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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 我们的钱去哪了?----支付宝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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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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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剑:壹基金的理事会成员马蔚华说话泄漏了天机,原来壹基金居然要努力赚取收益的!才投了余额宝。我们只想问:有哪个捐款人还指望捐款去收益,再用于慈善?我们只想把自己捐的那些用于受助者,而不是捐款成立一个投资基金,用收益来帮助人。我现在担心壹基金捐款有可能被用于高利贷等。http://t.cn/8sn6x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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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http://weibo.com/1228089987/B1WXSoKAy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评论:

@北京天气哈哈哈: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不是一回事。比尔盖茨自己的慈善基金,人家要投资以便长久维持;壹基金是公募基金,出了事号召大家捐款,收到钱去做投资,那是救急的钱好不好,更何况它自己写明每年筹款的70%要花出去。。。

@lengjingkanshishi:慈善基金赚钱是应该的,否则不可持续,关键在于赚的钱是投入慈善还是落入个人腰包。

@陈王奋起挥黄钺:关键是这些钱投余额宝,收益要反映在财报中; 另外,招行刚刚书面证明钱在他们账号中,现在马尾花说钱投余额宝,不是招行说谎,就是招行行长说谎,二者必居其一。

@Crabaggio:公募基金靠社会捐款维持运作,主要目地就是要把所捐款物用出去,如果没处用就退回捐款人或者另找项目用掉。公募投资增值并不是必要的。占用社会捐款投资理财更是违背公募基本原则的。

@徽剑:首先,壹基金是公募基金,法律法规不允许这样投资;其次,壹基金自己的章程里面写的清楚,第二年要支出上一年的70%,也就是壹基金现在的做法不但违反法律,还违反了他自己成立时候的承诺。最关键是,这个做法(如存余额宝)还没有在财务公开。

@wujin96: @壹基金 背离标榜的公开透明才带来种种有理质疑,钱到底放@余额宝 还是招行这么难说明?招行余额证明根本不能说明问题,因为马云余额宝特点之一就是随时存随时取。壹基金的不说明、不澄清、不道歉的三不政策?

@管粮管水大把头:立个美名头:慈善基金,集资募捐(却不用支付本金利息给捐资人)投资赚钱的,中国最新最牛逼最疯狂最成功的一本万利生意: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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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背景原文:

马蔚华:壹基金上一任理事会工作存在遗憾

《公益时报》:你说到引入“客户经理制”,这样会不会增加人力进而增加行政成本?据了解壹基金对行政成本的控制非常严格。

  马蔚华:不会增加成本,反而会减少成本。原来也得有人做这件事,现在只是增加了他对于服务对象的责任感,还明确了他的目标,使他收益和绩效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

  当然,我们还在研究,公益领域这样做会不会有负面的结果,我们必须要有这方面的考虑,使这种机制尽量发挥正能量,趋利避害。做商业的时候,往往容易注意数量忽略了质量,注意了收益忽略了风险,这种情况可能在公益领域也会出现。所以“客户经理制”目前还在考虑的过程中,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公益时报》:你今年的两会提案有一个是关于公益机构引入信托机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提案得到了哪些回应?

  马蔚华:原因很简单。在商业运作里,只有第三方托管能够让股东放心。比如把钱放在银行进行托管,公众才会比较放心。信托制度在国际社会上,是很多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的基础核心,它使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分离。资金的所有权是所有捐款的人,使用权是最后被捐赠的人,但是管理是基金团队专业化的管理。通过信托关系,确定捐赠人、受托人、托管人、管理人,把每个不同的角色,通过信托制度确定下来。这样,一方面产权关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运作更加透明;第三,理财(保值增值)更加专业化。

  回应么,首先的回应是媒体登出来了,让大家知道了。至于别的方面,是要转到有关部门还是怎样,估计得几个月吧,不能马上有回应。

  《公益时报》:三权(所有、管理、使用)分离对于基金会来说,工作成本和效率上是否会有影响?

  马蔚华:新事物总要有一个过程,开始可能要付出成本,等到大家都接受了后,成本就会降低。市场下放,肯定开始有一段成本上升,但均衡之后肯定会下降。

  《公益时报》:你在提案里写,应该允许公益组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主选择管理员,你认为公益组织应该怎样确保资金安全?

  马蔚华:首先是制度保障,有自己内部的制度,也需要国家健全公益资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外部有大制度约束,内部有小制度自我约束。然后还有公益组织的公益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制度和文化必须相辅相成,制度是强硬的,但不是万无一失的,在履行制度的同时,还要推进公益文化、道德自立。两者结合,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公益时报》:壹基金和招行的合作一直非常深入,包括资金托管,你认为这种合作模式是可以大规模复制的么?

  马蔚华:我们过去的钱运用得不是很好,放在银行定存没有多少钱。为啥存余额宝,因为利率比银行高。所以说基金会在保本的前提下,应该追求更高一点的收益。但这件事怎么做,交给谁做,理事会由授权。不能说我是从招行来的,就交给招行。由秘书处了解大家的方案,起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收益比定存高一些。

  所谓的合作模式不是针对一家机构,模式是针对这个制度的。模式对机构好就可以采取,当然要不断地改进,要有选择性地采用。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善款究竟该怎样管理,怎样用,还没有特别完善的模式,还需要去不断地探索。

  《公益时报》:你认为作为一个公益组织最重要的是什么?

  马蔚华:我在想,作为一个公益组织最重要的应该是信息公开、透明,要让捐赠者有知情权,哪怕是一块钱他也有权利去了解这一块钱的用途,作为公益组织,我们要尊重捐款人的意见。我们还要跟捐款者建立一些经常沟通的机制,我们现在有网站、有微信,沟通已经变得方便。

来源链接:http://gongyi.gmw.cn/2014-04/04/content_10905538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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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钱生钱的好办法,但支付名细必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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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西福厮:在余额宝里,现在一百万一个月的利息是4500左右,3个亿就是4500x300,等于每个月收益135万。屌丝们节省下早餐的钱帮有钱人买了好名声,自己得到了一个到处炫耀“我给壹基金捐钱了,我是个好人”的赏赐,不知道划算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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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就不用支付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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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tjgq1188 发表于 2014-4-29 14:20
钱生钱的好办法,但支付名细必须清楚!

更重要的是所得收益是否用在捐款人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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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保姆要陪睡?雇主称是对方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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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kakawan 发表于 2014-4-29 14:24
哈哈,我就不用支付宝啊,

我也没用过,兄逮,打广告是要被删帖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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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会理财这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但是为雅安捐的款是限定性资产,也就是对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做出限定的。这部分理财就值得商榷了。

所以现在就要对壹基金的对账单,如果他的银行存款数低于限定性净资产,这个就是有违规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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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会高层,为大额资金的通胀缩水操心,还是负责任的表现。

招行也有自己的 理财产品,比如:周周发 。。

风险等级 R2,无认购费、赎回费、T+1起息 。。

唯一不好的,就是没有余额宝灵活。

固定是周二才能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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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加油_ha 于 2014-4-29 17:12 编辑

余额宝就是一货币基金,目前盈利模式是和银行签订大额协议存款,实打实的赚钱。

是非常安全的。

假设余额宝出了问题,顺序应该是:银行出了问题,违约余额宝;

然后才是余额宝与用户之间出现违约 。

其实,比起周周发,余额宝还是安全一些, 周周发投资的是债券类基金,风险方面肯定不及余额宝好 。

说白了,余额宝的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政策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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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事的理解是:控制好出口,才是关键。

即:钱去了哪里。

1、一种情况是,用余额宝多赚了几百万

2、一种情况是,没用余额宝少赚了几百万

不管钱多几百万,还是少几百万,除了公益事业,其他地方都用不出去(多的钱,是组织的钱,不是个人的钱 )

这就不会有问题,是说的过去的。。

而且在上述的大前提下,多赚了几百万,似乎还应该鼓励。

因为同样多的钱,后者能够做更多的公益,发挥更多正能量。

当然,这有一个平衡问题。

风险的控制,必须始终是第一位的,盈利性能多就多,不能多就存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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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款专用。

中国有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不知道有没有针对捐款、善款、公募基金的挪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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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pa2014042513544779092330.shtml


2014司考刑法:挪用特定款物罪
2014-04-25 13:53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14司考刑法:挪用特定款物罪。司法考试刑法是历年来司法考试的重点,为了方便大家的复习,现总结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 敎育 网

知识要点:

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否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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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歉!
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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