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第95号令”,存有违法内容,震惊 证监会“95号令”,即,2013年12月13日公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其中有一些内容违背法律: 一、该《管理办法》违背《证券法》第三十四条 在该《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将网下申购总量中占10%的最高报价部分,予以剔除,则就必然使得,发行人,不能在这个(被剔除的10%申购量的)价位段内定价。即,这个(被剔除的10%申购量的)价位段,也就成了“价格区间上的定价禁区”。 但是,《证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这里,法律很明确:“定价”是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法定权利。法律没有授予任何第三人,有设置“价格区间上的定价禁区”的特权。因此,第三人擅自设置“价格区间上的定价禁区”,侵犯了发行人的合法定价权,违背《证券法》第三十四条。 ----附: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好处 新股的发行定价市场化后,价格若为了靠近市场价而高一些,那么,会有三个好处: (一)、上市公司每股的业绩能提升。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即,有利于改善证券市场的基础。 (二)、市场为一个新股所需支出的资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新股募资总量,二是新股发行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而新股募资总量是一定的,发行价高,则发行量少;发行价低,则发行量就多。 所以,主要看发行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发行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越小,则,市场所需支出的资金越少。 所以,新股的发行价越接近市场价,对市场的资金压力越轻。 (三)、新股的发行价格若为了靠近市场价而高一些,则有利于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最终还是公众股东受益。所以,保护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就是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至于有些时段,市场所见到的新股普遍性跌破发行价,主要原因并不是新股发行价过高,而主要原因之一是,新股发行太滥。滥发新股,导致整个市场下跌,那么,新股的市价随同市场一起下跌是自然而然的。 实际上,新股普遍性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往往正是在发出强烈的信号:新股发行太滥了!) 二、该《管理办法》违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该《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居然允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已有股东可以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简称老股转让)。 即,在新股发行之时,老股一起公开发售;则,在新股上市交易之时,这些老股也一起上市交易。 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可见,在新股上市时,让老股一起上市交易,明显违背了《公司法》的这一规定。 三、该《管理办法》违背《证券法》第三条 在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说: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多于20家。 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网下发行股票的40%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配售。)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要超过50倍,才能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那么, 据此,实际会有什么结果: 举例:一新股,公开发行4亿股,则,有效报价者,最多不允许超过20家。 而公开发行4亿股,则发行后的总股本肯定大于4亿股。即,网下配属比例必须不低于70%。 如果网上的申购倍数没有超过50倍,只有50倍,就不允许网下向网上回拨。 那么,具体计算结果: 4亿股的70%,就是2.8亿股。 2.8亿股的40%,就是1.12亿股。(这1.12亿股配售给基金) 2.8亿股-1.12亿股=1.68亿股。 这1.68亿股就归网下区区20家投资者分享。平均每家能获得高达840万股。 以每股10元,上市后涨幅100%计,这840万股新股上市,一次就能获得高达8400万元(人民币)。就算涨幅只有20%,这840万股新股上市,一次也能轻松地获得1680万元(人民币)。 再算得低一点,每股5元,涨幅20%,这840万股新股上市,一次也能很省力地得到840万元(人民币)。 而网上广大公众的50倍申购倍数,意味着,要足额缴50个号的款,而结果却只能中签一个。 可见,网下家家稳得巨额收益,而网上公众收益难上难。 这明显不公平,违背《证券法》第三条。也与保护公众投资者(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违背。 《证券法》第三条说,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众目睽睽之下照样违法,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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