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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贯彻《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共建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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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近期出现的一些关于对国家领导人、国家前领导人的过度评议的危害论坛安全的言语,本社区将开启相应的集中整治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对诸如小道传闻、骇人谣言、海外不良消息、个人评议等文字内容中涉嫌污蔑、攻击、辱骂的账号,将进行警告、禁言等惩治操作。望每一位会员深刻领悟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努力地从我做起,带头维护好健康的社区舆论环境。


同时,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2015年02月04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社区将统一清理那些违反该规定的问题账号,也请广大会员对自己的账号信息进行自检,主动修正并配合清理工作。


以下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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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这里就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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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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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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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论坛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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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做好版务工作,理性质疑、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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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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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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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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