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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省市创业政策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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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大家公布中国各省市的创业政策转贴,我们重金邀请有相关资料的朋友提供,谢谢。勿水,请配合。

国家政策 (点击)

【华 北】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东 北】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华 东】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中 南】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西 南】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西 北】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港澳台】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 本帖最后由 悉尼华人 于 2008-5-31 19:46 编辑 ]

[ 本帖最后由 94tony 于 2008-6-6 00:19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8-5-31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直辖市】: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华东地区
【浙江】: 杭州 、湖州、 嘉兴 、金华、 丽水、 宁波、 绍兴 、台州 、温州 、舟山 、衢州 。
【江苏】: 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淮安、 连云港 、南通 、宿迁 、泰州 、徐州 、盐城 、扬州 、镇江 。
【安徽】: 合肥 、安庆、 蚌埠、 巢湖 、池州 、滁州 、阜阳 、淮北 、淮南 、黄山 、六安 、马鞍山 、宿州 、铜陵 、芜湖 、宣城 、亳州  。
【福建】: 福州 、龙岩 、南平 、宁德、 莆田 、泉州 、三明 、厦门 、漳州 、福清、 建阳 、建瓯  。
【江西】: 南昌、 抚州 、赣州、 吉安、 景德镇、 九江、 萍乡 、上饶 、新余 、宜春 、鹰潭  。
【山东】: 济南、 青岛、 滨州、 德州、 东营 、菏泽 、济宁 、莱芜 、聊城 、临沂 、日照 、泰安、 威海 、潍坊 、烟台、 枣庄、 淄博  。

华南地区
【广东】: 广州 、深圳、 潮州、 东莞、 佛山 、河源、 惠州、 江门、 揭阳、茂名、 梅州 、清远、 汕头 、汕尾 、韶关 、阳江、 云浮、 湛江、 肇庆、 中山、 珠海  。
【广西】: 南宁、 桂林、 百色 、北海、 崇左 、防城港、贵港 、河池 、贺州、 来宾、 柳州、 钦州、 梧州、 玉林  。
【海南】: 海口、 三亚 、东方、 琼海、 万宁、 文昌、 五指山、 儋州 、澄迈县 、定安县、 临高县、 屯昌县、 白沙黎族自治县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华中地区
【河南】: 郑州 、洛阳、 开封 、安阳 、鹤壁、 济源 、焦作、 南阳 、平顶山 、三门峡、 商丘 、新乡、 信阳 、许昌、 周口 、驻马店 、漯河 、濮阳  。
【湖北】: 武汉、 鄂州、 黄冈、 黄石、 荆门、 荆州、 潜江 、十堰 、随州、 天门 、仙桃 、咸宁 、襄樊 、孝感、 宜昌、 神农架、林区 、恩施  。
【湖南】: 长沙 、张家界、 常德、 郴州 、衡阳 、怀化 、娄底 邵阳、 湘潭、 益阳 、永州 、岳阳 、株洲 、吉首  。

华北地区
【河北】: 石家庄 、保定 、沧州、 承德 、邯郸 、衡水 、廊坊 、秦皇岛、 唐山 、邢台、 张家口  。
【山西】: 太原 、长治、 大同 、晋城 、晋中、 临汾、 吕梁 、朔州、 忻州 、阳泉、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阿拉善盟 、巴彦淖尔盟、 包头 、赤峰 、鄂尔多斯 、呼伦贝尔 、通辽 、乌海 、乌兰察布市 、锡林浩特 、乌兰浩特  。

西南地区
【四川】: 成都 、绵阳、 巴中 、达州 、德阳、 广安 、广元 、乐山 、眉山、 南充 、内江 、攀枝花 、遂宁 、雅安 、宜宾、 资阳 、自贡 、泸州 、阿坝 、甘孜、 西昌  。
【云南】: 昆明、 丽江 、保山、 临沧 、曲靖、 思茅 、玉溪、 昭通 、楚雄、 大理 、潞西 、香格里拉 、个旧 、泸水、 文山 、景洪市  。
【贵州】: 贵阳、 安顺、 毕节 、六盘水 、铜仁 、遵义 、凯里 都匀 兴义  。
【西藏】: 拉萨、 日喀则 、阿里、 昌都 、林芝、 那曲 、山南  。

东北地区
【辽宁】: 沈阳 、大连、 鞍山 、本溪、 朝阳 、丹东 、抚顺 、阜新、 葫芦岛、 锦州 、辽阳、 盘锦 、铁岭、 营口  。
【吉林】: 长春、 吉林、 白城 、白山、 辽源、 四平 、松原 、通化 、延吉  。
【黑龙江】: 哈尔滨 、大庆、 大兴安岭、 鹤岗、 黑河、 鸡西、 佳木斯、 牡丹江、 七台河、 齐齐哈尔、 双鸭山 、绥化、 伊春  。

西北地区
【陕西】: 西安、 安康、 宝鸡、 汉中 、商洛 、铜川、 渭南 、咸阳 、延安 、榆林  。
【甘肃】: 兰州、 白银、 定西、 嘉峪关 、金昌 、酒泉 、陇南、 平凉、 庆阳 、天水 、武威、 张掖 、合作 、临夏  。
【青海】: 西宁、 玛沁 、海北藏族自治州 、平安、 共和 、德令哈 、同仁 、玉树  。
【宁夏】: 银川、 固原 、石嘴山 、吴忠 、中卫  。
【新疆】: 乌鲁木齐 、阿克苏 、阿拉尔、 哈密 、和田 、喀什、 克拉玛依 、石河子、 图木舒克、 吐鲁番、 五家渠 、库尔勒 、博乐、 昌吉、 阿图什 、伊宁  。

【港澳台】: 香港 、澳门、 台湾
发表于 2008-6-2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助大学生做小老板创业3年内免交三类费用
  
  如果你是高校毕业生,现在还没有就业想自己创业,不要为创业条件缺乏太过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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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6】第053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4月18日





苏政发〔2006〕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五)用于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的省配套资金,重点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各市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六)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七)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八)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二、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九)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项目,要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申报。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落户我省的重大合作项目、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省相关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施省及省以下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第一年内,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转化;第二年开始,对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由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将该成果交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十二)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三)“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多渠道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地应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十四)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再延长2年。
  三、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五)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六)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有关部门集成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及产业研究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计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十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适应不同性质科技工作的人才评价办法。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
  (二十)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二十一)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经所在学校批准,其学习年限可延长3至4年;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二)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二十三)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探索有条件企业自行管理的办法。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整体或部分成建制脱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科技、人事部门审批,可按转制事业单位养老金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五、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投资
  (二十四)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五)充分发挥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市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二十六)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省、市、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八)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允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全省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资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并购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初创公司,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
  鼓励我省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采用股权置换、收购等方式举办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返程投资。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
  六、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九)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省、市、县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3%、2%。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三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各市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支持。
  (三十一)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三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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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三十三)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三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十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八、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三十六)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园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对省内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三十七)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软件园内在孵企业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的各类出口基地给予扶持。
  (三十八)省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三十九)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十)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进行整合,增强公益性研究与公共服务能力。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四十一)各级财政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十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对通过CMM及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四十三)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四十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等,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和保护。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十、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十五)用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省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四十六)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四十七)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四十八)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省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四十九)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扶持原创性科普作品。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放宽利用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众开放制度。
  (五十)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技  政策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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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项目篇

选好项目再创业

本应是众人争抢的“香饽饽”,而真正“吃”着的人却不多。2002年,南京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首家推出了1200万小额担保创业贷款,可直到今天,只贷出去411.9万元,还有2/3的贷款无人可贷。虽然中心先后接待了4000多人次的咨询和申请,可实际放贷人数还不到200人。

为什么会这样呢?

原来是大部分申请人拿不出成熟的创业项目。

在市总工会记者了解到,担保中心提交给银行的贷款申请,都是经过创业指导专家或贷款担保推荐机构论证过的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一份成熟的创业计划应该包括很多内容,如要有确定的经营者和经营场所,要有市场调研成熟的经营项目,包括这个项目的市场潜力、赢利周期、经营环境等。而大多数申请者提交的“原始”计划书上,是看不到这些内容的。

据了解,政府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上已做了很多工作,比如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手续费根本不用交。如果是房产抵押,也只需交40元工本费和5元表格费(正常办房产抵押各种手续费要2000多元)。但从目前申请人看,大都对创业项目一无所知,在家躺着等项目的也大有人在。为提高创业成功率,担保中心已经组建了一支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队伍,请“二次创业明星”为下岗职工现身说法。如果想创业,又符合贷款申请条件,只要提出申请,就能得到专家指导团专家的“特殊关照”。

此外,市总工会已经和泰和律师事务所接洽,估计今年上半年申请小额贷款创业的下岗职业就将享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好的创业项目是创业成功的前提,中心负责人建议有意创业者最好平时多看看相关网站,多留意身边成功的做法,多咨询相关部门,认真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


1、创业项目和反担保条件均放宽

想要创业却没有资金怎么办?

记者从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了解到,近两年来,该中心已经发放了近200万元贷款,帮助近1000人走上了创业和就业之路。今年,担保中心将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门槛。

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大多收入有限,担保中心将无偿鉴定用于质押担保的昂贵物品。同时,全市6个城区和江宁、浦口2个郊区的房产抵押担保“绿色通道”已经疏通,小额创业贷款人员做房产抵押时一分钱都不收。小额贷款的放贷面也扩大了,过去只有餐饮、服装销售、食品生产、养老、医疗器械业这些老行业可以贷款,现在种植、养殖等一些新的创业项目也被纳入放贷范围。反担保的条件也放宽了,除原来规定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提供担保外,经济效益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老板、有稳定收入的白领阶层也可提供反担保。

2、下岗失业人员最高可贷5万元

只要是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又有志于创业,均可以到担保中心去申请小额贷款。

据了解,担保中心与南京市商业银行洪武支行合作,政府专门拿出300万元的资金,银行再按照1:4的比例发放贷款。在已发放的贷款中,个人申请额度一般为2-3万元。今年贷款的额度还将适当提高,最高可以贷到5万元。另外,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创业团队,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者合伙经营的,最高则可以贷到30万元。同时,担保中心还提出了贷款“三优先两放大”的新政策:“二次创业基地”贷款优先考虑、创造就业岗位多的优先考虑、诚信度好的优先考虑;放大贷款额度、放大发放范围(不再仅限于主城区,要覆盖南京所有郊区)。

3、申请贷款分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人到担保中心咨询。申请人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写一份“创业计划申请借款报告”,详细说明借款人的自然状况、自主创业的经营项目及当前市场的经营状况分析、借款用途及借款数额、赢利预测和还款计划。同时还要填写担保中心提供的“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和“反担保合同书”。


第三步,银行贷款。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由担保中心报到银行,银行与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并发放贷款。担保中心的承诺是,在申请材料送达15天内让申请人拿到贷款。但并不是所有贷款申请都能得到满足。获得贷款必须要有成熟的项目,而且要保证合法经营。

对一些股份制、合伙经营户的集体贷款项目,困难职工援助中心还推出了现场办公服务,合同银行信贷科的人员带着申请表、借款合同等材料,为申贷客户上门办理。

4、19种创业项目可贴息

小额贷款的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为了鼓励创业,市政府对19个微利行业实行政府贴息。这19个行业是: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三、注册篇

1、工商国税齐上阵创业不再开头难

2004年被媒体称为南京的“创业之年”,省市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创业利好政策,通过对注册验资、名称核准、前置审批、登记审查等各环节的创新与简化,使南京走在了全国创业政策改革的最前面。

去年,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分为8大类23条,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投资创业,;2004年3月1日,南京市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的推出将最大限度激活民间资本,带动南京新一轮的创业热潮。《意见》列出的十条“鼓励创业、促进富民”新举措,已于3月10日开始施行。据悉,这10条措施在多方面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全面放开企业自主经营的空间,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速发展,进一步释放民间投资潜能。改革创新力度之大,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前列。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十条新政是对以往政策的重大突破,每一条都对创业者具有实实在在的吸引力,让南京市民花最少的钱、用最简单的程序就能圆上老板梦。


开公司办企业,注册资本有着严格的规定,最高门槛在3000万元以上。新政策中,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都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过去的注册资本要求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今只要1000万元以上即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去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现在放宽为30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也降到1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资金可以分批到位

筹备注册资金是开设公司的首要任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开设公司制服务类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零售类企业为30万元,生产批发类企业为50万元,并且必须全部到位方可经营。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可分期到位。这一规定成为大多数白手起家的创业者尤其是下岗工人难以逾越的门槛。新政策对企业创立的第一步最大限度的放宽: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只需缴付国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承诺在3年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此举是变相的降低了注册资本金额,让投资者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经营中去,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4、新政验资可在银行办理

曾几何时,企业验资是创业者最头疼的一件事。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因此,投资人要找到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提出验资申请,交上钱等着手续办好。而新政策规定,投资人只需到设有“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银行出具的资金凭证即可确认。单单这一项,就为每位投资者省下了500块手续费和5天的时间,全年累计为新办的企业节省800到1000万的成本。

5、经营名称、范围全放开

想开饭店吗?只要名字不与别人相同现在可以随到随办。

以前办理名称登记的法定时间为5个工作日,现在申请人只要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可以现场办理。另外,新政策放宽了对投资人和企业名称的限制。即除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办企业的人员外,在职职工也可以出资成为非外资企业的股东。企业使用独创字号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其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例如纺织企业可直接注册为“长城公司”、“黄河公司”等等。

经营范围也放宽了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章程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投资开办企业,往往是万事具备只等执照,有的企业为了一张营业执照等上一年半载也绝不是新闻。南京市工商局局长朱友发介绍说,以往对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的材料都进行严格审查,因此时间较长。新政策出台后,将推行企业预备期登记制,鼓励待业、失业人员申办企业,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不具备,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在执照上加盖“预备期企业”的印章,并实行“预备期管理”,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前置审批可以由工商部门受理后到网上为您并联审批,前后只需7天。

7、生产型企业“开小灶”

以前经营场所证明必须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新规定贯彻后,生产型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时,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以注册场所登记注册,核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材料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如无租赁手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8、农民进城经营无需登记

新规定实施后,原先无照经营的城市流动摊贩再也不用东躲西藏地与工商部门打“游击战”了。新规定放宽了对农村个体劳动者的登记要求。过去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登记要求不明确,此次则明确规定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登记。运用合同管理职能,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对农副产品经纪人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发证。同时,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不再以无照经营对小商小贩进行查处,农民可以理直气壮进城销售农副产品。

9、合资公司可以个人开设

想以自然人的身份和外商合资开设企业?以前不可能,但现在可以了。

《意见》出台前,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只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新规定中,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放宽公民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10、鼓励“知识”入股投资


11、毕业生创业路不再坎坷

南京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十朝古都的政治中心地位,造成了南京人重官轻商、重文轻商的心态,而为数众多的国企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公经济的成长,南京青年普遍存在求稳不求变的心理。而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式的日益严峻,有关部门开始鼓励青年自主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核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如今的南京街头处处活跃着民间资本的影子。新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南京广开富民之路的又一力作,创业者的憧憬不必再被繁琐的程序所终结。市场对民间资本的放宽,让源源不断的巨额民间资本将畅通无阻的流向市场,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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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优惠篇

1、税收优惠政策有三类

据了解,截至2003年9月底,中国已有近200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额大约35亿元人民币。今年,中国还将继续就此落实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主要可归纳为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这些优惠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除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没有规定截止期限外,其他政策有效期3年。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减免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家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这意味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3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如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就可以继续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具体调整如下: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00元。


江苏省新办企业(2002年9月30日后组建)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政府对此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对于现有企业(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也同样给予税收优惠: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其中,对于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同时也免征教育地方附加费。

4、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有优惠这类企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娱乐,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除外),符合以下4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四是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企业如何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手续分两步:首先,准备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放《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拿到《认定证明》后,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办理申请减免,经审批同意后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复印件;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盖章);8.《劳动保障部年检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企业减免税申请要提供哪些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服务型企业营业收入明细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为企业性质不同,需要其提供的资料在第4项和第6项方面也会不同。

6、个人如何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再就业优惠证》是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凭证,只有持有该卡的下岗失业人员才能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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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  
2007-07-06 10:55:55
                                                              冀政[2007]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鼓励创业,促进充分就业,激发创业活力,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全民致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为鼓励创业,现做如下决定。
      一、激活创业主体
       (一)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省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我省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在用地、信贷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六)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对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税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七)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八)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九)鼓励企业做强做大。落实各项鼓励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支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扶持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引领带动作用。
      二、降低创业门槛
      (十)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十一)放宽经营范围。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创业者申请,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可从轻处罚。
      (十二)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 70% 。
      (十三)放宽对名称登记的限制。私营有限公司冠用“河北”名称,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100万元,其中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由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
      (十四)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收费标准,减轻创业者创办企业负担。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三、加大创业扶持
      (十六)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对与创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予以支持。省、市、县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辅导机构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十七)推进青年‘成功创业计划’行动。凡我省45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和45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可申请“河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纳入省、市、县政府信用平台、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贷款项目,可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利率。
      (十八)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设区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十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二十)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10年,全省担保资本金力争达到100亿元,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争取达到500亿元。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四、完善创业服务
      (二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开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十一五期间,通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农民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全省力争完成培训创业者100万人。
      (二十二)建设一批创业辅导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0年末,各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全省要达到200个。对投资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省级示范基地,享受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对特别困难的创业者可免租金1-2年。
      (二十三)建立完善创业辅导队伍。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服务,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创业辅导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全省每年组织2次以上公益性创业辅导活动。
      (二十四)建立创业辅导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专门的公益性的创业辅导机构,协调联合社会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对创业者的辅导服务。到2007年底,完成现有创业辅导基地建立创业辅导机构任务。
      (二十五)强化技术和人才智力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加快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内有关科研院所要积极研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创业者推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各大专院校要创造条件,根据创业者需要,增设有关课程,培养创业者。
      (二十六)搞好增信服务。组织开展创业诚信教育,引导创业者诚信守法,提高创业主体的诚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信用记录共享,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信用评价活动,诚信经理和信用优良企业分别达到新创建企业的60%。
      (二十七)做好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
      五、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八)优化政务环境。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并实行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方便创业者。
      (二十九)优化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三十)优化市场环境。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十一)优化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开展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省主管部门和各地也要积极培育树立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
      六、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二)加强领导。省成立鼓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政府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成员单位为省中小企业局、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科技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建设厅、教育厅、人事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办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鼓励创业工作。
      (三十三)扎实推进。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鼓励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精心组织,逐年深入。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鼓励创业决定,制定鼓励创业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省鼓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检查,加强指导,通报情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十四)严格考评。各级政府要依据鼓励创业工作规划,建立目标体系,将创业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省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创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开展创业工作先进县(市、区),扎实推动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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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家庄自主创业三年期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

石家庄自主创业三年期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
  申请贷款对象
  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完全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贷款条件
  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款能力。(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都属微利贴息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当是在银行、公安等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用良好且有我市常驻户口的人员。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申请贷款程序
  ——市区(含矿区、高新区)个人或实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由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担保。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担保方式。
  ——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审查推荐,区就业服务局审查备案,担保管理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推荐审核申请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退出现役自谋职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等材料到区就业服务局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核担保。经初审合格后,申请贷款人员携以下材料向担保管理中心提出担保申请: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出现役自谋职业证明、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及《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担保管理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担保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通知书》并转送相关材料。
 核实放贷。经办银行在接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贷款人。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与担保管理中心签订《小额贷款担保合同》(合同格式双方另行制定),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工作,在贷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担保管理中心送交《贷款合同》副本。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担保合同》自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至该笔贷款最后收回;或经担保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协商同意后,足额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进城务工人员及失地农民,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直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贷款:
  企业由市就业服务局推荐,向市中小型企业局提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小企业由市就业服务局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数及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财政局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复核,并填写贴息意见。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
  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作受益者经营时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或作为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对贷款用途做不定期的检查。
  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额度。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小企业最高贷款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管理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市场发展前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
  贷款利率与贴息
  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外其余部分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担保及抵押条件
  个人担保。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由一名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提供反担保。
  资产及有价证券抵(质)押。借款人可用自有或亲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产、有价证券做抵(质)押申请贷款。
  固定资产抵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必须有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动产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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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没有贵州的,不过文中提到的某些条款还是能用到?
谢谢各位!现在小弟是在这里不端学习当中,等将来事业有成了...定当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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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2005年12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转变就业择业观念,发扬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的精神,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积极主动到艰苦地区就业,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我省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县(市、区、特区)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原籍,流动到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工作并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从2005年起,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5年,到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在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不实行试用(见习)期,自起薪之日起高定2档工资;在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试用(见习)期为半年,并自起薪之日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后高定1档工资。工作满5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高定的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术资格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保障维权工作。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训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再就业资金开支。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他们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或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工作,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就业或创业。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或荣誉称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认真贯彻《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为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对于从事短期职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平等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要负责制定规划和综合协调,落实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联系安排见习岗位。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1000名左右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培训,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与同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其中同级财政提供100元。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由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在企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见习期满后,可招录到见习单位工作;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要加强对见习生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列入个人档案。

   七、逐步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

   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预留部分职位或适当加分照顾等方式,使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在乡(镇)、村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和参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乡(镇)、村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推广、中介服务、自主创业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要根据他们在基层服务的年限,实行加分照顾。对2000年以后考录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要采取选派参加党建扶贫工作队驻村工作,到乡、村学校、卫生院(所)帮助工作,到村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乡(镇)、村(社区)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进一步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逐年增加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派30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和社区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九、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在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同时,组织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1000名(含“西部计划”中的贵州计划数)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时间2至3年,工作期间比照国家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系统内推荐就业,原系统内补充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接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乡(镇)工作的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视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对报考本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十、大力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从2006年起,在全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每年选拔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进村和社区工作,力争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对进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县(市、区、特区)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选聘,合同管理,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也可在村和社区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中介服务工作以及在村(社区)办企业工作,其聘期一般2至3年,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免费代管,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亦可迁到工作所在地。在村和社区工作期间的报酬,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按3:3:4的比例分担。要把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今后他们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在村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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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出台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日前从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获悉,我省正式出台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为拓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打造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平台,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术资格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保障维权工作。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训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再就业资金开支。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他们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或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工作,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就业或创业。


http://www.jsrc.com/jsggfw/newsfiles/186/2006-01/4079.shtml





贵州省政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人才资金入黔 大学生创业来去自由



贵州都市报】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西部大开发关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为吸引更多人才和资金,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新措施。
根据意见,我省将对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实行优惠,对设在我省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见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比例作出了规定,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意见规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我省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前定级、上浮工资。来黔或留黔就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在省内各城镇先落户,后就业。对在我省工作的在职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以及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省有关部门按相应标准提供一套住房。工作满10年后个人获得完全产权。


http://gzdsb.gog.com.cn/system/2003/06/06/000406460.shtml


[ 本帖最后由 ljandcyz2008 于 2008-7-15 08: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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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理论太多 等我上大学 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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