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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观察]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令人啼笑皆非的法官超额保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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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2月24日,十堰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并查封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两块土地,一块为鄂国有(2013)第2—78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88亩,一块为鄂州国有(2013)第2—7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100亩,经武汉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188亩土地资产价值为6.3亿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保全,应当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做为担保,不提供同等价值担保的,应驳回申请。
     为此,被告鄂州鑫港公司及其代理人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宗华多次找十堰市中院法官朱洪涛提出请求,请求提供李明启的担保手续,李明启申请保全鑫港公司6.3亿元资产,提出的保全手续是什么?提供的保全担保的资产是什么?法官朱洪涛答复,这是审判机密,你无权看,李明启有没有提供担保,这是我们法院依权力进行的保全,我们法院有这个权力。
  “李明启向法院提供的转款凭证仅有3990万元,且全部是向张德东个人账户转款凭证,没有任何向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转款的证据,且借条上加盖的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公章是假公章,即使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欠李明启借款8210万元,十堰中院也不能超额查封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两块商住用地,价值6.3亿元的土地资产,法院存在超额查封的问题,请求解除一块超额查封的土地。

  面对鑫港置业提出疑问“诉讼标的8210万元,却查封了价值6.3亿的资产,法院存在超额查封的问题,请求解除一起超额查封的土地”。 鑫港置业屡次向法院朱洪涛反映,朱洪涛回复,“你说土地价值6.3亿元不算数,现在房地产市场形势不好,土地房产都在贬值,我看你公司的土地现在也不值钱。这个问题得等我们法院研究后再说”。

  最匪夷所思的是,当提到错误保全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法官朱洪涛反驳道:“保全你的土地,你有什么损失?你土地上又没少一块砖,也没少一勺土。”

      直到2015年8月,在鑫港公司再次向十堰中院院长、副院长李平、庭长向斌反映举报相关违规保全问题后,接到法官朱洪涛的口头答复:“据调查,你公司188亩土地只值1亿元,不能解除部分土地保全。”

     “就这样,直到现在过去了8个月,超额保全的问题丝毫没有得到解决,6.3亿的土地就一直被十堰中院查封扣押着”。

  十堰中院执法法官违规保全土地的行为导致司法不公,致使公司资金链断裂,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全部停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诱发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因多次向十堰中院请求、反映李明启超额保全鑫港置业两块商住用地的问题,2015年8月19日15点,鑫港公司代理律师周宗华被叫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1006办公室,由向斌、朱洪涛进行询问,刘煜记录;记录内容如下:
    周律师:今天来,我是为原告李明启诉被告鄂州鑫港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次提交的解除超标的保全申请问一下情况,以及上次一并提交的调取帐号的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朱洪涛:2015年7月27日,你与鑫港公司董事长李永林一起给我们相关领导递交了一套材料,该事情发生后我们非常重视,及时给原告李明启送达了你们的解除保全申请让其答复,告知其如果超标的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除,如果没有超额的话也要实事求是,我们接到了李明启提交的答复后,合议庭对申请做了全面讨论,并向相关领导做了汇报,在此期间两次与你们通电话,邀请你们过来对这两个事情进行沟通,对你一次,李永林一次,你们提交的一套材料,前四份涉及李明启涉嫌诈骗的材料,你们可以向相关的部门机构申请立案与本案无关,也不属于我们的审查范围。第五份材料是对我朱洪涛本人指名道姓的违规举报信,告知你们举报可以到监察室、纪委实名举报,向我本人提交举报材料没有意义。第六份材料是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诉状,你可以提交国家赔偿部门进行审查,不属于我们审查范围,第七、第八份材料是葛店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及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中的印章与本案无关,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与本案无关。
第九、
十、十一份材料涉及是否超额保全应否解除的问题,这属于我们的审查范围,对于这个问题,现有证据证明不存在超标的保全的事实,我们今天口头答复:不予支持该申请,理由如下:一、第一份证据,张德东与人民电器在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资产确认协议书,证明鄂州鑫港的全部资产是10350万元,包括近297.3万元的固定资产等,所以该两个地块的价值是1个亿左右;第二份证据,2015年4月8日询问李永林的询问笔录中,当时有你本人在场,李永林自认在2014年12月4日以1个多亿收购的鑫港公司全部股权,该公司全部资产价值1个多亿,2014年12月24日我们做出裁定,25日进行保全,与前述询问笔录的时间在同一个月中,该公司的资产应当还是1个亿,二、保全时申请保全的额度是8210万元,两块地的价值多了一点,一块不够;土地不可分,只能保全两块。在我们保全之前,已经有其他法院对该地块进行了保全措施,也就是我们是轮候保全。三、在当前房地产不景气的大气候下,同一地块短期内不可能增殖5-6倍价值,你们提交的评估书上明确说明是在投资后可能出现增殖,现在是否投资自己清楚,该地块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是否超标的保全的问题,我们做出以上答复。
关于第十二份材料涉及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我们认为:一、请求不具体不明确,未提出证明目的和具体的账户、具体银行等基本信息。比如:你们要去查的第一个张德东,仅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建设银行,要查2012年1月1日至今的流水明细,这个请求不具体不明确,没有证明目的。建设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有千万个银行,不明确指向那个开户行,没有办法调取你们需要的信息。第二个李明启,第三个谢俊卿同样如此。二、从你们提交的这一套材料的第三份、第四份材料可以看出,你们有能力从相关银行调取相关材料,不然你们无法做出如此详细的流程图。在你们能够自行调取的情况下,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你们尽量去调取证据,加盖银行的公章提交过来。

周律师:法院调取可以盖章,我们去银行不能调取也不能盖章。

向  斌:原告拿出借款的依据手续都是齐全的,原告提出了担保,申请我们法院保全,我们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上次的材料你递交给王院长、李院长以及我本人,我们都很重视。一切走正当程序,即要维护当事人,也要实事求是。对于你们解除保全的申请,没有法律事实我们不予解除,目前不具备解除保全的条件。关于超标的保全的问题,原来土地的价值及现在土地的价值只有那么多,原告申请保全8000万的财产,土地是不可分,而且我们也是轮候保全。至于是否虚假诉讼的问题,你们要拿出证据的,如果公安已经受理了,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希望你与当事人多沟通。

朱洪涛:对于你们对我的举报,我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建议你们还是按程序来,包括可以申请我回避,不需要做这些节外生枝的举动。虽然你是受人之拖,但是我认为你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一、假设按照你所说都是按照李永林的思想,他让你这样做的,你作为他的代理人或常年法律顾问,你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让他不要走弯路,你们是与李明启发生的矛盾纠纷,不是与法院发生纠纷,更与我这个案子的承办人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当把法院或我这个案件承办人当成了对立面,甚至无中生有的写举报信。这样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以后的工作。当然,我可以表态:今后我还是会秉公处理,因为你们只是写了材料,没有谩骂攻击,你没有为他提供帮助,反而是做他的工具,对于老律师来说,这样做是不合适的。二、也不排除你自己个人出的主意,做这些事情更不应该了,另外还有一点,你们在材料中一再强调法院受理本案后一直不开庭不处理,故意拖延时间,这个批评不符合事实。理由如下:一、这个案子受理以后送达诉状之前被告张德东去世,造成必须要征求他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的意见,由于他是在平安夜死亡,死亡以后在治丧期间不便于打扰人家的生活,但我们一直在做工作;二、这么长时间没有开庭,因为他的家属在安徽,不是在十堰,对于外地的送达需要特别安排工作时间。2015年5月份以前我们庭受理的案件数量相当于2013年150%,到外地送达时间安排不过来;三、因为鑫港公司有意制造诉讼障碍,拖延时间,在你们收到诉状后,你们提出印章鉴定申请,在委托鉴定期间一再推诿,拒绝交你们应当缴纳的鉴定费用,造成鉴定时间人为加长,在我们得知鉴定单位要求退回鉴定时,我给你打电话,你要求在放宽一个星期时间,看能否把鉴定费交出去。但是你们几个星期都没有缴费,鉴定单位将材料退回,我们在一星期内通知各方领取开庭传票。因此,这个时间的拖延,一是有客观原因,二是由你们自身的原因造成,今天是2015年8月19日,传票定于8月25日开庭,通知你们过来做一个正面直接答复,又拖延到现在,依据你们的调查清单,即使我们大海捞针地去调查,牺牲周末的时间也完成不了这个工作量。在这么短的时间,我们做不到。

周律师:别的法院可以做到。

朱洪涛:我们这里做不到,你们还是在继续制造诉讼障碍,拖延诉讼时间。我已经一再重申,你们可以申请回避,另外我再做个解释,这个案子的保全李明启有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一个亿,提供的书面担保,依据法律规定,这个担保没有任何问题,今天谈话到此为止,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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