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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大琦:论儒家宪政主义——兼回应余樟法、康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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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儒家宪政主义——兼回应余樟法、康晓光


  前不久,见东海发表《儒家宪政纲要》之征求意见稿,本欲尽快回应,诸事缠身而未能,今从台湾回来,见该文还在,又见康晓光欲举办《儒家宪政主义》讲座(今天下午已经到会听取高论),想不如写篇文章,阐明自己对儒家宪政的观点,并一并回应了诸位时贤的看法。
  宪政作为当世主流政治制度,为时贤之不可回避,蒋庆、盛洪、康晓光皆有著述,秋风、东海近亦有宣扬,宪政主义可以说在儒家中已渐成共识。
  考宪政历史,其总是建立在宪法之上。考美国“独立宣言”以来的宪法宣言和宪法条文发现,宪法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价值性的宣言;二、制度性的设计。典型的以美国宪法为例,以《独立宣言》为其价值基础(序言),制度性的设计(正文)只有七条,这七条全都是政府设计之事,如政府的产生、国会与总统担任关系、州与联邦的关系等等,后来又补充了一个权利法案,大致相当于近日常谈之公民权利清单。其他国家宪法莫不如此。可以说,宪法基本是一个模式:作为价值性基础的序言(宣言)、为实现此价值的制度设计。今日资本主义国家往往认为其宪政的价值基础是“不言而喻”的,故所谈多集中在制度层面,即民主制度,以至于人们常常忘了这两个层次是有区别的,而将工具看成目的本身,以为只要一选举,就万事大吉。
  东海的宪政纲领更多的是学理性质,而且集中于宪法序言,即价值的宣言部分。就宪政本身来说,宣言部分不必对学理更多阐释,说明观点即可,以儒家当前地位,远未达将自己的价值让一般人民“不言而喻”地接受的地步,故在理论上多加阐释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东海未将其体现于制度化设计中。无制度设计很难说是一个宪政纲领,顶多算一个价值宣言。康晓光在制度设计方面说的较多(秋风说的与康晓光相似,本文评论对二人都有意义),并且将制度与价值结为一体,其特色观点为,在基础理论上,主张世界不仅是活着的人的,也是过去的人,未来的人的;在制度上,主张“通三统”,即制度中要由儒家来代表传统(过去的人),由普选代议代表当世人的利益。此外,康晓光基本吸收了当代西方的政党、法制学说,并超出价值和基本制度,将很多东西延伸到政策层面。
  诸贤张扬圣道之苦心实堪敬佩,但是不论在基础理论上和实践设计上尚有许多不圆融之处,宋某不敢不言。

  一、在民主与宪政的关系上纠缠不清

  宪政制度是一种带有契约精神的正式权力制约制度,而且其重点在对最高权力的制约或最高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制约,而不在上级对下级的制约。宪政制度又是一个现代性的词汇,其应有自己明确所指,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民主。可以说,宪政与民主制度是一个事物的不同角度表述。中国古代说有一些权力制约的宪政精神可以——不论周制还是汉制,但如果说中国古代这些制度就是宪政制度,如会后盛洪先生明言,就未免以情感代替事实了。

  二、宪政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在宪政的技术性问题上,儒者的研究与法学者、政治学者还有距离,在儒家理念的制度性转化上还缺乏可操作的设计,或为体现儒家特色而妨碍实践能力。如“民族主权”中谁来代表古人和未来的人的问题,如专门设立议院,如蒋庆主张的通儒院,那么议员如何产生?如通过选举,与现今民主制度如何区别?如变成一种特权,那谁、凭什么来享有这个特权,靠什么保证这个特权不会堕落?那些一先知、先进代表等种种面貌出现的一些领导阶层,即使真的先进过,即使其教义一直先进,其群体无一能经历史的风吹雨打而不剥蚀。

  三、对康晓光的观感。

  康晓光以前讲仁政,现在讲宪政,本人以为,孟子的仁政是以不忍人之心行政而已,是价值直接主导政策,里面基本没有制度设计的意思,现在当康晓光想把仁政变成制度的时候,就有些让人觉得里面缺少了什么,或者有些没说清的东西,当仁政发展到儒家主导或者儒家特权的宪政的时候,这个问题明确了,即不论“仁政”还是“宪政”里面都离不开威权主义的纠缠,一般直接表现为精英主义,这就使它的现代性成了问题。

  我的宪政主义看法

  我认为,宪政离不开民主,或者说,所有宪政主义的核心都是民主问题,不以民主精神为主导的权力制约体系是古典开明专制,不是现代宪政主义。民主制度要不要,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在于如何把其纳入儒家义理体系之中。尽管民主弊端时有显现,有识之士在设计中国未来制度时亦应将其考虑在内,以图避免,但实际设计绕开民主,径奔宪政,则未见有效仁政实现手段。不能将价值理念转化为现实可行的制度,则主义制度理想始终为空中楼阁。实际上,儒家可直通民主,不必曲折,或者说,民主宪政可直接纳入儒学义理,不必曲折;民主的弊端可在民主框架内用技术方法解决,不必因噎废食。
  古典政治与现代政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威权与民主,古典政治是“权威-服从”型的,尽管这个政治有时可能很仁慈,可能比一些民主制度效果还好的多,但从政治结构上来看,大多数人民不是政治决策的参与者,而仅仅是承受者,也就是说,无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主体意志不能体现,而将命运交于君父(或其他名目的权威)之手。威权政治下,决策是最高统治集团的事,尽管这些决策可能是英明的,决策者可能是充分体察民意的,但是,民众不是政治决策的主体,这是古典权威政治与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精英政治是介乎于威权与民主之间的一个变种,其到底偏向于哪方,以形式不以实质论,即“假民主”的精英(而非独裁)政治可以算作民主政治,而“真开明”的专制制度仍然是专制制度。
  无疑,古典儒学的家族主义与威权政治是亲和的,如常人所识,古代政治是君父一体,国是家的放大,家族之中家长是天然的权威,其家务决策不是家庭成员平等参与的。父权与君权不一致之处往往为以往政治学忽略,这也不是本文关注重点。本文指出的是,明朝以来,中国社会思潮发生重大变化,阳明以“心即理”、“良知”将主体性张扬得无以复加,其后学又提出“人人都是圣人”,这已经颠覆了古典权威主义的理论基础,为政治的平等参与提供了义理依据。可以说,现代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的,民主制度是表,个人主义才是里。阳明学的个人主义甚至比西方个人主义与民主制度更为亲和。西方的个人是利欲的、非道德的主体,是“理性功利人”,他们的平等是“人人都是罪人”的平等,这就为极端、超越的权威回归留下了后门;阳明的个人主义是道德的、仁爱的主体,是良知挺立起来的个人,其平等是“人人皆可以为圣人”的善性平等,其对人、对个人的价值的肯定显然远超于西学。个人平等基础上的政治除民主外无其他可选。与会的唐文明先生认为我这是港台新儒家的思路,是的,与牟系新儒家的思路很近,但也有不同之处,牟系的民主通过难以理解的“坎陷”曲折地从心性中“开出”,而我的民主则直接从个人的平等的主体性上建立起来,毫无深奥晦涩之处。民主根本不用从本体论中“开出”,也不值得“开出”,它不过是基于平等的个人主体性的一种工具性的选择,甚至上,即使社会已经实现普遍民主,也不妨碍在特殊情况下暂时或者局部地恢复和实行威权制度,比如民主失灵或者多数人对自己没有信心的时候,那就应当将命运交给智者,但民主应当是一种常态。
  以上观点与儒家大义并无抵触之处,儒家大义仁而已,义礼智都是仁的体现,政治制度更是实现仁之途径而已,子曰礼有损益,佛曰方便法门,有万世不变之大仁大义,无万世不变之法律制度,儒者不可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如果再说到我的观点与自由主义的民主学说有什么不同,那就是理论基础的不同,在制度层面大可借鉴。
  在会上,康晓光、唐文明先生对我的良知、天理与民主的关系提出了质疑,康晓光先生提出理是绝对的,如果个人都以为自己把握了天理,其导出的为什么是民主,岂知不是宗教战争(大意)?“心即理”与“性即理”的关系,理超越于气还是理在气中,这些问题在宋明之际纠缠了几百年,非一时可说清,但前人思维脉络对今人应有启示。理学的主题重心从理气关系发展到性理关系,从性即理发展到心即理,有其不得不如此的逻辑,不是任意游荡的结果。天理在心性之学中不是超越独在、等着人们去把握的客观真理或必然性,而是人心参与的“应然”,所以没人在这件事上可以作绝对权威。最后的真理在个人修为上是价值自信,而转化为公共理性只能是主体间性、商谈理性。其与商谈理性相区别的是更多了些将心比心,少了些讨价还价。
  与会的两个政治学学者还提出了“中华民族”问题,大意是以民族主权论为基础建设儒家宪政只适合于汉人,难以适用于少数民族。
  儒家宪政主义义理说难懂也不难懂,时贤的讨论不断地使之深化清晰,愿其能发展成为不但指导华夏未来,而且能适应“中国一人,天下一家”的天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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