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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贺卫方,我无话可说——转其对重庆法律界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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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贺卫方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1978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面对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发表于 2012-2-1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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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中肯,谢谢贺卫方先生,谢谢楼主!请楼主有空看看真自在论坛;
http://www.renrenyougou.com/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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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卫方先生的法治理想让小百姓恐惧
李舟/文

大名鼎鼎的法学家贺卫方先生最近发表了一篇威名远扬的大作——《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可惜,当我看到这篇大作时,这篇大作引发的网络热气已经开始消退。怀着膜拜的心情看完了贺先生的大作,我不禁为贺先生的文采和清晰的思维暗暗叫好。于是我又看了第二遍。但是,当看完第二遍后,我忽然意识到贺先生的文章有许多问题。当我反复回想贺先生文章中的思路和逻辑时,我忽然感到了难以忍受的丝丝恐惧。

对实体正义的藐视

贺先生说,对于重庆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他的感觉是:“恍然有”“文革重演之感”,并称重庆的打黑除恶是“一出出司法闹剧”。所有人都知道,三十多年来,文革一直是被当局全盘否定的,加上贺先生对文革“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描述,已经足以说明,至少在感情上、在思想倾向上,贺先生是全盘否定重庆“打黑除恶”的。而贺先生在微博上回答网友质疑时,直接以“打倒刘少奇邓小平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来类比重庆打黑,则说明贺先生将重庆打黑比作文革,已经超出了“恍如”的感觉层次,而是理性上的直接认同了!从而,这也就充分说明:无论是在感情上还是理性认识上,贺先生对于重庆打黑都是全盘否定的!

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重庆打黑是受到重庆百姓大力支持和拥护的,是让重庆百姓欢呼叫好的,这一点,连贺先生都是不否认的,他以文革中刘邓被打倒时“全国人民何等载歌载舞,欢呼雀跃”来类比重庆百姓在打黑时的表现,说明他也清楚重庆百姓对于打黑是多么支持。另外,重庆打黑,破获大量积案,为大批受欺压群众伸张了正义,打黑之后,社会治安迅速好转,发案率大幅度下降,人民安居乐业,经济飞速增长。然而,对于这些,贺先生似乎不屑一顾,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贺先生的法治理想,既不是实行时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不是效果上社会治安的好转和群众的满意?若非如此,贺先生的法治理想又是什么呢?难道是民众的反对、社会治安的恶化和群众的怨声载道?贺先生在这点上没有明说,但是,从贺先生在贪腐严重、黑社会横行的文强时期对于重庆的法治从没有过任何批评,而对于使社会治安大为好转的重庆打黑,他却全盘否定,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似乎能说明,他的法治理想至少不排除或者至少包括这种情况!那么,这样的法治理想,难道不让人——特别是普通小百姓——恐惧吗?

被用来作为政治工具的英美法治原则

从贺先生在他的大作中对于“程序正义”、“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独立的司法”的特别强调,我们应当不难判断:贺先生所追求的法治、他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应当主要指的就是这些。而这几点强调的都是程序,是过程,而不是实质或者结果,这也就难怪贺先生对重庆打黑的实质正义和良好结果都那么不屑一顾了!但是,作为法律专家的贺先生却没有向他的读者说明:程序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司法独立也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改革后近些年也增强了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的特点,但本质上,对于程序正义的强调,中国的法律远没有英美法系那样绝对,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中国法治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影响,重视实体正义仍然是中国法治的重要特点。至于司法独立,中国目前并没有实行三权分立,D对司法的领导依然如故,司法的独立当然是有限的,是要受制于人大和党委的,从而,“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贺卫方在文中自己也说“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显而易见,贺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是以他或者他们心目中的理想法治即英美法治来质疑重庆打黑,从而彻底否定重庆打黑的。也就是说,贺卫方质疑、否定重庆打黑的根据根本上就是错误的,是荒唐的,怪不得贺卫方在文章题目中特别强调“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贺卫方以他自己心中理想的法治来要求重庆打黑,未尝没有积极的因素,但关键是,判断一件事情是否违法,不是根据某个人理想的法,而是根据现实的法,以他理想的英美法治原则来评判中国的司法行为,这跟在中国的土地上用美国的法律而不是中国的法律来审判一个中国人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贺卫方要以他的英美法治原则来全盘否定重庆打黑,这就不仅仅是错误或者荒唐,而是别有用心了!法治理想是用来促进社会正义的,但贺卫方却以其作为欺骗读者、实现其彻底否定深受百姓欢迎的重庆打黑这个政治目的的工具,那么,贺卫方的这个法治理想难道不让人恐惧么?

教条式的法治思想

其实,追求司法独立,强调程序正义都没有什么不好,如果重庆打黑之前,司法是独立的,是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的,而到了打黑的时候,司法却不独立了,程序却不正义了,那么,打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法制的破坏。但事实是,在打黑之前,重庆的司法既谈不上独立,也谈不上程序正义,更严重的是,司法系统已经非常腐败,整个司法系统已经不能正常运转,在某种程度上,它已经黑了,成了贪官黑社会欺压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的一种工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讲什么司法独立,不就是欺人之谈么?不就是纵容黑恶势力么?不就是对普通百姓权益的漠视么?所以,在这个时候,根据中国宪法中规定的D对司法的领导,重庆党委亲自出马,发动打黑,首先清理司法系统,这正是对重庆百姓基本权益的重视,是负责任的做法。这种做法不但是正当的,也是应当的,而且,在贪腐极其严重、黑势力相当普遍的当今中国,是非常值得赞美的。这种打黑,有人说是搞运动,重庆方面已经回应,认为不是搞运动,而是以前的积案太多了,腐败太严重了,是在“大扫除”,但贺卫方坚持认为重庆是在搞运动,并因之对这场打黑进行彻底否定。即使承认贺卫方所谓重庆是在搞运动的说法,那么,搞运动有什么不对吗?对不对难道不是由中国的宪法决定,而是由贺卫方决定吗?难道屋子积满尘土,非得住在脏屋子里,每天打扫一点点,打扫个几年、几十年才是正当的吗?贺卫方不辨具体情况,不问前因后果,一味强调他的司法独立、程序正义,强调他的法治理想,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也不是智力缺陷,那就一定是太天真、太幼稚了!如果没有打黑,司法系统已经整个腐烂了,如何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让审判权独立,不是支持、助长司法腐败么?事实上,正是因为打黑,清理了司法系统,司法系统干净了,能够正常、健康运转了,才有了注重程序正义的可能,司法相对的独立才有了基础。河南农民时建锋用两套假军车牌照非法营运8个月被判无期徒刑,是建立在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的,但是后来经记者报道,全国轰动,然后当地政法委出面,指示重审,按贺卫方质疑否定重庆的说法,是不是当地政法委就不该出面干预时建锋案件的审判呢?是不是冒名顶替的时建锋就应该被判无期徒刑呢?所以,贺卫方不问具体情况,片面地以他的法治理想来攻击、否定重庆打黑,不管主观如何,客观上都是在助长邪恶、扼杀正义力量。这样的法治理想,难道不让人恐惧么?而且,如果用这种教条式的法治思想来指导实践,在任何时候不都是让人恐惧的么?

无一成立的四条证据

贺卫方在他的文章中列举了一些重庆打黑违反法治即贺卫方所谓“非法”的例子,那么,贺卫方的举证是正确的吗?事实上,贺卫方的证据中,没有一条不是错误的、经得起推敲的。

贺文说:“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在当前中国只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另外,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注意这里有一个“互相配合”,“互相配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和合作,互相协调,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衔接,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贺卫方难道不知道“互相配合”就包括了互相协调吗?显然,贺卫方不可能不知道,那么,贺卫方这种以假证据断然宣称别人违法的做法,是什么行为呢?而且,贺卫方自己也说:“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显然,重庆开“大三长会议”,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更重要的是,贺卫方说大三长会议“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贺卫方如何知道“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贺卫方如何知道大三长会议都协调了哪些内容呢?这种凭猜想就下结论的做法是一个注重严谨的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吗?

贺文说:“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贺卫方在这里故意混淆了真相。审判长对李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答复是:“法庭已向8名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书,8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亲自出庭,已有书面证言属实。”根据法律,如果因证人身体状况、居住地等因素不宜出庭,或无强制证人到庭进行口头作证之必要的,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而不出庭作证。李庄此案,关键是法庭认为没有强制证人到庭进行口头作证的必要,既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只要“有书面证言属实”,当然可以不出庭作证,审判长答复的理由主要在“有书面证言属实”这句话上,而不在“8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亲自出庭”上,显然,贺卫方在这里故意去掉了审判长原话的主要部分,歪曲了审判长的原意,欺骗了读者。当然,证言是否属实,审判长的说法只代表法庭一方,还不能完全肯定,根据法律规定,还需要经过双方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我没有经历庭审的具体过程,新闻报道也不是对整个过程原原本本的叙述,所以,在这里,我暂时无法肯定双方对于证言的质证结果真的可以使证言作为定案依据。但是,贺卫方仅仅根据证人没有出庭就断言证据“无法质证”,显然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根本不像一个研究法学的人所说的话。事实上,在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有些基层法院,证人出庭率不足10%。沈阳刘涌案审判的时候,证人也没有到场,也用的是书面证词,贺卫方为什么不说证据无法质证呢?另外,一审证人没有出庭,贺卫方认为有刑讯逼供嫌疑,但二审六名关键证人均出庭作证,应当已经消解了贺卫方的怀疑了吧,那么,贺卫方为什么还要把这个事情作为证据,证明重庆江北法院仅仅凭借“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呢?

贺文说:“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下面是2009年11月2日《扬州晚报》的新闻《认不认罪,被告可与法官“讨价还价”》:

由于邗江法院在全省率先实施量刑程序改革,也就是一改以往庭审时定罪和量刑交织在一起的做法,改实施先定罪后量刑,量刑时公诉方在被告实施犯罪的事实客观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给出一个量刑建议,同时被告(或委托其辩护人)也可提出辩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法庭陈述自己关于量刑的建议供参考。……法庭按照试点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在量刑环节,刘强若是认罪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他为自愿认罪,判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就在此时,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刘强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他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量刑程序改革对于被告而言,有些人拒不认罪,但在量刑阶段认罪却认定为自愿认罪,是否有变相诱导被告认罪之嫌?就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殷其新认为,被告人违心的认罪,这种情况出现几率极少,“如果被告人确系无罪,他会选择上诉,而不是为了减轻处罚违心承认犯罪。”

    根据上面的新闻,实施先定罪后量刑,“认不认罪,被告可与法官‘讨价还价’”的量刑程序改革早在2009年就已经实施了,难道贺卫方不知道?根据改革后的量刑程序,即使李庄所谓他认罪是“在诱导之下进行的”属实,贺卫方关于“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的怀疑,殷其新已经给他解释清楚了。李庄在二审结束后的态度,只能说明他对所谓“自愿认罪,判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的理解和法院的判决有些偏差,他应当提出过自己的量刑建议,但这只“供参考”,可能法官没有完全接受他的量刑建议,以至于咆哮公堂吧。所以,贺卫方关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的说法可以终止了!

贺文说:“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审判独立、程序正义在中国都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基本上都不会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审判独立(从具体审判来说必须独立,但在指导思想上可能会受到上级党委的影响,但这不一定是坏事,譬如在一审出现严重错误时,时建锋案就是例子。),程序正义也可能会因案件的重大影响而受到影响。这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都是如此。宪法规定,司法要受D的领导,而政法委就是直接领导司法的党委机关。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某个重大案件引起省委书记或者政法委书记的高度重视,然后如何如何。所以,贺卫方用西方的法律来要求重庆,是很荒唐的。如果贺卫方能够在重庆之外的中国其他地方找到一个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面前能够完全保持审判独立的法院来,那我倒是会佩服贺卫方的!另外,李庄这个案子,影响很大,政法委出面征求专家意见,一方面是中国的法律允许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案件的最终正确判决也不无益处,另一方面,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李庄案的透明度恐怕是前所未有的,证据都摆在那里,公正不公正大家不都看得见吗?而且,从程序正义上说,也没见贺卫方指出有什么真正不符合的地方啊!在这里,贺卫方也是凭猜想下判断啊!贺卫方如果真是关心中国的司法独立、程序正义,那么,贺卫方应当把眼睛盯在全国人大,盯在更高的权力机构上,而不是重庆。重庆的法治能脱离中国的法律另搞一套吗?所以,贺卫方以后要讲类似的话,我觉得应当针对美国人的案例来讲,那样倒是有一点说服力。

上面四个例子是贺卫方文章中否定重庆打黑的四个具体证据,贺卫方文中几乎全部观点都是建立在这四个论据的基础上的。但是,综上所述,这四个证据没有一个是真正成立的。贺卫方作为一个著名的法学专家,为什么会犯这样低级、这么严重的错误呢?有两种可能:要么贺卫方作为一个法学专家根本不合格,是混出来的,要么贺卫方本来就知道这些证据不成立,但还是故意要用来忽悠不懂法律的读者,以达到他想达到的搞臭重庆的目的。显然,后一种可能比较靠谱。那么,这样一个人,有着这样人格的一个人,他的所谓法治理想,谁敢相信呢?如果真按他的法治理想来改造中国,谁会不感觉恐惧呢?

最后再补充一句:虽然贺卫方提供的否定重庆打黑的证据都不成立,但我并不认为重庆在打黑过程中一定没有违规或者违法的地方,因为办案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某些地方出现问题是完全可能的。质疑重庆打黑,监督重庆打黑,我觉得这都是非常应该的,但是,如果以打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至少专门找打黑毛病的法学家贺卫方还没有找到)来完全否定打黑,不怀好意是不用说的,而且一定别有目的!


让老百姓受欺压的法治理想

当写到这里的时候,我忽然想:更大程度的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不也是我希望的么?贺卫方如果真的是在追求这两点,我也应当支持他啊!但事实上,贺卫方以他理想的西方法治原则而不是中国现实的法治原则来评判重庆打黑,从而否定重庆打黑,显然是不怀好意的;更重要的是,对于重庆打黑时的法治,贺卫方用的是他的理想标准来衡量、来评判,而对于重庆打黑前的法治,以及重庆之外其他各省市的法治,贺卫方却不但不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甚至根本就无视法治原则。重庆打黑的战果就摆在那里,不说战果最辉煌的2009年和2010年,仅仅看看最近的一个新闻《重庆11亿惠农款遭到截留 1977名贪官污吏被查办》,就可知官员腐败、黑社会猖獗到了何种地步了!那么,仅仅重庆是这样吗?在重庆打黑之前,我想谁都不会认为重庆的官员最腐败、黑社会最猖獗吧?如果有人说某些省市官员的腐败程度和黑社会猖獗程度比重庆厉害许多倍,我想不会有人反对吧?那么,这是不是就说明,在重庆之外的其他省市,大多数贪腐官员仍然继续在贪腐,黑社会仍然继续在猖獗?而这些现象不正是司法腐败或者司法不作为的表现?譬如最近的药家鑫案,这么简单的案件、证据如此清楚,案情如此简单,无论是按道理还是按规定,法庭判决早应当出来了,但拖延至今都没有结果,而且,全国各种媒体都在纷纷为药家鑫免死造势,根据贺卫方否定重庆打黑的证据和理由,此案的违法不是清清楚楚,非常严重么?但是贺卫方的态度呢?贺卫方不是还发表文章对网友们对此案的质疑泼冷水么?不是还将药家鑫案比作苏格拉底案,对民意表示轻蔑么?另外,药家鑫案发生的那个地方,近两年发生了好几起有全国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涉嫌执法违法的证据清清楚楚,质疑、批判文章数以千计,持续时间一年、两年,贺卫方对此说过一句话吗?现在的重庆,司法上即使也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不是也比全国其他地方强上十倍、百倍?看看重庆最受争议、最受诟病的李庄案,不也比重庆之外其他有同样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开透明十倍、百倍?但我们看看贺卫方在对待重庆与全国其他各省市的司法态度上的区别,我们会有什么感觉呢?我们是不是会感觉:贺卫方一边喊着追求法治,客观上却在支持司法腐败,反对司法公正呢?贺卫方在文中对王立军说:“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贺卫方以假设当事实来诋毁王立军、诋毁现在的重庆,而对文强等人事实上的使用非法手段毁坏司法,贺卫方质疑过吗?对最近重庆之外发生的许多涉嫌严重违法的司法行为,贺卫方质疑过吗?当进行了这一番比较之后,我们是不是会有一种感觉:贺卫方的法治理想,似乎是普通百姓受欺压、正义受压制,而贪官黑社会却肆意横行的法治理想。那么,这样的法治理想,小百姓们谁不恐惧呢?

贺卫方的立场

在《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中,贺卫方称重庆鼓励群众揭发、检举犯罪为“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一个“密告”、一个“所谓”,贺卫方对群众揭发、检举犯罪的仇视和轻蔑跃然纸上!我实在难以理解:如果不是站在贪官黑社会的立场上,如果不是替贪官黑社会着想,对于群众揭发、检举犯罪,贺卫方如何会是这样一种态度!而且,群众的检举70%是实名的,那么,贺卫方在这里称之为“密告”,其故意丑化群众的目的不是昭然若揭么?

贺卫方对群众的轻蔑是渗透在骨子里的。在写《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之前,贺卫方还写了一篇发表在《南都周刊》上的文章——《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文中最后一段写到:“公元前99年,雅典的法庭判决苏格拉底死刑。501位审判官表决,尽管多数票赞成死刑,但仍有220人投了反对票。……其中信息也是耐人寻味。”对于一个开车将人撞伤后又因为被撞伤者是一个农村妇女而将其连捅八刀的人,贺卫方竟然对其充满同情,以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庭判决作比,来质疑网民呼吁判其死刑!显然,这已经不仅仅是对群众的轻蔑了,这已经是关乎人性和良心是否尚存的问题了!有人可能会说,贺文认为药家鑫应判死刑的立场是明确的。但是,那只是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理智所采取的被动态度,如果有人还看不出最后几段文字才是贺卫方真实的意图所在,那真可是杯具了!中学老师告诉我们,文章的最后一段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再看看题目,是不是跟最后一段文字相呼应呢?想一想,题目的文字是泼谁的冷水呢?文章的发表对谁有好处呢?群众是在“狂欢”吗?他们是在处死一个人吗?他们有那样的权力吗?他们的激动,难道不是担心正义被药家鑫的不死杀死吗?对争取正义的网民的打击,难道不是在意图杀死正义吗?但是,贺卫方一句“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却将追求正义的群众刻画成了一群无知、无情的可厌之人,其中的轻蔑意味难道还不明显吗?而且,在作出药家鑫应判死刑的结论之前,贺卫方还加了一个前提“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这是不是在向法院和药家鑫家人暗示什么呢?另外,贺卫方叙述药家鑫案案情时采用的是李枚瑾所谓的“捅了六刀”,而不是警方开始所说的“八刀”,其倾向药家鑫的意图难道还不清楚么?还有,为什么偏偏要在民愤极大的药家鑫案判决出来之前,贺卫方要强调他的“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主张呢?其目的何在呢?为什么不在杨佳案判决时特意表明一下自己废除死刑的主张呢?有许多案件,应当判死而民意反对判死,贺卫方为什么不在这种时候出来发表一下废除死刑的主张呢?难道仅仅因为药家鑫是大学生,他爸是军官,属于精英阶层?——想想南方ZM那位记者跟张妙律师谈论四个小时希望药家鑫免死的理由也是废除死刑,再瞧瞧贺文发表的媒体和这位记者所在媒体的关系,我们难道还不明白贺文内容的真正含义吗?

再说说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对谁有利、对谁不利呢?哪些人支持废除死刑,哪些人反对废除死刑呢?不用说,平民小百姓最反对废除死刑,贪官黑社会最愿意废除死刑。贺卫方一直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他是站在谁的立场上呢?也许,过上一些年我也会支持废除死刑,但在现在的中国,主张废除死刑就是一个立场问题!

再说说贺卫方一直主张的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等西方司法制度。首先,这种司法制度根本上是有利于有钱人而不利于穷人的。在这种制度下,有钱人可以花大钱请好律师,重罪可以辩护成无罪,穷人请不了律师,自己不懂法律,人家判个什么就是什么,无罪可能被判成重罪,譬如广州的许霆案、河南的时建锋案。而且,在当前司法系统非常腐败的情况下,贺卫方极力鼓吹审判独立、程序正义,只能有利于有权有钱的人,特别是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当然也包括那些黑律师,而对于无权无钱的普通人,只能是有害无利。——虽然我也支持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但那是要在一定的前提下的。

再看看重庆打黑,谁欢迎,谁反对?对谁有好处,对谁没好处?我想,贺卫方应当不会不明白吧?那么,他对重庆打黑的全盘否定说明了什么呢?许多人以为贺卫方真是为了什么法治,扯淡!——看看他在药家鑫一案中的态度!——他不过是为了他们那个阶层的利益,特别是由李庄一案引发的他们那一群体的利益而已!

最后,让我们再看看贺卫方在微博中对于“燕天下的小飞猪”的回复的回复:“我何须到重庆?君不见——也许你真没见——文革时,为打倒刘少奇邓小平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全国人民是何等载歌载舞,欢腾雀跃。 //@燕天下的小飞猪:@贺卫方 请到重庆来,到重庆市民中来,听听真正的声音。也许在其他方面我认同你,但是重庆打黑,请你不要再说三道四。” 看看,贺卫方对于群众的轻蔑是多么的露骨!可想而知,这样一个对普通百姓如此藐视的人,他怎么可能站在普通百姓的立场上看问题、想问题?!

所以,贺卫方的立场是显而易见的,他的立场是和普通百姓是对立的,他是为所谓的“精英”说话的,他所谓的“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中的“我们”,是不可能包括普通的小百姓的,他所谓的“我们”,不就是有钱有权有身份的人吗?他所谓的法治“理想”,不就是有钱有权有身份的人的理想吗?那么,对于普通小百姓来说,贺卫方的法治理想不就是他们的噩梦吗?

贺卫方的人性

有人可能会说:贺卫方对药家鑫的同情、对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主张,表现的都是一种人性。在《为了法治,为了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中,贺卫方也表达了类似的“人性”:

“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

看看这两段话,贺卫方的“人性”表达的多么充分啊!他暗示应当容忍贪官、黑社会成员的人性,但有没有想到被这些人欺压的那些更大数量的人的人性呢?他暗示应给予贪官、黑社会成员更多的自由,但有没有想到:给予这些人更多的自由,将会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失去自由呢?他暗示重庆打黑对于贪官、黑社会的惩罚“过于严厉”,损害了这些人的平等预期,但有没有想到:对这些人的宽容,会损害和压制多少人的平等生存权利呢?他认为对这些人的严惩会使这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将来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但有没有想到:对这些人的宽容,会制造比这些人及其家属多得多的反社会力量呢?——另外,贺卫方凭什么认为重庆打黑是“过于严厉的惩罚”呢?证据呢?

所以,贺卫方对于人性的强调,不过是为他们的“精英”群体中那些已经触犯了法律或者将可能触犯法律的人找一个辩护的借口而已!

石勇在《心理分析:李玫瑾为药家鑫开脱的真相》一文中分析李玫瑾的一些话也适用于分析贺卫方:

“首先是一种‘阶级本能’。体制内的李玫瑾和有体制背景(军二代)的药家鑫,因为有弱势群体这个‘他者’的存在,在认同上很容易变成‘我们’这一心理共同体。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越是欺压,他们对弱势群体的恐惧和仇视越剧烈,这一心理共同体就越牢固。”

“她无法感受到受害者张妙及其家属的痛苦,但因为是同类人,却极能理解药家鑫的“委屈”、“痛苦”、“愤怒”,并把它们美化为“人性”。这样想象性地体验药家鑫的心理,实际上就是她的自我心理体验。”

贺卫方在重庆打黑中对于落网的贪腐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同情,以及隐含的对于药家鑫的同情,其本质都在石勇的分析之中了!看看贺卫方的文章中,有对受重庆贪腐势力和黑社会势力欺压以至致死的大批普通百姓的同情么?有对被药家鑫开车撞伤又被药家鑫连捅八刀的年轻妇女张妙及其家人的同情么?没有!一丝一毫都没有!有的,只是对于作为强势者的作恶者的同情!——这就是贺卫方的“人性”!

结语

当然,并不是同一阶层或者阶级的人就会有同样的思想和感情(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这里我们暂不分析),譬如,在贺卫方的追随者中,就有并非少数的中下阶层的人。相对的,在贺卫方的那个阶层中,也有不少站在中下阶层立场的人。知识分子中这样的人比较多,譬如郎咸平(不过最近的态度有些捉摸不透),官员中也有一些,譬如曾经的神木县委书记郭宝成、重庆的薄熙来和王立军。但是,背叛自己阶层的人必然要受到同阶层人的仇视。从上层阶级掌握的媒体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清这一点。郎咸平曾被主流媒体不止一次地进行过围剿。郭宝成也一样,在他主导的免费医疗尚未出现成效之前,他就一直是媒体炮轰的对象。而薄熙来和王立军,从他们开始打黑以来,主流媒体就从没有停止过对他们的围剿,两年多过去了,这种围剿不但未曾减轻,反倒越趋激烈。最近这次围剿,就是以贺卫方的文章开路并主导的。看看最近,贺卫方的名字天天出现在一些主流媒体的主页!在重庆政府与贺卫方之间,有人以为重庆政府代表权力,是强势,贺卫方是弱势。其实这是看走眼了!贺卫方只是一个象征,他的背后是重庆之外的整个GL系统,是整个既得利益基层,如果重庆与之相比是强者,会让媒体整天跟它作对吗?围剿重庆最厉害的,无论纸媒还是网站,不都属于G营吗?不过,某种程度上,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它可以给重庆以远比其他地方政府更严厉的监督,从而使重庆一直健康地发展下去。当然,这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过了这个限度,重庆也可能会出现老百姓不愿意看到的变化。

本来,我是不想写什么的,因为我知道我的文字将可能遭遇的冷清下场:主流媒体怎么可能给予冒犯他们利益代言人贺卫方的文章以稍稍开阔的空间呢?甚至,封杀我的文章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前段时间,我已经有过类似的遭遇。但是,我还是忍不住了,仅仅是为了我自己,也为了与我同一阶层的那些人。

对于像我这样连工作都没有的无业游民,作为“精英”的贺卫方一定是充满了轻蔑的,在他眼里,我们这些人都不过是些根本不值一提的愚民,我们的权益、我们的感受、我们的看法都是无需重视的。然而,正是因为从贺卫方的文字中感受到了对于我们这些愚民的这种态度,我才要写一些文字表达一下对他的态度!

贺卫方关于重庆的文章一出来,当看到那么多的人在支持贺卫方,我没有感觉惊奇,因为在整个中国,有多少潜伏的贪官、不法资本家、黑社会成员、黑律师、腐败知识分子,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啊!这些人加起来将会是多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啊!他们最恐惧的,不就是重庆经验的扩张么?这些人,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上网,他们有被受威胁的利益激发起来的更多的热情攻击重庆、围攻对手。但是,我也知道,也有一些人,他们身处底层,却喜欢站在对立阶层的一边,热衷于对那些为自己阶层办事和说话的人进行疯狂进攻。他们都是一些没有思想的思想战士,他们容易被人牵着鼻子去撕咬自己的同类。有钱人掌握的媒体的宣传,不就是要将他们洗脑成这样的人么?对于这些人,除了深深的叹息,我希望还能以我的文字唤醒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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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革余孽”贺卫方简析《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一、贺卫方对重庆的仇恨和对美国的青睐
前不久,贺卫方写了一篇《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该文一开始就带着一种偏执、极端、刻骨的仇恨情绪去攻击重庆的唱红打黑,并时刻不忘那贺卫方式的矫柔做作、忸怩作态、恶心煽情。
比如文章一上来就判定:
【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
文章结尾处则干脆搬弄起诗歌来煽情:
【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死神终于来到了。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一旦出生了,求其次,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什么苦难他能避免?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一个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当然可以有自己的情绪、情感、情怀,但是贺卫方在这封公开信里,竟然用自己那种对重庆“唱红打黑”极端仇恨的情绪,代替了一个法律界人士应有的理性和严谨。比如,贺卫方要判定重庆“唱红打黑”是-或者-像“文革重演”,那就需要贺卫方提供详细的、真实确凿的事实证据,再用严密的逻辑分析论证这个结论。通观全文,贺卫方所举的几个论据是少之又少而且轻之又轻的。即使贺卫方所举的论据都成立,我们也很难得出结论,重庆的“唱红打黑”已经像贺卫方所断定的那样【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甚至【令人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更何况,贺卫方为了否定重庆“唱红打黑”,所千辛万苦费尽心机挑出的重庆“罪证”,基本上都是“莫须有”的罪名。也就是说,贺卫方的论据根本无法成立,贺卫方对重庆下的判定,既不符合实情更不符合法理,完全是造谣中伤式的诬陷。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1
【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
重庆发动人民群众来信和检举黑社会等违法犯罪,其中70%是实名举报,重庆公安局根据这些线索,取得了“打黑除恶”的重大成果,将大批涉黑犯罪分子和党内的大贪官绳之于法,这有什么错?在贺卫方文中,似乎是第一在指责重庆打黑发动了群众,贺卫方称之为“当局发动社会密告”,第二是指责重庆打掉的黑社会数目太多,第三是指责打黑的过程太快。我实在想不明白,这三点为何会被贺卫方指责。重庆能够迅速地扫除庞大的黑社会,主要是因为薄熙来王立军带领公检法系统辛苦、高效地工作,再加上人民大众的热烈拥护和配合支持,而不是贺卫方所推测的是那种运动式的瞎抓、乱审、误判。以前,文强雄霸重庆一方的时候,他勾结包庇黑社会,和黑社会一起欺压人民,十几年间重庆黑社会势力逐渐发展庞大,人民受欺压苦不堪言。而那时的重庆公检法系统由于文强等人的存在,和黑社会关系暧昧,对人民的苦难视而不见,因此大量的案件被积压下来。在这个阶段,不见贺卫方跳出来指责文强等人的行为是“文革重演”、“法治沦丧”。在重庆打黑除恶的同时,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黑社会仍然在继续泛滥得不到有效整治,也看不到贺卫方去指责。当薄熙来王立军带领重庆公检法和重庆广大人民,迅速地将重庆庞大的黑社会势力扫除干净时,贺卫方却跳将出来指责薄熙来王立军的行为是“文革重演”、“法治沦丧”了,可见贺卫方对重庆薄熙来等人的仇恨是何等的刻骨铭心。
事实上,贺卫方理想中的法治社会的蓝图,正是像“美国”“日本”“意大利”“台湾”“菲律宾”等那样黑社会猖獗的“法治”社会。日本和菲律宾等国家的黑社会猖獗已经是举世公认的了。然而在美国,黑社会一直是难以清除的庞大毒瘤。
《环球时报》20050629日曾报道:
【FBI发言人比尔·卡特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证实,如果单从造成的伤亡人数来看,“美国黑帮的危害的确已经超过了恐怖组织”。……全美共有两万多个黑帮组织,成员总数高达73万多人。当今的美国黑帮有几个不同于以往的显著特点:经营合法化;成员低龄化;组织国际化;与恐怖组织勾结惯常化。……黑帮组织利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以“政治捐款”的名义在一些政府机关或国会培植自己的亲信,扩大自己的政治声音,有些黑帮头目甚至会自己抛头露面竞选公职。】
卡罗·甘必诺在1950-80年间是美国最著名的黑帮领袖,此人正是电影《教父》的原型,虽然他被起诉多次,但由于受到一些黑心法学家和黑心律师的帮助,用所谓“程序正义”捆住了相关机关的手脚(正如今天中国的黑学者贺卫方和黑律师李庄所做的那样),结果这个黑社会头子从未被定罪。
甘必诺家族的第三代教父约翰·高蒂连续曾经3次被美国政府起诉,但3次都被无罪释放了。美国前司法部长痛苦地承认高蒂接二连三的胜诉是执法部门的耻辱。结果,美国全国人民几乎都知道约翰·高蒂是黑社会头子但却一直逍遥法外,他还成为纽约大富翁和头面人物之一。“高蒂”这个词成为黑手党向政府宣战的代名词,媒体甚至称高蒂为“纽约市的形象代言人”。直到1992年,联邦调查局不得不使用非常手段来平息众怒,特工们逮捕了高蒂的副手外号“公牛沙米”的格拉维诺。FBI先放出风声说沙米准备与政府合作,接着散布高蒂要除掉沙米的谣言,最后唆使一名死刑犯在狱中袭击沙米,挑拨沙米与高蒂的关系,最终使沙米决心充当污点证人。高蒂终于被判终身监禁。——看来,即便是在美国,也不是严格遵循贺卫方所言的美式“程序正义”的国度。如果FBI不使用破坏所谓“程序正义”的非常手段,恐怕高蒂至今已经进入美国政界甚至当上美国总统了。


美国的所谓整套“程序正义”,并没有带来政治的清廉。在2000大选中,美国选民们可以在小布什和戈尔这两个资本家走狗之间自由选择一个来统治自己,结果在福罗里达州,作为该州州长的小布什的弟弟杰布大肆作弊,因此小布什和戈尔选票相当。于是,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来裁决是否重新计算投票。结果,5名共和党大法官选择站在共和党布什一边。于是,小布什就当了总统。就连哈佛著名的法学教授德肖微茨这个当年辛普森案的辩护人也看不下去,他写了本畅销书《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劫持了2000年大选》,强烈地抨击5名保守派大法官的职业操守。小布什在任期间,恶行累累,甚至公开撒谎欺骗国会欺骗全国人民,声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果将美国人民拖入了伊拉克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无数黑皮肤的人、黄皮肤的人、拉美裔人、底层穷人为了一点钱去参军去上伊拉克前线,他们命丧伊拉克。他们的模糊血肉,却是布什集团、切尼集团等石油军工企业获得高额暴利的合法的、自由的、程序正义的代价。萨达姆被杀死后,美军在伊拉克翻了个底朝天,也没发现一点大规模杀伤武器的踪迹。而在美国这样裙带关系盛行的社会,背景不凡的小布什,却没收到任何惩戒。有人要起诉布什,布什们回应,你无证据。你要去寻找布什犯罪的证据,先准备几亿美金去雇佣大律师、大法学家吧。试问,美式“程序正义”,你有何用?


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20011月上任时仍然持有与国防和生物科技相关的私人公司的大量股票。其中包括吉利德科学公司的大量股票,该公司拥有克流感专利权。20057月,五角大楼购买了价值5800万美元的克流感,几个月后,卫生部宣布,要订购价值高达10亿美元的克流感。如此官商不分,让人叹为观止。2006年,拉姆斯菲尔德宣布辞职前三周,布什签署了国防授权法,该法规定遭遇公共健康急难,总统可调用军队实施隔离检疫并确保疫苗供应。这对吉利德等制药业是大好消息,短短五个月,其股价上涨了24%。20011月,吉利德公司的这支股票大约7.45美元,拉式卸任时,这支股票每股价值676美元,一共上涨了807倍,单单从这支股票身上拉式获利4000万美元左右。在美式“程序正义”保护下,拉姆斯菲尔德得以合法或者半合法地腐败。
再比如,切尼和哈利伯顿公司的丑闻,让切尼成为几乎所有美国平民都痛恨的官员。在一个所谓民主自由的国家,如此腐败的、全民公恨的官员竟然可以长期担任美国副总统,这也算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奇观。哈利伯顿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及天然气行业服务商之一。切尼担任副总统后,仍然持有18.9万股的哈利伯顿股票,还有50万股尚未执行的认股权。伊拉克战争前,这家公司的股价为10美元,三年后涨到41美元,暴涨了四倍多,直接原因是切尼力主的侵略伊拉克的战争所带来的大量石油服务市场和美军后勤订单。
上述美国高官的腐败行为在媒体中多多少少都有报道。要知道,当中国的国防部长、国家副主席这样级别官员出现了以上这种明显腐败的情况,早被中纪委双规了。当然,贺卫方会说“中纪委”、“双规”不符合他青睐的美式“程序正义”。我不知道中国的制度和美国的制度,哪个才更合理、更“正义”。
在美国类似的腐败案例举不胜举。据人民日报社《 环球人物 》杂志(2009年第5期)《美军500亿贪腐窝案》一文报道,负责伊拉克重建工程的美国陆军后备役上校科蒂斯·G·怀特福德,与承包商串通一气,贪污了500亿美元。除此之外,尚有1000多亿美元的伊拉克战后重建资金不知所终。

这里,顺便插几句辛普森案。1995年的辛普森杀妻案和2008年的辛普森抢劫案,完全将美国社会和美国司法制度的肮脏本质暴露给了世人。这两个案件中关于辛普森的犯罪证据,都可以说是铁证如山。但是1995年,辛普森是美国顶尖运动员,大富翁,他花重金聘请了美国的几个顶级律师,组成“梦幻律师团”的豪华阵容——正是由于这个关键的原因,辛普森在杀妻案中无罪开释。13年后,辛普森已经成为欠下巨债的穷光蛋,再也没钱请顶尖律师为之辩护了,因此他这次锒铛入狱,被判33年。十分明显的是,假如13年前辛普森不是大富翁而是普通人,他肯定难逃法律的惩罚。假如13年后辛普森像小布什集团一样有势力,能够聘请美国权威、顶尖律师和法学家为之辩护,找到警方的证据及操作程序中的种种不规范,美国法律仍然会像13年前那样无法对他定罪。辛普森的经历充分证明,有钱人在美国完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美国的法律就是大资本家统治人民的工具。
——以上所述这些案例充分证明,贺卫方所鼓动的那种美式“程序正义”,仅仅是黑社会头子、大资本、高级官僚的保护伞而已。普通的美国公民根本请不到著名律师用那种严格的“程序正义”去保护自己,也无法靠重金去收买和影响美国的法官,当然,最后,也用不着FBI采用这种特工手段来对付自己了。要知道,完美的证据是不存在的,毫无可疑之处的审判也是不存在的。一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即便是证据再充分,也有其他可能性。事实上,美国法官在判决普通美国人的案件时,也并不遵循那种严格的“程序正义”——只要证据、证人、逻辑基本吻合时就会宣判罪名成立。只有涉及到像黑社会头子、大资本家、美国核心层官员这些有势力的人物的犯罪时,法官和律师们才勾结起来,以证据、证人、逻辑中间那些微小的瑕疵为理由,按照所谓“程序正义”,证明这些贵人无罪。



总而言之,所谓的那种严格“程序正义”发挥作用,需要极高的成本和代价,普通老百姓玩不起,只有大资本家、黑社会头子和高级官僚才能享受。否则,美国任何一个犯罪者,都像辛普森和黑社会头子卡罗·甘必诺和约翰·高蒂及大资本家大官僚切尼、拉姆斯菲尔德那样,被“程序正义”保护得严严实实的无懈可击,即便是犯了罪也不会得到应有审判,那么美国的公检法就完全成了摆设,美国的监狱里必然会没有一个犯人。可见,极端化的“无罪推定”“证据完美”“司法独立”之类的“程序正义”,非但没有保护美国平民,反而最终使美国权势阶级凌然于法律之上,变成了美国特权阶层对普通民众的专政工具。
贺卫方高举“程序正义”的大旗去讨伐重庆,但是他连基本的法学素养和法律良知都没有。他自始至终都没搞明白什么是“程序正义”。
按照严格的逻辑,程序正义本来在最高目标上是应该去和实质正义合一的,是用来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正义的,但是美国资产阶级搞的所谓美式程序正义,恰恰是违背实质正义的。比如,美国的选举制度等政治制度,说到底是富豪才玩得起的金钱游戏,其本质恰恰是维护垄断资本专制秩序的邪恶程序,是维护资本专制的制度。再比如,美国资本主义的律师制度,律师也以赚钱为目的,谁有钱谁有势力就可以请高级律师去巧言善辩、将有罪辩成无罪,有产者、资本家也就成了特权者。在美国司法诉讼制度下,正如上文介绍的,按照美国的所谓极端化的“无罪推定”、“证据完美”等所谓的“程序正义”,无数黑社会头子和腐败官僚得不到有效惩罚,最后FBI采用特工手段才将众人皆知的黑社会头目“高蒂”绳之于法,而由于切尼等人的势力太大,他们的腐败行为至今得不到法律惩罚。
试问美国普通民众会受到所谓“程序正义”的严格保护吗?在美国,究竟有几个普通人才有机会享受辛普森那样的待遇、得到辛普森的律师哈佛著名的顶级法学教授德肖微茨的帮助呢?看看美国监狱犯人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不言而喻:
【2008年3月人民网报道:美国著名调查机构皮尤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一份报告说,目前美国监狱里关押著230多万人,在美国成年人当中,有超过1%的人正在监狱服刑,这一数字创下历史新高。报告指出,美国在监狱犯人人数和占总人口比例两方面,都名列世界第一。】
一个好的程序,本来应该最大程度保护平民,同时最大程度上惩罚权势阶层(如美国大资本家、大官僚、黑社会头子)的犯罪。但是美国的所谓“程序正义”恰恰相反。中国引进美国这种“程序正义”后,出现了无数李庄式的黑律师和贺卫方之类黑学者,黑心资本家和黑社会也在黑律师黑学者和黑色的“程序正义”的帮助下猖狂无比,而这种“程序正义”的好处对中国老百姓来说仅仅是海市蜃楼——对美国老百姓也一样。
假如,一套自封的所谓的程序正义,带来的恰恰是对实质正义的损害,那么这种所谓的程序正义,必然是虚假的需要被重新修改重新设定的。比如美国式的那套政治制度和程序,就是在极大地损害实质正义,极大地维护美国垄断资本集团的利益。美国的司法诉讼制度,没有保护平民,反而最大程度上地保护了大资本家、大官僚和黑社会头子,因此需要根据美国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现实重新设计美国司法诉讼制度。美国式的制度和程序,只能称作专制制度和专制程序,是“程序邪恶”而不是“程序正义”。
即使是最好的“程序正义”,仍然不能彻底保障实质正义,这是因为人类所设计的任何制度和程序不可能是万能的,更何况,任何制度和程序都是依靠人来运作的,是人的工具。当人发生变化时,程序和制度的效用必然发生改变。因此,在复杂的社会运作中,制度和程序一定会出现漏洞和种种不适应,因此需要依靠人的道德和信仰来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另外,“程序正义”的设计者也必须是那些为人民服务的道德高尚的人,不能有一己之私,否则很可能像美国开国元勋,如奴隶主头目华盛顿之类,设计出一套邪恶的伪善的制度和程序。最后“程序正义”需要向比较完美的状态不断进化,这种进化的动力本质上不能依靠人的自私欲望的驱动,推动程序和制度向完美状态发展的,只能是信仰和道德的力量,依靠毛泽东、薄熙来这样的真正的共产党员。
真正的程序正义,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正义。薄熙来在重庆所实践的经验、制度,才是真正的“程序正义”,这种好的“程序”在再加上薄熙来等人的道德和信仰的补充,重庆的“程序正义”才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实质正义”。
二、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贺卫方对重庆的其他指责也站不住脚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2
【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王立新法官的日记哪里写了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贺卫方你的夸张太离谱了,所谓“不分彼此、联合办案”,就是说公检法合成了一个整体,公安的事,检察院和法院都做;检察院的事,公安和法院都做;法院的事,公安和检察院也做。贺卫方有何证据做这样的判断?贺卫方如此信口雌黄,实在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
贺卫方仅仅凭借一个“大三长会议”,就断定【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这就有点夸大其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见,公检法之间互相配合,本身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应尽职责。无论是互相配合,还是互相制约,都应该在尊重法律、最终事实、捍卫正义、捍卫人民利益的原则上。
当前,许多地区公检法之间存在几种异化现象:1、不是相互配合而是“相互勾结”,包庇有钱有势力的犯罪分子,这是犯罪分子买通了公检法三方出现的情况。2、不是相互制约,而是为了一己私利相互抵制、拆台,这是犯罪分子买通公检法一方出现的情况。比如,有的地方检察院发现了资本家和自由派官员合伙侵吞国有企业的证据,但是法院就是不秉公审判,而是包庇资本家和自由派贪官,还美其名曰审判权独立。
事实上,重庆的“大三长会议”恰恰是符合我国法律程序的做法,是《宪法》所规定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体现,是真正的“程序正义”。对于重大案件,公检法之间有效配合,相互监督,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公开开会走合法程序,是保障案件得以公正、依法审理的重要前提。贺卫方单单凭一个“大三长会议”,就断定重庆唱红打黑“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这完全是一个中国法盲对重庆毫无根据的恶毒中伤。“三长会议”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为何贺卫方单单攻击重庆?贺卫方有何证据证明重庆开了“大三长会议”,法院、检察院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权就丧失了?按照贺卫方的逻辑,“三长会议”都不能开,开了就是相互勾结妨碍司法独立,那么公检法里所有党员都参加的中国共产党的大大小小的会议还开不开?喔,抱歉,贺卫方先生,我忘了您说过“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这句豪言壮语了。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3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
事实上中国法律既没有规定“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也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事实上,涉及黑社会案件的证人,往往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选择不出庭。假如证人选择不出庭,贺卫方要重庆如何做?难道要威胁、胁迫证人出庭?这不是侵犯人权吗?
同是法律工作者的凤凰网网友“一根木”对此段的评论已经十分到位,这里略作摘录: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公民出庭作证这一块,还没有明确、硬性的规定,还处在摸索实践当中。并且,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还主要是以证言证词为主。对于证人证言,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应当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为什么到了重庆,到了李庄这里就一定要证人出庭呢?贺先生的意思是“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请问,这七个尚在羁押中的嫌疑人,到了法庭以后,“威逼利诱”的因素就不存在了吗?我想,如果这七个人真的出了庭,并且作出了与证言一样的证词,以贺先生的法律功底,一定会对这七个人证词的公信力发出质疑。那么,重庆法律界无论怎么做都是错的了。】见“一根木”《“二为信”是贺卫方教授的败笔》一文。
实际上,贺卫方对所谓“证人不出庭”的描述属于典型的以偏盖全、混淆视听。对于李庄案证人出庭情况的真相,新华社、新华网、重庆日报一年多以前早有详尽报道。
《李庄“造假”案始末》说:(新华社记者朱薇、重庆日报记者陶卫红  20100226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2/26/content_13053212.htm
【——6名证人出庭,接受质证400多次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加之证人对个人安全的担心以及厌诉等多种原因,我国刑事案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比较低。所以,李庄案一审前,8名证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均选择不出庭,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了证人没有出庭原因。
二审时,应控辩双方共同申请,法官对证人做了大量说服工作,有6名证人终于答应出庭作证。
在整个法庭调查阶段,最关键的证人龚刚模,回答控方提问27次,高子程提问69次、陈有西提问34次、李庄提问10次。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以及警察唐勇、吴鹏也出庭作证。控辩双方讯问证人时间长达9个小时。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其学术网站上称:6位证人出庭,在刑事审判中甚为罕见,被法律界人士称为本案最大亮点;二审开庭传证人,改变了目前很多刑案二审书面审的局面;两名警察出庭作证,体现了政法机关法治观念的进步。如果由此来普遍推开刑事证人出庭,那对中国刑事审判和司法文明,将是实质性的进步。】
明明是重庆法官做了大量说服工作使8位证人中的六个选择出庭,只有两个没有出庭。这已经是十分难得的成就。看看贺卫方的说法:【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在贺卫方笔下,事实真相完全被掩盖,不明真相的人看到贺卫方的说法一定会认为证人都没有出庭。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4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一根木评论说:【“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并说“我的认罪是假的”,这是在二审宣判以后。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实行“二审终审”,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同一个合议庭能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能“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吗?贺先生不会不懂这个常识。但他为什么执意要这样讲?存疑。】
新华社记者是这样报道这个过程的:
【2月2日,二审开庭。
走上被告席,李庄的表情和供述与一审判若两人。据参加了一二审旁听的人们描述,李庄的头也不再像一审那样高扬着,声音低了很多,语气也柔和了。他面带愧色地说,“我认罪,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对以前的上诉理由撤回。一审的上诉理由、抗辩理由,统统作废。”
……
李庄还表示,1月24日,他就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了悔罪书。他表示,自己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事实,严重妨害了国家的司法程序。
在最后陈述时,李庄称“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失了一名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素质。” 他还感谢媒体的关注,“我今天也表个态,将来不会接受媒体采访,也不翻供。”
二审检察员冉劲说,从李庄的眼神里,的确看不到一审时咄咄逼人的挑衅。
终审宣判后又变卦,李庄出尔反尔: “我以前的认罪都是假的!”
2月9日,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话音刚落,意想不到的事情再次发生,李庄突然声嘶力竭地高喊:“我以前的认罪都是假的,我是被逼的!”“是公安、检察机关诱导我,给我做工作让我认的罪,我会申诉到底!”在宣判笔录上,李庄补充写下,“公安局、检察院曾经多次动员我认罪,二审缓刑。”
对此,二审检察员张丽表示,检察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事实和证据指控李庄。二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在1月25日、27日和28日依法提讯过李庄三次,他均认罪,提讯全程都有同步录音录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未说过什么认罪就判缓刑,而且只有法院才有定罪量刑的权力,公安、检察机关也根本无权做缓刑承诺,更不存在当时一些媒体所说的“诉辩交易”问题。
参与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说,如此反复无常,随心所欲的被告人,鲜有所闻,尤其是发生在这样一个自我标榜“优秀”“高尚”的律师身上,更是绝无仅有。而且哪有自己说自己在法庭上说假话呢?这不等于否定自己的诚信吗?!
至此,李庄撕掉了自己“法律代言人”的面纱,将真面目毫无遮掩地暴露在公众面前,这个声称“愿以个人自由推进中国法制进步”的“优秀律师”,其实是个不择手段玩弄、亵渎法律的投机者。在他眼里,庭审不是为了还原事实的真相,所有的证言及供述都可以信口雌黄。】
综合以上所有事实,可以分析出这里只能有三种情况:
A李庄本身无罪,但是在相关部门的缓刑承诺的诱导下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
B李庄有罪,相关部门没有做缓刑承诺,李庄为了追求宽大处理,二审中彻底坦白。但是二审判决后,觉得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因此变卦。
C李庄有罪,相关部门做了缓刑承诺。
可以想象,李庄在被审判过程中,的确产生过彻底坦白,以求宽大处理的心理。但是二审判决的结果还是让李庄失望,因此马上变卦,以求更加有利的结果,正如“参与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说,如此反复无常,随心所欲的被告人,鲜有所闻。”李庄的出尔反尔,已经使自己的公信力彻底丧失。
假如他坚信自己无罪,又怎么会被“公安、检察机关诱导”到彻底地、主动地坦白的程度?假如真有所谓“诉辩交易”的问题,以李庄那样丰富的从业经验,怎么会轻易相信公安、检察机关所作的缓刑承诺?可见,李庄还是心中有鬼。
假如李庄真的“无罪”,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屈打成招、没有生命威胁,相关部门用一个所谓的极不靠谱的“缓刑”承诺,就让李庄彻底承认众多子虚乌有的罪名,大律师李庄的人格、名誉、未来前途何以如此廉价?
我们可以判断,李庄无论做何种选择,都只能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A这种情况,为了虚无缥缈的“缓刑”使自己蒙受不白之冤,牺牲了自己的名誉和前途,这恰恰是对李庄最不利的选择。假如李庄真的无罪,最好就是坚持真理,哪有几句简单的诱骗就上当的道理。除非李庄是脑残。可见,A种情况(李庄没罪,被相关部门以缓刑的名义诱导成有罪)的可能性根本不存在,除非他智商极其低下,是个典型的白痴。
李庄所有的表现只能证明自己有罪,只能证明自己是个唯利是图毫无原则的无耻之徒,这是任何智商正常的人都能得出的结论。
贺卫方对重庆的攻击5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有关部门”(重庆市政法委)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等等,据此贺卫方判定重庆对李庄的审判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重庆市政法委只不过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李庄案哪里只是简简单单的【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如此重大的案件,重庆市政法委高度重视,召开法学家座谈会也是尽其职责。法院的审判工作当然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党的监督,这是防止法官们结成黑色利益集团的有效措施,而且这在全国各地都是普遍的事实。除非贺卫方能证明重庆政法委是文强之流的黑势力,否则他无任何理由攻击重庆政法委按照《党章》和相关法律所展开的工作。贺卫方的真实含义其实还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取消政法委,但实践结果如何呢?看看律师行业吧,90年代以来,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基本上被彻底取消了,律师们也更加独立了,结果呢,黑律师们更加多了。
有政法委这样一个机构领导监督公检法,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公检法系统的腐败行为。但是,仅仅有制度和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制度和程序只是工具,都是由人来执行的,人的思想坏掉了,程序和制度就走向反面。假如文强之类的人成为政法委书记,那么这套制度也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贺卫方的逻辑是,党内有的干部腐败了,就取消党;政法委书记腐败了,就取消政法委。其实,按照这种逻辑走下去,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长腐败的大有人在,贺卫方为何不号召自由派群氓学习文革去砸烂公检法,让人民群众自己审判犯罪?贺卫方相信,形式上让公检法三方彻底独立相互监督就能清除腐败,比如取消政法委、取消“大三长会议”,但是即便如此,当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长都腐败的时候,他们相互之间还会存在真正的监督制约吗?
薄熙来王立军的做法与贺卫方相反,他们从自己的共产党员的信仰和宗旨出发,按照法律,依靠广大人民,让人民群众揭发党内及社会上的阴暗面,迅速清除了公检法系统内以文强为代表的黑恶势力,让共产党干部恢复革命信仰和革命传统,将公检法系统变为遵守《党章》《宪法》、即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机构。
逻辑和事实已经证明,重庆模式是一条实践证明的金光大道,真正实现了“程序正义”和“道德信仰”的较完美统一,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实质正义”,而贺卫方那些“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之类的臆想,说好听点也是就是那种原始的、低劣的法律教条主义空想主义,这种东西早已被美国社会实践证明是弊端累累、连美国也实行不下去的一条死路。
三、贺卫方才是真正的“文革余孽”
至此,我们已将贺卫方文章中所有攻击重庆唱红打黑的论据基本分析完毕。可以看到,贺卫方的文章不是建立在事实和逻辑上,他建立在一种十分不理性的仇恨的情绪上,这种盲目的极端的情绪使贺卫方的文章没有一丁点的理性分析,有的只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类的攻击和诬陷。同是法律工作者的凤凰网网友“一根木”说得好:
【顺便说一下,贺先生的文章提到了“文革”,并且好象对“文革”的无法无天深恶痛绝,但是,通读“二为信”,给人一个强烈的感觉,那就是“文革的悲剧在重演”:贺先生好象在用“文革”的方法反“文革”。大家都知道,“文革”时期的文风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无限上纲”;二是煽动性;三是攻击性。“打棍子,扣帽子,喊口号”,是三大“杀手锏”。最讲的是斗争,最不讲的是道理。最拿手的就是从“经典语录”中挑出只言片语来唬弄一知半解的群众,把自己打扮成“最革命”的人。最根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群众挑动起来。读者自己去把“二为信”同这些特征进行比照吧。我相信大家的鉴赏力。】
毛泽东发动文革,其目的是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揭露党内和社会上的阴暗面,遏制党内某些官员的腐败和特权,防止资本主义在中国复辟。但是,一些投机干部和民间的投机分子在文革中为了保护自己,将斗争矛头转移到了那些捍卫毛泽东思想、捍卫社会主义的干部和群众头上,许多捍卫社会主义道路的干部和群众在文革中和文革后遭受残酷迫害。正如著名党史专家金冲及所说:
【应该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它的黑暗面,但这个黑暗面怎么来消除,这要靠发展社会生产力,在这个过程中逐步采取措施,限制消除黑暗的东西。毛泽东当时发动群众,一开始可以让“群众来一个放任自流”。大家知道,没有正确的引导,中国6亿人口的国家,情况复杂,那可了不得。文化大革命期间,从我们的经历可以看到,往往因为在社会上,那时候是社会主义真正特权者人数很少,无非是待遇高一点儿,有的还有一点特权,一个是领导干部,另一个是高级知识分子,你现在号召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跟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这下,以前凡是自己觉得不得志的,几乎都起来了。从我所接触到的事情来看,平时所谓的恩恩怨怨,都在“革命造反”的旗号下,来一下恶性的大爆发。在中国,如果不加引导的放任自流,搞“大民主”,是非常可怕的。而且野心家就可以在这个里面浑水摸鱼,制造很多事件。】
那些文革间的投机分子所耍弄的正是贺卫方之类的招数。像贺卫方没有任何证据就污蔑重庆“唱红打黑”为“文革重现”“法治沦丧”一样,文革期间的那些形左实右的投机分子们,为了个人自私自利目的,“无限上纲”、煽动、攻击、“打棍子,扣帽子,喊口号”,捕风捉影地利用一些材料,攻击那些信仰毛泽东思想干部群众是“美蒋余孽”、“美国特务”、“走资派”。这些人完全干扰了毛泽东的文革部署,使文革变成大悲剧。
长期以来,由于文革的历史真相被彻底掩盖,文革的责任都被推倒毛泽东一人头上,贺卫方们、南方系们给中国老百姓宣传说,毛泽东发动文革是为了他个人的权力和利益。在他们看来,所有毛做的都是错的。于是,那些真正在文革中作恶的人则逃脱了历史的惩罚。连大跃进期间在河南大搞浮夸风、共产风的吴芝圃也被平反了。
今天,贺卫方们攻击重庆“唱红打黑”是“文革重现”。假如这里的文革是指毛泽东发动文革的动机如反修防修、反对官员的腐败和特权、发动人民群众清除党内阴暗面、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等等,的确,重庆“唱红打黑”正是“文革重现”,薄熙来的动机和毛泽东的动机从根本上自然是一致的。
当然,贺卫方所谈的文革,是指文革中比较常见的那些损害法治、违背人民利益、利用“无限上纲”“捕风捉影”等招数对毛泽东思想信仰者所实施的迫害,那么,贺卫方,你大错特错了,不是重庆在搞文革,而是你贺卫方在搞文革。
重庆“唱红打黑”,打掉是贪官黑社会不法奸商,纯洁的是共产党的队伍,恢复的是干部们的信仰和老百姓的信任,震慑的是那些意图颠覆社会主义《宪法》的自由派势力——当然也震慑和激怒了贺卫方之类政法界的自由派势力。这就是为什么号称中国著名法学家的贺卫方要冒着被全国人民鉴定为“法盲”“脑残”的危险,用最卑劣的手段去攻击重庆的“唱红打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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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革余孽”贺卫方—简析《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何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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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跳梁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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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伪精英亡国集团的,跳梁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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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本本主义,无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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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往好里推测,,这个贺卫方是个百无一用、误国误民的书生;往坏里推测,这个贺卫方是某势力的利益代言人和捍卫者,当然,这个某势力的利益,对我等屁民是没有好处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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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也~~~












娱乐网:http://www.jxsgw.com  低碳网:http://www.stoo.cn
祝大家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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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梁换柱,剪切语句,他们一贯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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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卫方之类的法学人士的怀具在于,只认英美那套法律体系,拾人牙慧也就罢了,还非要把它硬套到中国的现实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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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
相当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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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刻警惕新时代变种的有文化的汉奸,真是汉奸会读书,言论更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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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顶帖,捞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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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什么都往文革上扯。如果扯,那强拆不就是文革“打、砸、抢”遗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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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往好里推测,,这个贺卫方是个百无一用、误国误民的书生;往坏里推测,这个贺卫方是某势力的利益代言人和捍卫者,当然,这个某势力的利益,对我等屁民是没有好处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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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guowang001 发表于 2012-3-5 09:41
往好里推测,,这个贺卫方是个百无一用、误国误民的书生;往坏里推测,这个贺卫方是某势力的利益代言人和捍 ...

丫是共济会的受助人,美国保护对象,狗嘴里能吐出猪獠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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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YBSJG 发表于 2012-3-17 11:38
往好里推测,,这个贺卫方是个百无一用、误国误民的书生;往坏里推测,这个贺卫方是某势力的利益代言人和捍 ...

兄弟,貌似你全盘借用了我的话嘛。你是要文革呢,还是要反思?或者你干脆仰望星空算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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