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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军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下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从规定发布之日起,全面推行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规定》指出,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军队规定的考评标准,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军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现役士兵从事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等级考核与认定的活动,是评价士兵能力素质的重要制度。技能鉴定的结果是选拔使用士兵、确定士兵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军队组织实施。
《规定》将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根据军地通用程度分为通用工种和特有工种两类。士兵技能划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 (二级)、高级技师(一级)5个等级。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等级考核、等级认定、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士兵职业技能鉴定使用国家统一制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士兵服现役期间从事专业工作和退役后就业上岗的重要依据。
《规定》指出,全面推行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加强士兵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军队各级要将技能鉴定与军事训练紧密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培养、评价人才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规定,加强基础建设,完善鉴定体系,确保鉴定质量。(李武卿、记者徐双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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