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青年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34|回复: 1

[公知观察] 王兆国:危害国家安全可予“秘密拘捕”

[复制链接]
本帖最后由 寒丶_勉默 于 2012-3-8 14:20 编辑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今日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王兆国在会上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出说明。 王兆国说,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4:48 来自 四月社区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免责声明|四月网论坛 ( AC四月青年社区 京ICP备08009205号 备案号110108000634 )

GMT+8, 2024-9-23 15:30 , Processed in 0.039169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