五十年来,相信已经有不少去见了佛主归了西。按照国际惯例,幸存下来的,他们如果还承认自己是中国人,中国应当承认(个人以为国家应从人道角度考虑);但是,他们在中国之外之地生产下的后代,按照国际惯例,还属于中国人吗?他们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那些并不出生于中国国内,并不被中国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藏人”,有权利要求中国政府对他们做出任何承诺吗?就如生于美国的英国人的后代,他们应该要求美国政府负责呢,还是要求英国政府负责?而如果美国政府承认了他们的国籍,那么他们就应该属于美国人了,他们是不是应该遵守美国的法律?同理,出生于印度达兰莎拉等地的“藏人”,是否生下来就具有印度国籍?而具有印度国籍的印度国民,有权利要求中国政府为他们做任何事吗?
如果中国政府出于人道角度,承认了那些第二代第三代的藏人仍然是“中国人”,那么,这些中国人,应不应该遵守中国法律,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办事?他们是不是应该被现居地所遣返,回到中国后,再按中国法律安排他们?如果他们拒绝回中国,却提出这样的那样的要求,他们的这些要求是不是没有任何理由,是无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