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size=+0] 第一章 总则
[size=+0]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size=+0]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size=+0]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size=+0]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size=+0]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size=+0]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size=+0]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size=+0] 第九章 国防勤务
[size=+0]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size=+0]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size=+0]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size=+0] 第十四章 附则
[size=+0] 第一章 总则
[size=+0]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size=+0] 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size=+0] 第三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size=+0] 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size=+0]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size=+0] 第六条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size=+0] 第七条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size=+0]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size=+0] 第八条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