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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人是欧洲法院起诉大户[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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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中国青年报报社办的另一份报纸《青年参考》,网络版、电子版《青年参考》如下这个地址的页面也登了这篇报道:
http://qnck.cyol.com/content/2010-02/09/content_3086143.htm

为了阻止越来越多的俄罗斯“秋菊”走出国门打官司讨说法,日前,俄总统梅德韦杰夫在改善国家司法系统的会议上,强烈要求司法系统务必保持公正“真正体现司法体系改善的,应该是去欧洲人权法庭打官司的俄罗斯人越来越少。”梅德韦杰夫说。
       俄罗斯媒体报道称,当地时间2月4日,以改善司法系统为主题的高层会议,在莫斯科州南部小镇高尔基召开。俄总统梅德韦杰夫在会上强调,必须解决越来越多的俄罗斯公民向欧洲人权法庭起诉的问题。
  “近些年来,很多俄罗斯公民到欧洲人权法庭告状,欧洲人权法庭因此通过了大量要求俄罗斯政府进行赔偿的司法决议。而造成公民出国告状的原因,或者是他们对我们法院判决的不满,或者是因为我们自身司法审判过程太复杂繁琐。因此我想,我们在这里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使我们的司法系统更加公正、有效,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使他们不用再去欧洲人权法院打官司,或者让到欧洲人权法院打官司的俄罗斯公民越来越少。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当然,我知道这是个复杂的过程。”梅德韦杰夫说。
  俄罗斯公民已经成为到欧洲人权法院上诉的第一大户。不久前欧洲人权法院曾对2009年全年的案件受理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俄罗斯、土耳其、乌克兰和罗马尼亚等4国的公民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的诉讼,占到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58%。而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有权受理欧洲委员会47个成员国居民的上诉 。“在去年未判决的案件中,28.1%是针对俄罗斯的,11%针对土耳其,针对乌克兰和罗马尼亚的分别为8.4%和8.2%。在总共3.35万件起诉中,1.36万件来自俄罗斯。”欧洲人权法院新闻发言人1月底透露。欧洲人权法院还称,在针对俄罗斯政府的诉讼中,主要集中在车臣问题上;针对土耳其的起诉则多与库尔德人有关;而乌克兰人和罗马尼亚人来告状,多数是由于本国政府侵犯人权以及要求返还前共产党政权没收的祖产。
  对于俄罗斯公民成为欧洲人权法院告状第一大户,俄驻欧洲人权法院代表马秋什金曾称,“虽然从绝对数量上说,来自俄罗斯的告状者最多,但是应该考虑到人口基数,俄罗斯人口在欧洲毕竟是比较多的,如果按照每10万居民的起诉比例计算,俄罗斯并不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告状大户,我们大概只排在第15或者16位。”
  不管是大户还是排在十五六位,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经过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涉俄案件,都以俄政府败诉、被法院裁定向原告提供大额赔偿为终结。为了应付这种即丢人还得赔钱的情况,有报道称,俄政府决定无限期中止支付由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尽管俄罗斯曾签署条约,承诺遵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结果。
     当然,长此以往也不是办法。俄总统梅德韦杰夫把长治久安的希望,寄托在了改善国内司法系统、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上。不过正如他自己说的,“这是个复杂的过程”。
  另据俄媒体报道,在当天的会议上,梅德韦杰夫还指出了另外一条改善司法系统的重要目的——司法不公正,人家生意人不敢来投资啊。


楼主评论:查百度百科“欧洲委员会”词条可知俄罗斯是1996年加入欧洲委员会,成为欧委会47个成员国中的一个的。欧委会规定:要想成为欧委会成员国就必须签署《欧洲人权公约》。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都是欧委会的成员国,就是说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和德国政府都允许欧洲人权法院干涉自己国家的司法主权,都允许自己国家的公民去欧洲人权法院告自己,指控它们侵犯了自己国家的民众的人权。中国目前已签署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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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权专家:中国加入21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意义[转载]

http://news.sohu.com/2004/04/09/89/news219788938.shtml

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刘文宗访谈实录


  观点提要:
  中国加入人权公约意味着中国在人权观念、人权意识上大大提高了一步。特别是在人民群众当中,知道我自己应该保护的权利,除了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外还有人权。人权不仅仅受中国
法律保护,也受国际公约的保护。即使是刑事犯,判了死刑,也还有自己的人权。比如判了死刑的人关在牢里,你不能不给他吃饭,他死了以后不能随意把他的器官拿来做医学实验或移植,那都是绝对禁止的。所以即使是死刑犯也有人权

  人权不搀杂意识形态问题、政治制度问题时,一般来说是容易得到国际社会共识的,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人权不仅仅受中国法律保护,也受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公约里的具体规定,因为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上一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你签署了就必须要执行。一个国家签订人权条约是对它的一部分主权的自我限制,不是别人强加给它的,因此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人权高于主权,更不能说国际法高于主权,相反国际法必须维护各国的主权。任何国家不得以保护人权为借口侵略他国。
  对人权问题,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特别是联合国,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任何国家不得以保护人权为借口侵略他国。
  签订人权公约当然对签约国的人权发展是一个很大的推动。但根本的问题还是签约国本国对于人权公约的执行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来贯彻。因此,各国在国际上签约时总是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通过签约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除非是受到霸权主义对它施以高压。  
  联合国范围内签订的人权公约有一百多个,没有必要所有公约都参加。从中国加入的21个公约来看,可分为六大类,包括国际人权宪章、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反对种族主义、反对酷刑、难民地位问题、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上能够涵盖中国人民所享受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人权是否发达、完善不在于一个国家签订人权公约的多少,而在于你的人民是否可以真正享受到比较充分的人权。外国人在中国待久了,就觉得中国不但有人权,而且这里的环境和社会风气相当好。因为现在从全世界来看,一些国家不是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失业增加,就是受到战乱的折磨、社会动荡、恐怖主义袭击等,有些人就要逃难。
  中国加入了21个人权公约,其中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批准了。我个人认为,中国在人权问题上和国际基本接轨。当然接轨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中国人权和国际人权在立法上基本一致,立法上不一致的主要有两条,我们没有取消死刑。另外是迁徙自由受户藉制度限制。作为转轨国家,中国还不能取消死刑。户藉制度正在放开,迁徙自由是方向。  
  我感觉中国现在在贯彻人权问题上,不在于我们制定了多少法律,也不在于我们签订了多少项公约,而在于我们如何对这个法律贯彻、执行。现在中国最严重的就是反腐败问题,官员腐败,普通人的人权就会被践踏。联合国把关于“反腐败的行动”的决议作为人权文书。此外中国有关儿童与妇女人权保护的法规中还不够细。  
  赖昌星的前途会很惨,因为他在加拿大待不下去了,必定要驱逐或者你自行离开。离开以后到哪里去?跟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大概都不敢接受赖昌星。如果接受的话中国政府要提出抗议,他唯一可以逃的地方就是没有跟中国建交而跟台湾建交的那些小国,那些小国都是穷国,赖昌星出去的话钱拿不走,都冻结在加拿大了,只能空着两手而去,所以会很惨。  
  1. 签订人权公约当然对签约国的人权发展是一个很大的推动。但根本的问题还是签约国本国对于人权公约的执行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来贯彻。因此,各国在国际上签约时总是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通过签约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除非是受到霸权主义对它施以高压。
  主持人:迄今中国已经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这是象征性的举措还是有实质性的影响?今天我们请来了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刘文宗。刘教授,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人权的发展有什么意义。对中国老百姓维护人权有什么用?
  刘文宗:我觉得是这样,签订人权公约当然对签约国的人权发展是一个很大的推动。但根本的问题还是与签约国本国对于人权公约的执行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来贯彻,关键是在这儿。正因为如此,在国际上签约的国家总是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通过条约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真要出现那种情况,除非是对方对它施以高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霸权主义。因此在讨论条约每个条款如何定义的时候经常发生很大的争论。我可以举一个例子,不久前我们知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已经提出来了,这个问题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对中国影响很大。因为中国有大批的贪官外逃,据统计共有400多贪官逃到外国去,而且贪官外逃带出去的巨款总共超过50亿美元,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如果我们在反腐败公约里订的一些条款对中国有利,就可以通过这个条约把贪官引渡回来,把他卷逃出去的款项追缴回来,这就是我们主要的目的。但是因为各个国家社会制度不一样,它们签订这个条约都有自己的目的,所以发生了很大的争论。从公约开始讨论,我国的代表团就有各方面专门人士参加,有公安部、司法部、银行等等。在讨论的时候碰到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如何确定跑来的人是贪官,它到底犯的这个罪是属于政治罪呢?还是贪污罪。如果纯粹是贪污罪,那当然是贪官,属于《反腐败公约》所管辖。如果他是作为政治犯逃出去,当地国比如美国就可以当做难民收容。这样的话,按国际法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这就使得贪官人可以回不来,钱也回不来。所以第一个问题就如何确定贪污犯的性质,会上经过长时间的争论。中国代表团在会上起了很大的作用。最后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这个贪污犯是否犯了贪污罪,以各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比如他到了美国去,美国法律认为你不是政治犯,是携款潜逃出来的贪污犯,那么至少要把你驱逐出境,至少不把你当做难民对待。
  主持人:就是以贪污犯逃往国或者说叫收容国的法律来判断是不是贪污犯?
  刘文宗:对。
  主持人:您觉得《反腐败公约》属于人权公约吗?
  刘文宗:联合国在没有签订《反腐败公约》的时候有一个《反腐败行动决议》,反腐败是属于人权公约法的一个项目。首先在贪污犯的判定上争论很大,第二关于他带去的钱怎么办,争议也很大。当然收容国当然也希望把钱留下,就是把人引渡回去把钱留下。那么我们就不会同意,钱和罪犯应该同时归还本国。最后大家采取了一个妥协的方式,只是说原则上应该退回其本国,但是具体怎么处理,会上还有好多国家提出对这笔钱怎么分成的问题。会上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发达国家,一是发展中国家。最近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很多发展中国家经常有贪官外逃,一逃就是到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那里作为难民就不回来了,有些甚至改名换姓,跑出去以后你连这个人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现在有一个问题,首先要知道逃到外面的贪官在哪里,然后通过外交关系跟当地政府交涉,说他是携款潜逃,不属于政治犯也不属于难民,必须引渡回国,而且钱也应该追回。这个公约其实是一个妥协的产物。  
  2.赖昌星的前途会很惨,因为他在加拿大待不下去了,必定要驱逐或者你自行离开。离开以后到哪里去?跟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大概都不敢接受赖昌星。如果接受的话中国政府要提出抗议,他唯一可以逃的地方就是没有跟中国建交而跟台湾建交的那些小国。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国家都是穷国小国,赖昌星出去的话钱拿不走,都冻结在加拿大了,只能空着两手而去,所以会很惨。  
  主持人:赖昌星的案件是否应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管辖?  刘文宗:应该,但你一下子追不回来。第一,赖昌星经过查证以后,如果我们举出的证据,以及加拿大收集的证据,都证明赖昌星确实不是难民,应该不享受加拿大的政治庇护。但是另一方面,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所以就无权要求加拿大将赖昌星引渡回来(除非加方对我表居押茫O衷冢挡蔷幽么蠡惴ㄔ骸⑸纤叻ㄔ荷罄砗蠖急徊祷亍O衷诰褪O铝钭罡叻ㄔ海囱幽衙裆矸菟豢赡苋〉昧恕H绻貌坏侥衙裆矸莸幕埃捅匦肜肟幽么蠡蛘呦奁诶肟H绻狡诨共焕肟涂赡鼙磺鸪鼍场5羌幽么竺挥性鹑伟阉筛泄N艺饫镆逡痪洌褪俏裁粗泄捅泵酪约芭分薹⒋锕叶济挥幸商踉寄兀恐饕且蛭街稚缁嶂贫炔煌鞣焦胰衔泄芍贫炔唤∪衔颐呛苋菀装岩恍┱畏概尚淌路福遗行谭浅V亍A硪桓鲈蚴钦庑┨拔鄯赋鋈ザ夹芯蘅睿庑┕乙蚕敕忠槐?/P>
  主持人:《反腐败公约》有没有约定将贪官引渡回原国呢?
  刘文宗:按《反腐败公约》认定为贪官的话,原则上或者是引渡,或者是驱逐或者是转移到本国,但是现在还没有具体的做法。只是作为原则应该是这样的,所以我们感到很乐观。这是在反贪道路上走出的决定性一步。我觉得这个公约签订后经过一段时间,还应设法签订一个“任择议定书”。联合国签订的好多人权公约都附有任择议定书。就是说公约签订以后,将来在执行当中碰到很多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大家再坐在一起,商量具体办法看如何处理。将来《反腐败公约》肯定会碰到许多具体问题,必须成立反腐败小组委员会来解决,直接受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领导。还有关于赖昌星的前途,我觉得他将来是一个悲惨的下场。因为他在加拿大待不下去了,必定要被驱逐出境或者是自行离开。离开以后到哪里去?你已经被加拿大拒绝了,你到美国肯定也要拒绝,因为两国的法律是一致的。除非你到南美国家,南美国家跟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大概都不敢接受你。如果接受的话我国政府会提出严重抗议,他唯一可以逃的地方就是没有跟中国建交而跟台湾建交的那些小国。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国家都
  是穷国小国,你出去的话钱拿不走,都冻结在加拿大了,只能空着两手而去,所以结果会很惨。我估计即使赖昌星现在没办法引渡回来,但他的前途肯定是非常悲惨的,他在加拿大待不住。
  另外我还想介绍一个情况,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入了一个《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这是2001年签署的,当时我们没有签署。因为国际恐怖主义爆炸牵涉到好多第三世界国家,考虑我国的利益暂时没有签署。现在我个人想,作为一种交换条件,如果要我们参加《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美国就必须在《反腐败公约》上作出让步。因为很明显,这是对美国有利的,对西方发达国家有利的。所以在签订国际公约的时候各国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没有一个国家完全不考虑国家利益甚至损害自己国家利益去签订公约的,这样的事从来没有。
  主持人:赖昌星还涉及到《难民公约》,但《难民公约》的规定很清楚,赖昌辉不属于难民,而且中国也加入了《难民公约》。
  刘文宗:对,赖昌星肯定不属于难民。
  主持人:加拿大政府好象要求我们把赖引渡回来后不要判死刑,因为加拿大本身已废除了死刑。但中国是不可能做这种承诺的吧?
  刘文宗:个别人好象曾同意我们可以不判死刑,但这不是个人可以说了算。我们现在是法治国家,要根据中国法律办事。所以这个问题现在还悬在那里。
  主持人:是不是是因为我们没有加入死刑公约,所以就不能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
  刘文宗:简单来说是这样,但是这里还有一些问题,关于废除死刑的问题,过去或现在国际公约都没有规定废除死刑,主要是欧洲国家法律规定了废除死刑。中国古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所以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发达国家经济水平提高了,很少人真正去做出重大刑事犯罪。他们感觉判处、执行死刑对人产生极大的恐怖和震撼,这是对人权的一种损害,所以反对死刑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逐渐流行起来。但问题是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特色。初级阶段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多种所有制并存,贫富差距相当大,许多刑事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一旦废除死刑,许多刑事案件就更无法遏制。当大量刑事犯罪出现的时候,那你就很难应付。不但我国,连美国也没有废除死刑。美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或说是一个多元化国家。这个国家因为种族歧视盛行,所以经常发生各种犯罪行为。有的行为也是很严重的,特别是对妇女儿童施加暴行、拐卖、杀害;对有色人种的种族歧视、种族迫害也很多。正是因为这样,在美国也经常发生恶性案件,所以美国也不愿意废除死刑。
  主持人:现在我们把第一个问题归纳一下,你能概括一下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和老百姓意味着什么吗?
  刘文宗:中国加入人权公约意味着中国在人权观念、人权意识上大大提高了一步。特别是在人民群众当中,知道我自己应该保护的权利,除了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外还有人权。即使是刑事犯,判了死刑,也还有自己的人权。比如判了死刑的人关在牢里,你不能不给他吃饭,他死了以后不能随意把他的器官拿来做医学实验或移植,那都是绝对禁止的。所以即使是死刑犯也有人权。  

3.人权不搀杂政治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政治制度问题一般来说是容易得到共识的,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人权不仅仅受中国法律保护,也受国际公约的保护


  主持人:这个人权不仅仅受中国法律保护,是不是也受国际公约的保护?即使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国际公约有规定也应该受到保护?

  刘文宗:对,这种情况下应该受到保护,因为这牵涉到人权观念的问题。根据我自己的理解,在国际关系当中,如果人权不搀杂政治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政治制度问题,一般来说是容易得到共识的,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就如这种判了死刑的死刑犯应该享受人权,这是很容易接受的。而且一个人死了,他确实还有人权,要保护到底。所以,首先是对人们的人权意识有进一步促进。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人权意识会增加,而且随着政府在普及人权知识方面一些活动的展开,这对今后提高人权意识、人权观念是有很大帮助的。另外,既然我们规定了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决不是空的,是有实际内容的,因为我们相应的好多法律都要修改。所以相关的法律如果与已签署的人权公约规定不符,就要做出相应的修改。这样的话,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人权就有了保障。
  4.中国加入了21个人权公约,其中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批准了。我个人认为,中国在人权问题上和国际基本接轨。当然接轨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中国人权和国际人权在立法上基本一致,我觉得最主要的不是在于立法,关键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至于立法上不一致的主要有两条,我们没有取消死刑。另外是迁徙自由受户藉制度限制。作为转轨国家,中国还不能取消死刑。户藉制度正在放开,迁徙自由是方向。  
  主持人:中国加入了21个公约分别是什么?
  刘文宗: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同酬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世界人权宣言》;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
  《反腐败公约》。
  主持人:这21个还是签署的,批准的占多少?
  刘文宗: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批了。现在《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我们加入并批准了。  
  主持人:那么中国在人权问题上是否和国际正式接轨了?
  刘文宗:我对“接轨”这个词不太同意。因为你既然有中国特色的,还有西方特色的,就不能认为是接轨。接轨应该是完全一致的,是从我这条道走到你那条道。现在不能从我这条道走到你那条道。
  主持人:咱们不说完全接轨,基本接轨呢?
  刘文宗:基本接轨可以,就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但一致是主要的。
  主持人:那您觉得咱们的基本接轨过程是已经完成了还是正在进行呢?
  刘文宗:正在进行。我为什么说基本完成呢?你不妨打开人权基本文献,法国大革命时期,发表了一个《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里面一共是17条,我看了一下,几乎里面大部分规定我们现在都有。
  刘文宗:我这里有一个材料,就是《中国保障人权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是政治权利,按照我们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有民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第二是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第三是经济权利,包括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第四是生命健康权。第五是劳动权利。第六是受教育权利。第七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利。第七是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八是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第九是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主持人:现在说一下中国人权和国际人权不一致的地方。
  刘文宗:我觉得最主要的不是在于法律的制定,从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了很多法律,基本上和人权公约是一致的,但关键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有的东西是停留在纸面上,在实际工作当中没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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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立法上哪些地方跟西方不一样?
  刘文宗:现在我们没有取消死刑。
  主持人:现在世界上有多少国家签署《死刑公约》?
  刘文宗:我没有具体数字,有好几十个吧,整个欧洲国家都签署了。另外是迁徙自由,由于农村户口的限制,我国有的农民一辈子都局限在穷山沟里。人生而平等嘛,你让他一辈子都局限在那里,这是损害了他的人权。但是现在发展方向已经在改变。可以看出已经有松动的迹象,就是建立大量中小城市,让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都集中到城市,与城市人口享受一样的待遇。当大部分农民转移到城市,剩下的人耕种的土地就相对扩大了,整个收入也会增加,农民的生活就跟以前大不一样了。  
  5. 联合国范围内签订的一百多个人权公约,没有必要所有公约都参加。从中国加入的21个公约来看,可分为六大类,包括国际人权宪章、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反对种族主义、反对酷刑、难民地位问题、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上能够涵盖中国人民所享受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人权是否发达、完善不在于一个国家签订人权公约的多少,而在于你的人民是否可以真正享受到比较充分的人权。
  中国是现在世界上最安定、安全的国家。前几天看《参考消息》上登有一条消息,一个外国人绕地球旅游一圈,他感觉全世界只有中国这个地方是最安全的。这是中国政府在具体执行人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的结果。  
  主持人:据说世界上有一百多个人权公约,是不是太多了?有没有必要?
  刘文宗:人权是一个大题目,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可能碰到人权问题。从这些方面来说,一些政府感觉到某些方面对本国是个大问题,所以就找一些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国家签订了公约。我讲一百多个公约还是保守来说,还是指联合国范围内的。如果加上美洲国家人权公约、欧洲国家人权公约、非洲国家人权公约就有更多了。现在签署人权公约最少的是美国,因为宪法规定使美国受到很多限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人权公约可能会签订得更多。环境权在过去从来没有提出过,现在不是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人权之一了吗?
  主持人:中国选择这21个公约的依据是什么?是这21个公约最重要吗?
  刘文宗:一个国家签订公约是要根据本国的根本利益,不是心血来潮的。所以从这21个公约来看,基本上能够涵盖我国人民所享受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不是所有公约都要去参加,人权是否发达、完善,不在于签订公约的多少。不是数字可以说明的,而在于你的人民是否可以真正享受到比较充分的人权。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人们觉得很满意,觉得丰衣足食,不但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享受人权,同时在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也能够享受到相当的人权。从全世界来看,我们可以说“风景这边独好”。中国是现在世界上最安定、安全的国家。前几天看《参考消息》上登有一条消息,一个人绕地球旅游一圈,走了四千多公里,他感觉全世界只有中国这个地方是最安全的。这是中国政府在具体执行人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的结果。过去我们把好多权利称之为“公民权利”,没有叫人权。实际上我们的法律里规定了很多人权。
  主持人:那您觉得中国将来签署的公约也会越来越多吗?
  刘文宗:我们参加公约不是赶时髦,而是根据需要。如果把现已签署的公约都执行得很好,就会很不错了。现在中国签订公约不是多少的问题,我觉得签订这些公约目前基本上够了。有六类,第一类是国际人权宪章,这里还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第二类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第三是反对种族主义。第四是反对酷刑。第五是难民地位问题。第六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这里包括四个日内瓦公约和两个议定书,就是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和平居民、保护战俘、保护战争受难者,保护人类文化历史遗迹不受破坏。
6.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体现在公约里的具体规定,因为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上一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你签署了就必须要执行。一个国家签订人权条约是对它的一部分主权的自我限制,不是别人强加给它的,因此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人权高于主权,更不能说国际法高于主权,相反国际法必须维护各国的主权。任何国家不得以保护人权为借口侵略他国。  

  主持人:您现在进一步谈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本身是属于国际法,那么国内的法律是属于国内主权的范围。记得您曾经谈过主权是高于人权的。那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如果签署了是否高于主权?
  刘文宗:如果单独谈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我认为应该是主权高于人权,或者至少主权与人权同等重要。因为根据现在国际形势发展的趋势,人们对个人价值的认识越来越提高,有些人感觉到要充分体现他的自我价值,一个人的一生不能为了国家主权而牺牲自己个人的价值和人权。所以有些人强调所谓人权高于主权,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国家没有主权,人权是无法得到保证的。联合国只是一个中心,它的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等等,里面还有一条就是激励和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主持人:国际人权公约是否高于国内法?
  刘文宗:一般来讲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就应该想尽办法履行。因为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上一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你签署了就必须执行。但是有一个问题,如果条约与国家宪法抵触太厉害,完全照条约执行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甚至有些国家宪法规定了某些事情绝不能写进条约。相对来说主权还是最高,不能签了人权公约,它就就高于主权了。条约义务应该履行,但大家是平等的,不能只是我履行,而你不履行。一个国家签订条约是对它的一部分主权的自我限制,不是别人强加给它的,因此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国际法高于主权,相反国际法必须维护各国的主权。
  主持人:您下面来谈谈国际人权公约的约束力。国际人权公约有一种说法叫国际人权保护,这里涉及到国际人权保护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以后,如果没有遵守又会怎么样?就是说怎么样体现公约的权威性?怎么样来落实?国际社会应该怎么做?不容许怎么做?
  刘文宗: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体现在公约里的具体规定,据我所知,一些重要的人权公约后面都有议定书,就是“任择议定书”。像《反腐败公约》我就建议以后还应签订一个“任择议定书”,因为《反腐败公约》里有很多东西是原则性的规定,议定书就可以将它具体化,让它具有可行性,不是一些空洞的原则,要有可操作性。差不多所有重要的人权公约,都有一个、甚至不止一个任择议定书来贯彻公约里所规定的那些条款。
  主持人:如果签约国没有贯彻的话有什么样的措施呢?
  刘文宗:举一个例子,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涉及一些重大问题,争论比较大。它的议定书里就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发生了重大的侵犯人权问题,受害者本人可首先用尽当地的救济,就是向当地法院起诉。如果到最高法院还不能解决问题,这时受害人就可以拟一个诉状,公约里称之为“来文”。联合国在经社理事会下面设立有一个人权委员会,有的时候简称人权会议,在人权委员会下面几乎所有重要公约都有一个对应的人权小组委员会,具体关于履行公约方面的职责就有小组委员会来操作。受害人可把你的受害情况,写成诉状,你本人不可以将它直接交给人权小组委员会,但可以委托签约第三国或者请求重要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帮你把诉状交给人权小组委员会。
  刘文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议定书》中是这么规定的,但我们目前没有签署这个议定书,估计以后也不会签署。这就像对待联合国一样,我们同意签署宪章,但没有加入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这就是说我国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这样,其他国家如果要到国际法院去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院就不能受理,因为我国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签字国,该法院对我就不能行使管辖权。这是直接牵涉到一个国家主权的大事,岂能苟同。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不用经过议定书的严格程序,而是通过联合国每年召开的人权会议年会,收集一些捕风捉影的事实、以提案方式谴责某个国家侵犯人权。如象美国今年又提反华提案,无中生有地攻击中国侵犯人权,看来今年它又将遭受失败。总之,议定书规定很严格,你写的诉状或称“来文”必须完全真实,经调查如果有任何虚构或谎言,不但你诉状会被驳回,而且要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无论怎么样,国际人权保护应该通过公约、谈判、协商解决。
  刘文宗:我想,通过对话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人权会议上提出反华提案是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效果的。即使提案通过了,也不过是谴责一下,让你感觉很难受。何况美国已经是第十一次提反华提案了,但没有一次成功。
  主持人:其实象美国那样在世界上“维护人权”也是不容许的吧?无论是侵略南斯拉夫,还是把米洛舍维奇拿到国际法庭审判是否都违反人权公约?
  刘文宗:美国对科索沃连续轰炸78天,这是严重侵犯人权。当时它是以南斯拉夫侵犯人权的名义这样干的,但美国自己对科索沃的长期轰炸,使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才是真正的侵犯人权。美国最后还庆祝自己的胜利,说这是一次最大的胜利,是零的牺牲(指美国没有死一个人)。他派飞机去炸,把人家的人炸死了。就科索沃本身问题而言,它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当时主要是阿塞两族的矛盾,两族互相杀戮,这种情况下美国偏袒一方,对另外一方采取暴力手段,显然是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这里有一个政治背景,就是它想把米洛舍维奇赶下台,以便为北约东扩开辟道路。
  主持人:那么前南战犯法庭是合法的吗?
  刘文宗:前南战犯法庭是通过安理会决议成立的,但联合国宪章里没有任何地方规定安理会享有司法权,所以由安理会决议成立这样的法庭是违法的,由于安理会自己不享有司法权,那么有什么资格在你下面成立前南战犯法庭呢?正因为如此,后来好多国家抛开联合国,自己搞了(1998年)一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专门审判三大罪行,即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规约》里还有一个侵略罪,但由于对什么是侵略,争论不休,所以没有写进具体内容。人们还记得,当二战结束的时候,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德国纳粹头子和日本军国主义首要战争罪犯,就是判定他们犯了上述三大罪行。
  主持人:现在面临审判的除了米洛舍维奇外还有萨达姆。萨达姆现在看来要受国内法院审判,如果被拿到美国审判,或者拿到国际刑事法院审判也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吗?
  刘文宗:我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论述美国没有审判萨达姆这个权利。布什当初主张对伊拉克出兵的理由第一是萨达姆拥有大规模杀伤武器,即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第二是它认为萨达姆和基地组织有勾结,联合制造了美国“9.11”事件,因此将伊拉克称为恐怖主义国家或者流氓国家之一。但后来事实证明,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武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萨达姆和基地组织有任何联系。第三条说萨达姆执政期间进行对外侵略,但是过去的帐不能拿到现在算。过去的帐都已经得出结论了。你把三大罪行安在萨达姆头上是不合适的。萨达姆自己待在家里,没做任何行动,美国就出兵攻打伊拉克,结果萨的两个儿子被杀死了,自己也成了战俘,请问他何罪之有?所以说萨达姆犯了战争罪,是毫无道理的。当然,萨达姆作为一个独裁者以前杀死过大量库尔德人,犯下了反人道罪。伊拉克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又是一个有教派冲突的国家,既有什叶派,又有逊尼派,这两派冲突很大,直至今天也是这样,再加库尔德人。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萨达姆之所以能上台是因为只有他可以把当时的局面控制住,给伊拉克人民带来和平,而且使经济得到发展。当美国出兵伊拉克以前就有人说,如果把萨达姆赶下台,很难有人能控制得了伊拉克。后来美国想把伊拉克分为三个部分,但伊拉克人民不同意。现在看来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将来即使美军撤退了,那个临时政府我看也统治不下去,伊拉克还可能发生内战。
  主持人:我们还是从人权的角度来判断,首先美国是没有权利以人权为借口打伊拉克这是肯定的。就算他推翻这个政府是为了当地老百姓,但美国军队对伊拉克示威群众开枪是不是也属于侵犯人权?
  刘文宗:当然是侵犯人权了。手无寸铁、滥杀无辜,我没有武装你就把我凭空打死。据统计,布什宣布伊拉克战争结束以来,美国军队已有600多人阵亡,但伊拉克人死了1万多。
  主持人:现在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对人权的看法有很多不一致,中国和美国,美国和全世界可能都不一致,对人权看法的不一致,也许是由于文化传统,也许是经济发展水平,也许是由于历史,甚至和宗教信仰有关。您能不能把人类对人权的认识和受制约因素的关系一一地列举出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为什么对人权认识不一样?是否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刘文宗:是,我认为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也是很重要的因素。正因为如此美国在冷战后期,本来想把战略中心从欧洲转到亚洲,当时布什政府宣布中国是其潜在对手。后来发生了“9.11”事件,使美国彻底清醒过来,发现它的主要敌人不是中国,而是伊斯兰教,正好验证了美国一个著名学者亨廷顿提出的“文明冲突论”的说法。他发现当代起源于基督教文明的美国和伊斯兰文明发生了冲突。正因为如此,“9.11”事件是在这个土壤中酝酿出来的。
  主持人:咱们还是先谈人权的问题。
  刘文宗:这只是一个方面,发生“9.11”,还有美国从九十年代发生了四十多次战争,在世界到处伸手,所以“9.11”事件不是没有根源的。而且美国国内现在搞得人心惶惶,很多人都想离开美国去避难。因为现在基地组织想通过恐怖手段对美国发动袭击,看不到恐怖袭击结束的前景。总而言之人权只能通过对话,而不能把人权作为一种外交手段。正是美国的人权外交引发了恐怖袭击的发生。
  7.我感觉中国现在在贯彻人权问题上,不在于我们制定了多少法律,也不在于我们签订了多少项公约,而在于我们如何对这个法律贯彻、执行。现在中国最严重的就是反腐败问题,腐败当然是人权问题。腐败侵犯了全体人民的人权。中国现在需要更着力解决的是儿童与妇女人权问题,有关儿童与妇女保护的法规中还不够细。  
  主持人:那么我们现在谈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您能否谈谈中国人权现在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什么?或者咱们在贯彻国际公约方面,哪个公约现在最需要解决和改善?
  刘文宗:我感觉中国现在在贯彻人权问题上,不在于我们制定了多少法律,也不在于我们签订了多少公约,而在于我们如何对这个法律贯彻、执行,如何彻底开展反腐败斗争。这在胡锦涛的讲话中曾经谈到“三个仍然”,即“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因此中国当前最严重的就是反腐败问题,这个问题非常突出、尖锐,我们必须要彻底解决,这也是这次中央下决心要使人权入宪。我从电视上看到,现在中央政治局决定派检查团到地方去,对各地进行视察。过去检查团除受中央领导外还受当地党委领导,现在检查团不受当地党委领导了,就可以更好地实现监督,制止腐败的继续蔓延。
  主持人:您觉得腐败是人权问题吗?
  刘文宗:腐败当然是人权问题。官员腐败,普通人的人权就会被践踏,我刚才讲道的联合国人权文书就把关于“反腐败的行动”的决议作为人权文书,因为“腐败造成的问题的严重性,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破坏民主价值和道德,损害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利和威信”。就是说作为国家公务员,你本身必须要忠于职守,不能对任何一方偏袒,绝对以国家利益为重。
  主持人:它认为腐败侵犯了全体人民的人权?
  刘文宗:对。
  主持人:中国目前人权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肯定和国际人权水平有距离,那么您觉得哪些方面或者哪一个公约可能应该作为中国现在需要更着力解决的人权问题?
  刘文宗:我觉得,长期以来人们对儿童权利的关心不够。儿童是我们的下一代,我们的希望和未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条)。但是。我们在农村的孩子相对于城市孩子受到歧视,家长不注重儿童的隐私,私拆信件。这都是属于违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的。还有就是让儿童承担过重的家庭责任。比如红灯记里的李铁梅以前被当做榜样来宣传:“穷人的孩子早当家”。报上鼓励“勇斗歹徒的好少年”;还有就是任意利用和剥削儿童,让小孩儿当童工,甚至推销教学辅导书、课外书等等。
  有些国家十三、四岁的孩子就拉去参军,即所谓“童子军”,儿童怎么可以去打仗呢?这是完全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的。。还有就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如家庭暴力,特别是第三者插足的家庭,往往导致离婚的情况。离婚以后承受负担最重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尽管男方给你点钱补偿,但这点补偿是不能够满足这个妇女所受到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的。因为男方可以随便再寻新欢。总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是我们的一大问题。,
  主持人:我觉得更严重的问题是对胎儿的歧视性流产问题,现在说中国人口比例严重失衡。这个问题是否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
  刘文宗:对。现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还存在,通过B超看是女孩就打掉,甚至女孩生下来也不要。
  主持人:有网友就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本身是侵犯人权。
  刘文宗: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我们中国现在已有13亿人口,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再过五十年就可能增加到20亿,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的土地面积不能增加,就靠这么点土地现在要养活13亿人已很不容易了。将来人口如果再继续增加,怎么能够改善广大人民的生活呢?
  主持人:就是为整体的利益牺牲个别的人权?
  刘文宗:但是现在也不是这么严格地规定,也有例外。  
  8. 外国人在中国待久了,就觉得中国不但有人权,而且这里的环境和社会风气相当好。因为现在从全世界来看,一些国家不是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失业增加,就是受到战乱的折磨、社会动荡、恐怖主义袭击等,有些人就要逃难。可见,外国人对中国人权的估价并不都是一样的,主持人:最后您再说一下外国人是怎么看待中国的人权状况。
  刘文宗:外国人有两种,一种是对中国戴着有色眼镜,而且从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出发,觉得你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就肯定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会有人权,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还有一种人真正到过中国,在中国待久了,就觉得中国不但有人权,而且这里的环境和社会风气相当好。因为现在从全世界来看,一些国家不是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失业增加,就是受到战乱的折磨、社会动荡、恐怖主义袭击等,有些人就要逃难。可见,外国人对中国人权的估价并不都是一样的,要看它本人的立场如何。
  主持人:您能举些例子吗?包括联合国对中国人权是怎么评价?
  刘文宗: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中国人权有过评价,第三世界国家的委员评价比较好;有些发达国家评价就比较差。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他退下来以后就曾经私下对他的朋友说,今后联合国的工作要搞好必须更多地依靠中国;说中国在很多问题上的见解都是比较正确的。包括人权在内。
  刘文宗:比如说关于民族自决权,他就反对搞民族自决。1992年当他还担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时候,他就指出:“如果每个种族、宗教或语言集团都要求建立国家,那么世界将会出现一种完全支离破碎的情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与经济利益都将受到损害。”
  他警告说:“以种族、宗教社会、文化和语言为借口进行惨无人道的斗争,威胁国与国之间的和睦相处。”他认为现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如果所有民族都要自决的话,将来整个地球的政治版图都将要重画。他这话实际是暗示反对“台独”的。
  刘文宗:就是说中国在人权问题上方针、路线是正确的。因为我们提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人权,得到了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的认可。
  主持人:现在对您今天讲的中国加入世界人权公约对老百姓有什么意义做一个概括。
  刘文宗:中国人权入宪是一个好事,进一步提高了大家的人权意识,人权观念。现在,人们除去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外,还可以根据人权,特别是根据人权公约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媒体曾经报道,一个乡长把大学生用乱棒打死的情况,这样的事在全世界都引起震惊。这说明我们的基层干部不但法律观念差,人权意识也差。中央人事部提出,今后我国公务员应该面向社会招聘,不能全部任命,吸收全社会的优秀人才进入政府,我觉得这也是好办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里规定,人人都有权参与国家、政府工作,这也是重要的权利,这是过去学术界没有注意到的。
  主持人:之前我们对人权方面的法规学习得不够,那么是否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来裁定人权方面的事务?
  刘文宗:光是这样还不够,还要加强人权教育,以后应该建立人权宣讲团,或者在学校里设立人权方面的课,让年轻人从小具有人权观念。因为人权是一个很大的学问。
  主持人:现在网友提出,老百姓的力量很弱,让他自己维护人权的话,好象是有困难,您觉得是不是应该成立什么样的人权机构帮助老百姓维护人权呢?
  刘文宗:第一要宣传。人权不是一蹴而就的。过去我们说摸着石头过河,成立专门的人权机构可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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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7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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