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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观察] 山寨兵马俑:竞争无罪,侵权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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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寨兵马俑:竞争无罪,侵权有责_凤凰评论
http://news.ifeng.com/a/20170214/50689002_0.shtml

来源:新京报 2017.02.14

山寨兵马俑:竞争无罪,侵权有责
[url=]作者:欧阳晨雨[/url]
12人参与 1评论



“仿制文物”虽然不违法,却也不代表就没有构成“侵权”的可能。


据报道,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一个文博园内,出现上千个兵马俑,场面震撼。对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近日发表声明,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安徽方面却回应说:“我们不侵权,没必要沟通”。

审视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这种“仿制文物”是否构成了侵权。尽管秦始皇兵马俑“户籍地”及文物管理单位,会感到自己的“纯正血统”受到了“亵渎”,独有的市场利益也受到了“侵蚀”,但独就仿制秦始皇兵马俑群的市场行为看,并没有违反法律。翻看《文物保护法》,仿制文物就不在禁止之列。

事实上,从报道来看,安庆的这家文博园,由“一梦千年景区”和“十里画廊景区”组成,而秦始皇兵马俑这个被热议的“山寨”景点,只是“一梦千年景区”的一部分,未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所以就难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仿制文物”虽然不违法,却也不代表就没有构成“侵权”的可能。因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将“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进行了商标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著作权法》,对有关图片、影像资料,该博物院也享有著作权。

如果未经授权,安庆方面使用了有关商标,或者是图片、影像资料,将构成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拥有的注册商标权、著作权侵犯,按照《侵权责任法》,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定责任。




发表于 2017-2-14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妈,他咋不将秦始皇注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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