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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gHg

[公知观察] 追查这样一个数据:中国1%的家庭掌握全国41.4%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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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崩溃过了,为什么还存在呢?
李逍遥 发表于 2010-7-4 13:49



    崩溃不一定要亡国灭种吧,你们这些人的知识素质怎么这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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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假的,不至于这么夸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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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崩溃不一定要亡国灭种吧,你们这些人的知识素质怎么这么差
123bao 发表于 2010-7-4 16:44


笑看某猫自扇自耳光
risunki0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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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已经在崩溃的边缘溜达了60多年了!---------这个边缘好象没边哦! ...
李逍遥 发表于 2010-7-3 23:14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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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富来源不仅仅要正当,现在的问题是财富要公平的合理的分配。
seasefro 发表于 2010-7-2 14:26



    别急,肯定会来的.所以才有那么多富翁移居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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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笑看某猫自扇自耳光
2142战风 发表于 2010-7-4 18:26



    就你这水平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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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你这水平太差了
123bao 发表于 2010-7-4 20:28



    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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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照例文前声明:
1、好久没有写会诊的帖了,首先感谢AC某人发现的材料,呵呵。
2、网络坏了,跑到机房写的 ...
HgHg 发表于 2010-7-2 07:58



    好伟大 你证明了10%的人掌握了41.4%财富

不过很怀疑你的用心  
是否和这个夏xx是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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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崩溃不一定要亡国灭种吧,你们这些人的知识素质怎么这么差
123bao 发表于 2010-7-4 16:44



    那你告诉我什么叫"崩溃"!--------也看看你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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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崩溃不一定要亡国灭种吧,你们这些人的知识素质怎么这么差
123bao 发表于 2010-7-4 16:44



    是你差吧~~既然崩溃了,当然就什么也不存在了.否则,就不叫崩溃,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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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存在贫富差距不假,但是毕竟中国并没有财产申报制度,任何有确切数据的引用基本都是捏造的。 ...
潇湘庸人 发表于 2010-7-2 13:14



    这句话不得不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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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ongdong_wang 于 2010-7-5 11:08 编辑

从这里开始,我继续75楼的证明,来说明1%对41.4%这个数字组合存在的问题。这个方法,是我们在获得印证资料前可以做的估算方法,并且还可以从中粗浅地反映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由于这个楼的主题是来证实或者证伪这个数字组合,所以就不再扯开去了。

前文我说到,根据这个论断,中国的家庭分成两大群体甲和乙。并且,按照论断,甲群体占所有家庭总数的百分比必须始终在1%,在此基础上,这1%家庭的财富占所有家庭总财富的比率必须始终满足41.4%。由于两个数字都是以百分比来说的,所以便和家庭总数、财富总数无关,只和比率有关。因此,上一次我们以总家庭数100和全体家庭总财富数1000为基础,得出了下面的两个序列:
甲类家庭={甲1}占有财富数414个
乙类家庭={乙1占财富数293+乙2占财富数196+乙3——乙99占财富数97}占有财富数586个

甲类家庭因为现在暂时定为1个家庭,所以暂时不存在甲类家庭财富分配的问题。
乙类家庭,因为存在不止一个家庭,所以必然会有财富分配。

上文已经说过,乙类家庭中,财富最高数量的家庭财富量必然不能大于等于413个。如果,乙类家庭中有成员财富量超过413,那么再把它算在乙类家庭,那么这个分类就有问题。你一个大于等于414财富量的家庭算在乙类群体中,那有凭什么把甲类占414财富量的家庭单独分出来呢?这样,就存在了划分上的逻辑矛盾。所以,要么把乙类中财富量超过413的家庭分到甲类群体中,要么,把乙类群体的财富总数重新分配,使得乙类群体中个体家庭占有财富数只能在最高413这个数字上。于是,就有了乙类家庭={乙1占有413财富+乙2占有173财富}。但是由于乙1和乙2财富差距,大于乙1和甲1的财富差距,所以要么把乙1算入甲类群体,要么乙1单独作为一个群体,要么群体乙总财富继续摊薄重新分配,否则,1%对41.4%的数字组合,仍然会被破坏。

当整个群体个单元之间的财富差基本相等,我们用公差相等来表示,那么这个群体成立,否则该群体就需要分裂成为两个群体,分裂出去的成员要么单独成为一个新群体,要么归入另一个群体,总之,这样的话,1%对41.4%将不成立。

现在,甲群体1个家庭,所以乙群体才能够有99个家庭。甲群体占有414个财富量,因为只有一个家庭,所以甲群体不会存在财富分配问题从而使得甲群体财富量下限降低。甲群体中占有最低财富量的这个财富量下限,是至关重要的,它既关系到1%这个值是不是能够存在,还关系到41.4%这个值能不能存在。同理,乙群体中个别家庭占有财富量的最大值是关键,原因和甲群体的最低值一样。

为了让群体保持在1%对41.4%的数字组合上,甲群体当家庭数不为1的时候,就必须要争取财富分配后最低值下落的空间,以保证1%对41.4%的组合。同时,乙群体必须要有家庭有尽可能高的最大值,来限制甲群体财富最低值下落。如果,乙群体能够成功做到这点了,那么1%对41.4%的组合便不会破坏。1%对41.4%的论断仍然成立。然而,由于需要阻止甲群体最低值下落,乙群体就会由于财富量和群体中其他人的巨大差距,反而要么独立出乙群体要么归入甲群体。所以,乙群体就必须继续分配群体总财富,以降低乙群体中的财富个体占有量的最大值。这样一来,其实就是允许甲群体中个体占有财富量最低值下落。

现在,我们继续顺着这样的思路来看今天的论证。

现在,我们假设甲群体有两家人家,这样,为了保证1%这个数字,乙群体就得有198家,两个序列如下:
甲类群体={甲1、甲2}占有财富414个
乙类群体={乙1到乙198}占有财富数586个

从这两个序列可以看出,它们内部都需要进行财富分配。而且,财富分配必须以甲群体为基准,否则乙群体就会有家庭财富数甚至比甲群体总财富数还多,从而从乙群体分裂出来,这就破坏了1%对41.4%这个组合的论断。

所以,先对甲群体进行财富分配:
甲类群体={甲1财富数207、甲2财富数207}占有财富数414

为什么甲群体要这样分?因为,这是为了保证1%对41.4%这个组合,对甲类群体来说稳定性最大的分配。否则,乙群体中占有财富的个别家庭的财富最大值将被压低。

再来分配乙类群体财富:
乙类群体={乙1财富数206、乙2财富数206、乙3财富数174、乙4——乙198财富数0}占有财富数586

甲乙群体内部公差等于0,且甲群体最低值207和乙群体最高值差1,群体间差距大于群体内差距,两群体都成立。

由于甲类群体存在两个个体了,所以甲类群体就有了财富差异的可能,所以甲类群体内部就会出现公差,由于甲乙两群体间的差距是1,所以,甲群体内部公差不得大于等于1。甲群体内部公差等于1的话,甲1、甲2就需要分别单独成为一个群体,这就破坏了1%对41.4%的组合。因此,甲群体内部公差大于1就更应该将甲群体分裂开来了。
现在甲乙群体差距,只允许甲内部有小于1的差距。所以,甲群体内部无法分配财富,乙群体必须降低最高值,甲群体才能因为有最小值,从而为甲群体提供拉开财富差距的空间。假设,乙群体的最高值为200,这样甲群体的财富最低值就可以到202,使得甲群体内部有财富分配空间。
于是,重新分配乙群体:
乙类群体={乙1财富数200、乙2财富数200、乙3财富数186、乙4——乙198财富数0}
由此,重新分配甲群体:
甲类群体={甲1财富数213、甲2财富数201}
到这里,两个群体财富重分配完毕。但是,两个群体都存在问题,尽管两群体存在差距1,但是两个群体内部差距却超出了群体间的差距。说明分成这样的两个群体是有问题的。所以,要么调整两群体内部成员数,要么分出新的群体,要么两群体内部财富重新分配。看来,只有最后一个要么可行,因为前两个要么都会破坏1%对41.4%的数字组合。
两群体,进行重新分配后,乙群体最大值必然下降,这样甲群体最低值必然降低,那么甲群体中财富量接近最低值的家庭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并且财富数量越可能接近最低值,使得甲群体中最低财富家庭和最高财富家庭的差距实际上超出了甲乙两群体之间的差距。所以,甲群体或者乙群体就需要有成员划入其他群体或者独立成为群体,不管哪种,1%对41.4%组合还是会被破坏。
所以,这样的两分法来划分财富占有情况,是有很大问题的。所以,1%对41.4%的说法存在问题。

只有当甲乙两个群体中内部差距远小于甲乙两个群体之间的差距,那么1%对41.4%的组合才可能成立。
那么,有人说,还使用两分法,但是不是1%对41.4%这个组合可以吗?我说可以,但是,这个可以是有条件的,两个群体个体数越是接近,两分法分出的两个群体的稳定性越高,而且需要两个群体内部差距小于群体间差距。否则,就要把整个人群分成大于2的若干群体。
所以,由此估算,10%对31.4%这个组合比1%对41.4%这个组合的稳定性要高,可见1%对41.4%这个数据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更大,可信度更低。那么,就不用说百分之零点几对百分之五六十了。

好了,到此为止,对这个论断的初步估算和判断到此结束。
接下来,就是寻找证据、进行论证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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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41.4%的说法存在问题。
zhongdong_wang 发表于 2010-7-5 10:53



    内涵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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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hk3 于 2010-7-5 11: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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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早才40多贴,还说的那么头头是道。很明白AC规则。
是不是MJ你自己知道 ...
AveryS 发表于 2010-7-3 15:22



   注册非得发贴吗?注册非得天天来吗?我来的目的是学习。
说不过人家就扣帽子。你真无聊。不是所有人都像你那么偏激、容不下别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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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非得发贴吗?注册非得天天来吗?我来的目的是学习。
说不过人家就扣帽子。你真无聊。不是所有人 ...
shk3 发表于 2010-7-5 11:00



    他其实是某人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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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其实是某人的马甲……
Enclave 发表于 2010-7-5 11:03



    看出来了,不过不知道是谁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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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 居然和SHK3比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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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多动听哦
是不是MJ,你自己知道
AveryS 发表于 2010-7-5 11:10



   嗯,我当然知道,我只是对你自以为是的态度深表遗憾。别忘了,你的说法只是一种推测,而这种推测已经被我的解释反驳了,说明这种推测不具有唯一合理性,所以你的推测不能作为论断。
这个逻辑上的关系你要是搞不明白就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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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分析,贫富差距都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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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存在贫富差距不假,但是毕竟中国并没有财产申报制度,任何有确切数据的引用基本都是捏造的。 ...
潇湘庸人 发表于 2010-7-2 13:14


12万以上不是每年都申报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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