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现在,我仍然认为,五粮液销量下降,是五粮液自己出了问题:你的价格那么高,谁喝得起?国家反腐力度大了,你的销量就下降了,这说明什么?五粮液是靠腐败来谋取利润的吗?
五粮液,凭什么霸占“五粮”?
“五粮”本来指的是五种粮食,在酒行业中,“五粮”也是一种酿造工艺。目前四川宜宾地区有大量的中小型酿酒厂,其工艺都是“五粮”工艺,我们控股的酿酒基地,即四川宜宾的天乐酒厂,使用的确实是“五粮”工艺,并没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在一审时,天乐酒厂的董事长曾亲自出庭,向法院说明了酒厂的工艺和酒的品质。
“五粮”这种通用型词语竟然被注册为商标,不允许其他厂家使用“五粮”这两个字,如果有人把“法官”、“汽车”、“老师”等词语注册为商标的话,这个社会将变成什么样子?!所以,五粮液集团把“五粮”注册为商标,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而是为了市场垄断。我希望国家管理部门能够对这类行为进行甄别、处理和改善。
山东高院,凭什么不按程序办?
一审判处我们败诉,法院要赔偿原告100万元,并停止生产和销售“大午粮液”。其理由十分荒唐,法庭认定我们是在“午粮液”前面标注“大”字,而不是在“粮液”前面标注了“大午”这个商标!
于是我们提出了上诉,对负责一审的淄博中院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二审时,原、被告双方都当庭同意调解,山东高院竟然完全不考虑双方的意愿,更直接忽略了调解过程,强横地以法律的名义维持原判——需要指出的是,五粮液集团一审、二审都同意调解的案子,为什么山东高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判定了本案:维持一审的判决,没有丝毫更改。真不知道法庭在维护什么?为什么不按程序办?
若调解的话,原告不可能得到初审的100万元。既然同意调解,就不认为自己百分百占理。所以,我们有理由猜想,五粮液集团的山东律师和山东法院的法官之间,无私也有弊。这100万元最后会如何分配?
五粮液是大企业,财大气粗,很厉害!法院是国家强制机关,更厉害!我们惹不起,所以我们会做出一点改变:大午酒业公司将生产和销售“孙大午粮液”,不知道我们的新产品是否还会导致五粮液的销售下降?希望五粮液集团继续起诉我们,我们将继续应诉!
我们败了,无愧于百姓,无愧于社会,我们会宣传此事,公告社会,我们虽败犹荣;你们赢了,但是你们赢得可耻!你们有权力,沆瀣一气,为虎作伥,但最终你们也逃不脱历史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