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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约车优惠,有关部门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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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禁止网约车优惠,有关部门凭什么|时事话题_凤凰评论  http://news.ifeng.com/a/20160413/48439797_0.shtml

广州市交委、市交警支队11日第四次联合对滴滴、优步、神州、易到、星星、AA等平台企业开展了集中约谈,要求各平台企业要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已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据此,有关部门与各平台约定,须在12日之前下架在广州的直接优惠促销活动。

按照广州有关部门的约谈意见,各网约车平台的优惠促销活动即涉嫌以低于成本价运营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这是一个过于笼统的理由。几乎在所有商业领域,优惠促销活动都是商家营销的常用手段,无论存在竞争的商家、消费者还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此都早已习以为常,何以网约车平台采取类似手段就会招来监管?更何况,网约车的成本价标准是多少也不易界定,不同车型、起步价、服务方式、行驶路线会产生不同成本,其成本的平均值,有关部门真的能掌握吗?

实际上,所谓网约车以低于成本价运营的比照标准,应是传统出租车的成本价。但是,出租车的成本价中,包含了牌照费、份子钱等相当昂贵的制度溢价,以旧业态的标准衡量网约车这一新业态,等于要求网约车必须采用高于出租车的基础价格才能有运营资格。这不能不让人产生行政过度干预之疑。

所谓成本价,只要交易双方合意就可认定其真实性。网约车司机愿意载客,乘客没有异议,就是市场认可的价格,就不能轻易判定有违正当竞争的市场原则。至于出资方的补贴,属于资本方让利,只要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就不宜急着出来仲裁。从网约车受欢迎的程度看,显然公众不会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什么损害,受损害的只是旧业态中的经营者,但这不构成通过打压新业态以维护旧业态利益的理由。很大程度上,压同一竞争平台的一方而保另一方,才涉嫌限制竞争。

或许,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是广州有关部门出面监管网约车的刚性理由。但是,市场的优劣和分化说明,应矫正的是那些滞后的法律法规,而不是让新兴市场矫正。在今年两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曾表示,出租车改革方案和专车新政已经制定,出台的时间“越快越好”。这已经说明了法律法规需要跟进,而不是强行要求市场退让。

当然,基于出租车在公共交通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功能和社会稳定的考量,政府部门不可能忽视出租车运营者利益流失的现实问题。补偿出租车运营者的损失,更可取的是探索构建有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这是政府部门最该做的事。在不少地方,这种探索已在路上。把这件事做好了,市场自可迫使出租车和网约车弥补缺陷,优化运营机制,筛选出最利于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政府监管和利益平衡的服务形式。


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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