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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观察] 【求辟谣】开心网上的疯狂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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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7月27日香港TVB电视台根据事故遇难者家属爆料,铁道部对外宣称赔偿每位遇难者50万元人民币,实付只给付家属17.5万人民币,对此,铁道部负责人向家属解释,这是因为扣除20万丧葬火化费,3万运尸费,2万救援现场饮料费,5千元裹尸塑料袋成本费……赔偿费用还要扣除其他费用的吗?那要不要交税啊?!!

发表于 2011-7-31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火葬费要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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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造谣帖,因为根据常识,中国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不可能这样克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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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7月27日?
今天已经是31 日了!
没看见其他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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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可就要 于 2011-7-31 22:00 编辑

奶奶的!洋奴们的智商是越来越低了,一点职业道德都没有,一点技术含量也不讲,赚美分也不能就这样随便应付了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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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可就要 发表于 2011-7-31 22:00
奶奶的!洋奴们的智商是越来越低了,一点职业道德都没有,一点技术含量也不讲,赚美分也不能就这样随便应付 ...

白痴才相信这样的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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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扣除20万丧葬火化费,3万运尸费,2万救援现场饮料费,5千元裹尸塑料袋成本费……

典型的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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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1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可就要 发表于 2011-7-31 22:00
奶奶的!洋奴们的智商是越来越低了,一点职业道德都没有,一点技术含量也不讲,赚美分也不能就这样随便应付 ...

大哥说说什么叫有技术含量的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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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dbjcoolboy 于 2011-7-31 22:03 编辑

一开始是说给17万多,遇难者家属与总理的对话里面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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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coldwarj 发表于 2011-7-31 22:02
大哥说说什么叫有技术含量的造谣?

至少应该能让人值得一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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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laba 于 2011-7-31 22:10 编辑
sdbjcoolboy 发表于 2011-7-31 22:02
一开始是说给17万多,遇难者家属与总理的对话里面说了


然则这个就不是谣言?
一开始是媒体找到了铁路运输事故的规定,说最高赔17万多,后来各种赔偿相加得到了50万的数字。
是像这样反过来减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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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calaba 发表于 2011-7-31 22:07
然则这个就不是谣言?
一开始是媒体找到了铁路运输事故的规定,最高赔17万多,后来各种赔偿相加得到了50 ...

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
只听到一个天津的遇难家属说工作人员先说的17万,至于怎么算的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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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1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可就要 发表于 2011-7-31 22:07
至少应该能让人值得一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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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laba 于 2011-7-31 22:34 编辑
sdbjcoolboy 发表于 2011-7-31 22:10
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
只听到一个天津的遇难家属说工作人员先说的17万,至于怎么算的就不知道了 ...


       其实最初媒体传“最高赔17万”的时候,就是不负责任的。媒体当时援引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然而首先,第三十三条根本就是有两款规定:第一款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第二款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其次,关于赔偿之规定也不仅仅只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均和赔偿问题相关,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协商、诉讼问题。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铁路运输事故的赔偿是“双方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且双方约定可以突破三十三条第一款之限制”,何来最高只能17万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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