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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党的美国师爷——德肖维茨部分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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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在1995年看到的由唐交东翻译的,在199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好的辩护》,作者名翻译为艾伦.德肖维茨(Alan M.Dershowitz),后面还有1997年的版本。另有李贞莹 、 郭静美翻译的,由南海出版社出版在2002年出版的 作者名翻译为亚伦.德萧维奇。英文版是在1982年出版的。

该贴已经同步到 四川小七的微博
发表于 2011-11-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交东翻译和李贞莹 、 郭静美翻译的版本不同,在内容上的第一章就出现有罪推论与无罪推论的不同。
德肖维茨8.jpg
德肖维茨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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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交东翻译为有罪推论,李贞莹  郭静美翻译的为无罪推论。我没有看过后一个版本,没有发言权。
开始上德肖维茨在导言里的原文截图。
没有人需要正义——这是德肖维茨的信念
德肖维茨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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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德肖维茨总结的美国法律界的规则,非常有代表性,可以直接作为评价中国当代法治环境中检察官、法官、警察等等的最佳评语。
德肖维茨6.jpg
德肖维茨5.jpg
德肖维茨4.jpg
德肖维茨3.jpg
德肖维茨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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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德肖维茨代理的案件很著名:为黄色电影主角、为犹太人制造炸弹、为辛普森、为裸体浴场、为女权主义者、为克林顿的拉链门等等。一个只认钱不认内容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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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华武士 于 2011-11-4 14:59 编辑

我就看看,不说话。控辩双方权利对等有利于审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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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德肖维茨在《致青年律师的一封信》中的部分言论:
德肖维茨9.jpg
德肖维茨10.jpg
德肖维茨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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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张建伟总结到:德肖维茨承认,在司法审判中,除非对自己有利,没有人需要正义。这可以说是“德肖维茨定律”。
其实德肖维茨定律完全可以简化为:没有人需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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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武士 发表于 2011-11-4 14:58
我就看看,不说话。控辩双方权利对等有利于审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只是有钱人顾得起好律师,会玩

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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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方不只一本书描述真实的律师与正义或者金钱的关系的 只是中国的杂种们是选择性的吸收  为了所谓法治的建设?真是笑话!好比,医生告诉病人鸦片可以治病,而不告诉会上瘾云云, 于是 病治好了 得了新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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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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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律师就是拿着公文包,通过践踏法律来抢劫正义的强盗,以这种货色为师,用脚也能想到中国某些不干正事的法学家到底有几分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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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学法律之前很羡慕国外的律师制度
学了法律之后觉得幸好我国没瞎了眼用国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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