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青年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65|回复: 0

派出所长打情人,调查为何终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9-1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派出所长打情人,调查为何终止?|时事话题_凤凰评论
http://news.ifeng.com/a/20150919/44689686_0.shtml

据报道,曾获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多个荣誉头衔的福州市永泰县赤锡乡派出所所长郑伯武,近日被人举报存在婚外情,并与情人在一次吵嘴中将其打得视网膜全脱落。据永泰县公安局日前出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郑伯武涉嫌殴打他人一案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决定终止调查。

虽然永泰县公安局局长表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但仍须指出,针对郑伯武涉嫌打人事件,永泰县公安局目前所做的“已过追究时效”,可能并不合法。

诚然,仅从一般行政案件角度,郑伯武打人一案确实可能“已过追究时效”。如据举报,郑伯武殴打情人行为发生在“2012年11月4日”,距今已近3年。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问题是,“郑伯武涉嫌殴打他人”是否仅是一般“行政案件”?无论是从举报人举报,还是自身的口头和书面供述来看,郑伯武殴打他人造成“致左眼视网膜全脱落”,依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实际上已构成“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我国《刑法》对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这种背景下,永泰县公安局将原本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案件,降格为一般行政案件,进而强调“已过追究时效”,或有商榷之处。

再者,退一步,即便不考虑殴打情人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问题,从党纪政纪角度,身为人民警察的郑伯武如果“殴打情人”行为属实,也是违纪行为,而对这类违纪行为的追究,现行党纪政纪规定也并没有“追究时效”一说。

拥有“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荣誉头衔,郑伯武或许确实曾是名出色警察,对于这些业绩,当然也应予以尊重,但这样处理难免有“大事化小”之嫌。也正是因为郑伯武的人民警察、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才更应对其严格要求,要求其带头守法,恪守“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法治边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免责声明|四月网论坛 ( AC四月青年社区 京ICP备08009205号 备案号110108000634 )

GMT+8, 2024-3-29 23:12 , Processed in 0.035474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