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权力配置作为一种宪法实践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中,联邦党人借普布利乌斯之口说道:
“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力最小。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49]
这段话可以视为《联邦党人文集》整体结构的缩影:行政部门、立法部门的权力及其行使在先,强制力与财政被视为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的核心要素[50],司法部门的权力及其行使在后,而且非常靠后,当然绝非不重要。同时,这段话也反映了联邦党人对现代政治实际运行的核心原则的基本设想,简言之即,现代政治运行依靠三样东西:强制、财富和判断,所谓分权政府就是这三样东西分属三个部门。
美国在建国初期之所以从邦联制转向联邦制,根本问题正在于要防止在强制、财富和判断这三样东西上州权大于国权,[51]导致“主权中的主权”这样的政治怪胎。不抓住这样的基本权力,整个政制架构就四分五裂,不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政制架构,任何牵涉权利、自由、权力的分工与制衡都无从谈起。
这一点,可以从《联邦党人文集》这一美国宪法正当性的最高理论论证的谋篇布局看出。第一至二十二篇论联邦之必要、邦联之大弊端,论证为什么美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接下来,为了建立这样一个有效的全国性政府,必然首先需要最重要的两项政治权力:强制权和征税权,第二十三至二十九篇共七篇论强制权,第三十至三十六篇共七篇论征税权,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篇四篇论制宪会议良性违宪的正当性,第四十一至五十一篇共十一篇论分权的一般原则,第五十二至六十六篇共十五篇论立法权,第六十七至七十七篇共十一篇论行政权,第七十八至八十三篇区区六篇论司法权。结构很清晰,为了维系美国作为一个独立于英国的政治共同体继续存在,必须以联邦取代邦联,而这其中剑与钱又是首要的,判断并非不重要,但其次序靠后,非常靠后,仅排在两篇余论之前。作为美国宪法甚至美国政治的最终法理源泉,联邦党人文集的这一逻辑结构安排,与支撑美国两百年政治运作的实际规则的演化有着某种或明或暗但却十分紧密的联系,不是完全一一对应,但却足以支撑与当下流行的美国宪政阐释截然相反的说法。
那么,回到我们自身,支撑新中国六十多年政治运作的实际规则到底是什么?即使最为初步的探究,也必然需要涉及政治分工这一概念。亚当·斯密的经济分工和涂尔干的社会分工对应的都是复杂社会运行所必要的专业化、职业化,政治分工也不例外,对应的是复杂政治共同体存活所必要的政治权力的划分,而任何政治权力都有其最基本的组织要素,这些组织要素是决定权力范围与程度的关键,权力的有效行使都不可须臾或缺之。支撑现实政治世界运行的实际规则就是围绕这些最为基本的组织要素形成的,用中国政治的惯用语来说,它们就是人(人事)、财(财政)、事(职能),人、财、事的政治分工直接影响权力的实际运作。没有政治分工,只有限权,只能说是50%的宪政。
在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中,人、财、事的政治分工先于权力的划分。任何权力的划分形式,无论是分权的底线,还是集权的边界,实际上都要涉及何者优先、何者为重这样的轻重之学。[52]事实上,在“两个积极性”[53]这一中国的不成文宪法中,轻重之学至关重要,初步而言,轻者可以分权为主,重者必得集权为主。就人、财、事三大基本政治权力而言,重要性的排序常常是人事权优先于财权,财权优先于事权。从这样的基本政治分工入手,探究中国的宪法实践和物理意义上的宪政运动,有助于提升“两个积极性、协商办事”等影响中央地方关系乃至整个现实政治世界运作的实际规则的“宪政性”。
现实政治世界中的财政权力配置建立在六项制度之上。首先,是任何形式的政治共同体都不可缺少的收入制度。联邦党人指出,如果全国性政府没有全面的征税权,要么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人民不断遭到掠夺;要么政府迅速萎缩灭亡。[54]其次,是任何形式的政治共同体同样必然存在的开支。联邦党人认为谁都无法否认人民的幸福寄托于政府先通过税收制度取之于民、再通过公共开支制度用之于民。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政府并非节约的政府,自由主义的俭省治理理念在现实政治中常常表现为公共开支的扩大,人民主权很可能导致耗尽国库这样的灾难性影响,而“公共开支总是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赋税则随着教育的普及而增加。”[55]第三,是旨在确保各级政府间财政权力(能力)均衡的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两方面:中央政府到省、州一级地方政府和省州内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垂直均衡,以及富省、富州向相同层级的穷省、穷州的水平均衡,而垂直均衡与水平均衡的实现程度可能差异很大,其政治逻辑实质上为了维系国家的统一[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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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以财政集中和预算监督为两大特征的预算制度。财政集中是指财政收支管理权的集中,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将所有政府收支统一在一本账中,确保预算是全面、统一、准确、严密和有时效限制的。预算监督是指代议机构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确保预算按照财政年度制定,公开透明、清晰、经过事先批准并且事后有约束力。“现代预算制度”是民主的实质标准,依此而言,英国在1866年、美国在1920年代、法国在1950年代先后成为民主国家。[57]第五,是作为一种预算监督的决算制度。与议会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些外在制约不同,决算是一种财政部门针对其他各部门预算收支是否合理合法的内部制约,一国的财政方针、财政政策和财政制度是决算的基本依据。第六,是独立于各行政部门的审计制度,审计也是一种内部制约。
在这些制度中,收入是决定性的前提,没有它,后面五项制度都是无根之木,所以它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任何国家的宪法总是把几乎无限的征税权授予政府,无论在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限征税权是基本法,中央—地方分享税收是派生法。但这并不是说政府的收入和开支完全不受制约,事实上,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审计都是对征税权的限制和约束,而且除预算监督外,这些制度基本上都是内部制约,甚至预算监督也离不开内部制约,因为有效的预算监督必然是以财政集中为前提的,而后者显然又是中央政府针对其他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内部制约。人们也许会说,没有外部制约,内部制约其实也没什么用。换言之,在内部制约优先于外部制约这一逻辑可能总是与事实状况相背离。但是,我们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实际情况应该倒过来说,即,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外部制约很可能是瞎指挥,是外行领导内行,只会更加远离节约政治成本的政治理念和人民意愿。
在财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序列里,收入制度是基本法,开支、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是派生法。无论是以理性化、例行化为制度化的标准,还是从权力范围的中央化、权力行使的国家化[58]而言,国家收入的制度化往往是首当其冲的,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收入制度的优点也正是其他各项制度的优点,而收入制度的缺点也很容易折射到其他制度上。如果从职能和公民权保障角度将现代宪法称为“财产宪法”,那么,实际上,“财产宪法”一刻也离不开“财政宪法”。[59]所谓“财政宪法”的关键正是由收入、开支、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组成的财政权力配置的那些现实规则。
到这里,我们的主题终于比较清晰了,财政权力配置有自己的人、事方面,财、人、事合起来又决定着其他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实效,决定着它们的范围与行使,决定着它们的分工、合作与制约。在其内部,有它自己的权力的政治分工与权力制约相结合的小世界。概言之,六条腿的财政权力配置机制,包括宪法、宪法性法律[60]、正式法律规则和非正式政治惯例,是最可能“看得见的宪政”,也是最关键的宪法实践。全国统一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是美国宪法(1789年宪法第一条第八项)、英国宪法性法律(1911年国会法第一条)、法国宪法(1958年宪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德国宪法等国宪法的共同特征,更为实质的财政权力配置体现在税收制度、开支制度、中央-地方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上,其中税收制度常常具有至关重要的位置。
在八二宪法中,中国的财政权力配置呈现出鲜明的内部制约特征。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税法当然属于基本法。第八十九条将预算权授予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六十二条第十款将决算和预算监督权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七条第五款将预算调整审批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第九十一条将独立的审计监督权授予国务院下属的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的是[61],更为全面的收支、转移支付和预决算审计监督则体现在1994年单独的全国性预算法中,这部法律因此可以说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宪法学法律,而该法第八条则专门将分税制设定为中国的正式法律规则。本文第二、三节的讨论则充分展示了分税制在财政权力配置意义上丰富的动态实践。这并非说中国财政权力的配置已经非常成熟,但是,尽管不少环节仍有待改善,分税制的确已经较好地理顺了收入制度。如前所述,这的确是个不错的开端。
正如卡尔·波兰尼头脑清晰的自嘲,把一种文明包括它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实质化约为几项生硬的制度,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这些制度的基础,并接着推论这一文明的命运受制于其权力组织结构的某种基本特征,这种解释必然显得过于简单,这种尝试也更显无知。[62]然而,这也的确正是需要我们更多关注的,因为中国财政权力的配置及其演变,恰恰蕴含了支撑新中国六十多年的某些非常基础性的现实规则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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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中国社会评论 时间:2012-11-06 13:18:00
五、初步的结论:动态宪法观与宪法规则的发现
当财政权力配置作为一种宪法实践的意义清晰以后,我们的宪法观也就发生了转变,从一维宪政观转向二维宪法观,从静态宪法观转向动态宪法观。一维、静态的宪法观注重静态的权力划分,注重权力分离、制约,注重司法权力约束行政与立法权力,倚重司法能动主义。二维、动态的宪法观更为平衡,不仅关注分离、制约,也关注分工、合作;也更为整全,宪法不只是宪法,宪法是政治的一部分,宪政不仅仅是限权,先有权力的分工、运行、适度集中,然后才是限权问题。
静态的宪政观不容易看见实践中的宪政,而更多地是在关注某个宪政理想状态。动态的宪政观更可能看得见宪政。动态的宪政观注重宪法实践主体的多样性,不同政府分支都在实践宪法,权力的运行得到确保,才能谈得上限权,行政部门也在执行宪法,立法部门也在执行宪法。不仅仅关注司法权力的行使,也要关注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权力的实际运作,也是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作为最重要的行政权力,财政权力的实际配置就是在行使政治权力,就是在实践宪法,行政权力的划分同样也是宪政问题。
理解作为政治的宪法,就可以发现行政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划分是一场永无止境地的宪政状态,不能用静态的、单一的宪政观来看待联邦制、单一制与分权、集权,分权的联邦制与集权的联邦制都可能存在,集权的单一制与分权的单一制也都可能存在。观察特定国家的宪政运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关注不同的权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所呈现出来的此消彼长的阶段性变化,从中发现宪政。
在中央地方关系乃至整体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中,分权、集权仍然是有效的分析框架,当然,不是简单地说分权好、集权不好,或者说分权不好、集权不好,这样的意识形态判断对于我们真正理解中央地方关系没有多大帮助。分权、集权都不是绝对对立的,同样,在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关系上,也不是说单一制就一定不好、联邦制就一定好,或者单一制就一定好、联邦制就一定不好。权力的分散、集中是任何权力运行机制的实际规则,实际上,可以说,任何行使政治权力的政府部门的基本规则都是官僚制,都是在韦伯和新韦伯主义者的概念范畴内,即都要遵循职能分工、部门集权和各部门合作的基本规则。因此,实际上,单一制不见得就总是集权的,也可能是分权的,联邦制也不总是分权的,也可能表现为集权。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某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可以呈现出不同的搭配。也就是说,有集权的单一制,也有分权的单一制;有分权的联邦制,也有集权的联邦制。[63]所以,我们在讨论中央地方关系的时候,需要问几个最基本的问题,何时何地的单一制,何时何地的联邦制,究竟是什么样的单一制,什么样的联邦制(如果做比较研究的话),以及,不同阶段、不同空间的不同表现,在某个时期,可能单一制的集权程度高一些,属于集权的单一制,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单一制的分权程度高一些,属于分权的单一制。在不同的时期,是否呈现出了不同的变化,从集权的单一制转向分权的单一制,或者从分权的联邦制转向集权的联邦制。
我们这里只简单地对比中美之间中央地方关系的转变。从总体上看,众所周知,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就分权、集权程度而言,美国在进步时代(1880-1920)前,属于分权的联邦制,进步时代开始有所转变,随着其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进程,开始转向集权的联邦制,而这个转变,在小罗斯福新政时代最终完成,即美国在新政时代已经彻底转变为集权的联邦制,其基本权力的集中程度不仅超过过去的美国,也超过今天的中国。而中国在毛泽东时代大体属于集权的单一制(1949-78),在邓小平时代就转向了分权的单一制(1979-1993年),以1994年为转折点,随着分税制的建立,江泽民时代开始转向相对集权的单一制。因此,大体而言,如果说在1978-1994年之间,中国在财政中央—地方关系可以称之为“事实上的财政联邦制”,可能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实质上是分权的单一制。或者更准确地说,即便我们可以把改革开放的头十五年称为所谓“事实上的财政联邦制”,那么从1994年改革开放的第十六个年头开始,在财政上,实际上已经转向分权的单一制。之所以反复强调只是大体而言,是因为即便在“集权的单一制”时期,集权的程度也并不是始终都很强,事实上,不同时期的集权程度差异很大。而分税制的确立,意味着中国从分权的单一制转向了集权的单一制,这个转变成为财政权力配置的政治方向。
动态宪法观也更能彰显或者提升政治宪法学的科学性,为什么“宪法在政治中”,如何理解“政治中的宪法”、“作为政治的宪法”,如何说宪法首先是政治权力的配置法,如何认识宪法,发现宪政?进而,什么才是支撑现实政治世界的宪法规则,是野心对抗野心式的权力斗争,还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和机制?本文从财政权力配置视角出发,揭示了要回答这些问题,实际上需要追问更为深层、更为基本的现实政治世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财政上,先取后予还是先予后取;在政治分工上,是权力划分还是职能分立,人事还是职能,分立还是混合;就权力的分散与集中而言,分权、集权还是个有效的分析框架吗;政治分权与行政集权,先集中后分散,还是先分散后集中;以及就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而言,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孰轻孰重。当然,文本更多是在尝试提出问题,而非提供答案。
真实的宪法实践不仅仅牵涉法院审判权,也包括更为整全的治理权;不仅指向权力制约,也指向政治分工与合作;不仅仅指向外部约束,也包括内部约束;宪法、宪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司法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真实的宪法规则不仅仅是文本中的法,更是支撑现实政治世界运作的实际规则。外部约束不仅仅在中国遇到困境,[64]在我们今天所讲的宪政意义上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欧洲国家的立法与行政职能已经高度合一,英国首相、美国和法国总统行使着与17、18世纪专制君主相同的权力,宪法法院作为一个非民选的非民主机构在德国演变成了第三个立法院,在美国成了民选总统宝座的最终裁决者。[65]也许,在纪念中国五四宪法五十年、八二宪法三十年之际,需要重新回到二十年前冷战终结时所产生的中国向何处去的大讨论,这场围绕“治理问题的体制化”的大讨论并非中国的独特问题。二十年前,美国法学者受政治学者的启发,主张“把国家带回到宪法理论中”,这一研究范式事实上就更多是为了回应现实中所遇到的政治困境。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公共权威的缺失都是一个宪政问题,正是公共权威的缺失导致18世纪的美国宪法无法回应20世纪美国所面临的大规模民主需求。[66]
在宪政的本源意义上,美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所面临的公共权威危机,与其旨在将邦联转向联邦的18世纪宪法,实质上回应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即如何维系一个完整的政治共同体的存续,这是任何宪政体制的政治使命,所有政治分工与权力制约(包括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都服从于这个最终目的。如果不能保持政治共同体这个“一”,任何外部制约形式都只能成为自己的掘墓人。正如美国学者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R. 桑斯坦的直言,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所有自由都是积极自由,没有税收就没有财产,必须给守夜人报酬,贫困的政府没有能力保护权利,[67]也就是说,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权利如欲得到切实保护,同样离不开财政权力配置。配置好财政权力,确保全国性政府的财政主导地位,是维系政治共同体这个统一体、团结体的第一前提,无论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还是其他标准所界定的政府形式,恐怕都概莫能外。
用什么样的宪法观探究什么样的宪政,才能回应公共权威的缺失,同样是中国宪法的核心命题之一。在中国宪法的财政权力配置视角下,动态宪法观而非静态宪法观,可以更好地恢复宪法、宪政问题的复杂性,更有利于我们去发现支撑新中国六十多年政治权力运作的鲜活的宪法规则与宪法实践。真实的宪政不是某个静止的、终极的、无比完美的理想状态,而是不断自我修补、永远臻于完善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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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中国社会评论 时间:2012-11-06 13:19:00
[1] Charles Howard McIlwain, 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47, pp. 123-146.
[2] 修改的难度、修改的频率,程序复杂并不意味着刚性强,修改频繁也并不就直接等于刚性弱。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3] 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2期,页10-39。
[4] 韩秀义:“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向: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开放时代》2012年第4期,页50-70。
[5] (美)劳伦斯·却伯:《看不见的宪法》,田雷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25-55。
[6] (美)小卢卡斯·A. 鲍威:《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欧树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 从“下管两级”转变为“下管一级”意味着人事权力的下放。
[8] 姜维壮、梅阳等:《中国分税制的决策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9] 周飞舟:“分税制十年”,《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页100-115。
[10] 姜永华:“建立适合中国国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载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页349-376。
[11] 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6-13。
[12] 胡鞍钢:“中国财政体制变动与评价”,载《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267-281; Wang Shaoguang and Hu Angang, The Chinese Economy in Crisis: State Capacity and Tax Reform, M. E. Sharpe, Inc., 2001, pp. 187-189.
[13] Roy Bahl, "Comparative Federalism: Trends and Issu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Russia", In Jayanta Roy (ed.),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and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stitute of the World Bank, 1995, pp. 103-124; Christine I. Wallich, "Russia's Dilemma of Fiscal Federalism", In Jayanta Roy (ed.),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and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stitute of the World Bank, 1995, pp. 73-102.
[14] Hehui Jin, Qian Yingyi and Barry R. Weingast, "Regional Decentralization and Fiscal Incentives: Federalism, Chinese Style", Working Paper (March), Stanford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 1999; Gabriella Montinola, Qian Yingyi and Barry R. Weingast, "Federalism, Chinese style", World Politics, October 1995.
[15] Huang Yasheng, "Information, Bureaucracy and Economic Reforms in China and the Soviet Union", World Politics 47(1): 102-34, 1994.
[16] 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38-57。
[17] Wang Shaoguang, "The Rise of the Regions: Fiscal Rform and the Decline of Central State Capacity in China", in Andrew Walder (ed.) The Waning of the Communist State,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5, pp. 87-113.
[18] 贾康、阎坤:《转轨中的财政制度变革》,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
[19] Loraine A. West and Christine P. W. Wong,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Growing Regional Disparities in Rural China: Some Evidence in the Provision of Social Services."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11(4): 70-84, 1995; Christine Wong, Financing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Christine Wong, "Fiscal Dualism in China: Gradualist Reform and the Growth of Off-Budget Finance", in Donald Brean, Editor, Taxation in Modern China, 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1998.
[20] Bert Hofman, "China: Budgetary Policy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July 28 1993, pp. 72-78.
[21] Roy Baul, "Fiscal Policy in China: Tax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The 1990 Institute, 1999, p. 5;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A New Phase", Washington D.C.: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Occasional Paper 114, 1994, p. 21.
[22] 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王绍光、胡鞍钢:《中国:不平衡发展的政治经济学》,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版; David S. G. Goodman and Gerald Segal (eds), China Deconstructs: Trade, Politics and Regionalism, London: Routledge, 1994; Hao Jia and Lin Zhimin, Changing Central-Local Relations in China,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4; Wu Guoguang and Zheng Yongnian, Lun Zhonyang-Difang Guanxi [On Central-Local Relations],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23] Roy Baul, "Fiscal Policy in China: Tax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The 1990 Institute, 1999, p. 198.
[24] 宋新中主编:《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页142-159。
[25] 项怀诚等:《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页1-129。
[26] 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项怀诚等:《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姜维壮、梅阳等:《中国分税制的决策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王路进:《发展税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刘佐:《中国税制概览》,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贾康、阎坤:《转轨中的财政制度变革》,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Christine Wong, Financing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E. Orban, X. Chen and P. H. Koehn, "Great-power Decentralization and the Management of Global/Local Economic Policy and Relations: Lessons in Fluidity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 69(2): 235-58, 2003.
[27] 杨大利:“对‘濒危论’的几点反驳”,香港:《二十一世纪》1994年2月号。
[28] 饶余庆、肖耿:“中国真将分崩离析吗?”,香港:《二十一世纪》1994年2月号。
[29] 崔之元:“‘国家能力’辩证观”,香港:《二十一世纪》1994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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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王绍光:“再论中国政府的汲取能力”,香港:《二十一世纪》1994年2月号。
[31] 董辅礽等:《集权与分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43-51。
[32] Wang Shaoguang and Hu Angang, The Chinese Economy in Crisis: State Capacity and Tax Reform, M. E. Sharpe, Inc., 2001, pp. 201-202.
[33] 同注31,页80-92。
[34] 同注32。
[35] 同注31,页93-103。
[36] 同注31,页116-134。
[37] 同注31,页72-79。
[38] 同注32,pp. 206-211.
[39] 同注32,页1-11。
[40] Rajiv Lall and Bert Hofman, "Decentralization and the Government Deficit in China", In Jayanta Roy (Ed.),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and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1995, pp. 195-220.
[41] Roy Baul, Fiscal Policy in China: Tax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The 1990 Institute, 1999, pp. 128-129.
[42] Christine Wong, "Central2Local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iscal Decline: The Paradox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in Post-Mao China", China Quarterly 128, 1991; Christine Wong, "Fiscal Reform and Loc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Problematic Sequencing of Reform in Post-Mao China", Modern China 18, 1992; Christine Wong, Christopher Heady and Wing T. Woo, Fiscal management and economic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xford: Published for 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43] Roy Baul, Fiscal Policy in China: Tax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The 1990 Institute, 1999;叶振鹏、梁尚敏:《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二十年回顾》,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周飞舟:“分税制十年”,《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页100-115。
[44] Wang Sahoguang, "China's 1994 Fiscal Reform: An Initial Assessment, Asian Survey, Vol. 37, No. 9. (Sep., 1997), pp. 801-817; Roy Baul, Fiscal Policy in China: Tax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The 1990 Institute, 1999, pp. 70; 叶振鹏、梁尚敏:《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二十年回顾》,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Stephen B. Herschler, "The 1994 Tax Reforms: The Center Strikes Back", China Economic Review, 1995, vol. 6, issue 2, pp. 239-245.
[45] Wang Sahoguang, "China's 1994 Fiscal Reform: An Initial Assessment, Asian Survey, Vol. 37, No. 9. (Sep., 1997), pp. 801-817
[46] 同注45。
[47] 王绍光:“乡镇财政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参见:
http://translate.itsc.cuhk.edu.hk/gb/ ... pa/wang_files/Publist.htm;林毅夫:“公共事业过度市场化、应进行新税制改革”,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9/18/content_5102739.htm。
[48] Susan H. Whiting, Central-Loc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 A Report Based o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 2007.
http://www.ncuscr.org/Publications/China_Policy_series.htm.
[49]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391。
[50] (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51] 司法权力在水平分权意义上是权力制衡的步骤,而在垂直分权意义上则意味着权力向联邦一级的中央政府集中,所以司法权并非例外,也受现代政治权力向上集中这一一般规范的约束。
[52] 桓宽:《盐铁论·第十四》,王贞珉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
[53] 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強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2期。
[54] 同注49,页146。
[55]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237-241。
[56] 王绍光:“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政治逻辑”,《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57] 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读书》2007年第10期;王绍光、马骏:“走向‘预算国家’:财政转型与国家建设”,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1期。
[58] 权力的范围(分工)是联邦性的,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性的,这并非美国的独特问题,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九篇,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192-198。
[59] 可能出现的问题,参见张守文,“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法学2003年第9期。
[60] 税法、预算法、转移支付法等宪法性法律是动态宪法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61] 英国、法国、美国的情况,参见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读书》2007年第10期。美国全国性预算法的确立也是在相当晚近的进步时代(1880-1920s),参见(美)乔纳森·卡恩:《预算民主:美国的国家建设和公民权1890-1928》,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2] (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63] 王绍光:《中央地方关系四讲》,待版书稿。
[64] 外部约束在中国遇到的困境,参见赵晓力:“司法过程与民主过程”,《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外部约束在西方发达国家遇到的困境,参见Mogens Hermann Hansen, "The Mixed Constitution versu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Monarchical and Aristocratic Aspects of Modern Democracy",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 31, nr. 3, s. 509-531.
[65] 现代民主的君主制与寡头制特征,参见Mogens Hermann Hansen, "The Mixed Constitution versu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Monarchical and Aristocratic Aspects of Modern Democracy",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 31, nr. 3, s. 509-531.
[66] Stephen M. Griffin, "Bringing the State into Constitutional Theory: Public Authority and the Constitution",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16, No. 4 (Autumn, 1991), pp. 659-710.
[67]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 桑斯坦:《权力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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