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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微言] 强制结扎侵犯公民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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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制结扎侵犯公民生育权_凤凰评论
http://news.ifeng.com/a/20170215/50694696_0.shtml

来源:新京报 2017.02.15

强制结扎侵犯公民生育权
[url=]作者:阮子文[/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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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或处罚,不应以另外一种违法方式进行,并因此制造新的违法行为。


据媒体报道,胡先生回老家云南镇雄县罗坎镇过春节,2月8日,被当地镇政府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带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办公室结扎。事后镇雄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结扎手续符合规定”。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已经责令昭通市卫生计生委对事件展开调查。目前,昭通市卫生计生委已派出工作组到镇雄县调查此事。据悉,镇雄县委县政府已成立由纪委参加的调查组开展调查。

笔者认为,当地镇政府对胡先生的强行结扎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新修订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这些条款表明,国家在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时,将公民的生育权放到了重要地位,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生育权,即便要采取放环、结扎等避孕措施或手术,也应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公民在知情前提下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

镇雄县罗坎镇计划生育小组对胡先生强行结扎的行为,不但未保障胡先生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还违反“避孕为主”的法律规定,强制结扎,彻底剥夺胡先生的生育权,显然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悖。同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违反该规定是否需要承担“强制结扎”的义务,无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还是云南省地方条例,均无规定。因而,即便胡先生违反了“只允许生育两个子女”的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强制结扎”的义务,进而丧失终身生育的权利。

云南镇雄县罗坎镇对胡先生强制结扎的行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公众思考。

首先,强制结扎行为,侵犯了胡先生的人身健康权。生育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属人身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9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就胡先生被强制结扎而言,如果造成的身体伤害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以上,则相关责任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尚未达到刑法规定轻伤以上,则实施强制结扎的工作人员,依法应承担行政处分的责任。

再次,罗坎镇计划生育小组属罗坎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受镇政府和镇雄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双重指导,其实施的强制结扎行为,属具体的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行政行为后果,依法应由镇政府或镇雄县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承担。该强制结扎行为,既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也未保障被结扎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涉嫌行政行为违法,由此产生的违法行政后果,应由相关单位承担。

最后,前述结扎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应归属何种法律责任,捋清其中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甚为重要。这个事件将告诉我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或处罚,不应以另外一种违法方式进行,并因此制造新的违法行为,陷入重复违法的恶性循环,这不是法治政府建设中应该出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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