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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微言] 权大还是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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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权大还是法大 - 魏东 - 草根网  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83557.html
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谁都知道。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的现象却还是经常会出现。这是为什么?

    一、权是活的,法是死的

    之所以说“权”是活的,是因为权力是个非常讨人喜欢的东西,很多人都情愿让它附体。一旦它如幽灵般附在了掌权者的身上,那么,权力就会随着掌权者如活物一般游走于众人之间,作用于社会之上。

    之所以说“法”是死的,是因为法是个不太讨人喜欢的东西,其作用就是约束人、限制人,使人难以任性。既如此,谁还愿意让它附体于己身?因此,孤独的法就只能存在于书本之上,静候于条文之间,哪里会有权的风光与活力?

    正因为如此,当我们谈到某一级权力的时候,总会自觉不自觉的联想到与之合二为一的同级别官员,例如,村长镇长,团长师长,厅长部长,莫不如此。

    反之,当我们想到某一部法律的时候,很容易联想到一部部死气沉沉的书,虽傲然排列于书架之上,却很少有人问津理睬。

    至此,让我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权大还是法大?

    答案一目了然:当然是权大!“死”的法怎么可能斗得过“活”的权?尽管有很多法就是约束权的,但是,执行这些法的,不依然还是手中握有权力的那些人?而法被执行的尺度与力度,归根结底还不是仍由实实在在的权力说了算?

    很多时候,法律,就是被权力利用的工具!这是由二者一死一活的根本特点所决定的。

    二、让权长期尊重法的实现路径

    我们需要建设法治社会!

    但是,权力天生就有着任性的趋向,若想让权长期自觉自愿的尊重法,基本上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怎么办?

    事实证明,只有以权制权,让权力之间形成真正有效的相互制衡,使权迫不得已的尊重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可靠途径。

    然而,在我国,怎样才能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操作起来却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1、传统清官政治的局限

    即便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的很多底层百姓,依然还对清官政治情有独钟。

    只不过,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传统的清官政治并不能建立长期稳定的法治社会。

    其根本的局限之处在于:如果制度建设一直不健全,官场上未能实现权力之间真正有效的相互制衡,那么,仅仅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主要手段,把官员的自身修养作为依法治国的保障,这种“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制度建设为本)的做法最终肯定是靠不住的。

    2、左派思路的缺乏可操作性

    如今,在网上,仍然有一些网友怀念左派依法治国思路,其要点主要包括:

    ① 英明的领袖领导着思想觉悟比较高的干部,并通过广泛发动群众等方式来监督制约干部。

    ② 在这种英明领袖、清廉干部、和革命群众构成的大氛围下,权力自然不会,也不敢乱作为,一定会出现争相守法、依法治国的大好政治局面。

    对于这样的思路,我们只能遗憾的评价说:初衷肯定是好的,然而,是没有多少现实可操作性的,未免太有些一厢情愿了!

    如今,除了孤零零的朝鲜,全世界都已经抛弃了此种国家治理思路。可见,这种模式是不受全世界人民待见的。

    3、右派思路的不可照搬性

    一些偏右的朋友,喜欢西方“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治理模式。

    对此,我们前面曾经多次讲过:西方模式,只是在那20几个发达国家表现还不错,但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表现真的很一般。尤其是在那些特别水土不服的国家,照搬照抄的结果就等于动乱和战争。

    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同样也是如此,如果照搬西方模式,无疑将是一次没有任何胜算的宏大冒险!

    4、多年来我国的不懈探索

    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多年来,党和政府也进行了各类探索。然而,遗憾的是,成功的路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摸索出来的。

    例如,目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荼推行的两级巡视制度,其实质仍然是让一种权力去监督制约另一种权力,而不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这种做法,既隐隐有些清官政治的影子,又多多少少有些左派思路的痕迹,是不适合大规模全面推广的。

    再如,多年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的基层自治制度,其初衷是希望能够吸取西方政治制度中的有益成分,借鉴选举等办法实现限权制权,然而,其效果也不是那么理想的。例如,贿选、不正当拉票等行为一直都是屡见不鲜的。

    三、红蓝体制可以作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种有益尝试

    如何才能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红蓝体制有着一套完整清晰的思路,可以作为在我国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的一种有益尝试。

    由于前文相关章节中对此都有过详细的描述,故此处就只摘录一下其中的部分内容:(想了解更多内容的读者,可自行查阅前文中的相关章节)

    (一) 实现权力间制衡所需要的几个必要条件

    1、权力制衡主体之间必须彼此实力相当或相近

    这里所说的实力,是指权力制衡主体本身确实拥有的真实权力,而绝非仅仅是名义上的、事实上无法充分行使的权力。

    例如:美国司法部门拥有受宪法保护的、能够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抗衡的真实权力。而我国的司法部门却容易受各种其他权力所制约,其真实实力肯定要远远小于名义上的实力。至于我国各级人大的权力和能力,更是和英美的议会相差甚远!

    只有权力制衡主体之间彼此实力相当或相近了,权力制衡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绵羊永远不会去制衡老虎,并非不愿,而是不能。实力相差太大!

    2、权力制衡主体之间要有利益相关性

    权力制衡主体之间不管是出于权力的竞争,还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必须要有利益相关性。也就是说,权力制衡主体之间必须要因制衡对方而能获益(不管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也无论是长期利益还是短期收益)。这样,才会有相互制衡的动力。

    例如:西方的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就会为赢得选举而激烈竞争,他们争夺的其实是同一个国家的执政权。执政权是大家共同的馅饼。

    再如: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三方(议会、政府、和法院)也在不断地为维护和扩大自身的权益而斗争着,在有的历史时期,议会的权力占上风,而在另一些时期,行政权又独占鳌头。真可谓是此消彼长,没有尽头。

    大象再强大,也不会去制约老虎,因为二者没有利益相关性。

    3、权力制衡主体之间必须能够遵守共同的制衡规则

    完备的法制和较高的执行者素质,是权力制衡主体之间能够彼此遵守共同的制衡规则的最基本保障。

    很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效仿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模式,然而效果却往往并不理想,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权力各方更喜欢用武力和算计来暗中一决雌雄,而不习惯于用民主和法制的形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

    权力制衡的实现对国民的政治文化素养等因素有一定的要求。

    4、权力制衡主体之间不能有彼此妥协的余地

    俗语说,一山容不得二虎。尽管老虎是兽中之王,但猎物也都不是那么轻而易举就能得到的。所以,对于相对有限的食物资源,老虎为了生存,必然会与其他老虎和食肉动物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这其实是出于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但动物园里的老虎没有必要再与其他老虎竞争,因为饲养员会定时足额给老虎喂食,没有了竞争压力,几只甚至几十只老虎之间都可以和平共处,一山容不得二虎的事情绝对不会在动物园里发生!

    封建社会的官员往往都是动物园里的老虎,有足够的老百姓供他们鱼肉,所以,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去相互制衡。而没有制衡的结果必然导致官官相护,百姓受损,腐败猖獗,政权更迭!

    西方发达国家的权力制衡主体则更像是野外的老虎,由于这些国家信奉“主权在民”,民权非常强大,欺负不得!相反,民众选举权和舆论监督权反而会对各权力制衡主体产生监督制约作用。所以,权力制衡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才成了迫不得已的必然选择。

    在多党制国家,一个国家民权的强弱往往是这个国家能否真正实现权力长期有效制衡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我国目前还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主体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探索,然而一直未能建立自己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我国也不例外。

    1、我国没有多党制衡

    由于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处于绝对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仅起民主参政的作用。所以,我国是不大可能在各政党之间出现权力制衡主体的。

    2、我国没有事实上的三权分立

    尽管我国也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但在现有体制下,三者之间是不容易相互有效制衡的。一是因为三者之间实力相差悬殊;二是由于我国民权太弱,三者很容易官官相护;三是三者都受同一个党领导,很容易彼此相互妥协,而非相互制衡。因此,我国目前实际上还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主体。

    (三)红蓝体制中的权力制衡

    事实已经证明,我国的权力制衡问题不可能依靠党派之间的制衡或“三权”之间的制衡来真正有效地解决。那么,我们的出路在哪里?红蓝体制的答案是:同行业地域间的制衡!

    A、同行业地域间制衡的可行性

    1、对稀缺资源的竞争为制衡各方提供了制衡的动力

    在条件相近的各同行同级下属之间,利用公开透明的运作规则,进行可比的各类竞争,将晋升、名誉等稀缺资源作为对优胜者的奖励,将降职、罚俸等作为对违规或无为者的惩罚,将能够极大地调动各下属约束自身、监督别人的积极性,因为这涉及到切实的个人利益。

    只有涉及到个人利益的动力才可能是强劲持久的动力!

    2、真正的异体监督为权力制衡提供了可能

    红蓝体制中的监督打破了地域界限,冲破了地区关系网,各监督主体之间又存在非此即彼的利益关系,所以,应该属于真正的异体监督。

    只有真正的异体监督才可能在权力制衡中起作用!

    3、目前的我国已具备同行业地域间制衡的各类条件

    首先,我国强大的党政领导能力是一种难以替代的优势

    红蓝体制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统一领导,否则,各制衡方同样会各自为政,彼此不服。而我国强大的党政领导能力恰好能够满足同行业地域间监督的软条件要求。

    当然,红蓝体制中所要求的统一领导,绝不是过多干预式的领导,而是要求上级领导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下属间相互制衡的运作规则,并当好裁判。

    其次,我国实行同行业地域间制衡的硬件条件已愈发完备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通讯等设施日益发达,互联网亦普及到亿万家庭,这都为地域间的相互制衡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以交通为例,在东部发达地区,任何两个相邻城市之间的车程恐怕都已经不会超过半天,这在几十年前是难以想象的。

    愈来愈发达的交通通讯设施,真的使人们实现了“天涯若比邻”,这是红蓝体制能够实现异地监督的坚实物质基础。

    B、红蓝体制的同行业地域间制衡是能够满足权力制衡的几个必要条件的

    1、各权力制衡主体间实力相当

    在红蓝体制中,是在同行业同级单位之间推行相互制衡的,各制衡方的条件相近,自然拥有比较均等的实力,彼此之间当然具备相互制衡的实力均衡基础。

    2、各权力制衡主体间有利益相关性

    在红蓝体制中,对共同的名誉、地位、机会等稀缺资源的竞争使各制衡主体存在于一个共同的利益圈中,彼此的利益相关性为相互制衡提供了动力。

    3、各权力制衡主体间能够遵守共同的制衡规则

    由于在统一的上级领导下,又在和实力相近的选手斗法,所以,各竞争主体之间都会考虑违规的后果,遵守共同的制衡规则应该是无奈的最佳选择。

    4、各权力制衡主体间没有彼此妥协的余地

    首先,红蓝体制规则中的“排名法”和“平均值法”等规则使各制衡主体之间处于非此即彼的竞争关系,彼此没有妥协的余地。

    其次,各竞争主体之间为了制约对方,往往会借助媒体和民众的力量,这在客观上会提升民权在整个权力制衡过程中的地位。而民权地位的提升又会反过来制约各制衡主体,使各权力制衡主体之间更加没有彼此妥协的余地。

    (四)红蓝体制的权力制衡方式符合中国国情

    1、红蓝体制是适合一党执政条件下的权力制衡方式

    我国是一党执政国家,在一党执政条件下,肯定没有党派间制衡的可能,如前文所述,也不大容易实现真正的“三权”制衡。红蓝体制中的同行业地域间的权力制衡方式也许应该是唯一可行的一党制国家的权力制衡方式。

    2、红蓝体制是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权力制衡方式

    中国有两千年的封建传统,大一统的观念深入人心,服从领导,崇拜权力已在很多国民的心里深深地扎下了根。而红蓝体制主张在统一领导下的权力制衡方式正好符合了人们的这种心理。

    3、红蓝体制是巧妙地化解了改革阻力的权力制衡方式

    权力是官员们所喜欢的东西,任何限制权力的行为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抵制,这已被千百年的历史所证明!

    在红蓝体制中,用放权的方式来达到限权的目的,巧妙地化解了这一改革的阻力。

    在红蓝体制中,对各级官员现有的权力没有一丝一毫的限制,你该负多大的责就还负多大的责,该管多大的地方就还管多大的地方,这肯定不会引起官员们的反感。在此基础上,相关领域的各级官员们又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你不光可以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负责,还可以在更大的空间施展自己的才能,你可以去和同行竞争,你也可以去监督外地同行,权力更大了,你高兴不?

    当然,你也不傻,你知道,你的权力大了,别人的权力也同样大了,你能监督制约别人了,别人也同样能监督制约你,所以,先严以律已,再“严”以待人就成了你无可奈何的最佳选择。在这个时候,你一定不能“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否则,你对竞争对手“宽”了,竞争对手未必对你宽,吃亏的是你自己。

    红蓝体制对于“政治企业”的“放权”,其效果应该等同于当年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于国营企业的放权。其逐利动机所产生的巨大能动作用应该像开闸的洪水,是挡也挡不住的!

    4、红蓝体制的权力制衡方式既积极又稳妥

    红蓝体制的权力制衡方式既积极,又稳妥,这是因为:

    ① 各制衡方有足够的制衡动力

    在权力各制衡方都被摆在了同一擂台上进行竞争的大环境下,没有人会再给别人留情面,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大家彼此应该都会有足够的相互制衡的动力。

    ② 媒体和民众也会成为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

    在红蓝体制中,媒体和民众将会成为各制衡方争夺的对象,大家都会借助媒体和民众的力量来为自己造势、争分。而相对弱小的民众和媒体在红蓝体制条件下,也将会有属于自己的表演舞台!

    ③ 上级的统一领导能够使权力制衡过程平稳有序

    上级借助自身的权威能够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权力制衡的规则,把握权力制衡的进程。也就是说,制衡什么,制衡到什么程度,都是上级依大局而定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西方政治中经常出现的过激场面。更不可能出现某些发展中国家在民主过程中所出现的武装对抗、社会动荡等失控局面。

    ④ 适当的权力制约渠道能够使民众平和的参政议政

    在红蓝体制中,权力通过正常的渠道就能得到制约,民众当然就没有必要再走上街头。

    综上所述,红蓝体制应该是积极稳妥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制衡方式。

    (五)红蓝体制的权力制衡与西方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权力制衡的简单比较

    1、制衡方式的异同

    不同点:红蓝体制主要用的是异地同类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而美国主要用的是同地不同派别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

    相同点:二者实质上都是真正的异体监督和制衡。

    2、制衡动力均来自于各自的利益驱动

    在美国,不管是两党、三权、媒体还是选民,出于对自身权力或利益的考虑,都有不同程度的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动力,这些“力”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美国式的权力制衡。

    在红蓝体制中,“维护自身和团体利益”同样是权力制衡主体之间进行相互制衡的动力源泉。在红蓝体制“市场化运作”的环境中,官员、群众、媒体、各类组织都将会不同程度的被党和国家划定的路径吸引进来,主观上维护私利,客观上维护公利是红蓝体制的秘诀。

    利益的驱动力越强,权力之间的彼此制衡应该越有效!

    四、总结

    1、权大还是法大?

    当然是权大,因为权是“活”的,法是“死”的,这一点永远也不会改变。

    2、法怎样才能被尊重?

    让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只有权力间真正有效的相互制衡体系建立了,法作为一种权力间斗争的工具才会被供上神坛,进而取得其在法治社会应有的地位,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现阶段,如何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

    红蓝体制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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