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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观察] 求证!湖南母亲因言竟然押往殡仪馆被处决了,量刑过重!!……AC应该是一个公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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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这件事是真的,那我们也要抨击质问永州市法院,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公的案件发生。而不是替其洗地。这样AC也不枉被广大网友所信赖,被称之为公平理性的阵营。
案件中的确是有人被打死。但是犯人的罪行是否就应被判为死刑?是否因为被打死的是派出所所长。而犯人所犯的只是煽动罪,死刑是否过重!

请AC网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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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2011年12月11日消息,《湖南一逃犯母亲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被执行枪决》,多次看遍整篇文章竟然没有判决的依据和罪名,犯罪嫌疑人荆中秀(女)只是因为煽动所谓不明真相的村民毒打致一人死亡(系派出所所长),就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并且是直接被押往宁远县殡仪馆,由法警依法执行枪决,以前只是听说因言获罪,现在却要因言被处死了,真是一个神奇的中国、可怕的中国。


所谓煽动无非就是语言暴力,顶多添加一些侮辱性虚构性词语,煽动到底有多大的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法律角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轻微刑事犯罪,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能构成刑事公诉案件,而且最重不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延伸一点,如果说荆中秀(女)犯了妨碍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荆中秀(女)如果只是煽动没有其他罪行,其所谓犯罪最严重不过也只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即使荆中秀(女)犯了妨碍公务罪,其最大处罚也不过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何判处荆中秀(女)死刑是严重违法的。
一个女人能有多大的能力,又怎幺能够煽动村民,没有群众本身对警察的不满,怕100个荆中秀(女)也无法煽动起群众围攻警察。我们的当局总是习惯于说“极少数个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者境外势力干扰,我十分好奇问一下,媒体被你们广泛控制,你们天天在“教育群众”,群众怎幺就那幺容易被煽动。捕蛇者说,永州之野产异蛇,2010年6月1日,永州因朱军枪杀三名法官轰动全国,今天又有公民因言被处死了,看来永州之“异蛇”盛也,中国之“异蛇”广也。
希望最高法院等清楚说明判处荆中秀(女)死刑的法律依据。
附:湖南一逃犯母亲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被执行枪决来源:人民网 2011年12月11日09:03
1996年12月31日,李国勤烈士追悼大会在宁远县体育场举行,数万群众自发前来为英烈送行,现场警察立下了“必破此案,以慰英灵”的誓言。石循柱摄(均为资料照片)
12月8日上午9时许,曾于15年前聚众杀害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原所长李国勤(全国公安二级英模)的故意杀人犯荆中秀(女)被押往宁远县殡仪馆,由法警依法执行枪决。
1996年12月28日,中和派出所原所长李国勤在宁远县中和镇慕投新村追捕公安部B级逃犯欧阳普杰时,被欧阳普杰的母亲荆中秀等家属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毒打致死,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案发后,宁远公安警察10余载坚持不懈地追逃,于2008年3月15日在浙江桐乡市将该案头号主凶荆中秀抓获归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荆中秀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荆中秀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发表于 2012-1-1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这个女的真得煽动别人把另一个人打死了,那么不是定煽动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主管上希望杀死这个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动,而被她煽动的人可以看做从犯或者犯罪工具。

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判断,如果真要结论需要更多的证据,包括证言和物证····最后一点枪毙是不会放在殡仪馆枪毙的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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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人荆中秀故意杀人一案

提交日期:2012-01-09 11:07:14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男,193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彭家村人,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秀云,女,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彭家村人,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桂莲,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人,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璐,女,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人,系被害人之女。

被告人荆中秀,曾用名姜中秀、欧阳爱、欧高爱,女,194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4708156220,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宁远县中和镇慕投新村七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1997年2月5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17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松茂,男,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字(2008)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中秀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6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中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桂莲、被告人荆中秀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6年12月28日下午三时许,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所长、被害人李国勤与民警王迎春在中和镇幕投新村调处一起伤害案,获知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通缉的盗窃批捕在逃犯欧阳普杰已潜逃回家。李国勤与王迎春即赶往幕投农贸市场,将正在市场内玩耍的欧阳普杰扭住,并表明了身份。

为了逃避,欧阳普杰进行反抗,王迎春掏出手铐试图将其铐住未果。此时,闻讯赶来的欧阳普杰的母亲、被告人荆中秀与丈夫欧阳中秋,为帮其儿欧阳普杰尽快挣脱逃跑,即上前抓住李国勤、王迎春两人进行推拉,李、王两人再次表明身份,并告知荆中秀等人正在执行抓捕欧阳普杰的任务。荆中秀、欧阳中秋两人不予理睬,继续推拉李、王两人,抢夺其子欧阳普杰。欧阳普杰乘机抢过手铐将民警王迎春打伤,往章家山村方向逃跑,王迎春警告后持手枪朝正在逃跑的欧阳普杰开了一枪,欧阳普杰被击中胸部倒地身亡。欧阳中秋见状,上前抢夺王迎春的手枪,在抢枪的过程中,欧阳中秋被击伤右大腿。被害人李国勤见状,上前扶住欧阳中秋,准备送其到医院治疗,同时叫王迎春赶快离开现场。围观的村民十余人见王迎春跑离现场,起哄追打王,王躲入一村民烤烟房内。被告人荆中秀见其儿欧阳普杰已死亡,即要围观的村民抓住李国勤,不准李走。荆的妹妹、欧阳良凤(另案处理)持砖块上前朝李国勤的头部打了几下。

此时在场的村民欧阳富祥、欧阳国运、欧阳汝俊、欧阳湘桂、欧阳小胜等十余人围住李国勤,对其进行殴打,荆中秀见被打出血的李国勤坐在地上,即从地上持一空酒瓶朝李国勤的头部击打,酒瓶被击碎。在村干部欧阳冬良等人的劝阻下,被打伤的李国勤被扶到了幕投老乡政府院内。在欧阳良凤的鼓动下,荆中秀从路边持两个砖头朝老乡政府跑去,在场的村民欧阳友胜、欧阳社思、欧阳青旺、欧阳松云等人持扁担、棍棒等跟了过来。李国勤见状,即躲藏在乡干部谢运清的杂房内。

被告人荆中秀纠集欧阳良凤、欧阳友胜等人到后,找到李国勤藏身的杂房,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先用砖头砸门,然后由村民将门踢开。荆中秀首先朝李国勤扔击砖头和石块,讲要打死李国勤,同时将李从杂房内拉出,持一木棒朝李的头部猛击。欧阳良凤持水管、欧阳友胜持扁担,三人朝李国勤的头部、胸部、手臂等部位猛击数下。李国勤跑至谢运清的住房内,被告人荆中秀追过来持木棒朝李国勤的头部又猛击一下,李当即倒地。欧阳友胜则持扁担朝李国勤的头部、胸部猛击数下。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又持木棒、水管、木凳等物朝倒地的李国勤猛打,直至李国勤不能动弹为止。

随后荆中秀与欧阳良凤、欧阳湘桂等人将李国勤拖至谢运清家门前的坪子上,荆中秀与欧阳良凤两人又持砖块朝李国勤头部猛击数下,并用脚踢李,直至被害人李国勤死亡。同时荆中秀回家拿来一把菜刀,守在李国勤的尸体旁,不准前来做工作的乡镇干部、政法干警拉李的尸体走,并讲谁要拉,就砍谁,双方对峙了一个多小时,直至天黑,荆中秀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国勤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膜外血肿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荆中秀于2008年3月15日在浙江省桐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院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王迎春、欧阳中秋、欧阳国运、欧阳国兴、欧阳清旺、欧阳汝俊、谢运清、杨茂兴、冯池珍、刘春艳、欧阳来恩、唐耀军等人的证言;2、法医学鉴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函等;5、被告人荆中秀的供述和辩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荆中秀的行为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前,应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荆中秀的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金等共计322160元。

被告人荆中秀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出有因,公安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不当之处;被害人是群众围攻致死,责任分散;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8日下午三时许,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所长、被害人李国勤与民警王迎春在获知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通缉的涉嫌盗窃犯罪而批捕在逃犯欧阳普杰已潜逃回家,遂赶往幕投农贸市场,对正在市场内玩耍的欧阳普杰实施抓捕。为了逃避抓捕,欧阳普杰进行强烈反抗,王迎春掏出手铐试图将其铐住未果。此时,闻讯赶来的欧阳普杰的母亲、被告人荆中秀与丈夫欧阳中秋,为帮其儿欧阳普杰尽快挣脱逃跑,即上前抓住李国勤、王迎春二人进行推拉,李、王两人再次表明身份,并告知荆中秀等人正在执行抓捕欧阳普杰的任务。荆中秀、欧阳中秋两人不予理睬,继续推拉抢夺其子欧阳普杰。欧阳普杰乘机抢过手铐将民警王迎春打伤,往章家山村方向逃跑,王迎春口头警告后持手枪朝正在逃跑的欧阳普杰开了一枪,欧阳普杰被击中胸部倒地身亡。欧阳中秋见状,上前抢夺王迎春的手枪,在抢枪的过程中,欧阳中秋被击伤右大腿。被害人李国勤见状,上前扶住欧阳中秋,准备送其到医院治疗,同时叫王迎春赶快离开现场。围观的村民十余人见王迎春跑离现场,起哄追打王,王躲入一村民烤烟房内。被告人荆中秀见其儿欧阳普杰已死亡,即与围观的村民抓住李国勤,不准李走。

此时在场的村民欧阳富祥、欧阳国运、欧阳汝俊、欧阳湘桂、欧阳小胜等十余人围住李国勤,对其进行殴打,荆中秀见被打出血的李国勤坐在地上,即从地上捡起一空玻璃酒瓶朝李国勤的头部猛击,酒瓶被击碎。在村干部欧阳冬良等人的劝阻下,被打伤的李国勤被扶到了幕投老乡政府院内。在欧阳良凤的鼓动下,荆中秀从路边持两个砖头朝老乡政府跑去。在场的村民欧阳友胜、欧阳社思、欧阳青旺、欧阳松云等人持扁担、棍棒等跟过来。李国勤见状,即躲藏在乡干部谢运清的杂房内。

被告人荆中秀与刘良凤找到李国勤藏身的杂房,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先用砖头砸门,但未砸开,后门被村民踢开。荆中秀等人朝李国勤扔击砖头和石块,讲要打死李国勤,同时将李从杂房内拉出,荆中秀持一木棒朝李的头部猛击。欧阳良凤持水管、欧阳友胜持扁担、三人朝李国勤的头部、胸部、手臂等部位猛击数下。李国勤用皮衣蒙着头跑至谢运清的堂屋内,被告人荆中秀追过来持木棒朝李国勤的头部又猛击一下,李当即倒地。欧阳友胜则持扁担朝李国勤的头部、胸部猛击数下。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又持木棒等物朝倒地的李国勤猛打,直至李国勤不能动弹为止。

随后,荆中秀与欧阳良凤在他人帮助下共同将李国勤拖至谢运清家门前的坪子上,荆中秀与欧阳良凤仍不解恨,二人又持砖块朝李国勤头部猛击数下,并用脚踢李的下身,直至被害人李国勤死亡。为了不准前来做工作的乡镇干部、政法干警将李国勤拉走,荆中秀回家拿来一把菜刀,守在李国勤的旁边,并讲谁要拉,就砍谁,双方对峙了一个多小时,直至天黑荆中秀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国勤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膜外血肿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濮院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荆中秀系被抓获归案。

2、宁远县公安局(97)宁公刑技法字第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国勤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膜外血肿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3、宁远县公安局(97)宁公刑技法字第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死者欧阳普杰系被他人远距离发射的枪弹击中胸部,致胸主动脉及左右上肺页破裂,大失血休克而死亡。

4、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现场提取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木棒、钢管及红砖的情况。

6、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公函)及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死者欧阳普杰系负案在逃犯。

7、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1998)宁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8被告人荆中秀的户籍证明,证明了其身份情况。

9、被告人荆中秀供述,1996年农历11月18日下午三时许,我跟我老公在家搞猪草,一个妇女站在我家门口讲:“你儿子搞了什么,在闹子上被派出所的人按住了。”我跟我老公放下手上的活就往闹子上跑,看见我儿子被两个派出所的民警按倒在市场卖肉的案板上,我和我老公去扯那两个民警的手,想要他们放脱我儿子,并讲:“你们搞什么,有话讲得清,凭什么抓人?”派出所的讲:“你儿子犯了法,我们派出所的。”我和我老公不顾这些,只想把儿子抢脱,在我们抢的过程中,我儿子挣脱往乡政府章家山村方向跑,跑了有丈多远,那名年轻的干警就鸣枪了。我老公看他拿出枪来就去抢的样子,我扭头看见我儿子摇了两下倒在地上,我老公也被打中了脚。我发现我儿子一动不动了,那个开枪的干警跑掉了,我就过来拉住李所的手讲:“这下你哪么搞?”这时欧阳良凤也赶来抓住李所,我回到我老公身边,欧阳良凤过来对我讲:“你还站在这里啊,你儿子被别人打死了,你还不拼刮那个人。”这时我急得不知所措,欧阳良凤和一些人就动手打起李所来了。我扶起我老公想送他到医院去,看见李所被那些人打起坐在地上,我路过时看见旁边有一个空的酒瓶,我捡起酒瓶朝李所的额头用力打去,酒瓶被砸碎了,我顿时看见李所额头流血了。我扶起我老公继续往诊所走,这时有人过来接手,我回到我儿子尸体旁,李所则被人扶着往乡政府走,这是欧阳良凤过来吼我:“你儿子死刮了,你活起有什么用,还不去拼刮那个人。”我当时就讲:“去拼呢,那个人坐在谢运清门口的。”欧阳良凤又接着讲:“走,我反正没得儿子就靠这侄儿子的,去拼刮他。”然后她就在路边捡起两块砖头往乡政府冲,后面跟着许多人,我缓过神后也捡起两块砖头边跑边讲:“我反正儿子没得了,我来拼。”后我跟欧阳良凤用砖头砸谢运清的杂房门,但没砸开,后有人把门踢开了,找到李所后,我与欧阳良凤及一些其他人就朝李所扔砖头,李所就讲:“不打了,不打了,我出去。”我当时蛮气愤,讲:“不打了?今天就要打死你。”我们将李所拉到杂房门口的坪子上,这时围了蛮多人,许多人起哄讲:“打死他”,我拿了一根木棒朝李所的头部打去,其余人也跟着打,李所用皮衣蒙住头部被我们追打到谢运清的堂屋内,在堂屋内,李所被我用木棒打倒在地,其他也有人用扁担之类的东西打了的。我看见李所昏在地上,就和欧阳良凤放下手中的东西,讲:“拖出去”,我们就每人抓个脚拖,但拖不动,这时就有人来帮忙拖。拖到门口的坪子上时,李所还在喘气,我和欧阳良凤还不解恨,就各捡一个砖头朝李所的头部和胸部猛砸,还用脚踢了李所的下身,直到他完全动掸不得才停下来,但断没断气我不清楚。这时乡政府内来了许多车子和干部,我怕干部把李所抬走,就回去拿了把菜刀讲:“哪个来拉我就砍你们哪个”,然后就没得人敢来靠边,我拿着菜刀守在李所旁边,在那里与哪些干部僵持了约一个小时。这时天快黑了,来的干部越来越多,李所也应该没得救了,围观的人也都散开了,这时我才走的。

10、证人王迎春、欧阳中秋、欧阳国运、欧阳国兴、欧阳清旺、欧阳汝俊、谢运清、杨茂兴、冯池珍、刘春艳、欧阳来恩、唐耀军的证言分别证明了案件发生的经过,他们的证言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中秀使用暴力等手段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荆中秀在其儿子抗拒抓捕被击毙后,丧失理智行凶杀人并致被害人李国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荆中秀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公安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不当之处;被害人是群众围攻致死,责任分散;指控犯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荆中秀为帮助其儿子逃避被捕而实施了妨害公务的暴力行为,在其儿子被公安干警依法击毙后,丧失理智,对无辜的执法人员李国勤采取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的死亡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的因素,但被告人荆中秀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该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后果极其严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金等共计322160元的理由,经查,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国勤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理应由被告人荆中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本院决定酌情判赔。被告人荆中秀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并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项目赔偿计算标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荆中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荆中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述 荣
审  判  员  李 双 贵
代理审判员  胡 建 国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峥 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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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一月七日
http://yzz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78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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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LS给的东西很明白。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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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应该是被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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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真是躺着也中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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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慈母多败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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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搞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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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谈点浅的,什么叫直接押到殡仪馆?
09年1月7日判决,2011年8月10日高院核准,这叫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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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证的是这段,如果确实是其本人供述,那就没什么好讨论的了。
9、被告人荆中秀供述,1996年农历11月18日下午三时许,我跟我老公在家搞猪草,一个妇女站在我家门口讲:“你儿子搞了什么,在闹子上被派出所的人按住了。”我跟我老公放下手上的活就往闹子上跑,看见我儿子被两个派出所的民警按倒在市场卖肉的案板上,我和我老公去扯那两个民警的手,想要他们放脱我儿子,并讲:“你们搞什么,有话讲得清,凭什么抓人?”派出所的讲:“你儿子犯了法,我们派出所的。”我和我老公不顾这些,只想把儿子抢脱,在我们抢的过程中,我儿子挣脱往乡政府章家山村方向跑,跑了有丈多远,那名年轻的干警就鸣枪了。我老公看他拿出枪来就去抢的样子,我扭头看见我儿子摇了两下倒在地上,我老公也被打中了脚。我发现我儿子一动不动了,那个开枪的干警跑掉了,我就过来拉住李所的手讲:“这下你哪么搞?”这时欧阳良凤也赶来抓住李所,我回到我老公身边,欧阳良凤过来对我讲:“你还站在这里啊,你儿子被别人打死了,你还不拼刮那个人。”这时我急得不知所措,欧阳良凤和一些人就动手打起李所来了。我扶起我老公想送他到医院去,看见李所被那些人打起坐在地上,我路过时看见旁边有一个空的酒瓶,我捡起酒瓶朝李所的额头用力打去,酒瓶被砸碎了,我顿时看见李所额头流血了。我扶起我老公继续往诊所走,这时有人过来接手,我回到我儿子尸体旁,李所则被人扶着往乡政府走,这是欧阳良凤过来吼我:“你儿子死刮了,你活起有什么用,还不去拼刮那个人。”我当时就讲:“去拼呢,那个人坐在谢运清门口的。”欧阳良凤又接着讲:“走,我反正没得儿子就靠这侄儿子的,去拼刮他。”然后她就在路边捡起两块砖头往乡政府冲,后面跟着许多人,我缓过神后也捡起两块砖头边跑边讲:“我反正儿子没得了,我来拼。”后我跟欧阳良凤用砖头砸谢运清的杂房门,但没砸开,后有人把门踢开了,找到李所后,我与欧阳良凤及一些其他人就朝李所扔砖头,李所就讲:“不打了,不打了,我出去。”我当时蛮气愤,讲:“不打了?今天就要打死你。”我们将李所拉到杂房门口的坪子上,这时围了蛮多人,许多人起哄讲:“打死他”,我拿了一根木棒朝李所的头部打去,其余人也跟着打,李所用皮衣蒙住头部被我们追打到谢运清的堂屋内,在堂屋内,李所被我用木棒打倒在地,其他也有人用扁担之类的东西打了的。我看见李所昏在地上,就和欧阳良凤放下手中的东西,讲:“拖出去”,我们就每人抓个脚拖,但拖不动,这时就有人来帮忙拖。拖到门口的坪子上时,李所还在喘气,我和欧阳良凤还不解恨,就各捡一个砖头朝李所的头部和胸部猛砸,还用脚踢了李所的下身,直到他完全动掸不得才停下来,但断没断气我不清楚。这时乡政府内来了许多车子和干部,我怕干部把李所抬走,就回去拿了把菜刀讲:“哪个来拉我就砍你们哪个”,然后就没得人敢来靠边,我拿着菜刀守在李所旁边,在那里与哪些干部僵持了约一个小时。这时天快黑了,来的干部越来越多,李所也应该没得救了,围观的人也都散开了,这时我才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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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手铐戴在衣服上的细节,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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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袭警+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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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慈母多败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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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执法人员都不能让人得到敬畏,这就是法制的悲剧。

在量刑上,打死执法人员,和打死普通人是应该有区别的。

言也要看什么言,假如,我指使别人把你打死了,因不是我动手,是不是说,我就没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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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到判决书应该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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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在民主的美国~~~~~~~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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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所有材料,觉得没什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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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不太象名正典刑的样子,死刑都是一批一批的,因为是由军队行刑,想要调动军队是要有程序的,所以大多都是攒一批再行刑,否则光走程序就要累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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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的骑兵 发表于 2012-1-11 16:41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这个女的真得煽动别人把另一个人打死了,那么不是定煽动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主管 ...

有理,要看具体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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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内幕的化,应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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